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酬薪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
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事部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年度绩效考评,并提交考核评价意见和独立董事互评结果;(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公司本部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标准;(二)审议公司本部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四)根据需要,拟定相关人员长期激励计划;(五)对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经董事会通过,报股东批准后方可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 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 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形成书面文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 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监事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委员会,准备委员会决策前所需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包括:(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六) 总结监事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一、概述为了落实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了本细则。
二、委员会组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必须至少包括一名非执行董事,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职责和权力1. 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制度和待遇标准•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作量和绩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制定薪酬和奖励计划;•委员会应参照行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董事的薪酬水平。
2. 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终止的绩效考核标准•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委员会应与公司董事会协商制定董事任期终止的绩效考核标准。
3. 监督董事的绩效•委员会应对董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董事行使职权符合公司的战略和政策方向;•委员会应定期对董事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4. 报告职权和职责•委员会应在公司董事会例会上报告其职权和职责;•委员会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相关事项的建议。
四、会议1. 会议形式•委员会应以会议形式审议有关职责和权限的事项;•任何委员都可能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2. 会议时间•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对于重要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
3. 会议记录•委员会应委派一名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精确记录所有决议和其中的投票结果。
五、绩效考核指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企业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员工满意度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薪酬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固定工资;•年终奖金;•股票激励;•养老和医疗保险。
七、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制定,并经公司董事会认可和授权后执行。
八、生效期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授权后立即生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为董事会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均由董事会推举产生。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职权和义务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一) 负责制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二) 制定公司董事的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三)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标准、激励制度和实施细则;(四) 接受委托,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薪酬和考核的事项。
(五)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应建立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 总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三) 评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标准和激励制度;(四)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承担。
(一)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二)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四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2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召集人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协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协议随着企业治理的不断完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企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制定和审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政策,并对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本文将探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协议,并分析其对企业治理的意义和影响。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审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政策、制定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评估体系、监督薪酬发放和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等。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董事会,并独立于董事会的其他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的明确化有助于提高企业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制定薪酬政策和绩效评估体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确保董事会成员的薪酬与其贡献和绩效相匹配,避免薪酬过高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同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可以减少董事会成员对自身薪酬和绩效评估的操控,提高企业治理的效能。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 董事会薪酬政策的制定和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制定和审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政策,确保薪酬与企业绩效相匹配。
薪酬政策应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竞争情况、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贡献等因素,并与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相一致。
薪酬政策的制定和审核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经过董事会的批准。
2. 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评估和考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制定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评估体系,并定期对董事会成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绩效评估应包括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表现、决策质量、对企业长远利益的关注等方面,以客观、公正的方式进行。
绩效考核的结果应作为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 薪酬发放和绩效考核的执行监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监督薪酬发放和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确保薪酬发放和绩效考核符合董事会薪酬政策和绩效评估体系的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集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1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团队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完善公司管理结构,集团拟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考核机制,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审查集团及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正副总经理、集团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集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成员总数应为单数,成员名单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公布。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员工组成)。
【人员组成图示】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一)建立及完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包括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二)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薪酬政策及薪酬管理制度等;(三)审查集团及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监督及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以确定其年度薪酬水平;(四)负责对薪酬制度及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指标、薪酬政策的合理性、适应性进行考察,并适时作必要的调整;(五)指导、督促各子公司开展全员指标考核和薪酬改革;(六)承办其它薪酬与考核相关事宜。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计划及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职责: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工作组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绩效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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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相关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根据其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提名委员会从独立董事中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收集与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核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三)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报告,并进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传真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决策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