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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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

二、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预算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出不超过预算或者经调整的预算。

4、政府采购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5、政府采购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或者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

6、政府采购应当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7、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政府采购应当保护国家安全。

9、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10、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11、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的要求。

12、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3、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

14、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国家竞争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15、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战略的需要。

16、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要求。

17、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18、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19、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河南省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电商管理及商品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的网上采购交易平台。

网上商城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电子商务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日常零星商品在线选购。

第四条河南省财政厅确定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负责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五条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网上商城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商品及价格管理第七条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河南省财政厅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网上商城商品库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生产厂商、电商等共同维护。

商品库商品信息应根据国家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由入围电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维护,但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电子商务平台官网报价。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商品的价格应符合《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章电商准入管理第十二条网上商城实行电商承诺准入制。

符合准入条件并承诺遵守准入规则的电商可申请加入网上商城。

(电商准入条件和规则见附件)。

第十三条河南省财政厅依据准入规则审核电商申请材料。

审核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准入规则的,审核通过;(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准入规则的,不予审核通过;(三)电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方式决定与执行、项目技术参数需求确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项目需求确定与评标定标、签订审核合同、采购经办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条贵州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指导、监督采购责任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采购各处室(单位)职责(一)结合实际提交各处室(单位)采购需求;(二)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技术要求,配合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编写招标(采购)文件;(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一)对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市场调研、采购方式选择等前期工作进行监督;(二)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政府采购进行财务审计;(四)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豫财购[2012]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购【2012】1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提升基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县级财政部门作为基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为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但是,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仍然存在“管采不分”、监管弱化、制度缺失、操作不规范、范围规模小等问题,改革整体仍处于初级阶段。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受县级市场小、资源少等客观原因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采购意识差、管理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的。

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做不好,不仅影响全省政府采购改革的进程,影响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且会影响政府采购在基层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深化县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认识,加强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要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的职能分开,禁止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县级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履行集中采购职能。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采购管理最首要的职能,就是要实现对整个企业的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下文为大家提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政府采购是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为加强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中心领导、财务处、办公室、部、行政服务部及纪检监察的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指导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二)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过程。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二)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方式;(三)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四)组织和参与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六)编报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家具、汽车等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网络技术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类设备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行政服务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公用设备(空调等)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其它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项目中涉及技术服务的委托业务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限额的,由本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财务处商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文号:财政部令第102号发布日期:2020-01-2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与计划 管理系统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与计划 管理系统

4、采购数量:采购数量与计量单位相对应, 如果采购合同与系统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 要换算成一致后,重新计算采购数量。
5、重点指标:主要统计当前国家重点关注的 国计民生项目的采购情况,主要包括,小学 免费教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财政补贴 农民购置机具、救灾物资等。 (非必填项)
预算内
财政性资金 6、采购预算: 其他资金 预算外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属于不同的集中采购组织形 式,在实际采购当中,如果是通过以上三种形式进行采购的, 在组织形式的第二个勾选框进行勾选。
B、部门集中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中应当实行部门采购的有特殊要求的采 购项目执行情况。即目录第二部分,本 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C、分散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之上采购 项目的执行情况。
6、公务车辆的统一保险,由于属于集中采购
目录范围内,由集中采购机构录入,由于录 入信息量较大,建议采购人为委托单位,如 市本级以宁德市财政局作为统一的采购人进 行录入
由于2010年我市采购目录进行了调整,部分
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纳入至本部门有特殊需 求的目录内,该部分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因此,县级采购办需要汇总本级集中采购机 构和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人的数据。
4、采购方式:(9种)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采 购方式是指按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 购项目,经审批后转为其他采购方式。(连续2次 公开招标失败)
5、组织形式:按照省级以上(含省级)人 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填列。 A、集中采购,凡属于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执行情况, 无论由谁组织实施,均在此列反映。即省级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部分,通用的政府采 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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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统计局及有关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普查中心、计算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统计科学研究所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会议、印刷出版、汽车维修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一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十二条省统计局设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由主管办公室(财基处)的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办公室(财基处)等人员组成,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统计局办公室是省统计局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省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汇总、编报省统计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三)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牵头组成采购工作小组,完成省统计局统一安排的政府采购计划,同时指导和监督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在政策执行和制度管理方面负责与省财政厅联系。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所在处(室)或单位即采购单位,主要职责
是:
(一)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二)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手续的报批。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工作小组由采购单位分管局长、采购单位、监察室和办公室(财基处)等人员组成,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项目的政府采购。

(二)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资金的审批及报销。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厅文件和办公室(财基处)的要求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涉及到固定资产采购的,需由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办公室(财基处),经办公室(财基处)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

第十七条办公室(财基处)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制定省统计局政府采购计划,并下达给各采购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报办公室(财基处)。

第十九条办公室(财基处)负责通过河南省财政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方式,并及时将财政厅批复的结果反馈给各采购单位。

第二十条各采购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方式组成采购工作小组实施采购。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由采购工作小组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并在指定媒体发布,派人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签订合同;采购单位负责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项目验收、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等工作。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组成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签订合同;采购单位负责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项目验收、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等工作。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工作小组派人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签订合同;采购单位负责制作谈判用资料、合同草案、项目验收、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等工作。

(四)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工作小组派人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经与供应商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签订合同;采购单位负责制作询价用资料、合同草案、项目验收、中标供应商合同履行等工作。

(五)属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自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工作小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二十二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谁组织实施采购,谁负责归档保存。

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和政府采购人员,应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要指派专人实施监察。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单位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省统计局政府采购活动中,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项目采购有关资料的,包括政府采购审批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发票等;
(三)列入直接支付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四)未列入统计局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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