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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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分为四类:第一,决策主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或董事会。

第二,管理主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所属的职能机构,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职能机构。

第三,实施主体,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职工个人、个体户、专业户、重点户、作业组。

①2)两类:(1)经济管理主体,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它负有管理经济的职能,享有一定的权限,并按照这个权限进行管理。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户、农民。

②3)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但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内部单位,也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它们被称为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③4)三类:第一,经济行政机关,或称经济管理机关,是运行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关。

我国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等。

第二,经济组织。

第三,公民。

公民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其二,作为生产者的公民,主要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门户;其三,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的公民。

第四,其他主体,可以担任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国家机关以及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④5)由于经济法可依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类,因此经济法的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调控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承受或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也分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规制或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受制或市场主体。

⑤6)根据经济法主体所处的地位和形式的权能不同,可把它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04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第04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所实施的宏观调控行
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可合称为“调制行为”。 一类是受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直接影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
市场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具有主导地位。
(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定义: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和 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一)宏观调控机构 (二)市场规制机构
(一)宏观调控机构
1、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 6、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3.两者的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 宏观调控机构职责是调控宏观市场秩序,主要是规划科学
、财政公平、金融稳定、产业合理等,其所采取的调控手段是 发展规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
市场规制机构的职责是维护微观市场秩序,主要是维护正 当的竞争秩序、自由的竞争秩序、公平的交易秩序等,所以市 场规制机构所采取的规制手段是规制具体的市场行为,如规制 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等。
2、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 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域 • 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 宏观领域是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 • 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3、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
4、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
5、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

经济法主体制度(教育知识)

经济法主体制度(教育知识)

• 乡镇
立法、审查、批准、 决定、监督

2、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教书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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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殊企业(相对于普通企业形态)


传统典型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
合作社
• 企业
传统非典型企业 国有企业
普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各类企业核心法 +相关配套性法规)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与构成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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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 关系的参加者,依法在经济管理、竞争、组织管 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 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成为纳税人;

公民个人:税收法律关系、工商管理法律
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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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 • 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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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职权的概念

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经济法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秩序进行
管理规制的资格。

经济管理职权

(主以体国家强制力目为的保障,不强得制随性意放弃)
• 2、不以给违法行为人民带事来责任经济上的不利后果 为唯一结果(经济法责行任政责≠任经济责任);
• 3、经济法责任具有综刑合事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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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责任理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经济法的主体种类繁多,反映出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经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
公民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规定的18岁以上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

根据该法律,公民具有采取法律行为能力,即具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够形成法律效力,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义务。

公民可以单独和其他公民共同结成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担任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当事人。

例如,公民可以自行组建公司,或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充任公司的股东或职员;公民也可以自行将财产出售、购买、租赁等,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公民还可以以公民身份订立合同,即使没有法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担任合同的当事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团体、机构等。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在民事活动中受法律保护。

法人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人财产独立,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所
拥有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其相应的股东或参与者来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独立签订合同、以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与民事诉讼等。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主体种类包括公民、法人等。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必须根据其身份和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行为,以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维护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效力。

经济法的知识点

经济法的知识点

经济法的知识点经济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和规范经济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制度、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规制度等方面。

一、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济主体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制度的特征包括自由竞争、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市场规律等。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序的法律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鼓励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

3. 调整资源配置:经济法通过税收、财产权保护等手段,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供求平衡,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投资者、消费者等。

经济法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主体的权利保护:经济法律主体享有合法权益,如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经济法通过保护这些权益,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经济主体的义务规范:经济法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规则,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 经济主体的责任追究: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罚,对经济主体进行法律监管和追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平等自愿、有偿交易、合同约束、法律保护等。

经济法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约束力:经济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规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约束力。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二十几年来各种专著、教材、文章提出的经济法主体概念很多,这里我们选取一些典型提法列举如下。

1)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的参与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确定经济法主体的范畴有着直接意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公民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②2)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利、享受利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部分分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

③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经由法律设定后成为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规定的那种实体。

多层次、多种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总体特征。

多层次是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主体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多种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营规模、活动范围极不统一,是多种类的群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之间的不平等性。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能进行的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特征。

①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②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它们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③6)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活动中形成的纵向的管理关系的法律,因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由法律确认的拥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因此,经济法主体就分为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

管理受体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他主体和自主体。

④7)必须从事意志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

意志经济活动是指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活动。

地位高低不等、规模大小不同、经济成分各异的主体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由于在意志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在纵向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特征。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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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四、 投资者 五、 经营者 六、 劳动者 七、 消费者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度。经济法所确立的各种 市场主体的地位都具有特殊性,并且各自只适用于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实体。
(二)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一) 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配置
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
四、 投资者
(一) 投资者的界定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
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三)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
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
2. 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3. 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 别的、具体的经济管理机关。
六、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 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是劳动者
是弱者。
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 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五、 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但它不同于企业法中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 “经营管理者”)。
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事业单位。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技术能力几个方面的内容。
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主体资格 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权限适当。 第三,权责对称。
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 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主从—分开”模式 “并重—合一”模式 “并重—分开”模式 (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 分权都是有限的。
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可作应有职能、得有职能和实有职能之区分,以 及共有职能和各自特有职能之区分。其应有和共有职能中主要包括三项职能:一是辅助职能。 二是干预与制约职能。三是协调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经济法应当从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参加的多维度的经济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其中,在 以下三种关系中的定位尤为重要: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社会中间层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其主要特征有四:一 是中介性。二是公共性。三是民间性。当然,其民间性并不排斥其受政府委托而承担某些带 有经济社会管理特征的职能。四是专业性。
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框架,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 (一) “政府—市场”框架 (二)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
格。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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