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完整word版)上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2009年12月25日发布)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职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单位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随着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要看到,现阶段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阻碍其有效实施的困境。
下文是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步骤事业单位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步骤事业单位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咱们先明确一个事儿,岗位设置这档子事,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
得有步骤,有策略,还得有那点“匠心”。
我这儿就给大家详细梳理一下,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步骤,以及如何将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落到实处。
岗位设置的前期调研那是必不可少的。
咱们要深入了解单位的业务特点、组织结构、人员配置、职责划分等等。
这一步,可以说是“磨刀不误砍柴工”。
咱们不能光凭感觉去设置岗位,得有数据支撑,有实际情况作为依据。
1.明确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目标岗位设置得有原则,不能乱来。
这个原则包括: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前瞻性。
合法性,就是岗位设置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性,就是岗位设置得符合单位实际需求;科学性,就是岗位设置得有科学依据;前瞻性,就是岗位设置得考虑未来发展。
2.确定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人员结构,将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类别。
然后,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难度、任职条件等因素,将岗位分为不同的等级。
这一步,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岗位管理和薪酬分配。
3.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就是岗位的“身份证”。
它详细描述了岗位的名称、职责、任职条件、工作要求等信息。
这一步,是为了让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同时也为招聘、考核、培训等环节提供依据。
4.组织岗位设置论证会这一步很重要。
咱们得把岗位设置方案拿到论证会上去讨论。
让专家、领导、员工一起来评估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这既是民主决策的体现,也是确保方案质量的关键。
5.提交岗位设置方案经过论证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提交给单位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6.实施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就得落到实处了。
这包括:发布岗位信息、组织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培训等环节。
7.监督与调整岗位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实施过程中,咱们得时刻关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同时,还得加强监督,确保岗位设置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交通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交通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沪人社专〔2023〕45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交通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的激励作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激发建设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就本市建设交通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担起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聚焦人民城市建设、超大城市治理和城市软实力提升,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要求,结合本市建设交通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科学设置建设交通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整体素质优良、结构科学合理、梯级层次协调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建设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
综合考虑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工作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分级分类设置建设交通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健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单位间专业技术岗位科学合理的梯度比例,并根据事业发展、职能变化、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保障基准,体现激励。
建立“基准比例激励比例”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设置机制,重点向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作任务及科研实力突出、技术创新成效显著的单位倾斜,向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倾斜。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4•【文号】国人部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31•【文号】国人部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依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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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依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等级(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
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二)管理岗位分为十个等级,按本市现行相当于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
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在国家具体改革办法出台前,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管理的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五、岗位总量、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
(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为: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三)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为: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1:3:6的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行业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行业控制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未设置控制标准的行业(专业),参照执行相近行业(专业)的控制标准。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五)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提高操作和维护技能、提升保障和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
2、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职责,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除承担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外,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
3、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六、特设岗位(一)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二)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区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七、岗位任职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4、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自行确定。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人员。
八、岗位设置程序(一)岗位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岗位调查;2、编制岗位说明书;3、制订岗位设置方案;4、进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和备案;5、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6、组织实施。
(二)岗位设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行业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在对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进行。
(三)岗位说明书应明确拟设置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目标任务、岗位等级、考核标准、工资待遇等内容。
(四)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核、核准和备案。
(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事业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七)岗位设置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限额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调整岗位设置。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核准:1、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调整职能和内设机构的;3、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其他情形。
九、岗位聘用(一)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经审批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同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同时占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任务,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破格聘用人员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1、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不具备规定的岗位任职年限的;3、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岗位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