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一卡沉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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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津国资财经[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4〕4号)各市管企业:为了规范市管企业资金和账户管理,引导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保障能力,维护资金安全。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2014年3月27日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市管企业资金运行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保障能力,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资金集中管控是企业集团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集团管控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加强资金集中管控有利于集团及时掌握资金运行情况,加快集团内部资金融通,降低融资成本。

有利于集团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集团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前,部分企业存在着账户管理混乱、资金账外循环、存贷款双增而财务费用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各市管企业要提高认识,把加强资金集中管控作为促进管理提升、增强价值创造能力、确保战略规划“落地”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思维理念,扎实有效地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账户管理【发文字号】津财库[2001]2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布日期】2001.06.27【实施日期】200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27日津财库[2001]26号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市纪委十次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部署,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一律实行账户审批备案制度,具体程序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转人民银行核准,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开户许可证》,同时,单位经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特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以下三类账户:(一)单位财务基本账户。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本单位经费,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包括工资、日常消耗用品结算、差旅费、办公费用等。

此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二)经费拨款一般存款账户。

为主管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核算向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账户。

此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只办理转账结算,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特设专用账户。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具有特殊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

如基本建设支出专用账户、国债转贷资金支出专户、法院诉讼费用支出专户、工资统一发放代扣代缴资金账户等。

具有特殊用途、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账户结算完毕后,应相应注销该账户。

天津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天津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天津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正文:---------------------------------------------------------------------------------------------------------------------------------------------------- 天津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992年1月1日)第一条为了搞好住房资金的存贷、结算及融通等业务,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和管理天津市的住房资金,存贷款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地产信贷部)代办。

第三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开设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及其他住房资金存款专户和贷款基金户。

各专户存款的利率视同银行同业往来利率。

第四条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一)协助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筹集住房公积金和建立城市、单位住房基金。

(二)收缴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

(三)办理单位、个人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存贷款。

(四)办理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贷款。

(五)代理发行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

(六)提供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办理其他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结算办法:(一)由职工单位将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每月发工资后五天内通过转帐托收方式,开具住房公积金缴款书和转帐支票到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结算,将款项缴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支票起点的限制。

(二)单位在首次缴款时,须向房地产信贷部送交公积金汇缴清册,由房地产信贷部登录入帐。

以后每月缴款时,如有变更,需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三)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和职工发出公积金对帐单,并办理单位与职工的查询业务。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津财建二〔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建二〔2019〕65号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9日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制定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津财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23日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对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办理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转移支付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等。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支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支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3]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01.21【实施日期】2013.0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总公司:为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根据市政府《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9号)精神,现将《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市政府《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本市企业上市融资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等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专项补助。

对拟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专项资金可提前垫付其支付中介机构的部分服务费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津交发〔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委本级及委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我委重新修订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15日办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资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资金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政府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和我市关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存放管理、资金资产清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市交通运输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本级及委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委财务处为委资金管理的主管处室,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二)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委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负责委本级银行账户管理与维护,根据业务需求,按程序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与撤销;(四)负责各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审核或审批及变更、撤销备案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对委本级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六)负责委本级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核销;(七)负责各单位资金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财务工作需要设置财务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部门条件的,应当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出纳、会计、稽核等岗位职责和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城市一卡通服务指南

城市一卡通服务指南

城市一卡通服务指南(一)、天津城市一卡通系统简介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是天津城市一卡通系统的承办建设和负责营运的单位,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指导下,于2005年7月正式注册成立。

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授予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在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的市政公用服务领域跨行业基于IC卡消费的制卡、发卡、充资、缴费、清算的特许经营权(详见津政函[2005]66文件和建信[2005]761号文件),并于2006年3月30日经天津市政府授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与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正式签定了《天津城市一卡通系统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期限30年。

天津城市一卡通系统是天津市人民政府2005年市政公用服务事业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之一,已列入“十一·五”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规划,是我市数字城建的重要部分,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在于集聚社会资源,共同建设跨行业、跨系统使用并具备规模效益的全市共享、通用、快捷、方便、安全的一卡通用支付体系。

随着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持卡人可陆续在我市公交、地铁、轻轨、出租汽车、自来水、燃气等公用事业缴费行业上实现以卡支付,达到“一卡多用、一卡通用”的目标。

同时在完善与规范天津城市一卡通系统的基础上,短期之内建成与北京等环渤海地区的“互联互通”,实现“一卡多用和多地使用”的目标。

(二)、天津城市一卡通用户须知1.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所发行的城市卡(以下简称本卡),是一张具有支付功能的储值IC卡,可在本市有天津城市一卡通标识的消费领域使用。

2.持本卡可在市内公交车和轻轨享受9.5折优惠,在地铁1号线使用享受9折优惠,其余优惠详见网点海报。

3.本卡可反复充值使用,不记名,不挂失。

4.本卡充值以10元为单位,卡内最高储值额不超过1000元。

5.本卡付费时将卡贴近消费POS机收费感应区即可。

6.本规定解释权归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

(三)、常见问题解答1.什么是校城通卡?校城通卡是城市卡的一种,是由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与各高校联合发行的,可在校内及城市卡开通的多领域跨行业消费的IC卡,可反复充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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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一卡通沉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术语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本办法以下术语具有指定的含义:
1、公司: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
司。

2、市建设交通委: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3、特许经营协议: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建
设交通委与公司签定的《天津城市一卡通系统特许经营协
议》
4、城市一卡通系统:是指公司根据《特许经营协议》
所规定的条件建设并负责运营的,能够在市政公用服务领域
通过IC卡实现跨行业消费的制卡、发(售)卡、充值、缴
费、清算的服务系统,包括系统的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技
术及服务等。

5、城市卡:由公司发行的,应用于天津城市一卡通系
统领域内,由持卡人使用的,可以反复充值、刷卡消费的非
接触式智能IC卡。

6、用户:是指持有城市卡的相关主体。

7、售卡充值:售卡是指向用户提供城市卡并收取城市卡内押金及余额款的收款操作;充值是指通过充值设备向城市卡写入用户可消费金额,并向用户收取相应现金的收款操作。

8、清算:是指将城市卡充值、消费的交易数据上传到一卡通清算中心进行交易处理,通过交易调整、对帐等程序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9、交易额:指用户持城市卡消费金额。

10、代理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公司允许其进行城市卡售卡充值代理业务的相关单位。

11、应用单位:是指与公司达成城市一卡通系统应用协议,允许公司在其经营领域使用城市一卡通系统办理结算业务的运营单位。

12、收款专用账户:指公司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收取代理单位售卡充值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3、沉淀资金专用账户:指公司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
专项用于沉淀资金收付管理的专用银行账户。

14、结算:是将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内的清算交易款在双方约定的划款日足额划入应收方指定账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沉淀资金的管理,保障用户、应用单位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一卡通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天津城市一卡通系统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沉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差别管理、定向使用;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沉淀资金是城市一卡通业务产生的代收代付结算资金,主要包括与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卡片相对应的卡押金、充值资金,属于公司应付款项。

第四条沉淀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代理单位必须将售卡充值资金从收款专用账户中全额转入公司指定的沉淀资金专用账户;消费交易款等支出均由公司从沉淀资金专用账户中对外支付。

代理单位不得将代理服务费从售卡充值资金中坐支,公司亦不得将消费结算服务费从消费交易款
中坐支。

第五条收款专用账户只能用于收取售卡充值资金和向沉淀资金专户划款。

公司可以根据一卡通业务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代理单位分别开立收款专用账户。

收款专用账户可以在不同的代理结算银行开立。

第六条退换卡客服网点根据用户退换卡业务需要设立的客服备用金,应从沉淀资金专用账户中支付。

由公司安排专人定期与客服网点对帐,并及时补足核销的客服备用金。

第七条沉淀资金中卡押金部分可用于支付用户退卡押金和用户刷卡交易透支垫款,充值资金部分可用于支付消费交易款。

第八条沉淀资金中卡押金部分,由公司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及归还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同意后,可做为周转资金用于卡片的采购支出。

系统升级改造、应用推广及售卡充值网点等一卡通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资金不足,由公司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及归还
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同意后,可利用沉淀资金进行周转。

第九条沉淀资金用于投资增值的部分不得超过沉淀资金总额的40%。

只能用于购买国家债券、重点企业债券,或者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

沉淀资金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应由董事会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范围确定投资回报率,经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定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股权、资产抵押手续。

沉淀资金的增值部分作为公司的收入,用于城市卡折旧、弥补运营收入缺口,支付运营成本。

第十条公司、代理单位和应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沉淀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一卡通系统业务结算制度,与售卡充值代理单位、应用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及义务,确保结算的及时、正确。

第十二条公司负责沉淀资金的安全,对沉淀资金会计
工作、会计资料和有关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沉淀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负责沉淀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市建设交通委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公司应接受市建设交通委定期或不定期对沉淀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应将以下事项在签署的文件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向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1、沉淀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含开立或注销);
2、沉淀资金日常支付审批制度;
3、每月度沉淀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4、按照本办法应当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的事宜。

第十五条市建设交通委、沉淀资金结算银行应与公司签订沉淀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由市建设交通委委托结算银行按照本办法对沉淀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沉淀资金,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沉淀资金,造成损失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后果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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