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1.规则性缺陷(1)缺乏有关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条款。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一些行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同时,又做出了很大的改进。
但是,对于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方面,却缺乏相应的条款。
因此,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如果遇到有关这两个方面的相关纠纷就会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难以对此二者的纠纷进行公正裁决。
(2)执行期限过长。
按正常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启动到结束可能需要近30个月的时间。
这个时间限制还有赖于各成员、专家小组等的诚意遵守,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特别是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拖延执法的约束机制。
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也通常是在受影响国家第一次通知可能的争端当事方的几个月之后。
当最终的救济手段得以落实时,往往这一延误已使有关国家的出口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3)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损失。
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损害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补偿。
即使争端能得到解决,通常的方式是在专家小组的报告通过后,仅由犯错的一方纠正错误行为或授权报复。
即使违法国迅速撤销了被投诉的违法措施,受影响的一方也只能从有关措施被撤销后取得救济。
(4)上诉机构权威性不足。
在上诉方面,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机制的权威性。
2.结构性缺陷(1)發展中国家难以本文由收集整理真正实行交叉报复方式。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是它以强硬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裁决的实行进行监督。
具有代表性的是中止减让和交叉报复。
发达国家经济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依赖较小,即便是受到报复,影响可能也不是很大。
争端最终的解决方案是对败诉方实行报复性制裁。
很显然,这种方案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有时是不实际的。
(2)发展中国家的建议难在WTO通过。
为了提高WTO的运作效率,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很多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从提起申诉的时间看,2002年1宗,2007年1宗,2008年1宗,2009年3宗。
从案件结果看,1宗结案,其他6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争端。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建立了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深入思考其意义和挑战。
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贸易的管理机构,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DSM),旨在促进贸易纠纷的解决。
DSM的核心是争端解决机构(DSB),由各成员国组成。
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公正、透明,旨在确保成员国的贸易利益得到保护。
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争端解决机构的人员资源有限,处理大量的争端案例变得困难。
其次,一些成员国不愿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导致效力受到质疑。
此外,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和解决方案也受到一些非贸易因素的干扰,使得解决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地区贸易协定也建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设立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在特定地区内解决贸易纠纷,能够更好地满足地区性的需求。
然而,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各地区贸易协定的法律框架存在差异,导致解决方案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受到挑战。
其次,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普适性,无法覆盖所有的全球贸易纠纷。
最后,一些成员国对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持保留态度,导致有效性受到影响。
三、双边协商与调解除了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还可以通过双边协商和调解来解决。
双边协商和调解强调合作和谈判,希望各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
然而,双边协商和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双边协商和调解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否则很难达成一致。
其次,一些争端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双边协商和调解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达成解决方案。
最后,一些国家在争端中存在强权偏倚的问题,导致双边协商和调解的结果不够公正。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和挑战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私人参与问题

何 燕
( 南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中
【 摘 要】 为 经 济 与 法 律 趋 同 与 融 合 的 重 要 表 现 之 一 , 人 参 与 WT 作 私 O
40 7) 3 0 3
法 律 机 制 的 运 行 尤 其 是 私 人 参 与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的 实 践 逐 渐 受 到 重 视 。 本 文 以 WI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的 私 人 参 与 问 题 为 研 究 对 象 , 图 ' O 试 分 析 了 这 一 问 题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我 国 内 的 做 法 , 阐 述 了 私 人 参 与 争 端 并
解决对 Ⅶ TO 的 促 进 作 用 。
禁 止 私 人 参 与 WT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是 旧 的 以 外 交 为 基 础 的 O G T A T争端 解 决 体 系 留 F的 一 个 时 代 性 错 误 , 种 禁 止 在 19 年 这 94 发 起 的乌 拉 圭 回合 谈 判 通 过 的 新 的 以规 则 为 基础 的 WT 体 系 中 O
关 独立 审查 程 序 的规 定 中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 O鼓 励 成 员 方 政 府 WT 要 求 商 品 在 国 内装 运 前 接 受 检 验 时 , 成 检 验 机 构 为 出 口商 提 供 责 个 申诉 程 序 。这 一 规 定 的 重 要 意 义 就 在 于 : 个 审 查 程 序 给 予 这 经 济活 动 参 与 者 出 口 商 , 据 WT 规 则 提 起诉 讼 的 程 序 权 利 。 出 根 O 口商 可 以诉 诸 WT , 诉 讼 请 求 将 是 进 口方 政 府 ( 装运 前 检 验 机 0其 即 构 ) 反《 运 前 检 验 协 定 》 违 装 。换 言 之 , 人 被 授 权 通 过 WT 的 独 个 O 立 机 构 执 行 国 际 贸易 法 。 另一 个 有 关 私 人 参 与 的 规 定 , 现 在 《 府 采 购 协 定 》 简 称 体 政 (
浅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

浅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但是该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我看来,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加强调解阶段
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调解一般位于审理和仲裁之前。
加强调解阶段可以尽可能地避免争端升级到仲裁或甚至诉讼阶段,从而减少争端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应该对调解员的选任和遴选,调解过程中的机密保护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2. 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
仲裁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非常重要的程序,但该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还有提升的空间。
建议WTO进一步明确仲裁规则、程序和要求,例如对仲裁庭的任命程序、仲裁庭的构成、案件的执行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争端仲裁程序中的机密性与公开性问题的掌控。
3. 加强执行阶段
目前WTO的执行机制存在很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充分利用各个利益相关方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资源。
需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执行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方的意见,尽量避免令被告方感到不公正,以免影响WTO的影响力和形象。
总而言之,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需要加强各个阶段的规则制定与实践,保证程序规范、透明,提高效率、公正性、普适
性以及可执行性。
同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WTO争端解决机制现代化。
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论文

浅议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
实践证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功运转的至关重要的保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贸争端迅速上升,但是由于我们本身的一些原因使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时很被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完善之策。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对策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作为整个wto体系的核心,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四十多年的争端解决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原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缺陷做出了改革与创新。
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概括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了新的发展: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涵盖了除《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以外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本》中的所有协议;设置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争端解决机构来具体负责争端的解决;对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敦促争端解决的及时性;争端解决机构在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时采用“倒协商一致”原则,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处于“准自动通过”的状态,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wto争议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权。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影响(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有利影响中国在入世以来,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一直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我国政府原则上不会主动发起wto争端解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有利的一面具体体现在:1.有效遏制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国内立法对我国实施单边贸易报复我国在入世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或国家集团多次利用其国内立法对我国实施单边贸易报复,以使我国在外贸管制等方面做出妥协,尤其是美国利用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我国采取报复和威胁;但入世后我国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使上述做法得到了有效遏制。
2.充分利用多边保护机制提高我国的谈判地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与欧美等大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频繁发生,在入世前我国不具有与其相抗衡的能力,但入世后wto 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提供了最惠国待遇、总理事会介入等诸多多边保护机制,提高了我国的谈判地位。
了解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了解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是现代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国家之间通过贸易来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政策差异,经常会出现贸易争端。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了一套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深入了解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在全球贸易中的重要性。
一、WTO规则WTO规则是国际贸易中一系列协议和条款的总称。
其中最重要的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
GATT规定了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强调了非歧视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这意味着成员国之间不得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产品设置高于最惠国税率的关税。
除了GATT外,WTO还有其他协议,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知识产权协定》(TRIPS)。
GATS规定了服务贸易的规则,TRIPS则保护了知识产权。
这些协议共同构成了WTO规则体系,确保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二、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一个核心部分,它旨在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各个成员国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
这个机制在WTO成立以来得到了广泛应用,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争端解决机制由多个阶段组成。
首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出现争端时,它们应该尝试通过协商和磋商解决争端。
如果达不成协议,提议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申诉。
该机构将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并就争端作出裁决。
专家组裁决的结果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如果某个国家未能遵守WTO规则,其他成员国可以采取对应的制裁措施,如征收关税、限制贸易等。
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保障了WTO规则的执行,并维护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三、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WTO规则尊重市场经济原则,强调公平和自由贸易,使得全球贸易能够更加开放和有序。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介绍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性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它可以被认为是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全球各国家和地区都是其成员。
WTO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其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成员国间的贸易纠纷。
本文将就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浅析,并对其解决争端的效果进行探讨。
国际贸易的挑战国际贸易是全球经济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国家和地区之间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差异,国际贸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贸易的一些问题包括保护主义、贸易壁垒、知识产权、环境和劳工标准,以及反倾销措施等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并给全球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需要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市场公平和全球贸易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用于处理成员国贸易纠纷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机制在WTO加入成员国条约中有明确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以确保所有成员国都遵守WTO的贸易规则。
双边磋商在提交争端之前,成员国必须先尝试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纠纷。
如果两个成员国可以就解决问题达成一致,那么争端就可以在这个阶段得到解决。
案件委员会如果经过双边磋商,问题仍然不能解决,那么下一步就是成立一个具有专业知识的案件委员会,以研究和解决争端。
该委员会由三名专家组成,由争端双方共同选择。
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并提出建议,以最终解决争端。
上诉机构如果任何一方对案件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那么可以上诉机构寻求更高层次的裁决。
上诉机构是由七名成员组成的,由WTO成员国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
上诉机构可以确认、修改或维持案件委员会所作的裁决。
执行程序最后,如果有一个成员国不遵守上述裁决,那么对于那个国家来说就可能会有一些贸易制裁。
这些制裁可能包括贸易限制、罚款或者其他经济惩罚。
争端解决机制的效果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解决贸易纠纷的可靠和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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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跨国贸易不断增多。
WTO(世界贸易组织)为跨国贸易健康有序地开展提供了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并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渐完善了跨国贸易体制。
其中,WTO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跨国贸易体制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和可预见性。
一直以来,WTO的主体多为国家及单独关税区,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私人参与跨国贸易,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关键词]法庭之友;私人参与的促进作用;完善建议一、WTO关于“法庭之友”的相关文件规定及其案例概述法庭之友,拉丁文称之为Amicus Curiae,英文为A friend of the court。
在WTO中,法庭之友是一个全新的议题。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为了维护合法的私人利益,已经有不少的非政府组织及私人提出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当中。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历来被视为法庭之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依据:DSU第12条“专家组程序”中第2款规定:专家组程序应提供充分的灵活性,以保证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同时不应不适当地延误专家组程序。
第13条“寻求信息权利”规定:1.每一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
但是,在专家组向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主管机关。
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
未经提供信息的个人、机构或成员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所提供的机密信息不得披露。
2.专家组可向任何有关来源寻求信息,并与专家进行磋商并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
对于一争端方所提科学或其他技术事项的事实问题,专家组可请求专家审议小组提供书面咨询报告。
美国——海虾海龟案可以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迈向私人敞开大门的重要一步,专家组对法庭之友参与的意见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20世纪70年代,美国为了保护可能因受贸易影响而濒临灭绝的海龟,倡导使用一种TED捕鱼装置,并禁止向未装有该装置的国家进口虾制品。
这使得海虾出口国巴基斯坦、印度、泰国和马来西亚与美国产生了贸易摩擦。
其向DSU提出就美国禁虾问题与之磋商。
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巴基斯坦、印度、泰国和马来西亚申请WTO设立了专家组。
在专家组审理过程中,两个环境组织想专家组提交了本案意见。
但是,专家组拒绝采用。
他们认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3条规定专家组有权从任何来源寻求信息,但本案中专家组并没有向该环境组织寻求信息。
因此,其提供的信息无法采用。
但是,随后,上诉机构推翻了这一论断。
他们认为:“在寻求信息的权力与禁止接受未经专家组请求的信息之间,并没有取得妥当的平衡。
专家组拥有自由裁量权去接受并考虑提交给它的信息,或者拒不接受,而不论这些信息是否由专家组请求提供。
”于是,环境组织的意见被专家组接受。
虽然,他们的意见还只能通过争端当事方将其纳入自己提交的意见,进而被专家组采用,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欣喜,法庭之友最终还是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二、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以前的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偏重于国与国间的外交意识,这导致了现在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禁止私人参与,未将私人作为诉讼主体。
这可以说是一个时代性的错误。
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WTO体系新的规则。
这种禁止私人参与的做法与此新体系格格不入。
如若依旧不考虑由此而进行的相应修改,赋予私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参与权将会为争端解决带来许多好处。
(一)促进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其并不是完美的统一体。
在国家贸易中,国家这个实体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不一定能时时维护公共的利益。
这会导致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国家和私人在具体做法上的分歧。
“考虑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允许私人为自己的利益而出现在争端解决中是明智的。
”(二)促进贸易争端解决的非政治化WTO贸易争端的成员方往往为国家实体,其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往往会考虑各种政治因素,希望能达到平衡外交的目的。
因此,在成员方提交DSU相关书面陈述资料时,往往会瞻前顾后,左右徘徊,使得其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缺乏真实性、证明性与全面性的可能。
然而,如果私人得以参与到争端解决中,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私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受制于政治、外交等因素,其提交的资料必是最真实最全面的。
这可以改变争端解决机制的封闭性,有助于WTO争端解决机构顺利、有效地作出正确的裁决。
(三)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私人是国际贸易的一大主体。
在其投身于国际贸易,特别是与其他主权国家互为交易往来时,易被某国的违法政策所损害。
私人之于其他主权国家总是显得如此的渺小。
在现今的国际贸易中,为鼓励私人更多地参与贸易行为,私人利益保护的课题不容忽视。
而允许私人参与WTO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可以有效地听到私人的声音,在DSB 中解决与其他主权国家间的贸易争端。
三、完善私人参与WTO解决机制的建议(一)完善私人参与的制度目前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通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曲线性地给予了私人对争端解决一定的参与权。
但是,内容含糊,私人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并未得到一个可靠有力的制度保障。
要想切实保护私人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就需要对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良。
首先,通过各成员方协商,可以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专门规定一条关于私人参与的条文,使得WTO的规则依据在国内法中得到实现。
国内法建立专门的机构和程序来保障私人参与争端解决机制。
以法律的方式使得保障私人参与成为各成员方的义务。
其次,建立相应的实施机构和实施程序。
就实施机构而言,既有的与新设的都可以。
重点是该些机构要切实维护私人参与司法程序的权利,使遭受外国不公平贸易政策损害的私人获得间接参与权。
关于实施程序,该机制应设立申诉申请、事实调查、资料的收集和立案审查等几个必须的步骤。
最后,即使公众不能直接参与WTO争端解决的过程,该制度的设计也要促使争端解决过程透明化,以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争端解决相关的文件、过程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二)改进WTO诉讼主体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诉讼主体的规定:“只有WTO成员才可能成为专家组裁决事项的争端方,也只有对被提交给专家组裁决的事项‘有着实质性利益的WTO’成员才可以成为专家组诉讼的第三方”。
争议解决的当事人或主体是WTO成员方,只有经WTO成员方中央政府合法授权的代表才有资格作为争端解决的当事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提起和被提起诉讼。
私人被排斥于争端解决机制之外。
因此,对于私人这种非WTO成员,其不受WTO规则的管辖,私人更不能利用WTO的规则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要想切实保障私人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利益,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则必须改进WTO中关于主体规则的规定,将私人参与引入WT0争端解决机制,使得私人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程序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这样,一旦外国政府采取违背WTO协定规则的贸行为,私人就可以根据WTO有关规定参与到司法程序中,提起诉讼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三)私人起诉的条件众所周知,任何人去法院起诉必须符合诉讼法的实体与程序的规定。
符合了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相应的诉讼程序。
在WTO的规定中,我们并未见到起诉条件的设置,但是,私人一旦被允许参与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则对此诉讼设置一定的条件是必须的。
至于该条件的设置,宽或严实属当好好把握。
因为,条件设置过宽,容易导致导致滥讼。
私人递交一大堆的案子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充斥着他们每日工作,会使得工作效率下降;当然,若条件设置的过窄,则会限制许多的私人诉讼无法上交的争端解决机构,无法有效保护私人的合法利益。
NAFTA第11章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私人提起仲裁的规定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借鉴,我们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措施为私人参与争端解决设定条件。
比如,在实体规则方面,他国主权国家在贸易中采取了不适当的措施,违背了WTO的义务规则,从而使得私人的合法利益招到了实质性的损害。
那么,基于此实质性的损害,私人得以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提起司法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程序方面当然也要设置相应的条件以防滥诉的发生。
四、结语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所减弱,私人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地位愈来愈突出。
随着私人在国际贸易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重要,允许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必是大势所需。
只有这样才能与国际法中主体理论与人权理论相一致,并在实践中切实维护好私人的合法利益。
然而,目前,虽然WTO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相关理论与实践表明,改善私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仍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1]那力,何志鹏. WTO与环境保护[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446.[2]王琼.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私人参与问题的研究[D].法律出版社,2006:134.[3]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89.[4]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U.S.-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adopted 6Novemberl998,WT/DS58/AB/R,para 108.[5]Panel Report on U S.一l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adopted 6 Semptember 1998,WT/DS58,R,para7.8.[6]Paul B.stephan,Accountabil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making:Rules,Rents and Legitimacy,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Business,V oJ.17(1997).p 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