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全新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
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

THANK YOU
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推动国际贸易和 投资规则更加公平、合理和包容,为自身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 。
06
结论和建议
研究结论
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程序 繁琐、效率低下、裁决执行不力、发展中国家参与不 足等。这些问题导致争端解决过程漫长而艰难,影响 了WTO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制定更严格的报复措施使用标准,避免报复措施被滥用或误用。
完善报复制度的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报复措施的使用符合WTO规则和裁决 。
探索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鼓励成员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减少报复措施的使用 。
发展中国家参与改革方案
加强发展中国家在规则制定中的参与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和资源支持,确保其在规则制定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
04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 改革方案
规则制定和执行改革方案
完善规则制定程序
01
提高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确保各成员国的利益得到充
分反映。
加强规则执行力度
02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各成员国严格遵守WTO规则和裁决
。
强化争端解决机构的独立性
03
确保争端解决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部
有效解决。
执行不力
一些成员方在败诉后,不遵守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 议,导致裁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损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
权威性。
上诉机构问题
01
02
03
上诉机构瘫痪
由于美国持续阻挠上诉机 构新法官遴选,导致上诉 机构法官人数不足,无法 正常运转。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监管机构,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贸易争端时有发生,这就需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发挥作用。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功能之一,它确保了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
在全球贸易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没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可能会演变成经济战争,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对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争端解决机制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公正、透明、有效和可执行性。
首先,公正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原则,确保争端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公正无私。
其次,透明是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的关键,各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都有权知晓争端解决的进展和结果。
再次,有效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通过及时解决争端,确保贸易纠纷不会拖延和升级。
最后,可执行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确保争端解决结果得到各成员国的遵守和执行。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协商、专家组成员的任命、专家组审理和上诉机构审理。
首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首要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协商来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争端当事国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来审理争端。
专家组由成员国共同任命,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专家组审理后,如果争端仍未解决,当事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高法院,负责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是贸易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对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确保贸易规则的有效执行,保护成员国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促进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避免经济战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升级。
WTO规则--新版(4)

拿大)每2年审议一次,对其次的16个成员每4年
审议一次,对其它发展中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 最不发达国家的审议间隔期限更长。
6、对世界贸易环境的评议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以年度 报告的形式,对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贸易环境变
化情况进行综述。
该报告要列出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活动,并且指出 可能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政策问题。
7、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
第一、为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 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 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第二、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
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 贸易争端。 第三、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 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 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反向一致规则
协商一致方式做出否定。主要用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 决机构的决策。 反向一致几乎有自动通过专家小组的成立、自动通过 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自动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 义务等方面的决定的效果。
必须接受规则
世贸组织做出某项决定时不仅没有任何成员方表示正 式反对,而且所有成员方都应明确表示同意。
二、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以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遵循的决定、 程序和惯例作为指导,在决策中继续沿用1947年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所遵循的“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习惯做 法。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惯例是,讨论一项提议 或拟议中的决定时,应首先寻求协商一致。所有缔约方 都表示支持,或者没有缔约方反对,即为协商一致通过, 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进行投票表决。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案例分析:具体争端案例的解析与启示
▪ 案例一:美国与中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
1.背景:美国指控中国侵犯知识产权,导致美国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2.争端解决过程:双方进行了多轮谈判和协商,最终达成了协议,中国加强了对知 识产权的保护。 3.启示: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沟通,共同 打击侵权行为。
▪ 执行力度不足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有限,无法保证裁决的有 效执行。 2.部分国家或地区对机制缺乏信任,倾向于采取单边行动,进 一步削弱了机制的作用。 3.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上,机制的约束力可能受到挑战 。
机制挑战:现有机制面临的挑战与不足
▪ 缺乏预防机制
1.现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侧重于争端发生后的解决 ,缺乏有效的预防机制。 2.预防机制的缺失导致争端频发,增加了解决成本和时间成本 。 3.建立预防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贸易争端,促进国际贸易 的稳定发展。
▪ 协商阶段
1.双方协商:争端双方首先通过双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2.设定时间表:协商过程中,双方需设定合理的时间表,确保协商进程的有效推进。 3.第三方调解:如双方协商无果,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协助解决问题。
机制概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简介
专家组审理阶段
1.设立专家组: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成立专家组进 行审理。 2.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具备丰富的国际 贸易法律和争端解决经验。 3.提交报告:专家组在审理后需提交一份详尽的报告,列出争 议点、分析法律依据并提出建议。
上诉机构审理阶段
1.上诉机构组成:上诉机构由7名具备高级法律和专业背景的成 员组成。 2.审理范围:上诉机构仅审理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 解释。 3.终审裁决:上诉机构的裁决为终审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wto 争端解决机制

wto 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增加经济合作。
WTO成立于1995年,是由164个成员组成的。
其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1.1 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WTO的前身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GATT旨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全球经济增长。
然而,在GATT 实施期间,许多国家发现其存在缺陷,并认为其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现代经济问题。
因此,在1986年,GATT开始进行改革,并于1995年正式成立了WTO。
与GATT不同,WTO拥有更广泛、更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1.2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深入的今天,各国之间发生贸易纠纷已成为常态。
这些纠纷可能会导致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和其他非关税壁垒。
这些壁垒不仅会影响各国之间的贸易,还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该机制,各国可以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解决彼此之间的贸易纠纷,避免因贸易壁垒而导致的贸易战。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流程2.1 当事方之间协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事方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当事方可以就其贸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得以解决。
2.2 请求成立专家组如果当事方无法就其贸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WTO秘书处提交请求,要求成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小组来审查该争端。
专家组通常由3名到5名专家组成,并根据WTO规则进行选定。
2.3 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开始审查后,将收集有关信息,并听取双方的陈述。
专家组将根据WTO规则,对争端进行审查,并在60天内提交一份初步报告。
2.4 初步报告在提交初步报告后,当事方有30天时间向专家组提出意见和评论。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实践基础之上,同时作出了很大改进,其法律基础是《关于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的谅解》(简称《争端解决谅解》,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DSU)。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目前,WTO各成员共发起了超过400个投诉,约半数案件通过磋商谈判解决了争议,其他案件中的大多数在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或执行程序中解决了争议。
WTO各类裁决机构共发布了将近170个专家组报告(包括29个第21.5条专家组报告)、将近100个上诉机构报告(包括18个第21.5条上诉报告)、29个合理期限仲裁报告、18个第22.6条仲裁报告、1个第25.2条仲裁报告和2个其它仲裁报告。
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的赞誉颇多。
它经常被描述为“WTO最为重要的活动”,WTO多边贸易体制“王冠上的明珠”(jewel in its crown)。
它也被描述为最为成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WTO官网则称其为WTO最为独特的贡献(unique contribution),认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性的独特贡献。
如果没有解决争端的手段,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不太有效,因为规则不能执行。
WTO程序强调法治,它使贸易体制更具安全性和可预期性。
该体制基于明确界定的规则,规定了完成一个案件的时间表。
”(Dispute settlement is the central pillar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and the WTO’s unique contribution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global ec onomy. Without a means of settling disputes, the rules-based system would be less effective because the rules could not be enforced. The WTO’s procedure underscores the rule of law, and it makes the trading system more secure and predictable. The system is based on clearly-defined rules, with timetables for completing a case.)第一节GATT争端解决机制一、GATT第22条和第23条及其释义整个GATT争端解决程序包括两大步骤:磋商和第23条程序。
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作为各国之间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争端。
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其争端解决机制分为协商、调解和争端解决机构(DSB)三个阶段。
协商阶段旨在通过友好磋商解决争端;调解阶段有一个中立调解人协助各方达成和解;而争端解决机构是最后的仲裁机构,可对违反国际贸易规则的行为进行裁决。
WTO的优点在于其具有世界范围内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其解决方案具有强制执行力。
然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问题。
首先,解决争端的过程时间较长,常常需要数年时间,这可能给当事方造成不便。
其次,WTO的裁决有时被批评为偏向发达国家,对贸易不平衡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二、双边贸易协定除了WTO之外,各国之间也可以通过双边贸易协定来解决贸易争端。
双边贸易协定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具体协商,并在协定中规定解决争端的程序和机制。
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端,各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并且可以更快地得到解决。
然而,双边贸易协定的缺点在于其解决范围有限,只适用于签署协定的各方之间,无法解决涉及更多国家的全球性争端。
此外,协定的效力也取决于各方遵守协定的程度,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定,可能会导致争端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国际商会仲裁国际商会仲裁作为一种私人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商会仲裁机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仲裁庭的成员,并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与其他机构相比,国际商会仲裁的特点在于快速高效,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规定时间和程序。
国际商会仲裁的一个缺点在于其解决争端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通过法院或其他机构进行执行,这可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和时间。
此外,与公开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国际商会仲裁的过程相对私密,可能降低争端解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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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
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形成《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 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
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
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
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
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
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款中得到了体现。
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
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
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
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
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
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
"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
磋商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
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
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
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完成。
DSU规定60天的期限是希望争端各方在此期限内能够通过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决争端。
如果该成员方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内没有答复,或在接到请求之日后30天内没有进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请求35天后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向DSU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
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直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时,应说明对方违反了WTO哪一个协议的哪一个条款,提出法律根据。
若某一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磋商。
但第三方须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后10天内通知磋商当事各方参加磋商的请求。
若磋商各方认为该问题与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关系,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加磋商。
专家组1、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
既DSB在接到成立专家小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
如决定成立,则列入DSB的既定日程(Built-in Agenda)。
专家组在DSB第二次召开会议时成立,确定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范围等。
第二次会议应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举行,这意味着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一个最后的机会。
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
小组成员由争议双方共同选择,如有不同意见,由总理事选定。
专家小组的工作方式和职责范围一方面根据双方的要求确定,另一方面根据WTO规则确定,各协议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
专家小组可确定自己的工作时间表。
关于是否请专家审议小组(Expert Review Groups)进行技术审议,完全由专家小组自行决定,但争议双方可以提出进行技术审议的要求。
根据DSU第13条的规定,专家小组还可以使用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来源。
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各成员政府间争端的机制,原则上只有政府的代表才有权参加该机制,DSU第13条的规定实际为非政府组织进入WTO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参与WTO的机会。
例如:WTO的总秘书处经常收到非政府组织发表的公报,然后送给有关各方。
有关各方收到后通知秘书处,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专家小组确定哪些可以接受,哪些不能接受。
2、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一般情况下,在争议各方提交书面材料后,专家小组紧跟着有2次口头听证会(实质性会议),此后专家小组开始实质的工作,由秘书处提供协助。
专家小组首先拿出报告的大纲散发给争议各方。
这仅是一个描述性报告,对事实和双方的观点进行阐述,若双方认为其与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秘书处澄清;此后,专家小组公布临时报告(中期报告)。
争议各方可以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
争议各方和专家小组的交流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由秘书处传达。
各方的书面意见作为副本,附在报告之后。
专家小组形成的最终报告应以三种工作语言(英、法、西)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才可在DSB会议上审议通过。
在向各成员分发专家小组报告的60天内,该报告在DSB的会议上应予通过。
该60天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0天。
通过方式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则。
上诉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
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
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DSB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
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
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
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
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
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
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
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
报复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
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MFN待遇,开始实施报复。
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
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
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报复的行业或部门必须是自有争议和遭受损害的同一部门进行;报复应限于相当于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程度。
如果受损害一方认为仅报复一个行业或部门无效或不能达到平衡,则可在其他的部门进行交叉报复。
比如,在有关香蕉贸易的争议中,若只提高香蕉的关税还不足以弥补被投诉方遭受的损害,投诉方可以提高其他水果、蔬菜的关税,也可提高机械设备产品的关税。
法国生产奶酪的生产者遭到美国在激素方面的报复就是典型的实际子。
DSU还规定,在情况非常严重的时候,报复可以针对WTO的另外一个协议,实施跨协议报复。
比如,投诉国在补贴问题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报复。
交叉报复是有效率的处罚,但只能作为临时性的处罚措施,因为该机制的宗旨是解决争端,迫使被诉方改正其不合法的做法,而不是为了处罚哪个国家。
在1995年后处理的诸多争端中,很少导致报复和交叉报复的实施,第一次交叉报复是厄瓜多尔使用的。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WTO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以来,在完善和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建立和健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以及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该组织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威,为继续强化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它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实质上只是各成员利益妥协和分配的结果,不可能将其建设成真正强有力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
在全球贸易趋向自由化的同时,地区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因适用WTO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的解决过程中,不断被成员国所采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些问题和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规则性缺陷1.缺乏有关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条款。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一些行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同时,又做出了很大的改进。
但是,对于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方面,却缺乏相应的条款。
因此,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如果遇到有关这两个方面的相关纠纷就会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难以对此二者的纠纷进行公正裁决。
2.执行期限过长。
按正常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启动到结束可能需要近30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