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县级医院建设规模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9)第六章医疗设备 (12)第七章相关指标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综合医院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城市医疗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综合医院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应该包括医疗设施、医疗设备、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医院能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医疗服务。
首先,医疗设施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础。
医院的建筑结构、布局设计、卫生条件等都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医院建筑应该注重环境卫生,保证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医院的布局设计也需要考虑到患者就医的便利性和医疗流程的顺畅性。
其次,医疗设备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保障。
综合医院应该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影像诊断设备、手术设备、检验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选用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医疗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另外,人员配置也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关键环节。
医院需要拥有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他们应该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除此之外,医院的管理制度也是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院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医院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引导医疗机构按照标准建设和管理综合医院。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院建设和运营符合标准要求。
专业人士应该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指导。
总之,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的标准体系,才能够确保医院能够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xx年版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xx年版最新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xx年版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24年版)

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24年版)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24年版)1. 引言本标准旨在为一级综合医院的建设、管理、运营提供全面的指导,确保医院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级综合医院,以及现有医院的基础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等方面的改进。
2. 医院规模与布局2.1 医院规模一级综合医院应具备一定的规模,以满足周边居民的医疗需求。
建议医院床位数在100-500张之间,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之间。
2.2 医院布局医院应合理规划布局,分为门诊区、住院区、行政区、后勤区等,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高效运作。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急救中心、感染疾病科、康复科等,以应对不同病种的诊疗需求。
3. 医疗设施与设备3.1 医疗设施一级综合医院应具备基本的医疗设施,包括门诊大楼、住院大楼、医技大楼等,以及必要的停车设施。
3.2 医疗设备医院应配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如心电图机、超声波仪、X光机、CT机、呼吸机、手术床等,以满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需求。
4. 专业技术与人员4.1 专业技术一级综合医院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包括内、外、妇、儿、眼、耳鼻喉、口腔、康复等学科,确保能够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4.2 人员配置医院应配备相应的医疗、护理、药学、行政和后勤人员,确保医院正常运营。
其中,医疗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5. 管理与服务5.1 管理体系一级综合医院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院感控制等,确保医院规范运行。
5.2 医疗服务医院应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包括预约挂号、就诊、检查、治疗、住院、医保等环节。
同时,应注重患者体验,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和服务。
6. 科研与教育一级综合医院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同时,应承担医学教育任务,培养医学人才。
7. 信息化建设一级综合医院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4年版)任务分解.pptx

(五)医院针对医务人员开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患沟通等培训,相关医务人员能够知晓并遵循。(责任部 门:医疗管理工作组、护理管理工作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组)
七、投诉管理
(一)实行《医院投诉管理方法(试行)》,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特地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 医务人员投诉,刚好处理并答复投诉人。(责任部门:医疗管理工作组、护理管理工作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组、 后勤管理工作组)
四、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限制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正确配置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为执行手卫生供应必需的保 障与有效的监管措施。(责任部门:院感管理工作组、后勤管理工作组)
(二)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循手卫生相关要求。
(责任部门:院感管理工作组;执行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
(六)严格限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责任部门:院办)
三、担当政府指令性任务
(一)依据政府指令担当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安排,有实施方 案,专人负责(责任部n:发展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担当传染病的 发觉、报告、救治、预防等任务(责任部门:预保科;执行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
(二)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同时公布上级部门投诉电话。(责任部门:行政管 理工作组)建立健全投诉档案,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责任部门:医疗管理工作组、护理管理工作组、医疗服务管 理工作组、后勤管理工作组)
(三)依据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责任部门:全院各科室)
(四)对全体员工进行纠纷防范及处理的特地培训。(责任部门:医疗管理工作组、护理管理工作组、医疗服 务管理工作组)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完整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完整版)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民共和国卫⽣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试⾏)主编单位:上海市民⽤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民共和国卫⽣部试⾏⽇期:1989年4⽉1⽇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8) 建标字第 263 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部(83)城设字第154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民⽤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1989年4⽉1⽇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建筑设计院。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民共和国卫⽣部1988年10⽉4⽇第⼀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使⽤功能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设置包括⼤内科、⼤外科等三科以上;⼆、设置门诊和服务24⼩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
第1.0.5条兼供残疾⼈使⽤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章基地和总平⾯第⼀节基地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交通⽅便,宜⾯临两条城市道路;⼆、便于利⽤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产和贮存区;并远离⾼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童活动密集场所。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二、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 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 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 定。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 教学设施。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 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 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 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案例1按200张床考虑,案例2按700张床考虑
案例2:武威市人民医院新建门诊大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复 的).docx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 设计任务书执行。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学 习 课 件
一、适用范围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 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 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 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如《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 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案例1:天祝藏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终稿.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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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发布,床均面积110平方米,增加教学科研用房内容 2. 解读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与2018年征求意见稿内容对比 3. 实例解析 | 按新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医院项目建筑面积如何测算? 2021年8月21日-23日,第二十二届全国医院建设大会暨国际医院建设、装备及管理展览会将再次启航。 作为医院建设领域年度盛会,本届大会立足于引领医院高质量发展趋势,全面解读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设置了体制创新版块,涵盖全国大型医院可持续发 展院长高峰论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发展专题论坛、“十四五”时期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与建设创新综合论坛及党建指引下的现代医院建设发展论坛等,完 整呈现美好医院建设知识体系,引领“十四五”医院建设风向。 诚邀全国各相关机构同仁共襄本届年度盛会,共同为中国医院高质量建设发展擘画美好未来!
2021年4月20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正式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同时废止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10-2021) 7月 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0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正式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 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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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年版最新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相关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
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医院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六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
二、应急救援路线合理,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
六、设置传染病门诊的综合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七、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医护人员的康复、活动场地。
八、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1.0 ~1.5。
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
第二十条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
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5m2的标准增加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50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动物实验室。
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m2增加相应的实验用房;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六条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注:学生的数量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二十七条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的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第二十八条综合医院图书馆按照编制内职工2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内活动用房按照编制内职工1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院内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 m2/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综合医院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的诊疗环境。
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
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住院楼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
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
三层以上医疗用房电梯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电梯。
第三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七条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和婴儿整理台等。
第三十八条门急诊、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护人员休息区等,注重人文关怀,为医务人员提供必须保障。
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用坚固、环保、安全的材料,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和有尖锐棱角的家具,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
二、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修。
三、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四、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检验科、血库、病理科等用房的地面用材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防尘、防静电。
五、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六、厕所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玷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洗手池和便器宜采用非手动开关。
男女卫生间的便器设置比例应小于或等于1:2。
儿科等区域卫生间应设置儿童卫生间或儿童专用洁具等。
门诊区域应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
七、儿童诊疗区域的门窗、家具和楼地面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检查、治疗用房应满足使用人群的隐私要求,注意开门方向,宜设闭门器。
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风。
第四十条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根据需要设置设备层。
设备层及主要管道沟应考虑设备系统及干管维修和通风,并采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有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
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确保医院数据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在室内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绿化植物配置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不应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医疗设备第四十五条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诊断、疾病预防、康复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促进区域卫生资源共享。
第七章相关指标第四十七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业务用房的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新建普通办公楼单方造价的1.5-2倍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八条综合医院的人员编制,应按有关编制规定并结合医院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与后评估,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与后评估的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