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土地管理法》将做全面修改

收近年 来土地管理 改革 实践和 制度创新成 果的基础上 ,做好 《 土地 管理 法 》全
面 修 改 准 备 将 统 筹 开 展 重 点研 究 :一 是 全 面 加 强 土 地 权 利 体 系研 究 。二 是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部 署 ,加 紧 开展 不 动 产统 一 登 记 制 度 研 究 。 三 是要 继 续 深入 征 地 制 度 改 革 研 究 , 完善 对 被 征 地 农 民合 理 、 规 范 、 多元 保 障机 制 . .四是 要 更 加 突 出城 乡统 一 的 土地 市场 建 设 研 究 。
考 试 招 生制 度 改革 总体 方 案2 0 1 4 年 发 布
教 育部有关 负责人 最近表 示 :关于考试招 生制度 改革 ,2 0 1 4 年上半 年发布 总体方 案及 高考 改革等各领域 的改革 实施 意见 . 有 条件的 省份 开始综合 改革试
点或 专项改革试点 。2 【 1 1 7 # - 总 结 成 效 和 经 验 ,推 广 实施 。2 ( ) 2 ( ) 年 基 本 形 成 新 的
年在5 个省分别创建4 ~5 个高毒农 药定点经营示范县 ,每 个县确定2 ( 】 个左右示范 门店 ,同时在 1 0 个省 实施低毒 生物农 药补 贴试点 ,示 范带动 高毒农 药定点经营
全面开展 ,引导农 民减 少高毒 农 药使 用。经过3 ~5 年 的努 力 ,基本建 立起 规 范
化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低毒低残 留农药使 用补贴政策
体 系,让投诉 的群 众在 网上 可以查询 、跟踪 、监 督 、评价 整个事项 办理 的全过
程
《 畜禽规模 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施行
《畜禽规 模 养殖 污染防 治条例 》 ( 以下 简称 《 条例 》 )经 国务 院常 务会 议通过 ,自2 0 1 4 年1 月1 日起 施行 一《 条例 》要求 ,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 区应 当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新《土地管理法》对比修订前的旧《土地管理法》在一些关键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下面将详细对比新旧两个版本的土地管理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次修订的影响。
一、土地管理目标的明确旧《土地管理法》中并未明确土地的管理目标,而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管理的目标是实施最严格的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这一修订体现了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框架中。
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一定限制,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抵押。
而新《土地管理法》取消了这一限制,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转让、抵押。
这一修订有助于发展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土地征收和补偿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相对模糊,导致一些农民在土地被征收时权益得不到保障。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应充分征收补偿,提高农民的经济利益,并规定了征收时应当听取农民的意见。
这一修订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纠纷的发生。
四、土地整治和保护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整治和保护的规定较为简单,对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处罚不足。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对恶意破坏土壤、水体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一修订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五、土地监管和公众参与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监管和公众参与的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具体操作指南。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对土地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土地管理的方式和途径。
这一修订将加强土地管理的监督,提高公众对土地管理的参与度,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新《土地管理法》和旧《土地管理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实用版】目录1.土地管理法的历史修订2.土地管理法的目的和意义3.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4.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影响正文2023 年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自 1986 年通过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2023 年的土地管理法全文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管理法的历史修订土地管理法于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随后在 1988 年、1998 年、2004 年和 2019 年进行了多次修订。
这些修订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管理法的目的和意义土地管理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管理法对于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耕地、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三、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土地管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指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土地的用途管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明确了各类土地的用途,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制度,保障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土地的划拨和出让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划拨和出让制度,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5.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统计等方面的规定。
四、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影响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对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的土地征收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的土地征收制度陈文桐(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辽宁沈阳110032)【摘要】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阶段,征地是必然趋势。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关于土地征地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更加明确地界定了公共利益,对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也作出了更符合国情的规定,并对保证后备耕地质量加数量有了新的规定,这些变化对新时代国家和地方整体经济发展大有益处。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扌卜偿后备耕地资源[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7829(2020)06-059-0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地面积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征地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激化。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反映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其中关于土地征收的条款有较大程度的修改和完善,如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一、明确了“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为了国家整体经济建设布局的需要。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次界定了“公共利益”,但并不具体,实践操作性也不强,最终导致相关条款无法起到有效地约束征收权的作用。
依据宪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接■上页)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工作时,对于自然资源的定义相对模糊,导致工作过程中出现漏洞,引起权属纠纷。
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自然资源的定义,即在一定时间和技术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总称。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的最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近日,网络媒体新闻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新解读和实时评论可谓百家争鸣、汗牛充栋、不一而足。
笔者也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一些“重大突破”其实在理论界早有共识,一些网络风云人物也在论坛发表过相关论调,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国家之前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与实践,多数还写进了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可谓水到渠成。
第一个“意料之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规定了入市条件(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土地权能(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广东、安徽等地已有十多年探索试验,实践基础扎实,上述修改规定也与《意见》和《细则》的表述基本一致,当属“意料之中”。
但法律修改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将释放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产潜力,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第二个“意料之中”:积极稳妥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1986年6月2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这次会议于本月17日、18日分组对《土地管理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委员们在上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改得比较切合实际,体现了从严管理土地的精神。
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写进土地管理法。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二、有些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节约用地。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的规定。
三、有的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强调保护耕地,并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一条中增加“切实保护耕地”的规定,在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维护排灌工程设施的规定”。
四、有的同志提出,应当增加按照国家规定围垦滩涂的内容。
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关于“开发国有荒山、荒地”的规定修改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
五、根据水利电力部的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关于“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或者缩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的规定。
七、有些委员提出,为了制止乱占土地,最好不给乡级政府批准用地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款,也是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这一条法律的内容和意义,希望能够帮助你更深入地理解这个主题。
1. 国家所有权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彰显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调控权,有利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国家所有权的确立,也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规划、有效管理的基础,有助于维护土地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2. 对农民承包地的影响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农民通过承包土地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这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的重要一环。
然而,国家所有权的确立对农民承包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国家所有权意味着土地属于国家,农民承包的土地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这就要求农民在土地利用上要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有权对土地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管理。
3. 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国家所有权的确立,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都出现了土地资源过度开发、非法占用等问题,国家所有权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遏制土地非法利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家所有权也为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确立,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
国家所有权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也需要注重在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农民权益进行保护,避免出现过度集中化管理对农民正当权益的侵害。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法律对土地所有权、农民承包地、土地资源保护与管理等方面产生的重要影响。
国家所有权的确立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征地制度变迁——兼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影响

一、引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地方政府的行为发生了很大转变,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由“经营企业”转向“经营城市”,由“抓住办企业的权利”转向“抓住土地开发权”,从侧重工业化转向侧重以土地开发为主的城市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重点逐步由依靠企业转向依靠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1-6]。
中国的经济增长也由工业化的“单引擎”转变为(高价)城市化与(低价)工业化的“双引擎”[7-8]。
这种由政府主导并高度依赖土地收入的增长模式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是复杂的。
一方面,加快了中国城市扩张的步伐,提高了城市化率,促进了经济增长。
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在1996—2010年扩张了19843.82平方公里,年均增长率为5%,并且年均增速从1996—2000年的约2.7%增至2001—2005年的7.9%和2006—2010年的4.5%(见图1)。
城市化率则由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约30%提高至2010年的近50%。
经济增长保持了年均9%以上的增速,经济总量一举跃升至世界第二位[8]。
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9-10]以及官员晋升锦标赛理论[11-12]是解释这一模式的主要理论。
另一方面,许多学者也指出了这一模式的负面影响:(1)政府通过压低土地价格(以及放松劳工和环保标准等)引资,短期内提高了GDP,但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无效率的“竞次”模式[13-14]。
(2)并不必然促进地方政府将收入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反而加剧了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以及城市生产和生活成本上扬,导致“土地城市化”快于“人的城市化”[1,8,15-16]。
(3)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以及中央银行的金融风险,放大了宏观经济波动;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政府与农民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17-18];造成地权不稳定并减少了农业投资,导致腐败加重并系统化[19]。
对于政府主导的“土地财政”模式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两方面讨论:一是分析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体制以及20世纪90年代中期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缓解财政困难的动机[1,4-5,20-24],认为上述因素构成了地方政府扩大征地数量和范围的主观意愿,即地方政府变得非常有动力通过征用农地来经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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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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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房地产·市场版》2019年第09期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
决定。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意义重大。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最大突破。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从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排除了法律障碍,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缩小了农村土地的征地范围,规范了征地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
明确界定了征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6种情形,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明确提出“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按照更为市场化的“区片综合地价”而非以往的土地产值一定倍数限制作为补偿标准。
特别是提出“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再将农民居住的住宅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另一亮点。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国土空间有序开发利用、落实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等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這也将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和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对未来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运行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