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关于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良好的艺术品交易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文化部决定加大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和监管(一)艺术品市场信息公开。
加强对艺术品市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的艺术品市场行情,引导市场参与者进行科学和理性的交易。
(二)建立健全数据监测体系。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艺术品市场数据监测体系,完善艺术品市场交易流程和数据报送机制,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发现和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和备案管理。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从业主体的登记和备案管理,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二、加强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管(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各地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从业者的准入资格审核,加大对市场不良从业者的查处力度,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
(二)加强市场经营行为监管。
要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经营行为监管机制,严禁价格虚假、信息欺诈、质量问题等不良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制定完善市场秩序规范。
各地文化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艺术品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备案制度,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维护市场的正常顺利运行。
三、加强市场风险防控和投诉处理(一)加大对市场风险的防控。
各地文化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艺术品市场风险的防范工作,做好市场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遏制市场风险的扩大。
(二)规范投诉处理机制。
各地文化部门要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处理投诉案件,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投诉处理的公平、公正。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各地文化部门要积极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市场的不法行为。
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31•【字号】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施行日期】1995.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2月3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文化市场包括:(一)歌舞娱乐市场:1.舞厅(含夜总会、餐伴舞等);2.歌厅(含配有乐队、歌手演奏、演唱的酒吧、咖啡厅、餐厅等);3.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咖啡厅、餐厅、KTV包间等);4.其他营业性歌舞娱乐活动及场所。
(二)游戏娱乐市场:1.电子游戏活动场所;2.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含模拟)活动场所;3.棋牌室、健身房;4.娱乐性射箭、射击(非金属弹丸)活动场所;5.其他营业性游戏娱乐活动及场所。
(三)演出、展览市场:1.本市及外地来本市进行的营业性演出活动;2.进入歌舞娱乐场所中的乐队、歌手和其他文艺表演形式的演唱、演奏、演出及为演出服务的音响、灯光操作等活动;3.文艺、时装、健美等营业性演出活动;4.企事业单位的业余文艺演出团队、鼓乐队、仪仗队进行的长期或临时性的营业性演出及礼仪表演活动;5.民间流散艺人的街头和室内演出活动;6.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个人入境的正式及非正式文艺演出;7.各种有偿文艺比赛和募捐演出;8.各种营业性文化艺术展览;9.其他营业性演出和展览活动。
(四)音像市场:1.文艺录音磁带、唱片、唱盘的发行、销售和租赁;2.文艺录像磁带、视盘的发行、销售、租赁和放映;3.其他音像制品的发行、销售、租赁和放映。
(五)书报刊市场:1.书籍、画册、期刊、杂志、报纸的发行、销售和租赁;2.年画、挂历、图片、贺卡的发行和销售;3.古旧书画的收售;4.其他文化艺术印刷品、复制品的发行、销售和租赁。
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批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4.05.27【发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6.11【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已经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11日包头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2004年4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者控股,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第三条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调节,政策引导,支持鼓励,平等待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定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支持与鼓励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事项。
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2000年3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文化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和管理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文化市场的建设发展,必须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我市经济建设、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是指:(一)各类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展览、比赛、表演;(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发行、销售、租赁和营业性放映;(三)图书、报刊的发行、销售和租赁;(四)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营业性印刷品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五)舞厅、歌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餐座等场所的娱乐活动;(六)各种电子、电动和机械娱乐;(七)书法、美术等艺术品的销售、拍卖、营业性装裱;(八)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九)法律、法规允许的文物经营活动;(十)电影片的发行、营业性放映;(十一)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十二)文化经纪活动;(十三)营业性中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审批并管理中央、自治区驻包单位,市属单位以及外地(含外资、合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转发文化部 《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内文办字【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文办字【2016】107号各盟市文新广(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新广(体)局: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学习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通知》(内文办字[2016]74号)的要求,开展大学习大宣传活动,明确管理对象,摸清行业底数,规范审批备案,提高管理水平,营造依法监管、守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将分别举办艺术品市场行政审批(备案)、执法监管培训班,为盟市和旗县区培训骨干人员。
各盟市文广新(体)局、综合执法局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好本盟市文化市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员的全员培训工作。
二、开展行业普查和备案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内艺术品经营单位状况是贯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性工作,盟市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本地区艺术品经营单位行业调查摸底工作,与当地工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认真填报《艺术品经营单位调查摸底统计表》(一)和《艺术品经营单位聚集区调查摸底统计表》(二),并督促艺术品经营单位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备案或者变更。
各地要按照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范围、备案程序要求,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调查摸底、平台录入、备案证明颁发等工作。
盟市于7月10日前将统计表汇总后报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处,并同时抄送同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自治区文化厅拟于6至7月份组织抽查,7月底将全区落实情况上报文化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包头市首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包头市首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包头市首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步伐,2013年10月,我市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小组,组织开展了首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工作。
经过对申报的文化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召开评选会、评估论证、公示评选结果等程序,评选小组从各地区上报的17家文化企业中,评选出了包头市文化演艺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在文化产业各种业态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符合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条件的文化企业为包头市首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现将评选出的10家“包头市首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予以通报,希望被评选的10家文化企业,要加强管理,注重创新,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我市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3年包头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2014年1月26日附件2013年包头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序号单位名称经营项目备注1包头市文化演艺有限责任公司承办演出、晚会,投资、创作、研发、生产演艺项目;对演艺人员进行培训2包头日报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报纸发行3包头市金凯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演出策划、广告技术设计制作代理、网络4包头市华之声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台影像制作发行、影视广告拍摄制作5包头市蒙元古玩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古玩艺术品收购与销售,古玩艺术品的文化交流、拍卖6包头市南海旅游开发区总公司旅游服务、绿化工程设计7内蒙古腾格里影视动画有限公司影视、动画8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鹿文化产品9内蒙古五当召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文化艺术交流、传播、策划、工艺美术品制造等10达茂联合旗那达慕游牧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那达慕会场产业园,承办中国游牧文化旅游节——结束——。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8•【字号】包府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07〕1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驻包企事业单位:市建委制定的《包头市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包头市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状况,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包头市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等规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荣获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称号为新起点,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夯实城市管理基础,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自觉性,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包头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使城区所有街道卫生、秩序、设施状况明显改善,乱丢乱吐、乱堆乱放、乱停乱摆、乱贴乱挂、乱涂乱画、破坏公物、损坏绿化、违章占道等不文明行为得到有效整治。
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文明卫生意识普遍增强,卫生责任区落实,逐步形成全社会都能讲究卫生、遵守秩序、爱护设施,人人参与城市管理,自觉维护城市形象的良好氛围。
三、“门前三包”的范围原则上按红线图范围划分管理责任。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
文市发[2011]55号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2010年,我国有实行经济代理制度的画廊1512家,艺术品拍卖企业300余家,经营性艺术品网站205家,有一定规模的艺术聚集区76个,市场交易额达1694亿元。
但是,艺术品市场存在的侵权假冒商品泛滥。
私下交易盛行、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发展不均衡、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行业组织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大力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一)积极支持画廊行业发展。
画廊行业是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画廊行业,充分发挥画廊作为艺术品市场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
鼓励画廊建立以经纪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拓展艺术品授权、艺术品有限复制等新兴业务领域,鼓励艺术博览会建立以画廊为参展主体的营销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画廊进行艺术品投资和收藏。
积极推动改善画廊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深化艺术品市场诚信制度建设。
200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开展了3批“诚信画廊”的评选活动,评选出60家经营规范、业绩良好的画廊,并通过举办“中国诚信画廊精品巡回展”等活动予以宣传推广,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引导效果。
今后,文化部将继续开展“诚信画廊”推荐和评选工作。
2012年4月30日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诚信画廊”复核和第四批诚信画廊的推荐工作。
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合格的统一颁发“诚信画廊”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称号。
获得“诚信画廊”称号的单位,应当在其章程或经营规范中作出“不得展示、销售侵权和假冒他人名义艺术品”的公开承诺。
(三)推动艺术品行业协会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商品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商品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内商建字〔2017〕467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商品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金融办、证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为切实做好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1号)要求,近期,我厅拟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金融办、证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一、检查时间2017年6月上旬。
二、检查对象此次检查的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保留的现货类交易场所:1. 内蒙古大宗畜产品交易所;2. 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3. 赤峰大宗商品有限责任公司;4. 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三、检查内容检查的内容是交易场所的办公场所、仓储设施、物流配送、业务运行、内部管理是否符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3号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系会议规定;重点是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四、检查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存在的问题,经由检查小组评议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五、检查地区安排及要求检查顺序: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
要求:请以上单位派人参加,并将参加人员回执于6月3日前传真我厅。
联系电话:************、6946797联系人:王亚鸣、韩少芳附件:参加自治区商务厅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现场检查报名回执2017年6月1日附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包头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1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内政办字〔2010〕216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违规企业,强化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关键环节的整治,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以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民族传统知识与文化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和执法力度,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整治重点与工作分工按照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要求,在全市开展十大集中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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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
调查摸底的通知
各旗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文办字〔2016〕107号)精神,扎实开展艺术品经营单位和艺术品经营单位聚集区调查摸底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为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旗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要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明确管理对象,摸清行业底数,规范审批备案,提高管理水平,营造依法监管、守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包头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在自治区文化厅举办艺术品市场行政审批(备案)、执法监管培训的基础上,将开展全市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全员培训工作。
二、开展艺术品市场调查摸底和备案工作
全面掌握本辖区内艺术品经营单位状况是贯彻《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性工作,各旗县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本辖区艺术品经营单位行业调查摸底工作,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认真填报《艺术品经营单位调查摸底统计表》
和《艺术品经营单位聚集区调查摸底统计表》。
各旗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要按照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范围、备案程序要求,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调查摸底、平台录入工作。
(一)调查范围
1.已备案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2.尚未备案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3.艺术品经营单位聚集区。
(二)调查内容
1.艺术品经营单位类型及数量;
2.艺术品经营单位分布情况;
3.艺术品经营线上线下结合情况。
三、组建专家委员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专家委员会,开展相关认定、咨询工作。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依当地相关专业人员为主。
四、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市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部门督导各旗县区开展艺术品经营单位和艺术品经营单位聚集区的调查摸底工作,并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录入工作。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要指导各旗县区开展对艺术品市场监管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健全艺术品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
监管体制。
附件1.《艺术品经营单位调查摸底统计表》
附件2.《艺术品经营单位聚集区调查摸底统计表》
包头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