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有关规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治理教育乱收费,维护教育形象,现就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市教育、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教育收费公示的标准格式,统一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牌。
学校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规范的收费公示栏,向学生家长提供收费标准、收费内容、收费依据。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各单位一律不得在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外以任何借口收取或变相收取学生的保险费、报名费、考试费等,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取代收代支费用范围。
三、切实加强对教育经费的投入。
各县、区政府要尽快解决长期拖欠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问题,逐步实现政府下拨生均公用经费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各县、区政府对学校收费的调控比例应严格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不得因调控比例较大,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校长远的发展。
四、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基础建设。
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基本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教室课桌凳齐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学生自带课桌凳或变相收取学生课桌凳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治理教育收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易反弹的长期性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不断加大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督查力度,对违反教育收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解决学校办学的实际困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制止乱收费行为的产生,为蚌埠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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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6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对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资格的民办中小学校,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审批原则,认真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审批监管工作。
凡未做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证的申办及其变更管理,及时注销变更已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二、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认真审核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切实做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体现优质优价、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制定或调整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
为了遏制近年来出现的相互攀比抬高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现象,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三、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小学校代收费规章制度

小学校代收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校的代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学校所有代收费活动。
第三条小学校代收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严禁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应当明示代收费的具体内容、标准和办法,做到公开透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确保代收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代收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及时整改不合规的行为。
第七条学校对代收费过程中的疑问和投诉要及时给予回复和处理。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代收费工作进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代收费项目第九条学校代收费项目应当合理,包括但不限于学费、教材费、餐费、住宿费等。
第十条学校代收费项目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明确各项费用的标准和计费办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相收费。
第三章代收费程序第十二条学校代收费应当提供正规的收据或发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学校代收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费用。
第十四条学校代收费应当及时清分和入账,确保代收费资金的安全和监管。
第十五条学校代收费不得以逼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学生家长有权自愿选择是否缴费。
第四章代收费监督第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代收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代收费合规。
第十七条学校代收费的资金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学生家长有权监督学校的代收费行为,如有不合规情况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学校代收费违法违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学生家长的投诉和意见,学校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予以回复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补充规定。
13.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楚州区纪检委、监察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优化教育环境,保障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化,切实治理和纠正中小学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自治区范围内公办的普通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初级中学和小学(含幼儿园)。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其他机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及在中小学发生乱收费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中小学收费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制定或越权批准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向中小学分配收费任务和收费指标,或者搭车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违反规定向学校擅自下达代收费任务的。
第五条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强迫、摊派中小学订购报刊、资料、书籍等,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中小学或个人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订购或向学生硬性摊派报刊、资料、书籍等,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中小学不按规定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或者不按照“收费公示制度”规定的内容执行收费,对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小学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中小学收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中小学校,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费标准和项目明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乱集费现象。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教育收费资金使用合法、安全、有效。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的日常记录和报告。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收费诉讼和申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教育收费纠纷。
第八条学校应当保障学生依法享有免费教育的权利,不得在教育收费上歧视、限制学生权利。
第二章学费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条学校应当将学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费收费、缴费、退费的管理制度,保证学费收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规范学生学费的收取方式,不得强行要求家长或学生缴纳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学费收取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其他收费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实际需要按照规定费用开展活动,但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并接受家长或学生的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项目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范围。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其他收费的监督检查,杜绝乱收费、乱集费现象。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其他收费情况进行定期列支和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收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育收费资金的监督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
中小学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收费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公办、民办中小学及其附属机构。
第三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理适度:收费标准合理适度,体现教育成本,兼顾学生、家长承受能力。
(四)自愿原则:学生、家长自愿选择购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四条收费项目分为以下几类:(一)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
(二)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校车费等。
(三)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保险费、校庆费等。
第五条收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学杂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根据实际成本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代收费:参照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六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学校负责制定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校设立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收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学校设立收费监督小组,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学校制定收费方案,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学校公示收费方案,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学校按规定收取费用,开具正规发票。
(四)学校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收费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三)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严禁违规收费、乱收费。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学校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教育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有关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学校收费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事前应以书面形式告之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捆绑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中不得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二、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物价、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各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目前,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主要有伙食费、高中教材、教辅资料、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作业本费、高考考试费、中考考试费、高考体检费等。
1、高中教材费要严格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和省厅推荐目录选定教材,所选教材需报市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订、批准后,各学校遵照执行。
2、教辅资料费按照学生自愿选购和一生一科一辅的原则,由学校在省定目录范围内,为学生向新华书店统一代购教辅资料,学校应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学校在代购过程中,要完善自愿订购手续,整理相关资料,全部归档备查。
3、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医保局、保险公司在每学年末向学生发放告家长书,宣传保险政策和购买标准,学生在学年初自愿购买,学校代为收取后,直接上缴医保和意外伤害保险专用帐户。
4、伙食费学生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餐制或刷卡制。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苏教财〔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明确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发改委、财政局,各直属学校:为规范苏州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和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教基〔202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全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收费标准。
根据《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00元。
二、退费。
根据《意见》的第九条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每学期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课后服务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课后服务费。
三、学校到属地税务局登记完善单位信息,使用税务票据,根据《意见》的第十三条学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按规定纳税。
四、课后服务费收费通过批扣等形式,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请各学校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完善财务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区)参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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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有关规定
为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保证义务教育目标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1、在全某各中小学校实行《交费明白卡》制度。
所有收费项目均要纳入《交费明白卡》内,并经某纠风办、某教育局严格审核。
除《交费明白卡》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违者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任教师停职待岗。
造成集体越级上访或被上级新闻部门曝光的,视情节给予学校主要领导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职处分。
2、学校领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取消一至两年内评优、晋级和评定职称的资格。
(1)以教学需要为名组织统一订购规定教材以外练习册、辅导书、参考资料的;
(2)在校内、校外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
(3)有偿向社会办的各类辅导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文化补习班等介绍学生的;
(4)在社会办的各类辅导班、兴趣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文化补习班等兼课的;
3、学校领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的;
(2)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收取的;
(3)强迫学生购买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的;
(4)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与社会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收费的。
4、本规定适用于尚志某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
5、本规定由某纠风办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