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
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WTO争端解决机制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1、磋商 ; 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发生贸易争端 后,在采取措施之前,争端各方面都必须 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贸易磨擦的办 法。如果双方磋商失败,他们也可以要求 WTO总干事进行调解。
2、专家组 ; • 如果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在 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组在6个月内 作出裁决。被起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成立提出异 议,但这种异议的提出只有一次机会。在争端解 决机构召开第二次会议后,对专家组的任命异议 就不能再提出和阻止。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向贸 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更换专家组。 •
3、上诉机构(AB) DSB于1995年2月10日组建常设的上诉机构 Appellate Body。 AB由固定人员组成,成员7名,其中法官1名,律 师1名,职业外交官2名,法学教授2名,经济学 教授1名。 主要职责是“就专家组报告内容中的法律问题和 专家组所做出的法律解释”做出终审性的裁决和 结论,不涉及案件的事实部分。
• 法律文本: • 为USD,即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由正本27条和4个附件构成,基 本内容是: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和职能, 新机制和GATT机制的关系,工作程序和规 则,投诉理由,裁决效力和执行,解决方 法及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其他规定。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 1、争端解决机构(DSB)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2、专家小组 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组成的。专家组由 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 据并决定谁是谁非。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该 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每一个案件 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中 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 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监管机构,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贸易争端时有发生,这就需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发挥作用。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功能之一,它确保了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
在全球贸易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没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可能会演变成经济战争,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对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争端解决机制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公正、透明、有效和可执行性。
首先,公正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原则,确保争端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公正无私。
其次,透明是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的关键,各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都有权知晓争端解决的进展和结果。
再次,有效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通过及时解决争端,确保贸易纠纷不会拖延和升级。
最后,可执行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确保争端解决结果得到各成员国的遵守和执行。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协商、专家组成员的任命、专家组审理和上诉机构审理。
首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首要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协商来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争端当事国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来审理争端。
专家组由成员国共同任命,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专家组审理后,如果争端仍未解决,当事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高法院,负责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是贸易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对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确保贸易规则的有效执行,保护成员国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促进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避免经济战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升级。
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争端。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建立了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深入思考其意义和挑战。
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贸易的管理机构,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DSM),旨在促进贸易纠纷的解决。
DSM的核心是争端解决机构(DSB),由各成员国组成。
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公正、透明,旨在确保成员国的贸易利益得到保护。
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争端解决机构的人员资源有限,处理大量的争端案例变得困难。
其次,一些成员国不愿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导致效力受到质疑。
此外,争端解决机构的程序和解决方案也受到一些非贸易因素的干扰,使得解决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地区贸易协定也建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设立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在特定地区内解决贸易纠纷,能够更好地满足地区性的需求。
然而,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各地区贸易协定的法律框架存在差异,导致解决方案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受到挑战。
其次,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普适性,无法覆盖所有的全球贸易纠纷。
最后,一些成员国对地区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持保留态度,导致有效性受到影响。
三、双边协商与调解除了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国际贸易中的争端还可以通过双边协商和调解来解决。
双边协商和调解强调合作和谈判,希望各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
然而,双边协商和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双边协商和调解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否则很难达成一致。
其次,一些争端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双边协商和调解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达成解决方案。
最后,一些国家在争端中存在强权偏倚的问题,导致双边协商和调解的结果不够公正。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和挑战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wto 争端解决机制

wto 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增加经济合作。
WTO成立于1995年,是由164个成员组成的。
其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1.1 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WTO的前身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GATT旨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全球经济增长。
然而,在GATT 实施期间,许多国家发现其存在缺陷,并认为其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现代经济问题。
因此,在1986年,GATT开始进行改革,并于1995年正式成立了WTO。
与GATT不同,WTO拥有更广泛、更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1.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深入的今天,各国之间发生贸易纠纷已成为常态。
这些纠纷可能会导致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和其他非关税壁垒。
这些壁垒不仅会影响各国之间的贸易,还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该机制,各国可以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解决彼此之间的贸易纠纷,避免因贸易壁垒而导致的贸易战。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流程2.1 当事方之间协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事方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当事方可以就其贸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得以解决。
2.2 请求成立专家组如果当事方无法就其贸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WTO秘书处提交请求,要求成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小组来审查该争端。
专家组通常由3名到5名专家组成,并根据WTO规则进行选定。
2.3 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开始审查后,将收集有关信息,并听取双方的陈述。
专家组将根据WTO规则,对争端进行审查,并在60天内提交一份初步报告。
2.4 初步报告在提交初步报告后,当事方有30天时间向专家组提出意见和评论。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 (一)争端类型: • A、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国内
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议;若申诉成功, 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国内措施; • 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 受损或丧失;若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 出补偿。 • C、其他
(二)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P.148
• 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七名成 员中的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 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 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不能推翻专家组认定的事实。
• 4、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程序
•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都须经过【争端解决机 构DSB】的通过,由此形成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 议。采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只有争端解决机构 全体成员都不赞成方能否决报告。
• D.如甲国拒绝履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 解决机构上诉
• 【答案】C
•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解析】选项A错误。 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定,即使相 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 选项B错误。磋商是申请设立 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必须经过 磋商程序,但仲裁与调解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
• 选项C正确。在通过争端解决报告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 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 过。 选项D错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 规定,任何一方均有上诉权,但上诉审的范围仅限于专家 小组报告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解释。
• 【2012】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
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 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 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渠道,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会出现贸易争端。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旨在通过调解、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贸易争端。
当成员国之间出现贸易争端时,首先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WTO争端解决机构由争端解决理事会和争端解决机构(DSB)组成。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于争端留学技术是具有约束力的,成员国必须履行裁决的要求。
二、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除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外,许多区域贸易安排也建立了自己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也建立了各自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与WTO类似,旨在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贸易争端。
这些机制在缩小贸易争端的范围和保护成员国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双边谈判和调解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贸易争端不属于WTO或区域贸易安排的管辖范围,可以通过双边谈判和调解来解决。
双边谈判是指有争议的双方通过直接对话来解决分歧。
双边调解是指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共识。
这种解决方式可以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减少争端对双方的负面影响。
四、国际仲裁机构除了WTO和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外,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些专门的仲裁机构来解决贸易争端。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中心(ICSID)等都提供了独立、中立的仲裁服务。
这些机构的仲裁裁决对争端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为争端双方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的解决机制。
五、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对于一些特殊的贸易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来解决。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
国际仲裁庭也是国际社会创建的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和国际法律争端。
国际贸易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作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家间的各种交流、合作和竞争。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和制度不同,常常会出现争端和纷争。
为了避免这些争端对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国在国际贸易法中建立了一系列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争端解决机制最早出现在1947年签署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
该协定成立了一个包罗各国参加的国际贸易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并规定了涉及国际贸易的争端必须在该组织内进行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由一个涵盖各国专家的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和出现争端的各国代表组成。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贸易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有效、可实施。
争端解决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解决各国之间在落实WTO协定时发生的争端。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流程WTO争端解决机制分为如下步骤:1.向WTO秘书处提出申诉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是由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向WTO秘书处提出一个书面请求,向被申诉方发出一份拟议议定书(让两个成员国还是更多国家商洽或者谈判达成解决争端的条款)。
2.成立争端解决小组被申诉方必须在10天之内答复,并指定一名代表与申诉方进行协商。
如果在60天内没有达成解决争端的条款,申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并向其他成员提出备案请求。
3.争端解决小组的职责争端解决小组的任务是调查相关证据并发布最终报告。
在发布报告前,小组会向成员国提供机会发表反驳意见。
报告会成为正式的WTO文件,但必须获得WTO理事会的批准,并在一个规定的时期内每个成员国可以自己做一个决定是否接受争端解决小组最终报告。
4.上诉程序和执行程序如有成员国对争端解决小组的报告提出上诉,则由上诉机构进行处理。
这是WTO争端解决中最终的阶段。
如果上诉机构确认争端解决小组的报告,则该报告必须得到执行。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缺点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目前国际贸易较为完善的机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具有以下优点:1. 安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程序上依据WTO协定进行裁决,处理效果和结果可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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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黄东黎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
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主要集中在《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谅解书)。
谅解书共27条,4个附件,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磋商程序;专家组及争端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
第一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途径:- 势力导向型: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
GATT机制。
势力强大的国家明显占优势。
这些国家往往将经济强势通过外交手段,如威胁终止经济援助、限制对方重要进口产品等,转换成胁迫对手就范的力量。
机制缺乏法定约束力,仅在于鼓励争端各方诚意协商,以谋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途径- 规则导向型”: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为依据,由独立第三方裁定争端。
WTO机制。
更能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政治、经济势力所起的作用小得多,更可能带来公正的结果,倍受小国,尤其是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拥护。
反对观点:可能造成争端裁定结果不一致,动摇各成员对协定的信任。
具有强迫性质的司法裁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种不温和的气氛,反而增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裁定败诉方可能因国际司法体系的强制力不足而拒不遵守裁定,造成对体制权威性、威严性的破坏,甚至动摇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信心。
此外,如果裁定发生错误,则将从根本上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按照错误的结果执行,则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第二节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商一致”机制。
任何缔约方,只要不满GATT裁决,违反GATT义务却不愿停止违规行为,或不愿修改或废止本国违反GATT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措施,都能轻易阻止裁定的生效。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向协商一致”机制。
美国的极力倡导下形成。
争端解决裁定基本上自动生效,解决了国际法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一、基本原则-遵守GATT第22、23条的争端解决原则(第3.1条)-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第3.2条)-迅速解决争端(3.3)-法律依据:本谅解与适用协定(第3.4条)-保护各成员的条约利益(第3.5)-首选协商解决争端方式。
不得不进行争端解决,优选违规一方撤销违反WTO义务的措施,次选各方协商赔偿数额。
授权报复是WTO最不鼓励的解决方式;(3.7)-禁止单边报复(3.7)二、法律渊源1.GATT体系下的案件裁定和决定:保持与GATT争端解决的连贯性2.DSU、DSB制定的有关规定,3.国际法的相关内容;4.实体法渊源:WTO各项协定。
三、争端解决谅解书- WTO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
- 根据WTO协定第4.3条,为了完成WTO有关协定赋予的任务,DSU的执行机构——争端解决机构(DSB),有权制订任何完成其规定任务所必须的规定。
- 同时,上诉机构经与DSB主席及总干事协商,再与各成员沟通以后,可以制订工作需要的程序。
(DSU第17.9条)(美国-高地棉案件)。
3.国际法DSU第3.2条引用国际法为法律渊源,规定对所有WTO协定条款内容的解释必须“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这是DSU中唯一规定有关WTO协定解释原则的条款)。
在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裁定中,本条中的“国际公法”被解释为遵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的相关规定。
其中,最主要的是第31、32、33条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从公约规定可以看出,《维也纳公约》条约解释的方法有两种:-“内容解释法”:根据条约内容,对文意进行字面和系统的理解。
如果条约中的某一具体条款已有实际运用的经验,相关实践经验应作为在条款解释中理解条款含义的参考。
- “历史解释法”:当“内容解释法”不足以解释清楚条约含义时,参考条约产生的历史背景、起草过程、目标和宗旨等有关历史性的内容对条约及某一条款进行解释(第32条)。
三、争端解决机构1.主要机构WTO有三个负责争端解决的主要机构:- 争端解决机构(DSB):管理WTO争端解决。
有权成立专家组、采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定和建议的执行,授权终止减让和其他协定中的义务。
- 专家组:专门为某一贸易纠纷的解决而成立的临时小组。
通常3人组成,个别的由5人组成。
享有充分的独立性。
对审议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事实,适用协定及其一致性的客观评估,以供DSB提出建议或做出裁定。
专家组的成员从专家组名单选出。
专家必须在国际贸易法律和政策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 上诉机构:常设机构,7名成员。
成员身份必须能够广泛代表各WTO成员。
成员由DSB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
候选人必须是在法律,国际贸易以及各WTO协定方面的专家,同时不得在行政上与任何政府有关联,以保证其独立性。
解决争端采用轮换制,3人一组。
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由DSB主席和WTO总干事协商拟定。
这些程序是关于调整上诉机构的运作以及公布上诉案件及其审理的有关情况,具体规定在WTO网站上公布。
除上述有关人员外,WTO总干事与秘书长肩负争端解决的特殊使命。
总干事负责为争端各方提供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协助各成员方解决争端。
争端方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总干事提供的这些程序,各方所做决定不影响之后各方在正式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秘书长协助专家组,尤其是在专家组议题中涉及法律,历史和程序的有关内容方面给予专家组以协助。
四、诉因成员要求DSB解决的贸易争端的诉因不是基于WTO其他成员对某具体条款的违反,而是基于该成员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法律规定:GATT第23条,被WTO继续采用。
根据第23条的内容,申请方可以有两个诉因:一个是第23.1条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之诉;另一个是第23.2条规定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之诉。
第二种情况下的举证非常困难,迄今为止,各成员都是基于第一种诉因提起争端解决申请的。
第23条包括两种情况:第23.1(a)条规定的违法之诉,即某成员对其WTO义务的违反导致申请方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最多);第23.1(b)条的非违法之诉,即虽然申请方的利益丧失或减损并非某成员违反WTO义务所致,但其行为导致了申请方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五、申请人资格及代理人资格1.申请人资格DSU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1997年的“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及分销体制”一案中,欧共体认为,美国的香蕉产量很少且从未有过出口,缺乏实际和潜在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具备争端解决的申请资格。
上诉机构与专家组一致裁定,DSU没有明文规定申请成立专家组的成员必须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
作为香蕉生产国,至少美国有潜在的出口利益。
同时,美国国内香蕉市场会因欧共体的香蕉体制对世界香蕉市场的供应和价格的影响而受到影响。
随着世界经济相互之间的影响越来越大,各成员较之以前更有必要维护WTO的有关规则。
任何对通过谈判达成的权利义务平衡的偏离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各方。
根据GATT的实践,即使美国没有潜在的出口利益,也应有权提出争端解决申请。
2.代理人资格DSU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同样在上述案件中,专家组裁定,只有政府成员和欧盟委员会成员才能参加专家组会议。
原因是如果允许政府人员以外的专业人事代表争端解决方,则相比起发展中国家而言,发达国家会有较大的优势。
但是,上诉机构裁定,政府人员以外的法律人员可以参加案件申请,各WTO成员有权自行决定其代表团组成成员。
上诉机构的裁定符合国际公法的有关原则——一国政府的代表问题,属于国内法规范的范畴。
同时,上诉机构有可能意识到,控制政府以外人员的参与非常的困难。
即便能够控制参与者,却无法控制起草者。
如果起草者是律师,为什么不能让他们直接参与?因此,允许律师代表争议方参加争端解决是有道理的。
第四节 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一个贸易争端主要分四个阶段:(1)争端各方通过磋商解决分歧;(60天DSU第4条)(2)磋商失败后,申请方要求成立专家组裁定争端;(首次DSB会议上成立专家组)(第6.1条)(裁定时间9个月)(3)争端中任一方上诉到上诉机构;(3个月)(4)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监督由它提出的建议的执行。
如果建议没有被执行,由谈判达成补偿或授权报复。
一、磋商磋商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DSB;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明确造成争端的措施;指出造成要求磋商的争端的法律依据。
无需穷尽所有主张(1998年“印度——对药品及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但需就主张和与主张相关的事实进行全面的披露和陈述。
第三方规定 - 实质性利益原则。
二、专家组审理(1) 申请成立专家组,(2) 申请的审理,(3) 中期审议,(4) 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1.成立专家组DSU第6.2条,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是否进行了磋商;确定引起争议的措施;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所要求的主张的法律依据概要。
(1)申请书内容:只须简单列出申请方认为被违反的WTO协定条款,而无须具体描述争议措施是如何违反协定相关条款的。
(2)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由秘书长指定。
反对其指定人选的一方必须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DSU第8.6条)。
如争端各方在专家组成立20天内提出不同意专家组人选,且又不能就专家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在任何一个争议方的要求之下,经会商DSB主席与争端各方,总干事可自行决定专家组人选。
10天后选派生效(DSU第8.7条)。
在WTO实践中,总干事几乎在一半的案件中指定过专家组成员的人选。
总结起来,有三类人可以成为专家组成员: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 GATT或WTO官员;贸易方面的学者或律师。
事实上,专家组成员绝大多数是现职或前任的政府官员。
DSU第8.3条规定,在没有当事各方协议的情况下,专家组成员不应当是参与争端的当事方或第三方的公民。
在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案件中,如果发展中国家要求,专家组至少有一名成员必须来自发展中国家(第8.10条)。
当专家组进行案件审理时,应以个人身份任职,既不作为政府代表,也不作为成员方代表。
(3)专家组职权范围专家组人选决定以后,决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专家组具体案件中的职权范围即为专家组本案的司法管辖范围。
DSU第7.1条规定,专家组的标准职权范围为:“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适用协定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DSB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做出该协定规定的裁决。
”这个标准职权范围成为专家组在所有案件裁定中统一的职权范围。
二、争端申请的审理程序(1) 审理的时间程序;(2) 听证;(3) 专家组寻求信息的权利;(4) 专家组如何处理未索取的信息;(5) 证据;(6) 中期审议;(7) 专家组讨论与报告的通过。
1.时间程序通常6个月。
最迟9个月。
2.听证- 可以采用书面提交文件和口头论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