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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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标准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标准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标准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医疗水平、服务质量和患者的就医体验。

为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我国对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本文将就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医院的规划建设提供参考。

首先,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要求医院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

医院建筑布局应符合医疗卫生设施的功能要求,包括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行政办公楼等。

同时,医院建筑设计应符合防火、防震、防汛等相关安全标准,保障医院内部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其次,医疗设备是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重要支撑,医院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包括影像诊断设备、手术设备、检验设备等。

医院应根据科室功能和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设备,确保医疗服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再次,医院的人员配备也是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

医院应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配备齐全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医院应根据服务规模和科室设置合理确定各类医务人员的数量和比例,确保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

此外,医院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也是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建设的重点。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服务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服务态度和医疗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和就医体验。

最后,医院的信息化建设也是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包括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电子病历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患者就医需求。

综上所述,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涉及医院的规划设计、医疗设备、人员配备、管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

医院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综合医院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城市医疗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应该包括医疗设施、医疗设备、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医院能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医疗服务。

首先,医疗设施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础。

医院的建筑结构、布局设计、卫生条件等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医院建筑应该注重环境卫生,保证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医院的布局设计也需要考虑到患者就医的便利性和医疗流程的顺畅性。

其次,医疗设备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

综合医院应该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影像诊断设备、手术设备、检验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选用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医疗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另外,人员配置也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关键环节。

医院需要拥有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他们应该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除此之外,医院的管理制度也是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院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医院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引导医疗机构按照标准建设和管理综合医院。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院建设和运营符合标准要求。

专业人士应该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指导。

总之,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的标准体系,才能够确保医院能够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xx年版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xx年版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xx年版最新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xx年版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24年版)

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24年版)

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24年版)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24年版)1. 引言本标准旨在为一级综合医院的建设、管理、运营提供全面的指导,确保医院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级综合医院,以及现有医院的基础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等方面的改进。

2. 医院规模与布局2.1 医院规模一级综合医院应具备一定的规模,以满足周边居民的医疗需求。

建议医院床位数在100-500张之间,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之间。

2.2 医院布局医院应合理规划布局,分为门诊区、住院区、行政区、后勤区等,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高效运作。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急救中心、感染疾病科、康复科等,以应对不同病种的诊疗需求。

3. 医疗设施与设备3.1 医疗设施一级综合医院应具备基本的医疗设施,包括门诊大楼、住院大楼、医技大楼等,以及必要的停车设施。

3.2 医疗设备医院应配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如心电图机、超声波仪、X光机、CT机、呼吸机、手术床等,以满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需求。

4. 专业技术与人员4.1 专业技术一级综合医院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包括内、外、妇、儿、眼、耳鼻喉、口腔、康复等学科,确保能够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4.2 人员配置医院应配备相应的医疗、护理、药学、行政和后勤人员,确保医院正常运营。

其中,医疗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5. 管理与服务5.1 管理体系一级综合医院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院感控制等,确保医院规范运行。

5.2 医疗服务医院应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包括预约挂号、就诊、检查、治疗、住院、医保等环节。

同时,应注重患者体验,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和服务。

6. 科研与教育一级综合医院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同时,应承担医学教育任务,培养医学人才。

7. 信息化建设一级综合医院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一家综合医院的基本建设标准

一家综合医院的基本建设标准

建设一家一级、二级、三级综合医院的基本建设标准(参考)基本原则:凡是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总数都应大于等于20张。

一级综合医院的基本标准一、床位数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到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设置:至少应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等;(二)医技科室设置:至少应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等。

三、人员配置:(一)每张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 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 2条床单 2条枕芯 2个枕套 4个床头柜 1个暖水瓶 1个面盆 2个痰盂或痰杯 1个病员服 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医院建筑设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提升医院形象而制定的一项标准。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

一、总则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医疗设施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医院建筑设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提升医院形象,确保医院建筑满足功能需求、安全需求和病人需求。

二、建筑布局1.医院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进行布局,包括门诊部、急诊科、住院楼、手术楼、医技楼、行政楼等功能区域,并要合理划分区域界限。

2.运营效益和人员流动性应是布局考虑的因素,以便能更好地满足病人和医护人员的需求。

三、建筑设计1.医院建筑设计应考虑人们的感知需求,确保医院建筑外观大方得体、干净整洁,并能提供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2.建筑结构应符合耐火、耐震的要求,确保医院在突发情况下的安全。

3.医院应提供适当的楼梯和出口,以保证人员疏散的畅通和安全。

四、各功能区域的设计要点1.门诊部:门诊部应根据不同科室的需要进行设计,包括候诊区、诊室、检验室等。

候诊区应提供舒适的座位和良好的通风设施。

2.急诊科:急诊科应紧靠门诊部设计,急诊室应根据不同急诊医疗活动进行划分。

3.住院楼:住院楼应提供宽敞明亮的病房,每个病房应配备足够的病床、卫生间和储物柜。

同时,要有足够的护士站和医护人员工作区域。

4.手术楼:手术楼应提供洁净室和无菌室,并配备先进的手术设备和设施。

5.医技楼:医技楼应根据不同医技科室的需求进行设计,包括放射科、超声科、病理科等。

放射科和核医学科应具备防护设施,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6.行政楼:行政楼应提供办公区和会议室等,同时考虑到医院形象的展示,提供前台接待区和展示墙。

五、绿化和环保要求1.医院应进行绿化,提供舒适的环境和休闲空间,同时具备遮阳和缓冲扬尘的作用。

2.医院应推广环保措施,如太阳能热水器和LED照明灯具,以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通风和空调要求医院应提供清洁、新鲜和适宜的室内空气。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医疗设备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de)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de)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de)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de)重要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综合医院(de)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de)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de)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第五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de)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de)同时,注重改善患者(de)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de)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de)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第六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de)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de)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第八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综合医院(de)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de)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de)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de)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de)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一条综合医院(de)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第十二条综合医院(de)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de)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de)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等.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de)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医院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de)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de)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六条综合医院(de)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de)特殊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de)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十七条综合医院(de)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二、应急救援路线合理,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de)前提下,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de)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五、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六、设置传染病门诊(de)综合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七、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医护人员(de)康复、活动场地.八、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第十八条综合医院(de)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第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 1.0 ~1.5.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第二十条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de)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de)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de)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de)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de)规定.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七项用房建筑面积中所占(de)比例宜符合表2(de)规定.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de)比例(%)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de)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de)实际需要调整.第二十三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de)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表3(de)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表3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de)大型医疗设备,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5m2(de)标准增加预防保健用房(de)建筑面积.第二十五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de)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de)70%为基数,按每人50m2(de)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开展动物实验研究(de)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de)动物实验室.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de)综合医院,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m2增加相应(de)实验用房;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de)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第二十六条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de)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4(de)规定.表4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注:学生(de)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de)临床教学班或实习(de)人数确定第二十七条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de)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de)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个(de)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de)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平方米/人(de)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第二十八条综合医院图书馆按照编制内职工2m2/人(de)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内活动用房按照编制内职工1m2/人(de)标准增加建筑面积.院内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 m2/床(de)标准增加建筑面积.第二十九条综合医院停车(de)数量和停车设施(de)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de)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de)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de),应按有关规范增加相应(de)建筑面积.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de)原则,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de)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de)诊疗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de)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de)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de)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de)灵活性和改造(de)可能性.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de),应设有相应(de)防护设施.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de)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三层以上医疗用房电梯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电梯.第三十五条综合医院(de)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de)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综合医院(de)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de)相关标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de)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de)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七条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和婴儿整理台等.第三十八条门急诊、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护人员休息区等,注重人文关怀,为医务人员提供必须保障.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de)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用坚固、环保、安全(de)材料,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de)材料和有尖锐棱角(de)家具,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二、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修.三、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de)材料;有推床(车)通过(de)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四、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洗(de)材料;检验科、血库、病理科等用房(de)地面用材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防尘、防静电.五、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de)面层,相关(de)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de)材料.六、厕所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玷污、易清洁(de)建筑配件,洗手池和便器宜采用非手动开关.男女卫生间(de)便器设置比例应小于或等于1:2.儿科等区域卫生间应设置儿童卫生间或儿童专用洁具等.门诊区域应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七、儿童诊疗区域(de)门窗、家具和楼地面等应采取必要(de)安全保护措施.八、检查、治疗用房应满足使用人群(de)隐私要求,注意开门方向,宜设闭门器.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风.第四十条综合医院(de)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根据需要设置设备层.设备层及主要管道沟应考虑设备系统及干管维修和通风,并采取防水措施.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de)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有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de)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确保医院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在室内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de)标识系统.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绿化植物配置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de)围栏.第六章医疗设备第四十五条一般医疗设备(de)配置,应根据医院(de)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诊断、疾病预防、康复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de)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大型医用设备(de)配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充分兼顾技术(de)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促进区域卫生资源共享.第七章相关指标第四十七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de)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业务用房(de)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新建普通办公楼单方造价(de)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de)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第四十八条综合医院(de)人员编制,应按有关编制规定并结合医院(de)实际需要确定.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de)经济评价与后评估,应按国家现行(de)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与后评估(de)方法与参数(de)规定执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de)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de)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de)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de)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de),采用“可”.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de)写法为“应符合……(de)有关规定”或“应按照……执行”.。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0-2024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0-2024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0-202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0-202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标110-2024》)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国综合医院发展现状和需求,以及医疗技术的发展趋势而制定的建设标准。

下面将对《建标110-2024》的主要内容进行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综合医院是指集诊断、治疗、康复、护理、预防、教学、科研等功能于一体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区域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

第二章建筑与设施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和医疗机构建筑规范,确保对患者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第五条综合医院应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包括诊断设备、手术设备、康复设备等,以满足各项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住院部应设有适当数量的病房,每个病房应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医疗设备,以确保患者的住院体验。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七条综合医院应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包括基层医疗服务、中层医疗服务和高层医疗服务,形成完整的医疗服务网络。

第八条综合医院应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综合医院应具备教学和科研功能,吸纳和培养医学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

第四章医疗管理第十条综合医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临床路径、质控体系、药品管理、医疗信息系统等。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医疗服务的发展。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应加强对医疗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环境与安全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病原体和医疗废物的处理,保障医疗环境的清洁和无菌。

第十四条综合医院应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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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900床、1000 床九种。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床)表1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床面积指标8083868890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 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部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急诊部3门诊部15住院部39医技科室27保障系统8行政管理4院内生活4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配置。

第十九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平方米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学生)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学生)表3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面积指标8~104 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表4项目名称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磁共振成像装置(MRI)310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300 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60 X线造影(导管)机310血液透析室(10床)400体外震波碎石机室120洁净病房(4床)300高压氧舱小型(1~2人)170中型(8~12人)400大型(18~20人)600直线加速器470核医学(含ECT)600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230钴60 治疗机710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制剂室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 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床)表5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床用地指标117115113111109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平方米//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平方米,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平方米,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

综合医院建筑的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综合医院的门急诊、病房、重诊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八条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综合医院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五条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医疗设备第四十六条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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