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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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广东省电子政务规划

广东省电子政务规划

广东省电子政务规划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的重要省份,也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以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

一、背景与目标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的经济中心,拥有庞大的行政区域和人口基数。

传统的政务服务模式在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广东省决定大力推进电子政务规划,以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广东省电子政务规划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高效、便捷、透明的政务服务体系。

通过电子化手段,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二、电子政务规划的主要内容1、构建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广东省计划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涵盖全省各级政府机关,提供在线办事、互动交流、信息查询等功能。

该平台将覆盖全省所有的行政区域,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2、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广东省将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及时公开政府部门的职责、政策、项目等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公众的监督。

3、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将建立网上办事大厅,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办事流程,实现线上受理、审批和办理。

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移动设备提交申请,查询办理进度,减少线下办事的繁琐。

4、加强数据共享与信息安全保护:广东省将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同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保障公众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三、实施策略与保障措施1、制定详细实施计划:广东省将制定详细的电子政务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的目标和时间表。

各级政府部门将按照计划逐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广东省将加强电子政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引进等方式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素质和技能水平。

3、建立评估与反馈机制:广东省将建立电子政务评估与反馈机制,定期对电子政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粤府办[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目标(一)指导思想电子政务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以电子政务建设作为“十五”期间全省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加大力度,通过电子政务建设带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设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加强领导;统一平台、业务分建;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分步实施、分层推进。

(三)建设目标建成功能完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开展各类业务应用;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础性资源数据库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信息共享;初步形成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逐步完善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政府内部办公运作规范高效,实行公开对外服务,管理、决策、服务、应变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全省电子政务系统框架初步形成。

二、电子政务建设的任务(一)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全省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和专业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3〕111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应用软件系统开发、智能化系统及改扩建弱电、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产品、机房及配套设施、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含系统集成、监理、咨询、测评、托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及其他政务信息化设施等新建、续建或改建项目。

项目按照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项目和非涉密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资源共享、协同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节约、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联合会审制度第四条本市实行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家保密局等。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V1.0)创新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V1.0)创新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V1.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信息中心2013年5月前言为指导全省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信息中心组织编写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从业务要求、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了主厅、省直部门窗口和地市分厅建设的规范性要求,其中:(一)业务要求部分提出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主厅、省直部门窗口提供网上办事服务、分厅对接连通的统一业务规范要求。

适用于办事流程优化、服务事项进驻、省直窗口建设、各地市分厅对接。

(二)数据标准部分规定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办事过程、办事结果等信息的数据内容、语义和规格。

适用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直部门窗口与主厅,各地市分厅与主厅,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与主厅之间的信息交换。

(三)技术规范部分提出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总体技术架构,规定了主厅服务接口、数据交换接口、部门系统对接、分厅系统对接的统一技术规范要求。

适用于省直各部门服务事项进驻主厅、各地市分厅与主厅对接的技术实施。

各地分厅和各级部门窗口建设参照此规范执行。

随着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深入,其他相关规范将逐步推出。

目录1术语和定义 (1)1.1网上办事大厅 (1)1.2主厅 (1)1.3分厅 (1)1.4部门窗口 (1)1.5事项进驻率 (1)1.6网上办理率 (2)1.7信息共享率 (2)1.8服务满意率 (2)1.9办事过程信息 (2)1.10网上办事深度 (2)1.10.1一级网上办事深度 (3)1.10.2二级网上办事深度 (3)1.10.3三级网上办事深度 (4)2业务要求 (5)2.1优化办事流程要求 (5)2.1.1网上申请、网下收件、领取结果类流程 (5)2.1.2网上申请、网上收件、领取结果类流程 (6)2.2服务事项进驻要求 (7)2.2.1A类事项进驻要求 (8)2.2.2B类事项进驻要求 (8)2.2.3C类事项进驻要求 (9)2.3部门窗口建设要求 (10)2.3.1界面风格和内容要求 (10)2.3.2事项目录同步要求 (10)2.3.3数据共享交换要求 (10)2.4分厅对接连通要求 (10)2.4.1界面风格和内容要求 (10)2.4.2事项目录同步要求 (10)2.4.3数据共享交换要求 (11)3数据标准 (12)3.1事项目录信息 (12)3.1.1部门信息 (12)3.1.2服务事项信息 (12)3.1.3事项进驻信息 (13)3.2办事过程信息 (15)3.2.1申办 (16)3.2.2网上预受理 (18)3.2.3受理 (19)3.2.4审批(处理) (20)3.2.5补正告知 (21)3.2.6补正受理 (22)3.2.7特别程序申请 (22)3.2.8特别程序结果 (24)3.2.9办结 (24)3.2.10领取登记 (26)3.3办事结果信息 (27)4技术规范 (28)4.1总体技术架构 (28)4.1.1组成 (28)4.1.2主厅平台 (28)4.1.3部门系统 (29)4.1.4分厅系统 (29)4.2主厅服务接口 (29)4.2.1服务接口分类 (29)4.2.2验证授权机制 (29)4.2.3事项目录接口 (30)4.2.4事项办理接口 (31)4.3数据交换模式 (32)4.3.1提交数据模式 (32)4.3.2获取数据模式 (32)4.4部门系统对接 (32)4.4.1星级评定对接 (32)4.4.2数据共享交换 (33)4.5分厅系统对接 (33)4.5.1事项目录同步 (33)4.5.2星级评定对接 (33)4.5.3数据共享交换 (33)5附录 (34)5.1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直窗口与地市分厅界面风格与内容规范 (34)5.2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事项信息内容规范 (36)5.3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事项分类规范 (38)5.4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信息分类与代码 (41)5.4.1事项类型代码 (41)5.4.2事权代码 (41)5.4.3申请人类型代码 (41)5.4.4身份证件类型代码 (41)5.4.5提交领取方式代码 (42)5.4.6预受理状态代码 (43)5.4.7受理状态代码 (43)5.4.8审批环节代码 (43)5.4.9审批环节状态代码 (43)5.4.10办结结果代码 (43)5.5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目录 (44)5.6与《广东省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的对照说明 (44)6规范性引用文件 (45)1 术语和定义1.1 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由省主厅、省直部门窗口、各地市分厅、各地市部门窗口、各县(市、区)分厅、各县(市、区)部门窗口组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粤建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14〕57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4月8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1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信息化标准体系和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厅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评估、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

厅直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且应用范围仅限于单位内部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信息化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统筹筹集厅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二)对厅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设备和服务采购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厅科技信息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开发建设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厅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的收集、评估,统筹实施厅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四)组织研究制定我省住房城乡信息化建设数据标准;(五)协调和督促厅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17•【字号】粤经贸[中小局][2004]95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局)〔2004〕9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径向省中小企业局或省信息产业厅联系与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信息产业厅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关于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的要求,做好便民利民服务工作,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现就推行电子政务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大力实施政务公开(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规划全省政务公开网站的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都要在互联网上开设政务信息公开网站,部分不完全具备条件和技术力量的市、县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在属地市、县政府公众网站上设置政务公开网页。

此项工作应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

(二)由省保密局负责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规范。

要求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事项和内容外,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所制定的对社会公众管理、服务的文件、规定,除按原行政渠道发布外,还要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粤府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1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政府网站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组成,是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七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效果评估、安全检查。

各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政府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评估。

其他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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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5]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四日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省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省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

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省级行政机关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市、县、区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经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项目评估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给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投资情况进行备案。

属财政资金投入的,财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达年度投资预算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投资进展情况,由建设单位按季度(其中纳入省重点项目的,按省投资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逐步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九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四章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

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五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列入省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向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七条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

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电子政务效果评估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执行。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的内容包括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

行政机关在申请电子
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同时将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提交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评估。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立项项目组织事前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

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建设情况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事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和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

根据电子政务发展与建设情况,信息化主管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电子政务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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