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2月25日)第一节暂停上市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4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刊登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根据国家会计政策所作追溯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的专项说明,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0.1.5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0个交易日内作出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
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属于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有()A.Ⅲ、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Ⅱ【答案】 A2、()是指金融市场参与者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A.信用风险B.流动性风险C.市场风险D.操作风险【答案】 B3、关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作实质性判断B.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C.以信息披露为中心D.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答案】 A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权益处理的是()。
A.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业务的证券资金账户B.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C.投资收益的处分D.持券信息披露义务【答案】 A5、()是指股份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买回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
A.股票增发B.配股C.股份回购D.以上都不对【答案】 C6、关于债券的到期期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债券到期期限是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B.债券到期期限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时间C.各种债券的偿还期限都是相同的D.习惯上有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之分【答案】 C7、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出现在()。
A.美国C.荷兰D.中国【答案】 C8、下列关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ⅣB.Ⅱ、Ⅳ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D9、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
A.500万元B.1000万元C.2000万元D.2500万元【答案】 C10、债券的()是指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A.偿还性B.流动性C.安全性【答案】 C11、关于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临停规则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临停规则
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临停规则是指在上交所新股上市的首个交易日,当股票价格涨跌幅度达到一定比例时,交易会被临时暂停。
这项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市场情绪。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如果新股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发行价的20%,交易将被暂停,暂停时间为15分钟。
当交易恢复后,若价格再次出现超过20%的涨跌幅,交易将再次暂停,暂停时间为30分钟。
如果价格持续涨跌幅继续超过20%,交易将被临时停止,停牌时间为整个交易日。
这一规则的存在是为了防止股价异常波动和市场恶性竞争所带来的不稳定,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临时停牌的目的是给市场参与者一些冷静思考的时间,以防止过度投机和市场泡沫的形成。
临停规则的实施对于新股上市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保护措施。
这一规则能够降低投资风险,防止投资者在市场短期剧烈波动中受到严重损失。
同时,临停规则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市场出现过热现象,减少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临停规则并不能完全消除市场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新股交易时,仍然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经验,遵守投资策略,做出明智的判断。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因此,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临停规则的实施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措施。
这一规则的存在使得市场更加稳定,并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这一规则,并在投资决策中谨慎考虑市场风险。
上海主板新股上市规则

上海主板新股上市规则摘要:一、主板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及交易规则二、主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三、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与价格笼子机制四、适应注册制时代投资策略正文:随着中国股市全面迈入注册制时代,上海主板新股上市规则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上海主板新股上市规则,帮助您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
一、主板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及交易规则1.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主板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44%。
2.临时停牌机制:深市新股设有临时停牌机制,沪市不设临时停牌机制。
深市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10%时,交易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3.后续交易规则:主板新股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10%。
二、主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在注册制下,主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上市初期可以更加自由地交易,但同时也需注意风险。
三、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与价格笼子机制1.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2.优化价格笼子机制:在复制科创板股票和创业板股票现有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
四、适应注册制时代投资策略1.深入研究企业基本面,关注行业前景和公司成长性。
2.分散投资,降低单一股票风险。
3.做好风险管理,遵循市场规律。
4.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在全面注册制时代,投资者需密切关注主板新股上市规则的变化,并灵活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市场波动。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上证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8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交所新股第一天临时停牌规则

标题: 上交所新股第一天临时停牌规则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新股上市是投资者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而上交所作为我国最大的股票交易场所之一,其新股上市的规则备受关注。
其中,新股上市第一天的临时停牌规则尤为重要,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二、临时停牌规则的背景和意义1. 临时停牌的概念临时停牌是指证券交易所临时停止一只或多只证券的交易。
在新股上市首日,其交易可能受到投资者情绪的影响,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上交所设立了临时停牌规则。
2. 临时停牌的意义临时停牌的设立旨在避免短线交易者的操纵和炒作,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也可以给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交易信息和时间,减少因情绪波动带来的投资风险。
三、临时停牌规则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临时停牌规则适用于新股上市首日的所有股票,无论其发行规模和行业类型均须遵守该规则。
2. 适用时机临时停牌规则将在新股上市首日开盘前和收盘后生效,以确保市场正常的开盘和闭市交易秩序。
四、临时停牌规则的具体要求1. 公开披露公司需提前公开披露其首次公开发行的所有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PO 定价、发行数量、交易及流通情况等。
2. 临时停牌期限根据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将实行两次临时停牌,分别为开盘前和收盘后,每次停牌时间为30分钟。
3. 交易规则在临时停牌期间,证券交易所将停止股票的买卖。
只有在临时停牌结束后,交易所确认市场已经平稳后,方可恢复交易。
五、临时停牌规则的影响和意义1. 对公司的影响临时停牌规则有利于新上市公司稳定股价,避免恶性炒作和市场异常波动。
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建立良好的市场声誉,提高投资者信任度。
2. 对投资者的影响对投资者而言,临时停牌规则可以减少交易风险,确保其在交易时获得充分的信息和思考时间。
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市场情绪的影响。
3. 对市场的影响临时停牌规则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减少了因恶性炒作带来的市场风险,有利于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一条上市公司因发生重大事项,存在可能造成其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暂停其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申请时间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三条申请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申请暂停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股票暂停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以及在暂停上市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恢复上市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其股票上市,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恢复上市条件。
第七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恢复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股票恢复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
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决定终止该股票的上市:1. 上市公司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2. 上市公司存在严重规范性违规情况,持续存在超过二十个交易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3. 公司主动申请终止上市;4. 其他需要终止上市的情形。
终止上市的具体程序和细节,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终止上市后发生的主要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应当依法依规履行退市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清算、解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