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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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5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51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门市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是本级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级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监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城乡规划、园林、工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各镇(街)、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宣传、教育、文广新等单位应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应上报市、区政府处理。

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

下文是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房[2006]63号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房[2006]63号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房[2006]63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二○○六年五月十六日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在多年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租金改革以及住房货币分配的基础上,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修改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各单位要切实抓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工作,按照《条例》要求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逐月各交纳5%-20%,存入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本息归个人所有,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停发住房补贴,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购买解困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基金等手续。

目前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尽快组织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江府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1日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编制计划第四章起草第五章审核和审查第六章发布第七章备案审查第八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第九章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江府办[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3〕5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2011年以来,我市相继出台实施了《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工作意见》(江府办〔2011〕58号)等一系列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调控成果需进一步巩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11号)的要求,继续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落实稳定房价的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监控有序发展,保持商品房价基本稳定。

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将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继续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并加大对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4年度政府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12
•【字号】江府办〔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4年度政府规范性
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府办〔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202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政府十六届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江门市202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共12项)。

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行为,维护商品房预售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制定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如下:一、实行商品房预售款“全程全额”监管(一)商品房预售款是购房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办理初始登记之前,保证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二)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全程全额”监督管理。

购房人向开发企业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将全部房款存入该预售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

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下称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向开发企业拨付预售款。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签订(一)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监管机构及项目所在地可设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书》),开发企业、监管机构及监管银行三方根据《监管协议书》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二)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由物价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书。

(三)监管银行与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书》时,须明确监管账户名称和监管账号。

每个小区楼盘每一期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不得一个账户对应多期商品房预售项目。

监管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及提取现金。

(四)需要使用监管银行POS机收取预售款的开发企业应签订与该预售项目监管账号对应的银行POS机业务协议书,该POS机业务协议书作为《监管协议书》的附件之一,提交给监管机构备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粤建房函〔2021〕55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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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
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或者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车位(库)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职责分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工作,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条【现售条件】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
的房屋测绘报告(实测),其中车位(库)已依法取得权属登记;
(五)拆迁、征收安置已经落实;
(六)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已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不得现售情况】下列商品房,不得现售:
(一)被依法查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二)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
(三)依法不得销售的。

第六条【办理现售备案所需材料】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一)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
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1);
2.《房源信息表》(样式详见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商品房现售方案》(样式详见附件3);
5.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属于车位(库)的,同时提交《商
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
7.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证明(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或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8.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9.涉及拆迁、征收补偿或者竞配建、自持的,需提交落实证明文件;
10.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
1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二)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
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2.《房源信息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商品房现售方案》;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证明,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7.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涉及拆迁、征收补偿或者竞配建、自持的,需提交落实证明文件;
9.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
10.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

第七条【车位(库)现售要求】现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现售的车位(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

现售的车位(库)实行处理承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项目预售和现售时,提交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应当对现售的车位(库)处理方式、拟处理时间、销售均价范围、租赁均价范围进行承诺,并按照承诺处理现售的车位(库)。

第八条【车位(库)现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车位(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工作,并在小区出入口、小区车库出入口、每幢房屋出入口、物业公示栏和商品房销售现场等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关于拟销售/租赁车位(库)的公告》(样式详见附件4),并做好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的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公示起始时间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九条【信息公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八条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及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的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条【现场查看要求】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准
予商品房现售备案之前,应当派至少2人到商品房销售现场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查看信息公示情况,并在《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填写现场查看意见,同时填写《现售商品房项目信息公示情况》(样式详见附件5)。

《商品房项目信息公示情况》作为该项目现售备案的审核材料之一;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现场查看的,委托服务单位应当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现售备案受理程序】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发出《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6),将现售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并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示备案结果和房源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说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相应的材料及手续,办结时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正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现售备案变更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对已经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依法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确立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1.《商品房现售备案变更申请书》(包括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变更理由和依据、变更内容等,样式详见附件7);
2.《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
3.变更后的《房源信息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5.变更后的《商品房现售方案》;
6.经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价格变更的,提交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7.涉及现售商品房转自用房、分拆或者合并的,提交涉及变更单元的《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
8.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涉及现售商品房面积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部分的《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落实书面通知买受人等有关工作;
9.经户政部门批准,涉及现售商品房门牌变更的,提交门牌变更证明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现售备案变更受理程序】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变更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变更,重新发出《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现售备案证号可以保持不变),并在《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上标注首次备案时间以及变更相关信息,同时,在系统公示现售备案变更结果和变更后房源信息;对不符合备案变更条件的,应当一次性说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相应的材料及手续,办结时间从房地产开发
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正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现售商品房要求】对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未售出商品房,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销售。

第十五条【现售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办法】江门市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现售合同备案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执行。

第十六条【网上操作程序】商品房现售网上操作程序按照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系统设置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现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采取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有关内容
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江建〔2013〕194号)等原规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江建〔2013〕194号废止。

附件: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2.房源信息表
3.商品房现售方案
4.关于拟销售/租赁车位(库)的公告
5.现售商品房信息公示情况
6.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
7.商品房现售备案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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