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 施 细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
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工作。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二)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文本及其编选说明;(三)相关裁判文书。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推荐法院可以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及研究资料等。
第七条案例指导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可以征求相关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面对劳动者日渐多元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多措并举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审判工作及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
党中央、国务院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
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通过奋力书写稳就业“答卷”,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
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核心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18号指导案例

18号指导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案件编号:18 号指导案例2.案例类型:劳动纠纷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1.原告:李某2.被告:某公司3.案件起因:李某因工作受伤,与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三、争议焦点1.公司是否应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及赔偿金2.李某的伤残等级及相应的赔偿标准四、法院判决1.判决结果:公司应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及一定数额的赔偿金2.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五、案例解析1.劳动纠纷的处理流程2.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3.企业应如何规范劳动用工以避免类似纠纷正文: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8 号指导案例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产生劳动纠纷。
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双方就李某的医疗费用及赔偿金问题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根据案件事实,原告李某在工作期间因意外受伤,经诊断为工伤。
李某认为公司应承担其医疗费用及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但公司方认为李某的伤残等级未达到法定标准,仅同意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司是否应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及赔偿金,以及李某的伤残等级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及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关于李某的伤残等级及赔偿标准,法院依据相关鉴定机构的意见,综合考虑李某的伤情及未来生活影响,作出了相应判决。
18 号指导案例对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流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加强劳动保护,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聚法案例(至今)最高法、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要旨汇总(全)

指导案例6号
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指导案例7号
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9号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批指导性案例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9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
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
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
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法研[2012]2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2011年12月30日法研〔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印发给你们,供编写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推荐的指导性案例时参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统一指导性案例制发体例,现就指导性案例体例提出如下意见: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主要包括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
一、关于“标题”标题由案件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构成,一般采用某某诉某某加案由的形式,如张三诉李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刑事案例则由被告人姓名和案由组成,如张某盗窃案。
二、关于“关键词”关键词空一行放在标题之后、裁判要点之前,以词或词组反映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
标示次序应根据关键词的涵义由大到小排列,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则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
关键词一般不超过7个,关键词之间空1个字。
三、关于“裁判要点”裁判要点原则上归纳为一个自然段,是整个指导性案例要点的概要表述。
有两个以上裁判要点的,按照裁判要点的重要性或者逻辑关系用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分段标示。
裁判要点可以直接摘录裁判文书中具有指导意义的主要部分,也可以对其进行提炼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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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咼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发布时间:14-12-20 22:47:00 浏览量:1975
规则1: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项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裁判规则】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至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
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规则2:劳动者存在生理缺陷,但其身体体并未达成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其所担负之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浙江省直机关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因外伤身体器官被摘除,但其身体并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所负担之工作,对其劳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规则3: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根据人身体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
----陆培基诉江苏省直机关无锡市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金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为单位职工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职工人身保护的一种福利措施。
《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或伤残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根据人身体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
依法《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单位应负返还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职工的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规则4: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杨庆峰诉无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
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
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规则5: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
串岗”不影响工伤认定。
【裁判规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至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
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规则6: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给工伤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清算组织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至其应尽的告知责任,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7: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杨文伟诉上海宝钢十二冶企
业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
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体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
规则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规则】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
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师事务所、
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应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约
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规则9: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生产经营者对其默许从事临时劳动的自然人,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罗倩诉浙江黄岩奥士达工贸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1.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
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规则10:用人单位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该劳动合同。
---上海冠龙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