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相关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现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申报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进行。
申报流程示意如下:(一)注册登记。
企业在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后,评价工作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并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自主评价。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系统将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名单公示。
省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
2024年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多份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管理体系3. 资金申请条件4. 资金支持方向5. 资金支持方式6. 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7. 资金使用与管理8. 监督与评估9. 法律责任10. 附件1. 总则1.1 为促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由江苏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
1.3 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2. 管理体系2.1 江苏省科技厅负责创新资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估等工作。
2.2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2.3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核、推荐等工作。
3. 资金申请条件3.1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3)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4)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 资金支持方向4.1 创新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1)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2)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3)创新能力提升;(4)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5. 资金支持方式5.1 创新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5.2 无偿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5.3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5.4 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风险投资损失补偿。
6. 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6.1 企业根据创新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6.2 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6.3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6.4 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 1 —省科技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苏科高发〔2018〕144号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确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日前,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近期召开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进会议有关工作部署,就做好2018年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各评价工作机构要按照《通知》和《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苏科政发〔2018〕75号)有关要求,加强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推动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评价工作,重点加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载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注册和自我评—2价。
2、各评价工作机构要组织好企业注册信息、自评信息的形式审查工作。
需要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企业,须在5月28日(含)前提交企业注册信息,评价工作机构须在5月29日(含)前完成形式审查;完成注册的企业须在5月31日(含)前提交企业自评信息(补正自评信息的按补正提交日期),评价工作机构须在6月6日(含)前完成自评信息的形式审查并提交,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6月30日前完成入库公告。
3、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1)

附件1: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成长的重要力量,是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
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科技管理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专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工作由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组织,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评审推荐条件第四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以及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年研究开发费用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30%以上。
第三章评审推荐程序第五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审推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推荐的办法,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下季度首月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六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与实施指南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与实施指南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促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江苏省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提供实施指南,旨在帮助企业理解政策要求并正确申请和使用资金。
一、资金管理目的与原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目的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
管理办法的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业高效以及风险可控。
二、资金申请与评审流程1. 资金申请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的申请。
具体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企业需要根据要求填写资金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金需求及用途等内容。
•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项目计划书等。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部门。
2. 资金评审流程申请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经过资金评审程序,以确定资金的拨付情况。
评审流程包括:•初步评审: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排除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专家评审:通过邀请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评审,评估项目技术水平、创新性等。
•终审决策:根据初步评审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资金拨付项目,并报经相关部门审议决策。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1. 资金使用范围•技术研发与创新项目:包括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专利申请等。
•人才培养与培训:包括聘请高级人才、开展培训等。
•创新能力建设:包括设备购置、实验室建设等。
2. 资金管理要求•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范制定项目计划,建立项目组织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与项目进展相协调。
•资金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报告。
•资金归集与使用支出:确保资金能够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侵占或滥用资金。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1.引言为了推动宿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确认实施细则,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促进宿迁市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2.认定对象2.1 宿迁市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以及在境外注册但在宿迁市有实际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
2.2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企业。
2.3 各类企业均可申请认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3.认定条件根据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情况,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3.1 企业必须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并取得相应的技术专利或著作权。
3.2 企业必须具备技术研发机构,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
3.3 企业必须具备市场竞争力,并在相关领域有明显的技术优势。
3.4 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连续三年实现盈利。
4.认定程序4.1 企业提交认定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科技创新能力介绍、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4.2 宿迁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包括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市场竞争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3 评审小组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4 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宿迁市科技局予以认定,并出具认定证书。
5.认定效果5.1 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融资支持、人才引进等。
5.2 获得认定的企业将成为宿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的重点对象,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和支持。
6.认定监督6.1 宿迁市科技局将组织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6.2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将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
7.通过制定本实施细则,宿迁市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培育,为宿迁市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二)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申请、评审、审批、拨付、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1. 申请企业必须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 申请企业必须在江苏省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 申请企业需要有较为成熟的技术研发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4. 申请企业必须自筹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资金,以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申请流程1. 申请企业向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并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表》;2. 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技价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科技厅;3. 省科技厅对初审意见进行评估,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4.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资金拨付,并将批准资金的信息通知申请企业;5. 申请企业根据批准资金的使用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进展报告;6. 项目完成后,申请企业需按照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省科技厅进行验收,并确定是否支付最后一笔资金。
四、资金使用管理1. 批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仅限于项目实施中的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2. 申请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 申请企业必须按照拨付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将标准细则的结果进行报告;4. 申请企业必须配备专业人才,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并保证项目按时完成;5. 省科技厅有权对申请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申请企业必须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资金管理责任1. 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 设区市科技局或科技办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初审工作,并协助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活动;3. 申请企业负责真实提供资料并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完成;4. 相关专家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5.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管理工作。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宿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第一条综述为了促进宿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激励其创新能力和创造力,根据宿迁市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要求,制定本确认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1. 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重视技术创新,以科技为核心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
2. 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指宿迁市科技局认可企业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向宿迁市科技局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1. 自然人或法人登记的宿迁市企业;2. 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3. 在宿迁市实际经营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4.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能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企业。
第四条申请材料企业在向宿迁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企业章程或成立文件;3. 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核心技术相关证明文件;4. 企业的财务报表;5. 具备其他相关条件的企业,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申请流程1. 企业向宿迁市科技局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申请材料;2. 宿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核实和评估;3. 核实和评估结果根据评分排名,确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的企业名单;4. 宿迁市科技局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名单,并送达给企业。
第六条政策扶持获得宿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的企业,将享受以下政策扶持:1. 财政补贴:根据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2. 科技支撑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合作交流等科技支撑服务;3. 税收优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给予企业税收优惠;4. 人才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相应的人才支持服务;5. 其他扶持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其他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监督与管理宿迁市科技局将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与管理,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使用扶持资金,并提供真实和准确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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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南通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南通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如东县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企业职工和研发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4.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二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6.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南通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南通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证书或者文件复印件)和以上1的封面及2、3、4点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第三条要求向县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科技局统一报省科技厅备案。
凡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县科技局将向企业颁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同时引导金融、创投等机构加大资金支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省及地方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优先为其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条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登录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
平台(网址:),填写《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申请确认每年二批,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
第七条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和复核时企业所须提供的资料同申请。
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八条本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行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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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南京市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依法在南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研发人员花名册;
4.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财务报表(若当年新办企业,则提供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专有技术
证明材料(复印件);
6.研发项目立项报告。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
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认定证书或立项文
件复印件)和以上1的封面及2、3、4点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工作,重点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予以相关政策扶持,优先支持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引导金融、创投等机构加大资金支持,优先为其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要求向各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科委高新处,每年6月和12月前市科委组织审核,
正式发文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溧水、高淳县和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制定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开展科技型
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并报市科委、省科技厅备案。
凡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统一颁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填写《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登录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条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
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不再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申请确认每年两批,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5日、11月5日。
第八条本细则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