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03.21
•【文号】建标函〔2022〕21号
•【施行日期】2022.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22〕2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21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青建工〔2023〕22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22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
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9日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的作用,保障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标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服务指南。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93d7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8a.png)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住房供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的有效、有条理进行,该部门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程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理解这一部门的工作。
一、规划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该部门负责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1. 确定规划需求: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政府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需求和目标。
2. 规划编制:根据规划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3. 规划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规划编制结果,包括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核。
4. 公示和意见征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5. 最终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公示和意见征集的结果,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最终批准规划方案。
二、建筑工程管理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下面是建筑工程管理的工作流程:1. 建筑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审批,包括审查施工图纸、材料选择、结构设计等方面。
2. 施工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审批结果,颁发施工许可证,允许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建设。
3. 工程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
4. 质量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建筑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5. 最终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最终验收,确认工程完工,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三、住房供应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供应,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工作流程如下:1. 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和政府要求,制定住房供应的相关政策和计划。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09•【文号】建标[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国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工作发展的需要,经与有关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六月九日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序号│项目名称│ 制订│主要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起止│进度要求││││ 修订││││年限││├──┴────────┴───┴───────────────────────────────┴──────┴──────────────────────┴─────────┴────────┤│一、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石油化工地下管网│制订│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改造地下公用系统管线的设│中国石油化工│主编单位:│2006.07~2007.07│2006.10│征求││1│技术规范││计、施工、验收、探查、测量以及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资讯建 筑 技 术 开 发·3·Building Information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6卷第3期2019年2月(4)开展围岩变形监测,发现支护有严重变形时立即补强加固处理;(5)及时采取钢木排架支护,即在听到爆裂声后需立即进行支护以防发生事故;(6)灌水,即在岩爆区打风钻孔并通过该钻孔向孔内压水,该方法可以配合超前减压钻孔进行;(7)坚持合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并适当放缓施工进度;(8)开挖壁面喷水润湿,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干燥的岩面在爆破通风散烟后立即洒水湿润,这有助于释放部分应力;(9)进行超前径向钻孔进行减压。
在施工过程中,对地下工程中的岩体直接进行监测或测试判别是否有岩爆发生的 “实测预报法”就属于岩爆短期 预报。
目前常见的实测预报法主要有声发射现场监测法、电磁辐射监测法、流变法、微震法、光弹法、电阻法以及回弹法和微重力实测法等监测或测试手段,其中根据微重力异常讯号来预测岩爆的微重力实测法在工程实践中最为常用。
针对可能发生岩爆的地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法。
综合已有研究成果,目前常见的岩爆处理方法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4.1 改善围岩物力性能利用超前钻孔向非坚硬岩体进行高压注水或喷撒冷水,这将有助于降低掌子面和洞壁表层围岩的强度。
该方法防治岩爆的原理如下。
(1)软化、降低岩体的强度,即高压注水的楔劈作用可以软化和降低岩体的强度。
(2)释放能量和应力转化,即释放应变能并同时将最大切向应力转移至围岩深部。
(3)降低了岩体储存应变能的能力,即通过高压注水导致新的张裂隙产生,这些新裂隙会使原有裂隙继续扩展以降低岩体储存应变能的能力。
事实上,将水注入在具有高地应力的坚硬岩体裂隙内产生的润滑效果非常有限,这一般很难实现围岩的软化而且还存在引发“地震”的可 能性。
4.2 改善围岩应力条件岩爆地段的施工需要尽量采用减小药量以控制光爆效果的施工方法,如短进尺掘进的钻爆法可以有效减少围岩表层应力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f95f3f8a58da0116c1749d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

标准信息Information on Standards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序号项目名称麵主编部门完成时间一、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1电子元器件厂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2电子材料厂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3工业纯水系统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4电子工厂特种气体和化学品配送设施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6电池生产与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7数据中心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8工业洁净室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9工程防静电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0工程防辐射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1炼油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12加油加气站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13石油库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14地下水封洞库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15化工矿山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6无机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7有机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8精细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9厂区工业设备和管道工程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0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21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22冶金矿山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3原料场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4焦化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5铁矿烧结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6钢铁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7工业气体制备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8冷轧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29工业给排水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30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31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32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33钢铁煤气储存输配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34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35重有色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2021年第3期•工程建设标准化71标准信息Information on Standards(续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别主编部门|完成时间36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37i建筑防护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38有色轻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39稀有金属及贵金属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0硅材料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1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2索道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4化纤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45产业用纺织品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46纺织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47染整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48服装及家用纺织品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 49信息通信网络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50信息通信管线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51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52邮政与快递营业场所项目规范制订国家邮政局2022.12 53邮政与快递处理场所项目规范制订国家邮政局2022.12 5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2.655广播电视制播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2.656液化天然气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57油田地面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58气田地面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59输气管道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0石油天然气设备与管道腐蚀控制和隔热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1输油管道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2管道穿越和跨越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3煤炭工业矿井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4煤炭工业矿区辅助设施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5煤炭洗选加工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6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67矿山供配电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68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 69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1270矿山工程地质勘察与测量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71矿山特种结构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1272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 72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21年第3期标准信息Information on Standards(续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别主编部门完成时间73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4输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5配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6电力接地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7电力工程电气装置施工安装及验收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8变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79电力系统规划通用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80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81核电工程常规岛项目规范制订国家能源局2022.6二、工程建设标准(一)国家标准1《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局部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6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 B51039-2014局部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6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 B50187-2012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5《机械工业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 B50910-2013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6<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GB/T50441 -2016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7〈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50461 -2008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8<隔热耐磨衬里技术规范〉GB50474-2008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9《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2013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0<石油化工粉体料仓防静电燃爆设计规范〉G B50813-2012局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11〈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872-2014局部修订国家能源局2022.612〈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局部修订国家能源局2022.6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2022.6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2022.615〈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 G B/T51040-2014局部修订水利部、自然资源部2022.616〈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GB/T50876-2013局部修订水利部2022.61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1 -2007局部修订水利部2022.618<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G B/T51033-2014局部修订水利部2022.619〈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2016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20(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50365-2019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21(冰雪景观建筑技术标准〉G B51202-2016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二1行业标准1〈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2011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3〈索结构技术规程> JGJ257-2012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4〈冷乳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11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5<管道燃气自闭阀>CJ/T447-2014局部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2021年第3期•工程建设标准化 73标准信息Information on Standards(续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别主编部门完成时间]三、标准翻译1《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2《电子工业废水废气处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1137-2015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3《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 B51206-2016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4〈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50525-2010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5《微组装生产线工艺设计规范》GB/T51198-2C16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6〈扩声系统工程施工规范> GB50949-2013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7《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 B51322-2018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8〈空分制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77-2011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9《铁尾矿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 B51032-2014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0〈烟气脱硫机械设备工程安装及验收规范>GB50859_2013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1《钢铁企业余能发电机械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G B50971 -2014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2<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现场地基处理技术标准》G B/T51384-2019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2014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24-2018中译英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6 15《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中译英国家能源局2022.6 16《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50533-2009中译英国家能源局2022.6 17C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 B50199-2013中译英国家能源局2022.6 18〈水工建筑物荷载标准> G&T51394-2020中译英国家能源局2022.6 19《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0636-2018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1《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 B/T50381 -2018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2《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51-2016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 B A T51141 -2015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6{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50982-2014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 27《屋盖结构风荷载标准》JGJ/T481-2019中译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四、国际标准1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治理与服务数字化管理框架与数据制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6五、专项工作1工程建设规范与标准技术协调及质量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2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项经费管理及绩效管理(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3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标准管理(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4工程建设标准化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5城乡建设专项规划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6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7建筑设计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8建筑地基基础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 9建筑结构(抗震)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74工程建设标准化•2021年第3期标准信息Information on Standards(续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别主编部门完成时间10建筑给水排水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1建筑环境与节能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2建筑电气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3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5建筑维护加固与房地产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6市政给水排水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7道路与桥梁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8燃气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19供热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0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1风景园林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2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3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4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复审及技术审核(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消防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1226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水利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水利部2021.1227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公路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交通运输部2021.1228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水运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交通运输部2021.122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农业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农业农村部2021.123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通信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电子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化工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有色金属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石油天然气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能源局2021.123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石油化工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6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冶金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7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轻工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8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建材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3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纺织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4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医疗卫生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124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林业和草原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124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广电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1.124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煤炭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能源局2021.124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电力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能源局2021.124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医药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46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机械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1247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兵器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2021.1248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商贸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商务部2021.124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粮食仓储和物资储备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125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核工业工程部分,2021年度)专项工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2021.122021年第3期•工程建设标准化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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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建筑领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产品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下简称标定司)全面负责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定所)协助标定司做好标准编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准编制全过程中技术文件质量和进度的日常管理。
主编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委、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内有关司)做好相关标准编制的组织协调。
第三条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标准编制的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四个阶段,以及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的审批。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四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审查合格后,原则上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标定司印发会议通知,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四)会议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并宣读编制组成员名单,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参加,并对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五)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以下简称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六)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发全体参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第五条征求意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征求意见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标定所,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
(三)标定所审查合格后,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委会。
(四)主编单位负责将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ccsn,并告知标定所、标委会。
在3个工作日内,标定所负责将征求意见稿挂网。
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五)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标委会秘书处应同时通知标委会委员从ccsn上提交修改意见。
网上征求意见期满,由主编单位负责汇总网上反馈意见,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六)网上征求意见开始后,主编单位应同时印发定向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单位及专家不少于30个。
(七)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标准,由标定司(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
第六条审查会相关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在完成送审准备工作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进行审查,视情况可组织标委会委员和审查会拟邀请的专家进行初步函审。
标委会的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三)达到会审条件后,标委会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定所报送审查会相关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主编单位。
标定所进行审核,并商标定司同意后,由标定所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标委会,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主编单位。
(四)审查会通知由标委会(或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印发,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标准编制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参加会议。
审查会前应至少提前一周将标准送审稿、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送审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送达与会专家审查。
可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五)审查会由标委会主持并宣读审查专家名单。
一般情况下,标定所应全程参会并提出审查工作要求。
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况参加。
(六)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七)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负责印发会议纪要,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审查专家。
第七条报批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完成报批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抄送审查组专家和编制组成员。
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向主编单位出具书面审查合格意见。
(三)对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经标委会初审后,由标委会秘书处书面征求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强条委)意见,强条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主编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文报送纸质报批材料(含标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行文的同时应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五)标定司接到部办公厅批示后,委托标定所具体负责审查、协调,经与主编单位协商修改后,按程序签字后报标定司。
期间重大事项标定所应及时报标定司。
(六)标定司按程序审核,审核同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主编单位将最终修改完成的报批材料上传至ccsn,主编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
标定司从ccsn下载并打印报批稿及条文说明,办理批准手续。
(六)有强制性条文的产品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讨论协调会等其他工作,由主编单位自行安排,标准征求意见前的定稿会,标委会应尽可能参加。
第九条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编单位向标定司报送请示。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主编单位先行请示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经同意后向标定司报送请示。
(二)标定司商有关单位研究,并函复主编单位,抄标定所、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标委会。
(三)变更调整事项(进度调整除外)原则上应在征求意见之前完成。
在征求意见或审查会之后完成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重新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审查。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筹备工作进展,标准编制的依据、背景、意义,标准编制的工作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需要开展的专题论证,主编、参编单位组成,编制组人员,进度计划安排。
(二)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三)拟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第十一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的主要情况,讨论确定的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名单。
(二)经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确定的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原则上要求全体编制组人员到会,主编单位的主要编制人员应全程参加。
第十三条征求意见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求意见函。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已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已开展的专题论证情况。
(四)尚未开展的工作以及未按计划完成的工作情况说明,需要调整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说明。
(五)拟定向征集意见的单位及专家名单,定向征集意见的范围。
第十四条审查会前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送审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写任务来源,标准编写过程简介,开展的专题论证、主要调查、研究、试验、测试验证成果,与相关标准的协调处理情况。
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简介。
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逐条列出,并说明拟作为强制性条文的理由。
需要提请专家审议解决的事项。
节能减排专项报告、经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
(二)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及汇总分析。
(四)拟邀请参加审查会的专家名单。
(五)拟召开审查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第十五条审查会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的主要情况,主要审查意见,审查结论。
(二)专家签字名单、审查会议记录、意见汇总、参会人员名单及通讯录等。
第十六条报批阶段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报批请示函。
(二)报批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
(三)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清单,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意见。
(四)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纸质报批材料中,应包括标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标委会审查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征求意见稿和审查会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报批稿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主编单位也应按相应时限返回意见。
第十八条标委会、标定所对于材料的审查,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主编单位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对稿件进行认真修改并及时返回意见。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天;产品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
会前已由标委会组织函审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审查时间。
审查专家应对标准逐章逐节逐条进行审查,审查会上可视情况适度集中。
审查会结论为“不通过”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稿件成熟后再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会上专家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会后应专门召开协调论证会。
第二十条参加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中途离开或者提前离开。
审查专家应亲笔在审查会议纪要上签字,不可代签。
提供书面审查意见的专家,意见应一式两份并亲笔签署,一份交标委会,一份交主编单位。
第二十一条在我部下达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后,标定所、标委会应及时做好人员分工并报标定司,要明确责任,做好跟踪管理。
标定所、标委会人员参加标准编制工作会议应全程参加。
对于同一标准,参加工作会议的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二十二条标委会秘书处应于每月末向标定司报送本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初步计划,并抄标定所。
主要内容包括本月标准编制进度状态分析,会议召开情况,重要标准的动态报告,下月工作安排,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