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船舶靠泊标准
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靠泊安全管理,确保船舶、码头及人员安全,保障港口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船舶靠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进出港、靠泊、离泊、系解缆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责船舶靠泊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3. 船舶船长负责船舶靠泊过程中的安全指挥和协调。
4. 码头经营者负责码头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确保码头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船舶靠泊安全要求1. 船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靠泊:(1)船舶证书齐全,船况良好,具备航行安全条件;(2)船员配备齐全,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3)船舶载重不超过码头靠泊等级,符合港口规定;(4)船舶设备完好,消防、救生、应急设备齐全有效。
2. 船舶靠泊前,船长应向码头管理人员提供以下资料:(1)船舶证书复印件;(2)船员名单及职务;(3)船舶载重情况;(4)船舶设备情况。
3. 船舶靠泊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与码头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2)船舶系解缆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缆绳牢固;(3)船舶在码头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港口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案;(4)船舶在靠泊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事故处理1. 发生船舶靠泊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船长应立即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3. 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船舶靠泊行为,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保障港口安全运营。
各相关部门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我国港口安全。
码头靠泊安全规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靠泊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码头靠泊作业,包括船舶进出港、靠离泊、装卸作业等。
第三条码头靠泊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第四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船舶靠泊、装卸作业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码头设施主要包括:(一)码头主体结构;(二)防波堤、护岸;(三)栈桥、引桥;(四)码头前沿、岸线;(五)防撞设施、信号设施;(六)消防设施、救生设施;(七)其他相关设施。
第六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三)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安全隐患;(四)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三章船舶靠泊安全第七条船舶靠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应当具备靠泊条件,包括船舶证书、船舶适航证明、船员配备等;(二)船舶应当遵守靠泊规定,按照码头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靠泊;(三)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靠泊安全。
第八条船舶靠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靠泊前,应当与码头管理人员联系,确认靠泊时间和位置;(二)船舶靠泊时,应当保持船舶稳性,避免碰撞;(三)船舶靠泊后,应当做好固定、系泊工作,防止船舶走锚、漂移;(四)船舶装卸作业时,应当遵守装卸规定,确保装卸安全;(五)船舶靠泊期间,应当做好消防、救生、环保等工作。
第四章船舶靠泊管理第九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船舶靠泊作业的指挥、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靠泊安全。
第十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船舶靠泊作业流程和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船舶驾驶和港口管理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随着全球海运贸易的发展,码头作为货物装卸的关键节点,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问题却备受关注。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是指船舶停靠在码头时,与码头之间的安全间距。
正确的安全距离可以保障码头和船舶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对于保障码头设施的完整与安全至关重要。
码头是进行货物装卸的场所,拥有各种设施,如码头桩、栈桥、码头起重机等。
当船舶靠泊时,如果距离太近,船舶可能会与码头设施发生碰撞,导致码头设施的损坏。
这不仅会影响码头的正常运作,还可能给船舶和码头工作人员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正确的安全距离的设定,可以保护码头设施的完整与安全。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也对船舶自身的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船舶在靠泊时,需要考虑船体与码头之间的间隙。
如果距离太近,船舶可能会因为受力不均导致倾斜或者与码头发生摩擦,进而影响船舶的稳定性和结构完整性。
此外,靠泊时船舶经常需要使用缆绳和缆绳驳船进行固定,如果距离太近,缆绳可能无法正确设置,进而无法保证船舶的稳定靠泊。
因此,合理的安全距离可以保障船舶自身的安全。
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的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船舶的尺寸和排水量。
大型船舶由于尺寸庞大,排水量大,需要更大的安全距离来保障安全。
其次是码头的设施和结构。
码头设施的高度、宽度以及结构强度等都会影响安全距离的设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船舶的靠泊方式。
不同的靠泊方式,如头靠、舷靠、尾靠等,对于安全距离的要求也不同。
最后,还需要考虑天气和水文条件。
恶劣的天气和水文条件会增加靠泊的难度和风险,因此需要相应地增加安全距离。
在实际操作中,码头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码头靠泊船的安全距离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一方面,通过现代化的监测系统可以实时监控码头和船舶的位置和距离,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另一方面,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船舶靠泊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船舶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靠泊操作。
9.5.1船舶靠离码头操作规范

9.5.1船舶靠离码头操作规范靠离码头操作规范离码头操纵离码头的方法归纳讲只有开头(扬头)和开尾(飞艄)两类1 码头附近水流平缓,一般采用开头,有回流开尾。
2 码头前方无障碍或少量时,应开头,前方障碍物较多并外伸较开,不利于开头驶离,则开尾。
3 码头附近水深足够,水域较宽时,可开头,码头前方水深不够,且不足以供船开头驶往航道,则开尾。
4外档靠有他船和顶岸靠泊时,应开尾。
5 感潮河段,由于转潮原因,水流从船尾来可开尾。
6 首吹拢风时采用开头,尾吹拢风风压大于流压时可开尾。
开头开尾的方法,都必须使船舶与码头摆开一定的角度和距离后,方可解缆离去。
以船首为例;一般摆开角约15度,摆开距离为一倍船宽。
当前方有障碍物和吹拢风时,摆开角度和距离要适当大一些。
离码头的常用方法有:一、扬首驶离法:1、解除各缆;2、操舵河心,船借水流压力使船首扬开;3回舵,用慢速进车;4、待船首扬出一定角度,船尾离开码头使用车舵,驶向航路。
二、坐艄驶离法:1、解掉各缆,只留船尾倒缆(坐缆);2、向外舷使舵,船靠水流后退,使船尾倒缆得力,船首外扬,如水流缓慢又有吹拢风时,可用倒车,以提高外扬的能力;3、一般情况下,当摆开距离达一倍船宽时,解尾倒缆;4、向内压一点舵,慢速进车,摆一下船尾,随后用舵向外渐转,必要时可先停一下车;5、当船尾离开码头时,再用车舵,驶向航道。
三、坐艄下移驶离法。
在有强吹拢风情况下,且码头下方有一定的空挡,足够的水深且无障碍时,可用此法:1、解掉各缆,只留船尾倒缆,慢倒车,尾倒缆松至一定长度,一般1/4船长,使之受力;2、加大倒车,向外操舵,船首外扬至风,流合力作用线即可;3、停车,急解尾倒缆,迅速提车,甚至加大车速,以防船舶迫拢,驶向航道。
四、绞锚驶离法:1、先解尾缆后解首缆;2、开始绞锚,船首受锚位拉向河心偏转,并向码头侧适当压舵,使船尾加速离开,如稍有拢风,可帖住码头绞出;3、为防止锚链过分受力和船尾向码头转进,适当用车舵配合进行调整,双螺旋桨船可以用鸳鸯车产生推力转矩控制船舶的转向;4、锚链绞起后即可进入航道行驶。
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拖轮艘数配备标准

广东省沿海港口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拖轮艘数配备标准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等的法规文件,结合广东省沿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
二、本标准中的拖轮艘数和功率,适用于在水文、气象、海况等正常条件下的港口作业中,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时使用拖轮的配备要求。
海上交通安全主管机关对拖轮配备另有要求的,或船舶进出港方案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三、港口如遇恶劣天气、海况或船舶存在影响其正常操纵性能的缺陷,或航道、码头条件存在影响船舶进出港靠离泊作业安全时,或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或缺陷等特殊原因,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征得船方同意提高拖轮配备标准,确定拖轮艘数和功率。
船舶为提高靠离泊等作业效率或安全等级,可在本标准确定的拖轮艘数之外另行增配拖轮。
配有艏(艉)侧推或艏艉侧推船舶或双车型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靠离泊时可适当减配拖轮艘数。
四、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拖驳、桥吊船、装载超高超限等特殊船舶和海上过驳、船舶间靠离泊、拖带、抢险、应急、救助、监护等特殊作业使用拖轮。
五、对照本标准使用拖轮,应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中附录G和附录H的估算,合理核定所需拖轮的功率,根据具体情况在范围内调配拖轮数量或拖轮功率。
六、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七、本标准中的各港口(港区、泊位、航道)拖轮艘数配备要求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发布。
在港口实际作业中需要对本标准解释说明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商定,结果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
关于码头靠泊等级的解读

关于码头靠泊等级一、交通运输部2014年发布《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2014年7月1日实施),规定中给出了关于码头靠泊等级的定义(详情见附件1):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一)靠泊等级,是指码头允许接靠满载船舶的吨级。
船舶吨级的划分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系列执行。
二、交通运输部2013年11月12日发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2014年5月1日实施,在JTJ211-99<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95-2000<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基础上形成),附录A设计船型尺度及其他参数中描述了关于船舶吨级及特征船型参数:A.0.1条描述:根据国际航运会议常设委员会和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惯例,以及港口规划设计和营运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于以载货量为主的船舶(杂货船、散货船、油船、货物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化学品船等)以载重吨(DWT)为统计标准,……;对于以载货容积为主的船舶(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客船和渡船等)以总吨(GT)为统计标准…… 如下截图:1、油船表A-32、客船表A-11如上两截图中,油船的船舶吨级为DWT(t),如3万吨级为载重吨27501—45000载重吨的船舶;客船的船舶吨级为GT。
同时油船船型尺度特征值表中也给出了3万吨级船舶参数:总长163-209米,型宽24.5-32.3米。
三、船舶总吨、载重吨定义:1、船舶总吨, (Gross Tonnage, GT)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总吨位。
总吨位是总计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区别船舶等级,是计算船舶费用(登记费、过运河费等)及处理海事的依据。
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计算:系指船舶围蔽部份减去免丈部份之总容积V,以立方公尺计之,乘以系数K所得船舶大小之数字。
(依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GT=KV,K=0.2+0.02log10V)1、载重吨,(Deadweight Tonnage, DWT)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
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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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 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第七条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码头船舶靠离泊规定

码头船舶靠离泊
一、码头靠泊准备与船舶靠泊
现场指导员、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根据生产计划,在船舶靠泊前,做好船舶靠泊准备工作:
1、现场指导员在船舶靠泊前1小时,必须做好泊位清理驳船、岸吊移位等影响船舶靠泊的障碍物移至两侧或靠船舶的中间位置。
2、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必须穿戴好劳防用品(救生衣、工作鞋、安全帽和防护手套等)。
3、带缆水手配备不得少于4人。
4、船舶靠泊时,现场指导员利用高频对讲机与船长(或引航员)保持联系,告知尾缆带缆位置等事宜。
5、带缆水手在接引(撇)缆时,须注意船方的动作,及时避让。
在抛引(撇)缆前应提请船方注意后再撇缆。
根据船方指示,将相应的缆绳拖拉至对应的缆桩,在船方绞缆之前,禁止站在缆绳的顶端位置,一般以站在缆桩侧端较远的位置为妥(越远越好)。
系缆完毕后,应立即离开缆桩及缆绳区域。
6、待船舶系缆操作完毕(靠泊指:系好最后一根缆绳),码头靠泊旗(灯)才能撤离。
7、船舶靠泊后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加强值班人员重点船舶监管意识。
二、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注意事项
1、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船舶靠泊前要做好事前准备,必须穿戴
好劳防用品,备好对讲机,上下船要注意安全,及时观察船舶距离和周边环境。
2、船舶靠泊先系好头缆、侧缆、横缆,最后系尾缆。
3、船舶离泊水手要提前15分钟到码头,首先要将尾缆及时放好,并固定在码头缆柱上,以防缆绳漂移。
三、船舶靠泊期间的安全管理
1、船舶靠泊期间要求船方加强值班,根据潮水情况及时调整缆绳。
2、船舶靠泊期间,码头方加强巡查,保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