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朱熹对明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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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朱熹的刑罚观及其影响

简论朱熹的刑罚观及其影响

简论朱熹的刑罚观及其影响论文摘要朱熹的刑罚观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刑罚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刑罚合理性之论证;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对重刑的推崇。

朱熹的刑罚观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与法律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刑罚合理性德刑关系重刑朱熹的有关刑罚的观点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他的刑罚观与其它法律思想一样,都以其“存天理,灭人欲”的天理观为理论基础。

笔者拟对朱熹有关刑罚的观点进行梳理,并对其刑罚观点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朱熹的刑罚观点(一)朱熹对刑罚的合理性之论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是孔子主张用道德和礼仪来教化百姓的经典表述。

朱熹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这一思想,他认为,统治者治国理政当然首先要用“德”与“礼”来教化人民,但对于不服从“教化”或不服从“礼”的约束的人,则应该放弃教化,使用刑罚,以达到制止犯罪,维护“三纲五常”的目的。

(1)在“德”“刑”与“天理”的关系上,朱熹认为,“德”与“刑”都是“天理”的表现,在维护三纲五常上是本质相同的东西。

把“刑”看作是与“德”在其“天理观”体系中本质相同的东西,就是赋予了“刑”的某种合理性。

(2)在“德”与“刑”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对于维护封建纲常伦教都是不可偏废的。

他说:“若夫道德性命与刑名度数,则其精粗本末虽若有间,然其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则又不可得而分。

”这样,朱熹在其“天理观”的指导下,在承认“教化”与“刑罚”具有本末之分的基础上,认为“教化”与“刑罚”具有相同的作用,二者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同等重要。

至此,通过(1)与(2),朱熹就在其“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体系中确认了刑罚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朱熹之所以要首先论证刑罚合理性的问题,是因为在宋代之前,儒家虽然是一种外儒内法,但在对外宣传上一直以一种重“德”卑“刑”的姿态出现,如董仲舒提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学习重点:1、明代的立法思想;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的思想“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朱熹:《朱文公文集》)(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1、元朝灭亡的教训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3、强调重典治吏。

“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判例或事例。

明朝有多部条例,如:1、《〈钦定律诰〉条例》2、《问刑条例》、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4、《充军条例》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

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论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论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论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摘要:理学是儒学在宋朝发展的新阶段,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对宋明理学家法律思想、尤其是朱熹“明刑弼教”法律思想以及后代统治者对理学家法律思想的实际应用的论述,阐述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理学;法律思想;朱熹;明刑弼教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02-01一、理学的产生及发展两宋以后,理学思想渐次形成。

在这个过程中,以朱熹理学为标志的学术思想在思维方式上吸纳了佛、老之学的某些内容,在认知方式上将汉唐以来的儒学推向了政治哲学化,标志着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哲学化转型的完成。

理学最初是民间学术,自元代起,程、朱理学被立为官学,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的政治指导思想。

理学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哲学化的儒学思潮,所以说理学尤其是程、朱理学就不可避免的对后世的封建法律思想产生巨大的影响。

理学思想兴起于北宋,两宋时期的理学主要就是指朱熹为代表的理学。

朱熹被称为“集诸儒之大成者”,“理”是朱熹哲学思想体系的基本范畴。

到了元朝理学被立为官学,理学思潮与政治的结合完成于蒙古统治者之手。

理学实际上是一种政治思潮,内含汉族统治阶级两千年来的政治经验。

蒙古统治者为了巩固在中原的统治,不得不借助汉法,理学的官学化过程在蒙、汉统治阶级以及儒生们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完成。

自两宋兴起的理学思潮正是经由元代这个环节方才登上官方政治思想的宝座,从而为其统治明代政治思想领域奠定了基础。

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明代的王守仁在批判朱熹理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了理学。

王守仁阳明心学的创立,结束了理学学术“此亦一述朱,彼亦一述朱”的宋代理学统治局面。

阳明之学是中国儒家的最后一个高峰。

王守仁认为,忠、孝、仁、信“纯乎天理之心”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

封建礼仪就是人的“本体”要实现封建礼制,就要从每个人的“吾心”中去体会。

王守仁的这一套理论就是为了振兴礼仪,来巩固明朝统治者的专政。

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朱熹生活的南宋初期,国内各种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已十分尖锐,对外有北方金贵族集团的入侵,对内有南宋政权的腐败与无能和不断爆发各种形式的农民起义。

针对当时内外患忧的时局,从维护封建王朝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从理学上提出和阐述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唯心主义思想。

一、朱熹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哲学宇宙观。

首先,他从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出发,将“理”看成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它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是自然界的主宰,它是人类社会最高精神的本体;“理”必须靠“气”来体现,“气”的千差万变就构成“理”具体的多样化的宇宙万物。

自然界的人自然是“理”与“气”的混合物,“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在人性上称作“天地之性”。

“气”在人性上则表现为“气质之性”,它含有为恶的危险性,即“人欲”。

“圣人君师”是“无人欲之私”的,所以才具有主宰人类社会的神圣资格,封建皇帝便成了“理”在人间的杰出代表者。

他们的职责是“代天而理物”,谁违背了他们的意志,就是违背“天理”。

他认为人间的忠孝仁义、三纲五常这些道德伦理观念是千古不变的,是上天规定下来的,是天理的组成部分,那么人间的立法和司法当然必须以“天理”作为指导。

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一切措施、方法,如德、礼、政、刑,其目的无非就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曰“存天理,灭人欲”。

一方面,因为人们的“气质之性”不同,因而“人欲”的多少也不同,所以要针对性运用德、礼、政、刑四项措施,逐渐改善人们的道德面貌,针对屡教不改者只能以刑罚严惩之,决不能心慈手软。

但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能尽绝“为恶之心”,因此,根本的措施还是教化。

促使人们改恶从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最高准则和标准,是先天地而生的,它是世间万物的本源,是千古永恒的真理,它是理学的最高范畴。

第二,因事致宜进行变法和改革主张针对南宋当时政权腐败、外族入侵及民不聊生的局面,朱熹从历史的观点来裁判“天理、人欲”。

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

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

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摘要】朱熹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宋代国力积贫积弱、封建专制达到顶峰。

朱熹以天理说为基础,以维护封建三纲五常为核心;轻立法,注重人治;坚持执法从严,而而以宽济之。

其法律思想具有经世致用性质,对后世产生极大影响。

【关键词】朱熹法律思想天理人治严刑朱熹(公元1130-1200年),字元晦,号晦庵,别称紫阳,南宋理学家。

为官总计不足十年,一生的绝大部分时间从事讲学和著述。

朱熹被认为是理学的集大成者,尊称为“朱子”。

朱熹建构了一个庞大的理学体系, 其伦理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律思想等都被纳入其理学体系之中。

朱熹的法律思想就是在他的理学理论的基础之上论述的,博大精深,对中国法律思想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朱熹的法律思想很明确,此便不做更多赘述。

本文仅就朱熹法律思想的几个问题作探讨。

一、朱熹法律思想的理论依据:天理论朱熹用理学观点解释世界的一切事物。

他认为,“理”是“形而上之道”,是万物的根本。

世上每种事物都存在自己的理。

“气”则是“理”的外在表现和万物的构成材料。

朱熹认为,“理”是宇宙本体,它与气结合而派生万物, 在派生万物之后又存于万物之中, 成为万物生存发展的内在根据。

“天地之间, 有理有气。

理也者, 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

气也者, 形而下之器也, 生物之具也。

是以人物之生, 必察此理然后有性, 必察此气然后有形。

”(《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

而人也是如此,所谓“人之所以生, 理与气合而已”(《朱子语类》卷四)。

因此,人禀受“理”而生“天命之性”,纯然至善;禀受“气”而生“气质之性”,善恶不明。

朱熹又说“天命之性, 若无气质, 却无安顿处。

”(同上)故理存于气中, 即天命之性存于气质之性中。

朱熹以珠水为喻,说珠在水中, 犹天命之性在气质中,水有清浊,故珠有显隐,就象“气质”有清浊,而天命之性有显隐一样。

在人“性本善”的前提下,气之恶质对人性污染、蒙蔽,导致善的无法展现,产生人性善恶。

宋明清时代的法律思想

宋明清时代的法律思想

宋、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部分宋明理学的法律思想一、理学概述二、朱熹的法律思想(一)“天理”与法的本质及价值论(二)“人欲”与犯罪根源及预防轮(三)德礼政刑关系论(四)原情重伦的司法原则(五)严本宽济的刑罚论(六)“其要只在得人”的人与法关系论(七)“仁义为先,不急功利”的变法论第二部分陆王心学的法律思想一、心学概述二、陆九渊的法律思想(一)“心即理也”、“宇宙便是吾心”论(二)朱熹与陆九渊的辩驳三、王阳明的法律思想(一)“破心中贼”:犯罪根源及预防论(二)教化为本,刑名为辅(三)赏罚必当,执法必以公心第三部分明末清初批判现实的法律思想一、基本概述二、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一)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二)对大同社会下法律的构想三、王夫之的法律思想(一)法律时变的观点(二)提出了带有民主的立法思想宋、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部分宋明理学的法律思想一、理学概述理学是在复兴儒家学说的思想洪流中产生的。

这股思潮可以追溯到唐代的韩愈、李翱,到北宋中期它的思想系统明确形成。

仅仅北宋时代,就先后涌现出周敦颐、张载、程颢、程颐、邵雍等著名理学家,人称“北宋五子”。

周敦颐是理学的实际开创者、奠基者;二程是理学的真正建立者。

到了南宋的朱熹,集理学之大成,在二程的基础上构造了一个庞大的理学体系。

理学是宋儒在批判佛道二教同时又吸收二教某些内容的过程中构建起来的一个理论体系。

它的核心或最高范畴是“理”。

其他一切范畴(如德、命、性、心、仁义、礼乐、政刑、义利)皆从属于理。

“理”是永恒的最高精神实体,它衍生或外化(体现)为世间万事万物,包括国家和法律。

任何事物中都包含有“理”。

政治法律制度应合于“理”、体现“理”。

理学从本体论、宇宙论的高度对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作用等等做了新的论证和阐释,这就给先秦儒家的伦理法思想及民本、宗法、尊君、重德轻刑等原则提供了哲学的依据,理论形态更加严密。

理学的代表人物是朱熹1。

其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反映了理学法律观的基本特征。

从《明会典》看明朝时期行政法律制度

从《明会典》看明朝时期行政法律制度
特点:以《唐六典》为蓝本,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容广泛,涵盖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方 面;强调君主的绝对权威,体现了明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特色。
历史价值:是研究明朝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对于了解明朝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也 有重要参考价值。
官制:明朝实行 文官制度,官员 分为文官和武官 两大类,其中文 官的级别和职务 由科举考试和吏 部选官制度确定。
重要意义。
提供历史借鉴: 通过研究《明会 典》,可以深入 了解明朝时期的 行政法律制度, 为现代行政法律 制度提供历史借 鉴。
促进文化传承: 作为历史文化遗 产,《明会典》 的编纂方法和内 容对现代行政法 律制度的完善和 发展具有重要参 考价值。
推动法治建设: 借鉴《明会典》 的经验,有助于 推动现代行政法 律制度的法治化 进程,提高政府 治理水平。
璋颁布《大明 律》,奠定了明 朝行政法律制度
的基础。
添加标题
明朝中期:永乐 至正德年间,明 朝对行政法律制 度进行了多次修
订和完善,如 《大明令》加标题
明朝末期:万历 年间,为应对日 益严重的社会矛 盾和民族危机, 明朝对行政法律 制度进行了重要
改革,如推行 “一条鞭法”, 加强了对地方官 员的监察和管理。
强化依法行政: 通过比较《明会 典》与现代行政 法律制度,可以 发现并改进现代 行政法律制度中 存在的问题,强 化依法行政的理 念和实践。
明朝行政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为后世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明朝时期行政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官员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 用。 明朝行政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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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 机构的设置、职能、编制和官员 的职权、职责、行为规范等,是 明朝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

二浅析宋明时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过

二浅析宋明时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过

浅析宋明时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过(要求:以理学为中心,论述其产生根源、主要内容,并做以简单评价,字数不少于800)自宋王朝的建立,中国就进入了封建社会的后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衰落阶段。

这一时期,中央集权得以加强和巩固,同时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也十分尖锐。

其统治者为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巩固和发展并融汇了新鲜的时代内容的前提下,“理学”作为新的理论武器就应运而生并发展起来。

这一时期,“二程”奠定了理学的基础,朱熹继承“二程”,又独立发挥,并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后人称为程朱理学。

程朱理学逐渐成为人们日常言行的是非标准和识理践履的主要内容。

其主张“视封建三纲五常为天理,作为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信条。

国家和法都是理的体现,法者,天下之理,违背三纲五常的名教就是违背天理,就要受到惩罚。

“”主张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德礼和政刑都是天理的产物,目的是存天理、灭人欲,政刑必须以德礼为指导,德礼的贯彻必须以政刑为保证。

“”主张人治优于法治。

为政必有规矩,君主自律重于法律,继承了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

““以严为本,而以宽寄之。

强调王道与霸道交替使用,肯定刑罚的作用,在刑罚的执行上,一改儒家的仁政思想,主张以严为本,严格限制赎刑,重罪决不可赦,精选治狱之官。

”而这些主张使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深入到社会各个角落,严重地窒息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对中国封建后期的政治法律变革也起到了一定阻碍作用;为加强对人民的镇压和提高封建统治效率而服务;同时,这些主张对于维护封建法治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传统思想中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经过程朱理学的发展和完善,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陷,在理论上具有更缜密和思辨的特点,从而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与系统化的过程,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律思想的社会伦理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理学“深刻影响了宋明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及其立法、司法实践,使其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标志着儒家思想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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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朱熹对明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学号:1204011037 姓名:胡赫珏班级:12级法硕(非法学)
摘要:朱熹是我国封建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包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后代影响深远。

作为朱熹死后的第一个朝代——明朝,受到他的理念的影响是最为深刻的。

明代的法律制度与朱熹的思想之间有着不可磨灭的联系,本文旨在从朱熹的几个重要观点出发,阐述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

关键字:朱熹;明代;法律制度
朱熹(公元1130----1200),字元晦,号晦庵,晚年称晦翁。

祖籍江西婺源。

,他学识渊博,一生中绝大部分时间从事讲学和著述,是南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

他继承了“二程”的理学源流,提出了许多对后代影响深远的精辟见解,尤其是其“存天理,灭人欲”,“三纲五常”的观点,更是为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将中国的封建思想推入了一个狭隘的角落。

我认为明代的法律制度与朱熹的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程朱理学在明代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是规范社会秩序,禁锢人民思想的主要武器。

明太祖朱元璋提出“刑乱国用重典”开启了明代重刑主义的闸门;厂卫机构的设置,是这个政权的又一变态的体现。

当然,明代的法律制度也有许多可取之处,譬如“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坚持“亲属相隐不为罪”原则等。

那么朱熹的理论思想中,哪些火花对明代的法律制度的设产生了影响呢?
一、“人治”思想
朱熹认为,“立法大抵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

1因此就要求有高素质的人才来制定法律,而法律同样也是靠“人”来执行的,所以他认为,人比法律更为重要。

基于这个思想的考量,明代统治者设立了严格完备的科举考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并建立了严密的官吏考课制度和监察制度。

大力推行教育,设立国子监,以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其二,明代法律的制定大多由统治者下令颁布施行。

由于《大诰》的内容包括朱元璋亲自神力的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以及新颁布的重刑法令,那么,《明大诰》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也就不足为奇了。

2朱元璋颁行《大诰》并着重推行,旨在希望全国人民能够知法守法,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成功的普法活动。

他要求从社会底层,从基层百姓做起,1《语类》卷一零八
2“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严抓法制意识,意图从思想上减少犯罪的产生。

其三。

法律不但需要全民的遵守,更需要得力的人执行。

在这种需求之下,享有侦查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等种种司法特权的厂卫便应运而生了。

厂卫包括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

正如《明史刑法志》所书:“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

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

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

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厂卫组织掌握了实际的司法权力,其地位远在三法司之上。

我认为厂卫的存在就是一个皇权过于集中而产生的变态的产物。

统治者无法通过政治、法律、教育等正统手段来达成全民共通意识的统一,便通过这本不应该存在的机构来作为自己的爪牙,钳制思想,钳制言论。

这在间接反映了统治者的胆小懦弱,他个人和政权无法强大,但是还要达到控制人的目的,那么他就扩展自己的羽翼。

不过,依照黑格尔“存在即合理”的观点来看,厂卫的设置似乎成为了巩固皇权的必要手段。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最早出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宋代以降,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释,有意提高了礼与刑关系中的刑的地位,这意味着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明初统治者正是通过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原则来认识德礼与政刑的关系的。

朱熹提出了“以严为本,以宽济之”的主张,要求恢复肉刑,限制赎刑。

3于是,这就造成了明代统治者创立和加重了多种罪名和刑罚,以加强政刑,维护统治。

如奸党罪,仅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反应了皇权专制的极端发展。

清人薛允升认为明法“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一方面,明朝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另一方面,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较唐律来讲有所减轻。

如充军刑,廷杖,凌迟,这几种刑罚的设立,都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朝臣,罪犯所受的刑罚。

尤其是凌迟,《大明律》中共有13项罪名适用凌迟刑,如《大明律刑律一贼盗门》“谋反大逆”条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4从这个角度来讲,明代的确是重“刑”轻“教”。

三、存天理、灭人欲与三纲五常
朱熹思想的核心就是“天理”。

他说:“宇宙之间,一理而已。

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

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

盖皆此理之流
3儒家法律传统武树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4中国法制史韩秀桃张德美李靓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第一版
行,无所适而不在”5“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法律思想的指导原理。

他把封建纲常说成是“天理”,于是一切违犯王法的行为,便兼具忤逆“天理”的双重罪恶。

他所说的“人欲”,对劳动人民来说,是对劳动所得与生存基本权利的要求;对统治者来说,则变现为因追逐名利而破坏封建内部秩序,和过分压榨人民而激起社会革命。

6
他所说的“天理”,体现在社会领域具体表现为“三纲五常”。

“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皆天理也。

”7“所谓天理,复是何物。

仁义礼智信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8“盖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

故圣人以治之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

”9“君臣父子,定位不易,事之常也。

”10“纲常万年,磨灭不得。

”11
这是是儒家传统思想的总结,要求长幼有序,尊卑有别。

这是对前人思想的深刻总结。

体现在法律上,表现为干名犯义,家长权的扩大,“亲属相隐不为罪”八议制度等民事法律关系中。

《大明律刑律诉讼门》“干名犯义”条明确规定子孙不得告祖父母、父母,妻、妾不得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

卑幼状告尊长,皆要受罚。

婚姻制度中,家长权进一步扩大,包括主婚权和教令权。

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

“亲属相隐不为罪”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汉代成为“亲亲相得守匿”,到了明代,“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以上几条集中体现了朱熹“夫为妻纲”“夫为子纲”的观点。

要求为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父、夫,同时也要求父、夫为子、妻作出表率。

可以看出,朱熹的法制思想是受“理学”本体论、认识论、心性论指导的。

一方面,他不仅用天理的权威论证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必要性,他的思想理念还将中国的封建思想推入了狭隘的危险的边缘。

另一方面他又维护了明代的统治秩序,为明代及以后的封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思想基础。

他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人的正常物质需求,主张限制君主权力,要求君主先要自正其身等思想,对当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5《朱子全书•诸子二•释氏》
6儒家法律传统武树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7《四书集注•中庸注》
8《朱子文集》卷五十九
9《朱子大全•延和礼札》
10《朱文公文集》《甲寅行宫便殿奏札一》
11《朱子语类》卷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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