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确认依据
会计实务:坏账损失的估计方法

坏账损失的估计方法我们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关键是要估计坏账的数额。
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主要有四种:1.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的坏账率即为当期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率可以根据以往的数据资料加以确认。
会计期末,企业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提取;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坏账准备。
首次计提时:坏账准备=应收账款余额×坏账率以后计提时:坏账准备=应收账款余额×坏账率-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结果为正,补提;结果为负,冲销。
例:某公司2009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
当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00元,坏账率为5‰,2010年发生坏账损失500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720000元,201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00元。
2009年计提坏账准备:600000×5‰=3000(元)2010年计提坏账准备:720000×5‰-(3000-500)=1100(元)2011年冲销坏账准备:1100-200000×5‰=100(元)2.账龄分析法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估计坏账损失。
它的依据是:一般情况下,款项被拖欠的越久,收回的可能性就越小。
它的一般做法是:将应收账款按拖欠时间的长短划分为若干区段,为每一个区段估计一个坏账损失的百分比,计算出各个区段上应收账款的余额,然后确定坏账损失的总额。
3.销货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是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销货百分比法的做法是:首先根据以往的资料和经验,估计一个坏账损失率,然后根据企业销售的情况,每发生一笔赊销,就按照坏账损失率提取一个坏账准备。
按照这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不考虑“坏账准备”账户的期初余额。
4.个别认定法个别认定法,就是根据每一项应收款项的情况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可以理解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导致企业资金无法进行正常流动和有效运转,致使企业经营经常面临威胁,甚至最终走向破产。
本文将通过对坏账损失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介绍应对坏账损失中企业应当采取的对策,从而使企业有效减少坏账损失。
标签: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对策一、坏账及其确认条件企业的各项应收款项,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些不可收回的应收款项即为坏账,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发生了坏账:(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够偿还的应收款项;(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财产或遗产不够偿还的应收款项;(3)债务人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财产损失严重,剩余财产确实不能清偿的应收款项;(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审理,确实无法偿还的应收款项;(5)超过法定年限以上(一般三年)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6)法定机构批准可核销的应收账款。
二、壞账损失的现状及问题1.坏账损失的现状(1)赊销手段使用广泛。
在市场经济中,大多企业已进入买方市场,卖方企业为了扩展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在进行对外销售时大多采取赊销的方法。
(2)坏账率较高。
虽然现代商业信用的发展为企业商品交易提供了便利,但我国的这种方式还不够成熟,企业尚未建立科学信用管理制度,企业赊销后账款难以收回、而且拖欠账款的时间长。
2.坏账损失存在的问题(1)大多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方法较为落后,没有创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制,大量赊销账款将会使企业发生大量的应收账款,因此也会增加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
(2)盲目赊销引发信用风险。
很多企业管理人员不够重视信用风险,业务人员盲目放账,结果大量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引发了企业的信用风险,最终导致企业资金短缺,并可能产生很多问题。
三、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1.企业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日常管理方法来管理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应收账款确认坏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案】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须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人民法院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后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全部停止营业的,应有省工商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确证;(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罹难、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五万元不超过数额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经济损失精算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减值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有关备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申报扣除债权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财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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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坏账损失确认条件

会计准则坏账损失确认条件
1、无法收回的证据:确认坏账损失之前,通常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
这可能包括逾期未付款、债务人破产或申请破产、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等情况;
2、可计量性:确认坏账损失时,通常要求能够合理计量损失金额。
这可能需要评估债权的价值以确定可确认的损失金额;
3、个案评估:每个债权需要进行个案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确认坏账损失。
这个评估过程通常涉及考虑债权的金额、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法律程序等因素;
4、时间因素:确认坏账损失通常需要考虑时间因素,例如逾期未付的账款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后确认为坏账损失;
5、财务会计准则和政策:公司应遵循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内部会计政策,这些准则和政策提供了确认坏账损失的详细指导。
银行贷款坏账税前扣除标准

银行贷款坏账税前扣除标准一、政策依据银行贷款坏账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这些规定明确了坏账税前扣除的认定标准、扣除限额、扣除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以规范银行贷款坏账的处理,并减轻银行的税收负担。
二、坏账认定坏账是指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导致银行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坏账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借款人已宣告破产或死亡,且其财产清算价值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
2. 借款人经法院判决宣告破产或被责令关闭,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
3. 借款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且银行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
4.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扣除限额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有限制。
具体限额依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一般根据银行所处的行业、资本充足率等因素确定。
同时,银行发生的坏账损失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扣除时间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时间应在损失实际发生年度进行。
如果损失在以后年度才被发现或证实,则应在发现或证实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同时,已作为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在以后年度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举证要求银行在申请坏账税前扣除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这些证据材料包括:1. 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相关信息。
2.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
3. 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件。
4. 坏账损失的确认和计量依据等。
六、后续追偿即使已经作为坏账在税前扣除的贷款,银行仍可保留对其的追偿权。
银行可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追回已核销的坏账,如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
在追偿过程中取得的款项应冲减坏账损失,同时缴纳相关的税收。
七、账务处理坏账的账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
在确认坏账时,应将相关的贷款科目转入“坏账准备”科目,并相应冲减“贷款”科目余额。
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1、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从应收账款中转销,列作当期管理费用的方法。
确认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公司
已冲销的应收账款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期末按一定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计提数)
确认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确认数)
贷:应收账款——××公司
期末,若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实际冲减数时: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期末,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实际冲减数,需补提坏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坏账损失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直接转销法把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列入当期损益,简单明了。但它没有将各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坏账损失与应收账款相联系起来,影响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这一方法适用于商业信用较少,坏账损失风险小的企业
2、备抵法
备抵法就是指企业按期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列入当期费用,形成企业的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再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法。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有三种: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通常使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这一方法适用于赊销金额大、坏账比例高,且数额较大的企业,更符合稳健性原则。备抵法的账务处理方法为:
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坏账确认及核销(卢柯)

坏账损失的确认及核销流程一、坏账及坏账损失的概念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二、坏账损失的确认确认依据: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之一,可以确认坏账:(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偿文件;(2)工商、税务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3)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文件或决定。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以清偿应收账款的,应该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确认坏账损失。
3、涉及诉讼的应收账款,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依法追缴后仍未收回的款项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确认坏账损失。
4、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并且能够认定在一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确认坏账损失。
特殊情况如:1、债务人被判刑的,并不影响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请求,等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债权人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债务案件,可缺席审判,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若有财产可直接强制执行。
2、债务人死亡、失踪、获刑的,债权人还可以将债务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由于夫妻债务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人配偶有义务代债务人偿还该债务。
三、坏账损失的核销集团决定由新中金审计监察部牵头成立坏账核销小组,由李总任组长,各位集团副总按照集团组织架构任各分管板块的副组长,各分公司主管经理任组员,实行组员--分管副组长--组长逐级汇报签批制度。
具体由组员向分管板块的副组长提出书面的坏账核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坏账确认的证明文件,经分管副组长同意后向组长汇报,通过后签字核销。
坏账损失鉴证相关证据分析

坏账损失鉴证相关证据分析姚淑雅(山东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0014)摘要:在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的清产核资工作中,坏账损失的鉴证工作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而如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材料以满足坏账损失认定的需要,又是坏账损失的鉴证工作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坏账损失认定相关证据展开分析讨论,希望对会计师事务所今后的工作开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坏账损失;损失鉴证;鉴证证明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为保证企业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可予以财务核销。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为做好坏账损失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坏账损失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
一、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比如在某次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一笔往来款项挂账时间为1998年,企业反映1998年之后与债务单位再无任何业务往来,并已经失去联系,期间也未收到债务单位进行清算的任何通知或公告。
经提醒企业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该债务单位已在2005年注销登记的工商信息,从而取得了该笔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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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是指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的,造成应收款项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或文件,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
财产清偿的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
不足清偿或者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 涉诉的应收款项,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依法追缴后仍
未收回的款项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者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
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作为坏账损失;
4.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
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够认定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作为坏账损失;
5.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的协议或法院批准债务人的破产重组计
划后,无法追偿的部分作为坏账损失;
6.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作为坏账损失;
7.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