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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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

卫生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

卫生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二、管理职责1.卫生中心将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

2.信息化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信息化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监督信息系统运行、组织信息安全培训等工作。

三、信息化建设1.卫生中心将按照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推动各项信息系统建设。

2.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将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流程,确保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3.信息系统的选型和采购将进行招投标程序,并由信息化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四、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1.各部门在建设信息系统时,应确保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的能力。

2.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3.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应通过采用标准化数据格式和接口实现。

五、信息系统运行管理1.信息系统的运行将按照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

2.信息系统的运维工作将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包括系统监控、故障排除、数据备份等。

3.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是信息化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将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的保护。

六、信息安全保护1.信息化管理部门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2.信息系统的用户将根据其岗位需要,分配不同的权限和角色。

3.用户必须遵守信息系统的相关安全规定,包括保护密码、不随意泄露信息等。

4.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处理将按照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

七、信息安全培训1.卫生中心将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包括系统用户培训、安全意识培训等。

2.信息安全培训将由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和监督,培训内容应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八、违纪处理对违反卫生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九、附则1.本制度由卫生中心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不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卫生中心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旨在规范卫生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数据的保护。

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规范(2019年版)

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规范(2019年版)

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采用数据接口规范,规定了平台数据交换范围与格式、交换方式与流程、交换管理等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国家级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交换接口设计,以及交换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工作,适用于规范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303-2009卫生信息数据元标准化数据规范WS/T305-2009卫生信息数据集元数据规范WS363-2011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WS365-201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WS372-2012疾病管理基本数据集WS373-2012医疗服务基本数据集WS374-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WS375-2012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WS376-2013儿童保健数据集WS377-2013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WS445-2014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WS/T447-2014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448-2014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482-2016卫生信息共享文档编制规范WS/T483-2016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WS/T500-2016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WS/T502-2016电子健康档案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标准符合性测试规范WS537-2017居民健康卡数据集WS538-2017医学数字影像通信基本数据集WS539-2017远程医疗信息基本数据集WS541-201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集WS542-2017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数据集WS374.1-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一部分: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WS374.2-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二部分:卫生监督行政许可与登记WS374.3-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三部分:卫生监督监测与评价WS374.4-2012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第四部分:卫生监督机构与人员WS541-201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数据集WS/T546-2017远程医疗信息系统与统一通信平台交互规范GB/T22611-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2-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婚姻状况代码GB/T3304中国各民族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4761家庭关系代码GB/T4658学历代码GB/T6565职业分类与代码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1062.4-2007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4部分:技术管理要求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原卫生部2009年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原卫生部2009年3术语和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标准[详]

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标准[详]

附件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依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操作技术规。

一、网络直报条件:(一)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1.硬件配置:2.软件配置:3.人员要求数据管理员:熟悉网络直报业务工作,具备统计分析能力,具备指导和培训本地区直报人员的能力。

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直报平台,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4.网络接入部、省级直报平台采用宽带接入因特网,地、县级卫生局及医疗卫生机构用户直接登陆省级直报平台。

目前利用国家公共数据网络资源组建VPN专网。

建立部、省级专网后,省级数据中心通过专网与部级数据中心。

(二)地、县级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1.环境要求:配备工作用计算机及上网设备,客户端使用Wi ndows XP和Wi ndows 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2.直报人员和系统管理员要求: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悉统计工作。

二、用户管理与权限(一)用户管理1.用户角色: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用户角色分为系统管理员、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为数据管理员。

2.设立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1个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根据需要为本级设立多个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

医疗卫生机构只允许设立1个直报用户。

直报系统依据行政区划代码划分用户组织结构,自动设立以下两类用户:各级系统管理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

系统管理员(6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成,医疗卫生机构直报用户(15位)由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数据管理员和数据使用者(8位)由本级系统管理员设立。

设立原则为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字代码,01-49为数据管理员,50-99为数据使用者。

县级系统管理员应将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报用户和初始密码通知所属单位直报人员。

3.密码安全用户使用初始密码首次登陆直报系统后,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

浅谈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几点设想及解决措施

浅谈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几点设想及解决措施

浅谈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几点设想及解决措施1.概述卫生监督信息化石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卫生监督为社会服务的重要手段,他对提升卫生监督执法的现代化水平、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由于起步较晚,投入较少,市目前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中的薄弱环节。

今后应进一步深化基础工作,从制度、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进行探讨,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的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2.数据是核心卫生监督中心数据库市信息化建设的核心。

对已有的基础资料和卫生监督管理中积累的数据进行整理,转化成可开发利用的卫生监督信息资源,建成涵盖全国的卫生监督中心数据库。

卫生监督中心数据库包括流程管理数据,业务管理数据、卫生监督信息卡、管理相对人数数据、电子政务等等。

卫生监督中心数据库的建设将遵循统一规划、合作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1)统一设计原则,充分实现数据的交换与共享(2)可扩充性原则,随着卫生监督业务的深入与发展,数据库的结构设计要具有可扩充性,从而保证数据库稳定性(3)标准化原则,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数据需要与多个外度系统的数据进行交互,实现各单位间信息你的互联、互通、互操作。

整个数据库将根据实际应用要求,分期分批建设。

建成后的卫生监督中心数据库,将分成省中心、市中心和专业分中心。

中心数据库与各分中心数据库之间将自动定期交换数据,以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和同步性。

3.把握几点原则3.1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为何翁监督信息化建设必须着眼于全国,统筹规划、有序发展,统一标准与规范。

建立健全的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是卫生监督信息化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3.2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涉及层面广,对技术和财力、人力的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在进行规划时,应根据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情况,分步实施,突出重点。

3.3应用主导,注重实效卫生监督信息化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卫生监督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是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

因此,把“实效”作为检验信息化成功与否的关键。

卫生监督资料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资料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资料管理,规范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卫生监督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监督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卫生监督检查记录、抽样检验记录、卫生监督报告、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

第四条卫生监督资料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科学规范、严格保密和便于监督等原则。

第五条卫生监督资料管理工作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卫生监督资料的分类管理第六条依据卫生监督资料的实用性和安全性,将其分类为保密级、内部级和一般级三个级别。

第七条保密级卫生监督资料是指对外公开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资料,需严格保密,仅限内部人员查阅。

第八条内部级卫生监督资料是指对外公开可能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资料,需限制查阅范围。

第九条一般级卫生监督资料是指不会对外公开产生不良影响的资料,可供广泛查阅。

第十条卫生监督资料的分类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章卫生监督资料的采集与整理第十一条卫生监督资料的采集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采集。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资料的整理要求分类明确、内容完整,便于检索和使用。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资料整理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第四章卫生监督资料的保存与归档第十四条卫生监督资料的保存及时限应当根据不同级别的卫生监督资料确定。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资料的归档应当根据规范制度进行,确保资料的顺利查阅和管理。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资料的电子化存档要求有防篡改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卫生监督资料的借阅与利用第十七条内部人员需要查阅卫生监督资料时应当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确保资料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资料的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外部人员需要查阅卫生监督资料时应当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确保资料的安全性。

第六章卫生监督资料的销毁第二十条卫生监督资料的销毁需符合规定的程序,不得私自处理。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六篇)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六篇)

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一、硬件设备管理1、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以及帧中继通信设备是医院信息系统的关键设备,须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换,更不能挪作它用。

2、计算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机房。

3、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络、医保广域的运行,建立档案,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

4、专职网络系统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5、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报废需经过专职人员鉴定,确认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请报废。

6、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及时与系统管理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二、软件应用管理1、应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任何人私自安装盗版软件,责任自负。

2、对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应实行专人管理。

软件工作人员应经过操作和安全教育培训方能上岗操作。

3、对系统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

三、网络系统管理1、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局域系统ip地址和dns域名服务。

2、各工作站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负责。

3、各工作站如出现故障,应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做好故障检测和维修。

4、医院信息系统计算机设备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以确保系统内数据安全。

四、计算机病毒的防范1、各科室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通知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2、采取国家许可的正版防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3、新软件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4、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如。

电子邮件),必须经过检测确定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五、数据保密和备份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应制定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数据。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是指卫生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的协作管理机制,旨在统筹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效能。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卫生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卫生监督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沟通交流的机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职能,共同推进卫生监督工作。

2. 联合执法机制。

卫生监督部门与执法部门建立协助执法、协同监管的机制,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提高执法效能。

3. 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及时掌握有关卫生安全的信息,加强对卫生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4. 交叉培训机制。

各部门之间进行交叉培训,增强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提升卫生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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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规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信息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及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报告制度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第七条卫生监督员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

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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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管理,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是指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将具有标准格式(XML )的信息,经VPN 专用通道,采用商用数据传输中间件来完成卫生监督信息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仅适用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中涉及的信息报告。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中未涉及的信息报告,应使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直接填报。

第四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应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准确及时、谁交换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是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与各数据交换省份的省级
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组织落实, 按照本制度要求, 做好卫生监督 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工作,确保交换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 和及时。

第六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 系统数据交换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建设与维护国家级卫生监督软硬件平台和数据交换平 台;
(二)建立与维护国家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
(三)制订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
(四)承担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业务指导;
(五)监控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质量。

第七条 数据交换省份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卫 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工作,其主要职责: 建设与维护省级卫生监督软硬件平台和数据交换平
建立与维护省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 承担本辖区卫生监
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业务指
监控本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质量;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申请数据交换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一)建有符合《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的卫生监督 业务应台;
导;
四)
用系统,并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收集了全省范围卫生监督信息。

(二)配置省级数据交换平台
1.配备1台数据专用交换服务器(参考配置不低于:4*Intel Xeon E7420,8GB 内存,3*146GB HS SAS HDD )。

2.I nternet 网络接入带宽不小于10M 。

3.配备1 台IPSEC 功能防火墙(应与国家级卫生监督系统所用防火墙完全兼容),建立VPN 专用通道。

4.配备1 套IBM MQ 消息交换中间件产品。

(三)卫生监督业务应用系统、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卫生监督数据交换平台要按照不低于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的要求进行保护。

(四)设有信息报告管理员、数据交换管理员和质控管理员。

信息报告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数据交换工作,定期登录信息报告系统,查看数据交换情况及完成其他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数据交换管理员负责省级数据交换平台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权限管理,及时处理、反馈数据交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质控管理员负责对个案信息的质控工作和交换信息的质量审核。

第九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申请流程如下: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申请表(见附件);
(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
(三)审核通过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数据交换准备工作,配置软件、硬件和网络环境;
(四)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使用“数据传输标准本地验证包”开发本省数据交换平台接口;
(五)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开展数据联调工作。

第四章数据交换标准管理
第十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需要,制(修)订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

第十一条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起草完成后,使用单位、专家等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数据交换标准将在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公告栏予以公布。

主要包括数据交换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更新说明。

数据交换标准及本地验证包可在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资料下载区”中下载。


据交换省份应及时开发、调整数据
接口,完成后联系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开展数据联调工作。

第十三条修订周期根据工作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第十四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章数据交换管理
第十五条数据交换时段为当日20:00 至次日8:00。

第十六条数据交换内容依次为:
(一)部门、人员信息;
(二)建设项目、被监督单位信息;
(三)经常性监督、监督监测信息;
(四)案件查处信息。

第十七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建立与数据交换省份的定期沟通机制,了解数据交换工作情况。

择期组织数据交换工作督导检查和交流培训。

第十八条数据交换中发现问题,数据交换省份应及时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反馈,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数据交换省份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申请表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数据交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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