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几种
丧失继承权典型案例

丧失继承权典型案例丧失继承权是指在个人或家族财富传承中,某些情况下继承人无法享有应有的继承权益。
下面是10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丧失继承权的不同情形。
1. 未婚夫/未婚妻丧失继承权:法律通常将继承权授予法定亲属,而未婚夫或未婚妻不在法定亲属范围内。
当一方去世时,另一方无法继承财产。
2. 未成年子女丧失继承权:未成年子女通常需要监护人代理他们的继承权。
但如果监护人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子女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3. 犯罪行为导致的继承权丧失:如果继承人犯有重大犯罪行为,法院可能剥夺其继承权。
例如,杀害遗产人的继承人可能会被剥夺继承权。
4. 放弃继承权导致的丧失:继承人可以通过正式的文件放弃继承权。
一旦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将失去对财产的权益。
5. 遗嘱或信托中的限制导致的继承权丧失:遗嘱或信托文件中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如限制继承人的年龄、婚姻状况、行为等。
如果继承人不符合这些限制,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6. 负债导致的继承权丧失:在某些情况下,遗产人的负债可能超过其财产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会因为负债而丧失继承权。
7. 同居伴侣丧失继承权:在某些国家或州,法律不承认同居伴侣的继承权。
因此,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伴侣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8. 不被承认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不被法律承认为合法子女,例如非婚生子女或被遗弃的子女。
这些子女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9. 财产转移导致的继承权丧失:遗产人在去世前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可能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例如,将房产转移至信托,继承人可能无法继承该房产。
10. 长期无联系导致的继承权丧失:如果继承人长期没有与遗产人联系,法院可能认定其已放弃继承权。
这通常发生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需要主动联系法院来主张继承权。
这些案例展示了丧失继承权的不同情形。
了解这些情况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规划财产传承,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哪些财产可以被继承?A. 个人财产B. 家庭共有财产C. 公司财产D. 国家财产答案:A2. 继承权的丧失主要有哪些情形?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B. 故意伤害被继承人C. 遗弃被继承人D. 以上都是答案:D3.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A. 配偶、子女、父母B. 父母、配偶、子女C. 子女、配偶、父母D. 子女、父母、配偶答案:A4.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是什么?A.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B. 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C.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无关D.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同时进行5. 遗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A. 平均分配B. 按遗嘱分配C. 按法定顺序分配D. 按继承人的需要分配答案:A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继承权可以转让给他人。
(错)2. 未成年人也有继承权。
(对)3. 遗嘱可以口头形式设立。
(错)4.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份额可以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
(对)5. 遗产在分割前,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
(错)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 请简述遗产的定义及其范围。
答案: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
2. 请说明遗嘱的形式有哪些?答案: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
其中书面遗嘱是最常见且法律效力最强的形式。
3. 请解释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答案: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和份额继承遗产的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的方式。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5分)张三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遗嘱中指定其儿子张小继承房产,女儿张小花继承存款。
张三的配偶李四对遗嘱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
问题:请分析遗嘱的效力及李四的权利。
家庭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家庭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有哪些家庭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一对老夫妇有二儿二女四个子女。
老太太去世后,四个子女瞒着老父亲商量并签订一个协议,协议约定:三儿子和老父亲一起生活并照顾其生活起居,其他子女就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不久老父亲去世。
其他子女以老三没有直接照顾老父亲为由提起诉讼(老三只是请了一个保姆为老父亲做饭并没有和老父亲共同生活),要求分割老父亲留下的房产。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老三获胜,取得父亲的房产。
现在其他三个子女不服,仍欲提起申诉。
实际上此案中其他三个子女能否按法定继承来进行遗产分割取决于以下几个问题的解决:四个子女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法定继承权能否因为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协议而消灭?解答:(1)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换句话说,继承权的取得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的规定,另一种是遗嘱的指定。
继承权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的民事权利。
继承权有以下两种相互联系而又不同的含义:一、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例如,女女与父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继承权就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这种含义的继承权并不是继承人实际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可能性。
正因为如此,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被称为一种期待权。
只是一种资格,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
它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一定的身份关系而赋予的,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
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继承人在继承法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它是于继承开始后由客观意义继承权转化而来的,是继承人可以现实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而是一种既得权。
它是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可以放弃。
明白了这两个概念之后,我们再来看案例中四个法定继承人协议,这个协议是在继承开始前,三个子女和老三约定放弃继承权,所以约定的是放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继承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A. 被继承人死亡时B. 被继承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C. 被继承人失踪时D. 被继承人离婚时答案:A2. 继承人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A. 法定顺序B. 遗嘱顺序C. 协商顺序D. 抽签顺序答案:A3. 遗嘱的形式有哪些?A. 口头遗嘱B. 书面遗嘱C. 录音遗嘱D. 所有以上答案:B4. 以下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A. 配偶B. 子女C. 父母D. 所有以上答案:D5.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A. 书面形式B. 口头形式C. 公证形式D. 无需任何形式答案:A二、判断题1. 遗嘱可以由他人代写。
()答案:错误。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除非遗嘱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书写,可以委托他人代写,并由遗嘱人亲自签名。
2. 法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答案:正确。
3. 遗嘱人可以指定非亲属作为遗嘱继承人。
()答案:正确。
4. 继承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答案:错误。
继承权的行使是有时效的,一般为两年。
5. 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答案:正确。
三、简答题1. 请简述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其死后财产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而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遗产。
2. 请列举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
答案: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生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其侄子李四。
张三去世后,其儿子张小发现遗嘱,但认为遗嘱不公平,拒绝承认遗嘱的效力。
请问张小是否有权拒绝承认遗嘱的效力?答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具有法律效力。
张小作为法定继承人,不能因为认为遗嘱不公平而拒绝承认遗嘱的效力。
2021民法学-继承法(精选试题)

民法学-继承法1、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区分共有财产与遗产的范围。
()2、继承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3、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默示。
()4、有效的遗嘱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有效力。
()5、遗赠的标的是遗赠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6、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7、遗嘱不得采取口头方式。
()8、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同样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9、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行为。
()10、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均不适用于法定继承。
()11、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限于三代。
()12、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13、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
()14、公民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得继承。
()15、遗产不包括职工因工伤致残发给的抚恤费。
()16、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17、继承权的实现以订立遗嘱为前提。
()18、老张去世时留下遗产8万元,在遗嘱中指定其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3万元,不再继承其他财产,其妻、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2万元,其侄接受遗赠1万元。
遗产分割后发现老张生前欠债3万元尚未清偿。
该债务应()A.由其妻、其子负责清偿B.由其妻、其子、其女,其侄负责清偿C.由其女、其侄负责清偿D.判决由其女单独清19、下列属于遗产的是()A.被继承人生前承典的房屋B.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后购买的房屋的一半C.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土地D.因被继承人死亡可得的抚恤金20、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
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
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
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
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C.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21、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
婚姻家庭继承法继承法解释

婚姻家庭继承法-继承法解释《继承法及解释》一、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有下列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纠纷诉讼期限为知道或应知道2年,但继承开始超过20年不得再起诉。
四、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五、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八、相互继承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推定为:1、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3、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无继承发生。
九、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没有抵触的,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的,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十、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一、继承权纠纷在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十二、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反之,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十三、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典型案例

丧失继承权典型案例丧失继承权是指在法律上被剥夺了继承他人财产的权利。
以下是十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况下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 犯罪行为导致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因为犯罪行为被判刑或处罚,法律可能规定他们丧失继承权。
例如,某人因杀人罪被判刑,他将丧失继承被害人的权利。
2. 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以便将财产留给其他人。
放弃继承权通常需要书面文件或遗嘱。
3. 重婚或无婚姻关系: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如果继承人有多个婚姻关系或根本没有婚姻关系,他们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例如,某人同时与两个不同的人结婚,法律可能规定他们丧失继承双方的权利。
4. 不孝行为导致丧失继承权: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果继承人对父母不孝,他们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不孝行为可以包括虐待父母、拒绝照顾他们或无理取闹。
5. 财产转移: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会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以避免继承税或债务。
如果这种转移被法律视为绕过继承权的手段,继承人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6. 离婚导致丧失继承权: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如果继承人离婚,他们可能会丧失与前配偶的继承权。
这是为了保护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公正。
7. 未满法定年龄: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未满法定年龄的人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法律认为他们不足以管理或继承财产。
8. 没有合法子女: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果继承人没有合法的子女,他们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法律鼓励继承人将财产留给下一代。
9. 未能遵守遗嘱要求:如果继承人在遗嘱中规定了特定条件或要求,但未能遵守,他们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例如,如果遗嘱要求继承人完成大学学业,但他们未能达到这个要求,他们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10. 民族歧视: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存在民族歧视,继承人可能会因为其民族身份而被剥夺继承权。
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公平地对待某些继承人,违反了平等权利原则。
以上是十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况下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在保护继承权的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继承权,是继承⼈依法取得被继承⼈遗产的权利。
⼀般来说继承⼈依法取得的财产,在去世后会被合法继承,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呢?2022年颁布的《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跟店铺⼩编⼀起来了解看看吧!⼀、民法典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故意杀害被继承⼈。
⾸先,在主观上,继承⼈存在杀⼈的故意,不包括过失杀⼈。
在犯罪动机上,不以继承⼈为了取得被继承⼈的遗产为前提。
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
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为,只要继承⼈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的犯罪⾏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是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
⾸先,主观上,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的⽣命;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为,不论犯罪⾏为是否既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
只要是遗弃被继承⼈,不论是否严重,即失去继承权;对于虐待被继承⼈,则要求情节严重。
⾄于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为的时间、⼿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判断。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为侵占了被继承⼈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活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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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几种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属于正当防卫的除外;(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四)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
▲一、法定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几种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属于正当防卫的除外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虽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为,但不以剥夺其生命为目的,则尚不能构成杀害行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中之一人或数人出于争夺遗产之动机而故意杀害与其居于同一
顺序之其他继承人或先于其继承顺序之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
所谓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
虐待以情节严重为丧失继承权之要件,而情节是否严重,
应以客观情况决定,即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不得基于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因虐待行为从客观情况来看为情节严重,而被继承人不以之为严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继承;而如果客观上本不严重,而被继承人却以之为严重,剥夺其继承权,则特留分制度即无意义。
故如以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为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则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无异于形同虚设,也非保护继承人之道。
(四)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
继承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妨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行为,严重侵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
▲二、丧失继承权有什么后果
继承权丧失对丧失继承权者本人的效力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事实有于继承开始前发生者,也有于继承开始后发生者,倘若于继承开始前发生丧失继承权之事由,根据当然失权主义自然于该失权事实发生时继承人即丧失继承权。
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在法院刑事判决未确定前,继承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确定,但继承业已开始;又如继承人伪造、变造、篡改遗嘱等行为的有无及程度,继承人
间产生争执时,仍须等待法院的判决。
于此情形,继承权丧失的效力,究竟从判决确定时发生,抑或溯及于继承开始时发生?对此,我国有学者认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无论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还是继承开始后,均应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笔者赞同此种观点,通常情况下,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以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为多见,但也有于继承开始后发生者诸如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或销毁遗嘱,于此情形,因丧失继承权者本不得享有继承权,从而应溯及于继承开始时丧失继承权,此系将于继承开始后丧失继承权之人视为于继承开始时即已丧失继承权,自始非为继承人。
此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仅针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丧失其继承权,仍不妨碍其为其他被继承人之继承人。
换言之,丧失继承权并非全然剥夺其继承能力,而是仅对于某一被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之情事者,对该特定的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对其他人另外享有的继承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例如,甲故意杀害其父,则甲对其父丧失继承权,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其对甲母、妻子、子女等享有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与继承权的放弃,虽然最终发生的效果都是差不多的,但实际性质不一样,丧失继承权可以说是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被剥夺了继承权,当然此时被剥夺的仅仅是这
个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所有的继承权都会被剥夺,这点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