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资料
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三篇)

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是为了确保船舶安全靠离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份关于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的2000字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靠离泊作业,并规范所有参与者的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船舶的靠离泊操作。
第三条:本规程的执行者:靠离泊操作由船舶的船长和指定的操作人员负责执行。
第四条:定义:船舶靠泊是指船舶离开锚地或船舶靠近码头或其他船舶,并用锚、缆绳或推进设备使船舶固定在指定的位置。
船舶离泊是指船舶撤离泊位,离开码头或与其他船舶分离。
第五条:船舶靠离泊操作应根据天气条件、海况、船舶性能和相关法规进行,保证船舶与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船舶靠泊作业第六条:船舶靠泊前,船长应确保船舶运行状况良好,船体完整,机械设备运作正常。
第七条:船长应提前了解靠泊地点的情况,包括水深、潮汐、岸边设施等,并根据这些情况制定靠泊计划。
第八条:靠泊前,船长和指定的操作人员应检查所有靠泊设备和绳索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船舶靠泊时,应根据靠泊方向、风向和水流确定正确的靠离泊操作顺序和方式。
第十条:靠泊时,船舶应尽量以船舶的推力和舵力靠泊,减少锚泊的使用,确保船舶的稳定性。
第十一条:船舶在靠泊时应保持航速适当,避免过快或过慢导致船舶失控。
第十二条:船舶靠泊时,操作人员应随时观察船舶周围的情况,特别是其他船舶和岸边设施的变化。
第十三条:靠泊后,船长和操作人员应及时检查靠泊设备的紧固情况,确保船舶牢固地固定在泊位上。
第三章:船舶离泊作业第十四条:船舶离泊前,船长应提前了解离泊地点的情况,包括天气、水流、潮汐等,并根据这些情况制定离泊计划。
第十五条:离泊前,船长和指定的操作人员应检查船舶的机械设备和离泊设备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离泊时,船舶应根据离泊方向、风向和水流确定正确的离泊操作顺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离泊时,船舶应提前卸载和固定货物,确保船舶的稳定性。
第十八条:离泊时,船舶应维持适当的航速,避免过快或过慢,以保证船舶的安全离泊。
码头船舶靠离泊规定

码头船舶靠离泊
一、码头靠泊准备与船舶靠泊
现场指导员、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根据生产计划,在船舶靠泊前,做好船舶靠泊准备工作:
1、现场指导员在船舶靠泊前1小时,必须做好泊位清理驳船、岸吊移位等影响船舶靠泊的障碍物移至两侧或靠船舶的中间位置。
2、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必须穿戴好劳防用品(救生衣、工作鞋、安全帽和防护手套等)。
3、带缆水手配备不得少于4人。
4、船舶靠泊时,现场指导员利用高频对讲机与船长(或引航员)保持联系,告知尾缆带缆位置等事宜。
5、带缆水手在接引(撇)缆时,须注意船方的动作,及时避让。
在抛引(撇)缆前应提请船方注意后再撇缆。
根据船方指示,将相应的缆绳拖拉至对应的缆桩,在船方绞缆之前,禁止站在缆绳的顶端位置,一般以站在缆桩侧端较远的位置为妥(越远越好)。
系缆完毕后,应立即离开缆桩及缆绳区域。
6、待船舶系缆操作完毕(靠泊指:系好最后一根缆绳),码头靠泊旗(灯)才能撤离。
7、船舶靠泊后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加强值班人员重点船舶监管意识。
二、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注意事项
1、带缆水手及生产人员船舶靠泊前要做好事前准备,必须穿戴
好劳防用品,备好对讲机,上下船要注意安全,及时观察船舶距离和周边环境。
2、船舶靠泊先系好头缆、侧缆、横缆,最后系尾缆。
3、船舶离泊水手要提前15分钟到码头,首先要将尾缆及时放好,并固定在码头缆柱上,以防缆绳漂移。
三、船舶靠泊期间的安全管理
1、船舶靠泊期间要求船方加强值班,根据潮水情况及时调整缆绳。
2、船舶靠泊期间,码头方加强巡查,保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船舶靠离泊安全作业规程

船舶靠离泊安全作业规程第一条总则为确保船舶在靠离泊过程中的安全,保证人员和船舶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船舶靠离泊安全作业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一切船舶在靠泊、离泊过程中的安全作业。
第三条船舶靠泊基本要求1. 靠泊作业必须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
2. 靠泊位置应满足船舶靠泊的所需条件。
3. 靠泊时,应根据船舶的型号、水深、潮差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靠船方案。
4. 靠泊时,船舶应保持安全的距离,以免碰撞其他船舶或者设施。
5. 靠泊时,风向和潮汐的影响要充分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船舶离泊基本要求1. 离泊作业必须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
2. 离泊时,应在风速和潮汐允许范围内进行。
3. 离泊时,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收起各种船舶设施,确保不会卡住或者损坏。
4. 离泊时,应遵循指定的航道,并密切关注其他船舶的动向,以避免碰撞。
5. 离泊时,应由经验丰富的船舶人员操控船舶,确保安全。
第五条安全设备和措施1. 船舶靠泊和离泊作业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滑防火设施、救生设备等。
2. 在船舶靠泊和离泊过程中,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导航标志,以便指导作业和提示船舶人员。
3. 在靠泊和离泊作业中,应加强现场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指导作业。
4. 在靠泊和离泊过程中,应注意人员安全,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救生设备和安全绳索等。
第六条作业人员要求1. 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2. 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3. 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应熟悉相关船舶靠离泊程序和操作方法,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4. 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密切关注作业环境和动向,确保操作安全。
第七条天气条件限制1. 靠离泊作业必须在风速和潮汐限制范围内进行。
2. 靠离泊作业时,不得受到恶劣天气、大风、大雨等不利天气条件的影响。
3.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及时终止靠离泊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港口作业秩序,优化公司船舶靠泊、离泊及移泊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港口服务原则,适应港口现代化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以下简称“港口调度室”),是公司到港船舶的管理调度中心,负责所有到港船舶的靠泊、离泊及移泊等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码头所有到港船舶,必须执行船舶预报、确报制度,并经公司调度室进行有计划安排后,按规定实施靠泊。
第二章港区泊位装卸功能分工第四条港区泊位装卸作业基本功能划分:一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物的装卸作业;二、三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件杂货码头的装卸作业:四、五号泊位主要用于集装箱装卸作业:六号泊位主要用于钢材装卸作业。
第五条港池西侧的泊位功能:船舶的待装、待卸区域。
第三章船舶预报、确报制度第六条船舶预报制度一、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必须在船舶抵港前3天将需要抵靠公司的船舶资料、船舶规范(主要条款)、船舶到港装卸货物的种类及数量、船舶预计抵港的时间和预计停留时间等报公司调度室。
二、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报后,必须在每天上午11:00时前,将抵港船舶的最新进展情况和最新预计抵港的时间,报公司调度室。
三、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计抵港前的24小时、12小时、6小时,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室分别报告船舶当前确切的所在位置和预计抵港时间。
四、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若不能按船舶预报、确报制度执行,而需要港口安排船舶靠港的,公司调度室可以视港口生产及泊位的具体情况,有权做出临时船舶靠泊计划,适时安排抵港船舶的靠泊。
第七条船舶确报制度一、公司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船舶抵港预报后,在船舶抵港前根据船务代理公司提供的船舶抵港时间、船舶资料及规范、货物种类及装卸要求,初步确定船舶靠泊的时间及泊位;并经当天公司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公司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港口作业秩序,优化公司船舶靠泊、离泊及移泊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港口服务原则,适应港口现代化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以下简称“港口调度室”),是公司到港船舶的管理调度中心,负责所有到港船舶的靠泊、离泊及移泊等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码头所有到港船舶,必须执行船舶预报、确报制度,并经公司调度室进行有计划安排后,按规定实施靠泊。
第二章港区泊位装卸功能分工第四条港区泊位装卸作业基本功能划分:一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物的装卸作业;二、三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件杂货码头的装卸作业:四、五号泊位主要用于集装箱装卸作业:六号泊位主要用于钢材装卸作业。
第五条港池西侧的泊位功能:船舶的待装、待卸区域。
第三章船舶预报、确报制度第六条船舶预报制度一、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必须在船舶抵港前3天将需要抵靠公司的船舶资料、船舶规范(主要条款)、船舶到港装卸货物的种类及数量、船舶预计抵港的时间和预计停留时间等报公司调度室。
二、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报后,必须在每天上午11:00时前,将抵港船舶的最新进展情况和最新预计抵港的时间,报公司调度室。
三、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计抵港前的24小时、12小时、6小时,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室分别报告船舶当前确切的所在位置和预计抵港时间。
四、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若不能按船舶预报、确报制度执行,而需要港口安排船舶靠港的,公司调度室可以视港口生产及泊位的具体情况,有权做出临时船舶靠泊计划,适时安排抵港船舶的靠泊。
第七条船舶确报制度一、公司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船舶抵港预报后,在船舶抵港前根据船务代理公司提供的船舶抵港时间、船舶资料及规范、货物种类及装卸要求,初步确定船舶靠泊的时间及泊位;并经当天公司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公司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靠泊安全管理,确保船舶、码头及人员安全,保障港口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船舶靠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进出港、靠泊、离泊、系解缆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责船舶靠泊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3. 船舶船长负责船舶靠泊过程中的安全指挥和协调。
4. 码头经营者负责码头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确保码头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船舶靠泊安全要求1. 船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靠泊:(1)船舶证书齐全,船况良好,具备航行安全条件;(2)船员配备齐全,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3)船舶载重不超过码头靠泊等级,符合港口规定;(4)船舶设备完好,消防、救生、应急设备齐全有效。
2. 船舶靠泊前,船长应向码头管理人员提供以下资料:(1)船舶证书复印件;(2)船员名单及职务;(3)船舶载重情况;(4)船舶设备情况。
3. 船舶靠泊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与码头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2)船舶系解缆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缆绳牢固;(3)船舶在码头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港口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案;(4)船舶在靠泊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事故处理1. 发生船舶靠泊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船长应立即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3. 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船舶靠泊行为,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保障港口安全运营。
各相关部门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我国港口安全。
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人员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所有从事船舶靠离泊活动的船舶、码头、引航、拖轮、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码头经营单位负责本码头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责船舶靠离泊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引航机构负责船舶引航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引航安全。
第八条拖轮单位负责拖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拖轮作业安全。
第九条船舶代理负责船舶代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代理业务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船舶靠离泊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二)船舶设备、设施齐全、完好,符合安全要求;(三)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无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靠离泊过程中,码头经营单位应确保以下措施落实:(一)码头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二)加强现场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安全;(三)及时消除船舶靠离泊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引航机构应确保以下措施落实:(一)引航员具备相应资质;(二)引航船舶符合安全要求;(三)严格执行引航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拖轮单位应确保以下措施落实:(一)拖轮具备相应资质;(二)拖轮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三)拖轮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船舶代理应确保以下措施落实:(一)船舶代理业务符合安全要求;(二)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船舶靠离泊信息;(三)确保船舶代理业务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发生船舶靠离泊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报告港口管理部门;(二)组织人员救援,确保人员安全;(三)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四)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船舶靠泊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船舶靠泊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码头及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船舶在靠泊码头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要求1. 船舶靠泊前,船舶负责人应向码头管理部门提交《船舶靠泊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靠泊。
2. 船舶靠泊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应按照码头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靠泊,不得擅自改变靠泊位置。
(2)船舶靠泊过程中,应保持船舶稳性,确保船舶在码头上不会发生倾斜或滑动。
(3)船舶靠泊后,应立即关闭主推进系统,防止船舶意外移动。
(4)船舶与码头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碰撞。
3. 船舶系缆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系缆前,应检查缆绳、锚机、绞缆机等设备是否完好,确保其正常使用。
(2)船舶系缆时,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确保缆绳紧固可靠。
(3)船舶系缆后,应定期检查缆绳的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船舶靠泊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不得擅自排放污水、垃圾、杂物等污染物,确保码头及水域环境清洁。
(2)船舶不得擅自使用码头设备,如需使用,应向码头管理部门申请。
(3)船舶不得占用码头消防通道,确保消防设施畅通。
(4)船舶不得擅自改变码头设施布局,如需改变,应向码头管理部门申请。
5. 船舶离泊前,应遵守以下规定:(1)船舶离泊前,应向码头管理部门报告离泊时间。
(2)船舶离泊时,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解缆,确保船舶离泊安全。
(3)船舶离泊后,应立即启动主推进系统,确保船舶离泊顺利。
四、监督检查1. 码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靠泊码头的安全管理,定期对船舶靠泊情况进行检查。
2. 船舶负责人应配合码头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码头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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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船舶在靠、离、移泊时,码头操作的一般管理要求,以及遇停电或桥吊行走故障等情况时码头操作的特殊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金洋公司码头。
二、相关标准
1、岸吊所在位置,应根据靠泊的船型确定,一般要求退到船舶120%的安全档外或停在船舶中央位置,并要求岸吊近驾驶台(或船艏)一侧的支腿与驾驶台(或船艏)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在档内的岸吊司机应在岗,并随时接受避让的指令。
2、根据温州码头水流急的特性,通过引航部门的建议,对靠泊缆绳数量标准设定为4千吨级以下的船舶最少带6条缆绳,4千吨级到1万吨级的船舶最少带8条缆绳,1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最少带14条缆绳,缆绳必须独立系带,不能带回头缆。
(如确实船方无法按标准佩戴缆绳,通过向码头申请,经综合计划室批准,可将标准放宽至3千吨以下带4条缆绳,3千吨到5千吨带6条缆绳,5千吨到1万2千吨带8条缆绳,1万2千吨以上带14条缆绳,但只限于临时批准,综合计划室必须发书面整改要求船方尽快达到正规标准)
3、码头靠泊船舶水手必须同时出勤6人,由水手班长召集组织并布置任务,穿戴好救生衣和安全帽。
(特殊情况时,3千吨以下船舶可通过值班主任批准后出勤4人)
4、船舶靠泊须知内容:根据要求每船靠泊后将船舶靠泊须知交船方签字确认。
三、管理规定细则
1、正常工作程序和要求
1.1、船舶靠、离、移泊前:
1.1.1、综合计划室通过和船公司、船方、集团调的联系确认,编制《昼夜船舶作业综合计划表》,并对船方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带缆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1.1.2、生产操作部根据综合计划室调度编制的《昼夜船舶作业综合计划表》和气象、船型等情况,在生产平衡会上对船舶靠、离、移泊工作和带缆数量以及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布置。
1.1.3、根据生产平衡会布置的要求,由当班值班主任对该项工作进行安排,在工前会议中布置落实给生产指导员、安全监督员,并对昼夜靠、离、移泊的工作(包括系解缆数量标准的工作)具体布置给当班水手班长。
1.1.4、生产指导员和安全监督员在接受工作任务后,在船舶靠、离、移泊的15分钟前落实机械转移、环境检查、人员疏散、水手出勤监督等安全措施,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若无法及时制止应向值班主任或综合计划室调度汇报。
1.1.5、水手班长在船舶靠、离、移泊的15分钟前组织足额人员到现场进行环境检查,并负责用对讲机与船方联系,请船方报清驾驶台的位置,然后计算出信号旗和灯的准确位置,按操作规程准确设置有关信号旗和灯,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若无法及时制止应向值班主任或综合计划室调度汇报。
1.1.6、在船舶靠、离、移泊的15分钟前,水手必须确保影响船舶靠、离、移泊的障碍物已从120%的安全档内撤离。
如机械处于不安全位置,应及时联系生产指导员进行指挥机械移走,如外来人员、车辆或无关船舶(驳船)不服从指挥,应及时联系值班主任和调度通过海事部门予以解决。
1.1.7、在船舶靠、离、移泊前的工作程序实施过程中,生产指导员、安全监督员和水手实行互管互督,若发现任何人员无故缺岗或迟到,其他人员应及时通知值班主任,否则按违章连带责任处理。
1.2、船舶靠、离、移泊中:
1.2.1、船舶定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尺码作业,不准随意改变位置。
船舶实际位置和计划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3米,确需改变位置,水手班长应汇报值班主任或调度,经过许可后方能指令水手改变位置。
1.2.2、水手应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和附件(船舶系解缆安全操作要求)进行系解缆操作和安全防护措施,并认真清点缆绳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且船方拒不落实的,应让生产指导员暂停作业并通知值班主任。
1.2.3、在船舶靠、离、移泊中,生产指导员和安全监督员负责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督,确保装卸机械、码头设施和人员的安全,如发生船舶碰撞码头设施或装卸机械,在与船方取得联系并明确责任的同时,生产指导员应立即报告值班主任和调度,安全监督员应在现场做好责任认定等工作,并落实事发后的安全措施和其他相关事宜。
1.2.4、待船舶系解缆操作完毕后(靠泊指:系好最后一根缆绳;离泊指:解掉最后一根缆绳,且船舶离开码头港池,进入正规航道),码头信号才能撤离。
1.3、船舶靠、离、移泊后:
1.3.1、水手应将船舶靠、离、移泊的吃水情况、系解缆的时间和实际船位向综合计划室调度汇报,并作好记录,综合计划室调度在系统上和日志上进行登记。
1.3.2、船舶靠泊后,生产指导员应将船舶靠泊须知和船方进行交接签字,并存档管理,船舶离泊后生产指导员应将船舶签证单提交给综合计划室。
1.3.3、水手应做好交接班工作,交班水手应交清码头船舶动态、将要离靠泊的船舶安全要求的情况、船舶供水情况、昼夜船舶计划表和需要重点注意的情况。
接班水手必须同当班控制员核对船舶动态,如交接班正遇码头有靠、离、移泊作业,接班水手应先到现场接班。
2、遇停电、桥吊行走故障时特殊操作要求
2.1、计划停电时
2.1.1、桥吊位置要求
1) 在停电前,桥吊驶离船舶靠泊位置。
2)情况特殊,无法实现1)款要求时,应按突发性停电或故障的操作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2.1.2 计划停电工作程序要求
1) 应在停电24小时前,由工程技术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操作部。
2) 生产操作部根据停电的安排,由综合计划室在进行船舶安排时,尽可能满足桥吊位置1) 款的要求(即:在停电前,桥吊驶离船舶靠泊位置)。
3) 生产操作部当班调度在船舶靠泊时应与码头人员保持联系,使用监控对准靠泊区域,确保船舶安全靠泊,并做好特殊靠泊书面记录。
4) 船舶特殊情况靠泊时,码头值班主任应在现场负责指挥。
2.2 突发性停电或桥吊行走故障时
2.2.1 工作程序要求
1) 遇突发性停电或桥吊行走故障时,生产指导员应当即通知综合计划室和值班主任,码头当班水手应立即通过对讲机与船方取得联系,报告码头的情况要求暂停靠泊。
2) 综合计划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即通知工程技术部检查线路进行抢修,值班主任应到码头现场负责突发情况的现场指挥,会同码头技术部尽可能把桥吊移到安全位置。
3) 综合计划室根据泊位情况合理调整泊位计划,并把计划调整信息快速传递给码头靠离泊人员和船方。
附件:船舶系解缆安全操作要求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水手巡检和船舶系解缆时的安全要求以及系解缆作业的操作和安全注意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金洋码头。
2、安全要求
2.1、各码头按《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落实系解缆操作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和安全措施。
2.2 在船舶靠、离、移泊时,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缆绳操作区域。
生产指导员要督促水手严格按公司颁发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本规定第3 条"系解缆操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按下列要求落实码头安全的巡检工作:
2.2.1、水手每隔两小时要对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安全进行巡检,夜间巡检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同行。
2.2.2、巡检时,如码头发现海事事故,必须提醒船方,并立即报告值班主任和综合计划室,综合计划室要汇报海事部门。
2.2.3、巡检时,要注意船舶靠泊状况,并要提醒在泊作业的船方,注意船舶安全停泊,加强船上值班,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3、系解缆操作和安全注意事项
3.1、系解缆操作
3.1.1、接、抛引物缆
在接引物缆时,应注意船方的动作,及时避让;在抛引物缆时,应在船方得知后,再可抛缆。
3.1.2、系缆或解缆时应注意
1) 与船方保持联系,密切配合。
2) 用手搬动缆绳琵琶扣时,手应扶握在琵琶扣靠近插接头处,以便随时松手,避免手脚被轧伤。
3) 在解缆绳时,应待缆绳全部搬出码头缆桩、电箱等设施后,方可通知船方绞缆。
4) 在解最后两根缆绳时,必须在船方松足缆绳后,方可上前解缆,严禁在缆绳处于半松半紧的状态下解缆。
3.2、安全注意事项
3.2.1、水手在作业现场,应按下列要求,注意站在安全位置,并随作业变化及时调整位置,确保自身安全。
1) 禁止站在缆绳的顶端位置,一般以站在缆桩侧端较远的位置为妥(越远越好)。
2) 在船舶开船时,应注意头缆和倒缆断裂伤人。
3) 在船舶移泊时,严禁站在缆绳区,防止绞动的头缆、尾缆伤人。
4) 在风大、浪高、潮流急和船速快的情况下,尤要高度警惕。
3.2.2、水手在系解缆作业时,应注意缆绳的质量,发现缆绳有陈旧、磨损和断裂等情况,应立即通知船方更换或加缆,并汇报值班主任和调度。
3.2.3、对于发现的不安全事项或要求,如船方带回头缆等,水手可拒绝执行并及时汇报值班主任,得到管理人员确认后再做实施。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