最新修改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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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

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向游泳者提供卫生与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通过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游泳场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全面推行浙江省人工游泳场所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全面推行浙江省人工游泳场所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全面推行浙江省人工游泳场所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浙卫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全面推行浙江省人工游泳场所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5]3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体育局:为加强游泳者健康管理,落实游泳场所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游泳活动卫生安全,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第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全面推行全省游泳场所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人工游泳场所应当严格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做好游泳者健康承诺登记,游泳者健康承诺单三个月有效,对于不填报或者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二、人工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的标志,经营者应尽到游泳禁忌症及相关卫生安全要求的告知义务。

三、游泳者应当如实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填写《浙江省人工游泳场所游泳者健康承诺单》,发现自己患有游泳禁忌症的,应自觉不入水游泳,共同维护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安全。

四、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体育部门要对辖区内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推行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部署,组织发放承诺单(样张)。

同时,应当加强监管,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人工游泳场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附件:浙江省人工游泳场所游泳者健康承诺单(样张)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体育局2015年5月4日。

级保留的权力事项

级保留的权力事项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按照国家规 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职业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进行有偿 健身指导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性健身服务单位不得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有偿健身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聘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健身指 导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第十条 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和室外人工游泳 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应当临 时关闭,确保游泳者安全。 区、县(市)体育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 政部门 令限期改正:(一)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二)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三)违反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
区、县(市)体育行 政部门
区、县(市)体育行 政部门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八条第四款 除举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区、县(市)体育行 的体育竞赛外,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政部门 。
备注
直接下放,实行属地管 理。
含省下放属地管理权力 事项。直接下放。实行 属地管理,市本级保留 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 、举报案件的查处。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篇1)1、每位泳客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游泳人身安全。

2、游泳池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参观和泳游。

3、本服务中心有深水区泳池一个,水深为1.6米;浅水区泳池二个,水深分别为0.8米和1.2米,请泳客选择适合自己水性的`泳池游泳,保证安全;1.4米以下儿童不得进入深水区泳池。

4、饭后、空腹及剧烈运动后一小时内不宜游泳,入水前应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如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避免抽筋等,禁止在池中做任何危险和可能产生伤害的动作。

5、儿童无成人携带,初学者无人看护的,不得下水游泳。

6、酗酒、吸毒者严禁下水游泳。

7、凡患有皮肤病、高血压、心脏病、低血糖、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病症,以及不适宜水上运动者禁止游泳,如有隐瞒病史者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

8、泳客在泳池场所必须听从教练和安全员的管理和指挥。

9、安全第一,禁止在泳池内跳水、潜水、击水、追逐打闹;10、泳池时,如遇雷雨、闪电,应立即停止游泳,上岸防避。

11、水中活动时,如感有寒意或将有抽筋现象等不适时,应立即登岸休息。

12、场内严禁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混混滋事。

13、禁止在池内抽烟、便溺、吐痰、搓洗污垢。

14、玻璃器皿和金属铁物等危险品和有碍卫生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游泳场内。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篇2)1、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1.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1.2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1.3按专人、专区搞好池边、走道、厕所、淋浴室、更衣室和环境卫生,随时清除杂物,每四小时更换浸脚消毒池水。

1.4池水固定专人负责管理,搞好ph值、游离性余氯、浑浊度监测,加药和更换池水的工作。

1.5游泳池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

1.6游泳池的负责人应做好工作记录,并建档保存。

2、游泳池消毒制度2.1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

2.2消毒人员应经过必要的消毒知识培训,熟悉游泳池水的各种测量的方法,了解各种药剂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规定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规定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规定本规定是针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制定的,旨在维护公共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和秩序,保护公众健康。

任何进入游泳场所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概述1.1游泳场所游泳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游泳馆、社区游泳馆、酒店游泳馆和健身俱乐部池塘等,是供游泳者进行休闲、娱乐和健身活动的场所。

1.2 管理者管理者指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游泳场所安全管理规定2.1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游泳场所应有规定的开放时间,并应该在明显位置公示。

管理者应负责保证游泳场所在开放时间内能够正常使用,不得有突然关闭的情况。

如果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关闭,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游泳者,并尽力进行赔偿。

2.2 游泳场所安全设施游泳场所应设备完整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腰带、浮板、救生圈等。

并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公示使用方法和禁止事项,且要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设施的完好程度。

2.3 游泳场所安全指导为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管理者应提供专门的安全指导,告知游泳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以提高游泳者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2.4 游泳场所纪律管理管理者应严格对游泳者进行管理,维护游泳场所秩序。

如发现游泳者有违规现象,可以采取劝阻、警告等措施,如果情况严重可以驱逐该游泳者出场,并且有权禁止该游泳者再次进入游泳场所。

三、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定3.1 游泳场所水质管理游泳场所必须定期维护、检验和检测水质,保证水的卫生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管理者也应该对水质进行抽检,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可以对质量有问题的游泳场所进行取缔。

3.2 游泳场所消毒管理管理者应对游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并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消毒信息,告知游泳者消毒时间以免对人体造成影响。

3.3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游泳场所应定期对场馆进行卫生清洁,并应每天进行保洁工作。

并在厕所等卫生间设置足够的卫生设施,以保证良好的公共环境。

四、游泳场所服务规定4.1 游泳场所服务质量管理者应对游泳场所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守服务规范,以满足游泳者的需求。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浙体经〔2020〕32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游泳场所信用监管机制,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2020年12月23日《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等信用信息管理,构建体育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被评价主体为经营该游泳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市场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2024年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2篇)

2024年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游泳馆的日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众游泳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游泳馆是指专门用于供公众进行游泳运动和相关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游泳馆的管理目标是保障公众的安全,提供良好的游泳环境,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游泳馆的管理主体是经营者或管理单位。

第五条游泳馆的管理应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游泳馆管理和安全规定。

第六条游泳馆应设立管理机构或成立管理团队,负责游泳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游泳馆应对职工进行规范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游泳馆管理应依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营业时间和收费标准,并公布。

第九条游泳馆应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游泳馆应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游泳馆的了解,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设施设备第十一条游泳馆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运动场所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要求。

第十二条游泳馆应设有规范的游泳池,配备必要的场地、水质、器材设备等。

第十三条游泳池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每日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游泳池的水温应适宜,保持在25℃-28℃之间。

第十五条游泳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防设备、急救设备等,确保应急处理工作能够及时有效进行。

第十六条游泳馆应设有更衣室、淋浴间等功能区域,提供方便快捷的换衣和洗浴服务。

第十七条游泳馆应提供便利的观众席或休息区,满足观看比赛或休息的需要。

第十八条游泳馆应提供无障碍设施,满足残障人士的游泳需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游泳馆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游泳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场馆的安全运营。

第二十一条游泳馆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游泳池周围环境和游泳者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游泳馆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如禁止游泳区域、紧急出口等。

第二十三条游泳馆应设置专人负责救生工作,并配备专业救生员,保障游泳者的安全。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办法游泳是一项健康的运动,也是休闲、娱乐的好途径。

为了保障游泳民众的安全和健康,游泳场所需要遵循一些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将介绍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办法的要点,以提高游泳场所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游泳场所的运营管理,包括游泳馆、游泳池、自然水域等游泳场所。

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游泳场所必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对游泳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管理人员应该具有合格的游泳技能和相关知识,熟悉管理规章制度和紧急处理方法。

他们应该保持清醒和沉着应对紧急情况,并负责场地设施、水质、水温等的监督和维护。

游泳设施游泳场所应该具备满足使用需求的游泳设施,并且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游泳池的边缘应该设置有护栏和标志,水深的标识应该清晰可见。

另外,还需要配备有救生器材和急救箱。

游泳规定游泳场所应该制定合理的游泳规定,包括泳龄、身体状况、游泳技能程度等限制,以及游泳器材和服装的规范。

游泳场所还应该制定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规章制度,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

水质检测游泳场所应该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安全。

水质检测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且记录相关数据,以提供必要的参考。

若发现水质异常,游泳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服务管理服务态度游泳场所的管理人员应该以友好的态度接待游泳者,并且提供优质的服务。

对游泳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该及时回应和处理,保证游泳者的权益。

服务设施游泳场所应该提供良好的服务设施,包括更衣室、淋浴间、休息室等便利设施,以便游泳者使用。

设施的卫生清洁应该及时保养,确保游泳者的卫生和健康。

服务费用游泳场所应该公开收费标准,并且保证价格合理。

收费应该按照规定计算,不得额外多收费用,保证游泳者的消费权益。

紧急情况处理紧急情况可能出现在任何时候,游泳场所需要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迅速和合理的帮助和支持。

如果游泳者遇到危险,游泳场所的管理人员应该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且配合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理。

浙江游泳场所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浙江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是人们喜爱的健身、竞技、休闲、康复,医疗的活动,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和池水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下文是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

第五条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1 / 7\\\(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批手续。

第七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三\\\)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水域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四\\\)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2 / 7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2024年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范文(2篇)

2024年游泳馆管理制度细则范文游泳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2024年游泳馆的运行,保证游泳馆的安全、卫生和秩序,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游泳馆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锻炼的场所,所有游泳馆的管理服务及相关人员应依法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游泳馆的收费、开放时间和运行管理等均应依据市场需求、安全规范和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条游泳馆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提供安全、服务合理的游泳环境。

第二章游泳馆的管理第五条游泳馆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应急救援、游泳员管理等。

第六条游泳馆应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游泳馆应配备专业的救生人员,提供必要的急救设备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八条游泳馆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示,包括安全提示、逃生路线和危险区域的警示等。

第九条游泳馆应保持进出口畅通,合理设置安全措施,预防拥挤和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游泳馆应保持场地环境整洁、清爽,及时清理污水和杂物,保证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一条游泳馆应配备充足的更衣室、储物柜、淋浴设施等,保障游泳者的基本需求。

第三章游泳员的管理第十二条游泳馆应对所有游泳者进行登记并保管妥善,登记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健康状况等。

第十三条游泳者在进入游泳馆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有疾病的人员应限制其游泳及提供警示。

第十四条游泳者应遵守游泳馆的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不得在游泳馆内吸烟、饮酒或进行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游泳者应遵守游泳馆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在规定区域内游泳、注意安全和遵守救生员的指示等。

第十六条游泳者应自觉爱护游泳设施,不得故意损坏设备,如有损坏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七条游泳馆应聘请专业的员工,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经过合格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或接受贿赂。

第十九条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游泳者,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游泳者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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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26号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
(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
(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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