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最高法发布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

最高法发布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18•【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最高法发布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全面展现法治成就深入推进“阳光司法”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开始按年度发布的第六部司法审判白皮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展现我国法治建设成就,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
白皮书由“执法办案篇”、“管理创新篇”和“改革发展篇”三个篇章共十九部分组成,以全国法院2014年工作为基础,通过具体的工作情况、丰富的案例数据、翔实的图示表格,全方位、多角度地介绍了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各项工作情况,深入解读了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周强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充分发挥了作为共和国司法审判工作的“编年史”,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交出的一份司法审判“账目”的重要作用。
白皮书显示,201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司法改革,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中文版《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白皮书)后,将继续发布英文版白皮书,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了解,向国际社会全面展现我国的法治建设成就。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即日起在全国发行。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执法办案篇简版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管理创新篇简版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改革发展篇简版介绍。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2011年5月24日)前言2010年,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法院系统30万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了贯彻司法公开原则,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人民群众的积极评价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为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继续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审判执行篇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为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086件,同比下降6.99%;审结(注[1]:审结案件含上年旧存,下同)10626件,同比下降9.56%;审限内结案率为98.31%。
上海家化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马建军,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婉,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茁。
委托代理人:吴冬,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年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军、张婉,被上诉人王茁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冬、年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7月,王茁入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品牌经理一职。
1997年4月,王茁辞职赴美求学深造。
2004年1月1日,王茁回国后再次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当月21日,王茁被聘任为副总经理。
2012年12月18日,王茁被聘任为总经理。
2013年11月19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茁签订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王茁担任总经理;王茁每月固定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1,900元;王茁具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3月,王茁工资调整为54,495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王茁工资至2014年5月31日。
2013年11月20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证监(2013)49号《责令改正的决定》,该决定指:“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沪江日化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
上海二中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6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6年)目录前言一、狠抓第一要务,努力提升履职能力二、推进司法改革,重点解决短板瓶颈三、拓展多元化解,协力维护稳定大局四、探索管理创新,积极夯实工作基础五、增强发展后劲,切实服务综合治理六、推进队伍建设,着力激发内生动力前言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关键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速度换挡、结构调整、动力转换节点,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许多新的形态和表现形式。
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影响,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大幅攀升,案件中蕴含的社会风险增多,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2016年,我院在市高级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为抓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矛盾纠纷的多元分流和妥善化解,取得了新的可喜成绩。
一、狠抓第一要务,努力提升履职能力201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2017件,审结22100件,同期结案率达100.38%,收、结案数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8.50%和8.46%,均创历史新高。
在2016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按照审级划分,一审案件占8.48%,二审案件占65.7%,再审案件占0.35%。
按照案由划分,民事案件占60.85%,刑事案件占7.22%,行政案件占6.46%,申诉审查和申请再审案件占3.42%,国家赔偿案件占0.06%,执行案件占9.69%,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占0.23%,减刑假释案件7.9%,其他案件占4.17%。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5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全文)

2015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全文)2015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2015年,上海法院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积极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大局,切实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秩序,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支持和维护金融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上海金融法治环境。
现将2015年度上海法院的金融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上海法院2015年度金融商事案件基本情况1.金融商事案件收、结案情况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数量创历年最高,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88,556件,同比上升61.33%,增幅高出全市法院收案增幅48个百分点,收案数占全市法院收案总数的14.3%。
审结一审案件87,833件,同比上升61.16%。
其中,市一、二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共受理一审案件636件,同比增幅达280%。
全市共受理二审案件802件,同比上升40%,审结738件,同比上升24.8%。
在结案方式上,一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25.7%,同比略有上升。
二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29.01%,同比上升了13个百分点。
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标的总金额延续了逐年上升态势,为人民币776.95亿元,同比上升12.86%,为历年之最,但增幅同比有所放缓。
案件标的金额占前三位的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93.4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9.9亿元、信用卡纠纷33.4亿元。
2015年,全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上诉率为1.23%,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为98.19%,高出全市法院的平均水平约6个百分点。
申诉率为2%,基本与去年持平。
2.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与区域分布收案数排前五位的案件类型为:信用卡纠纷66,536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941件、融资租赁纠纷2,593件、保险纠纷2,532件、证券类纠纷557件。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改革发展篇简版介绍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改革发展篇简版介绍一、调查研究工作——起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见和建议。
起草《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见和建议》(一)(二)等多篇报告,全面反映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见和建议,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建言献策。
——健全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进行全面规定。
——创办《决策参考》内部刊物。
全年共编发28期,合计约20万字,充分利用法院大数据信息资源,为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司法统计工作取得新进展。
规范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标准,起草《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统计管理规定》、《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标准业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
深入研究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推动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科学发展。
发布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加强课题研究工作。
推动人民法院司法统计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司法统计理论研究、实证分析、数据库共享、专业硕士和博士以及法统计学学科体系建设等工作。
——完善与法学教育界协调联络机制。
筹备召开全国部分法学院校校长(院长)座谈会,邀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9所国内著名法学院校的21位校长(院长)出席会议。
二、理论创新工作——组织理论研究。
围绕公正司法主线积极开展审判理论研究,深入研究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审判理论与实践问题。
认真做好审判理论研究统筹和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的科研管理工作,协同推进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
——推出高端成果。
编著《世界司法制度文库》、《公正司法的理论与探索读本》等理论书籍,解决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搭建研究平台。
搭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多向、跨界、分层合作交流平台,联合中国社科院召开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加强课题研究。
发布15个审判理论重大课题、15个调研重大课题和10个司法统计分析重点课题,不断提升课题服务审判实践的理论水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再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熔,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桂林西街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栾晓丽,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刚,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冷捷。
委托代理人陶熔。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瑞金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瞿介明。
委托代理人董希会。
委托代理人杨之涛。
上诉人陶熔、冷捷与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以下简称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陶熔、陶红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陶熔、陶红仍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申请再审。
市高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6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一(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和黄浦法院(2010)卢民一(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黄浦法院重审。
黄浦法院重审一审中,因陶红死亡,法院通知其子冷捷参加诉讼,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黄浦民一(民)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
陶熔、冷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陶熔(暨上诉人冷捷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栾晓丽、被上诉人瑞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董希会、杨之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浦法院重审一审确认以下事实:陶熔、陶红系患者牟云卿之女,冷捷系患者牟云卿之外孙。
上海二中院涉“对赌”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

上海二中院涉“对赌”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26•【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5-2019年涉“对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对赌协议”的英文名称,直译过来就是“估值调整机制”,系投融资双方的一种创新型融资约定。
在股权投资领域中,目标公司多为未上市的初创企业,兼具高成长性与高风险性,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估值困境与代理成本。
因此,股权投资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对目标公司注资时,往往会与目标公司或者原股东签订“对赌协议”。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甚至存在“凡投资,必对赌”一说。
如今,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基金数量和规模已跃居世界前列,其中涉及的“对赌协议”不计其数,诉至法院的“对赌”纠纷亦逐年增长。
同时,国家多次出台政策支持股权融资,股权市场的健康成长将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之一,而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行业的高速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和融资渠道仍无法满足各类企业的融资需求,传统银行以资产负债表所体现的盈利能力为主要依据的融资方式无法适应初创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些民营高科技企业融资难题依旧存在,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赌协议”仍会是企业融资的常用工具。
为此,本白皮书对我院 2015 年至 2019 年审结的涉“对赌”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在分析涉“对赌”纠纷案件概况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对赌协议”的争议点和风险点,以期发挥司法审判对于涉“对赌”纠纷规范正向引导作用,服务保障股权投资领域中的营商环境。
一、2015-2019年涉“对赌”纠纷案件情况(一)涉“对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至2019年,我院审结涉“对赌”纠纷案件35件,包括一审案件7件,二审案件28件。
其中,2015年仅有1件涉“对赌”纠纷案件,2016年2件,2017年6件,2018年7件,2019年19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1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是对2015年度工作的整体回顾。
本白皮书对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司法体制改革、信息化建设、审判管理机制、司法便民举措、队伍建设等六大方面工作进行了简洁而细致的介绍,全面反映了上海二中院工作情况。
本白皮书具有以下特点:数据翔实,通过文字简介及图示,以客观数据,介绍了上海二中院2015年全面加强审判中心工作的新进展;内容全面,本白皮书是在工作报告基础上制作而成,全面反映了上海二中院主要工作;信息公开,积极回应司法改革、信息化建设等外界关心的法院工作。
作为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上海二中院制作并发布本白皮书,有助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上海二中院在司法改革、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效果,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直观地了解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题。
在公开展示各项工作新动态的同时,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
《2010-2015年非法集资犯罪审判白皮书》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
本白皮书对上海二中院近6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2010至2015年,上海二中院共审判一、二审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08件,涉及被告人221人、被告单位14个,涉案金额总计56亿余元。
这些非法集资犯罪具有以下四个特点:涉及人员成分复杂,有很
强的逐利性;为逃避查处与打击、迷惑投资群众,被告单位、人员在作案手法上变化多样;非法集资犯罪频频触网,新形态非法集资“变种多”;受害群众众多,追赃数额有限,维稳任务艰巨。
当前,引发非法集资犯罪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融资、投资渠道单一,民众盲目趋利;监管尚不完善,使非法敛财行为有一定空间;协作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对接不到位等。
为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本白皮书提出下列措施: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强对投资风险防范的宣传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建立联动机制,提高财产查控、赃款追缴效能;加强释法息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011-2015年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
民间借贷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创业者和不同层次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但由于监管的缺失和机制的尚不完善,不规范、盲目甚至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时有发生,弊端和风险频现,隐患和危机渐增,由此导致的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不断浮出水面。
在对2011-2015年上海二中院审理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深入分析后,本白皮书梳理了该类纠纷的几个重要特征:案件逐年加速增多;案件标的亦随之攀升;大额借贷虽仍占主体,但巨额借贷也明显增加;在结案方式上,调解仍占有重要地位。
同时,这类案件反映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以下问题:借贷主体日渐多元化,借贷风险骤增;借贷手续不规范,缺乏防范意识;虚假诉讼时有发生,法院甄别难度较大;规避法律手段层出
不穷,司法监管难度增大。
为积极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本白皮书提出了四条建议: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搭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注重舆论引导与宣传,提高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大调解和执行力度,妥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等。
《2011-2015年房地产居间合同审判白皮书》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居间服务市场在短期内迅速扩大,与此相关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多发易发态势。
本白皮书结合2011-2015年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梳理出当前房地产居间服务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这类案件反映出当前房地产居间服务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因中介机构疏于尽职调查,造成购房者钱款损失的纠纷有所增多;因中介机构虚假宣传或不当承诺,导致房地产交易不成或买卖双方额外支出的情况多发易发;部分中介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垄断交易信息、制定不公平合同条款等手段,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流程不规范、后续服务不到位问题普遍较为突出;部分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居间合同纠纷,本白皮书从四个方面给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规范,细化中介机构在居间服务各环节的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机制建
设,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密切衔接配合,共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发挥相关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作用,推动房地产中介行业整体能级提升。
相关中介机构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推动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相关职能部门、宣传机构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理性决策,依法维权。
《2010-2015年涉公司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审判白皮书》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不能在经营管理中损公肥私,“掌勺者自肥”。
本白皮书对上海二中院近6年来审理的涉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的纠纷进行了专题调研,统计显示该类纠纷逐年增多;公司类型涉民企最多,国企次之,外企相对较少;行为类型涉及侵占公司财产、竞业禁止、关联交易等等;七成案件标的额逾百万。
这类案件反映出的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主要有:董事、高管的经营行为游离于股东控制之外;“多职董事”、“多职高管”突出,导致关联交易、自我交易频现;不少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为董事、高管侵占公司财产提供可乘之机;公司章程未能有效发挥对董事、高管的约束作用;监事会的监督功能虚置;法律规定存有疏漏。
为完善公司治理、预防内部风险,本白皮书提出:重视并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东可根据公司特点,事先在章程中细化对董事、高管经营行为的规范;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董事、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的制度漏洞;增强监事会独立性,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国有公司应发挥好党组织在经营决策、履职监督方面的作用;处理好刑、民关系,由于证明标准不同,有时董事、高管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虽然未必刑事追究,但刑事不追究不代
表民事责任的豁免。
《2013-2015年保理合同审判白皮书》
以基础交易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保理商向转让方提供保理业务,逐渐成为当前金融创新热点和重要融资方式。
与此同时,保理纠纷诉讼从无到有再到多点频发,中小企业通过保理商融资的风险逐渐凸显。
本白皮书对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2013-2015年保理合同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给出对策建议。
近年来保理合同案件呈现出涉案标的额较大,原告类型集中,案由分散多样,原告胜诉或部分胜诉比例较高的特点。
此类保理合同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保理合同案件起诉的方式存在差异;案由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的指引;管辖权确定规则不够明确;保理业务范围合法性需进一步明确;隐蔽型保理应当进一步加强规制;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抗辩权与保理商权利需作衡平;基础合同的审查范围和标准有待明确等。
针对上述问题,本白皮书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了交易规则和相关建议对策:建立健全保理立法,从源头维护保理行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保理商应加强资信审查义务,有效规避和控制保理业务风险;充分发挥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系统的作用,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良性发展;平衡金融风险控制与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等。
《2011-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审判白皮书》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上海二中院政府信息公开一审、二审案件逐年上升。
本白皮书结合近5年来上海二中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近年来,此类案件特点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驳回上诉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行政机关败诉率较低;被诉行政机关主要集中在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等领域;当事人申请不明确、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占一定比例;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复议、诉讼权屡见不鲜等。
经深入分析,本白皮书梳理了此类案件反映的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面的问题:行政机关对过程性信息和内部信息的理解存在误区;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认识不清;对信息是否存在的检索过程过于简单;行政机关答复依据不足,应诉过程准备不充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减少相关争议纠纷,本白皮书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积极做好主动公开信息工作;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沟通,确保答复更加准确;积极应对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利行为,把有限的资源用在真正需要了解政府信息的群众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