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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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经济法》教学教案

2024版《经济法》教学教案

《经济法》课程简介《经济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主要研究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课程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及经济诉讼与仲裁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了解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具备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

01知识目标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了解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02能力目标具备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能够处理简单的经济法律事务。

0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教学目标与要求《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教材参考资料辅助资源《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

多媒体课件、案例分析、法律法规数据库等。

030201教材及参考资料03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整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四大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其中,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案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案

一、教案名称:经济法基础知识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 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2)让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

(3)让学生了解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2. 教学内容(1)经济法的定义与特征(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教学步骤(1)导入新课:简要介绍经济法的概念,引发学生对经济法的兴趣。

(2)讲解经济法的定义与特征:阐述经济法的定义,分析经济法的特征。

(3)讲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这些原则的具体运用。

(4)讲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5)讲解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介绍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6)课堂小结: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布置课后作业。

5. 课后作业(1)复习本节课的内容,整理笔记。

(2)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分析经济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二、教案名称:经济法基础知识教案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 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市场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2)让学生掌握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

(3)让学生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

2. 教学内容(1)市场主体的概念与分类(2)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3)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制度(4)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3. 教学方法采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教学步骤(1)导入新课:通过介绍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引发学生对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兴趣。

(2)讲解市场主体的概念与分类:阐述市场主体的概念,分析市场主体的分类。

(3)讲解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介绍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并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这些制度的具体运用。

经济法基础教案(精).docx

经济法基础教案(精).docx

《经济法基础》教案石新立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地位与作用,并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彖、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经济法律责任等基础理论,通过本章的教学, 提高学习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能力。

1•认知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地位与作用,并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经济法律责任等基础理论。

2.情感目标: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在基本掌握经济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培养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3.能力目标:通过本章的教学,提高学习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能力。

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教学难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教学建议:结合相关法律部门的知识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特征、调整对象的理解和掌握。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方式: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授课时数:2课时教学内容:引例2003年4月24日至27日,北京京鲁水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龙安84消毒液(4 70毫升装), 应售4元/瓶,实售15元/瓶,抬高价格2.75倍。

北京市物价局认定该公司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超最高限价销售龙安84消费液,决定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北京市物价局认为,该公司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违反,因而依法予以上述处罚。

思考方向:1.价格主管机关的价格规制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2.价格法规的效力渊源有哪些?3.经济主管部门的市场规制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经济法规范的效力渊源之间是何种关系?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实体在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屮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第二章

经济法第二章

• 2、变更登记(★★)(P39) •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
更登记
•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 申请变更登记
• 【解释2】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
• (2)出资形式(★★★)(P42) •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 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成立日期 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股东协议签订之日 • B、股东会议召开并作出决议之日 • C、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之日 • 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 【答案】D • 【解析】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 【答案】CD
•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 1、对外投资(★)(P35)
• (1)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
•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 【答案】A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二章_公司法律制度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二章_公司法律制度
(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 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
2020中级《经济法》
1.《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关联表决权排除),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2020年新教材变化
1.公司登记管辖中,调整登记机关 名称。 2.股东权、股东退出公司法定程序 、利润分配等内容中新增《公司法 司法解释五》的规定
3
2020中级《经济法》【章节框架】
章节目录2020中级《经济法》
CONTENTS PAGE
第二章·第1单元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2020中级《经济法》
【考点1】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
1357股实关,回避之后不足3,决议大会说了算
1.(单笔)净资产10% 3.(总额)总资产30% 5.(总额)净资产50% 7.资产负债率70%
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020中级《经济法》
2020中级《经济法》
【考点3】公司的登记管理(★)
1.登记机关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 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理制 度。
2020中级《经济法》 【例题·单选题】(2019)下列关于子公司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 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民事责任,由母 公司承担 C.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与母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额种类(一) 公司的概念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因此公司的概念并不统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 依法设立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

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还须依公司登记管理法定程序设立,特殊公司的设立还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

2. 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且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

因此,营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营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如果其经营利润不进行分配,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

3.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即由股东按法定和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及约定比例出资形成,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 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 公司的种类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解释,可以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1.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1)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公司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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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1
公司法律制度本章简介:
本章今年新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这个内容很容易出题,所以学习时有必要多加注意。

本章是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每年考试中在本章都会出一道主观题。

这章的理解难度并不大,但是记忆的压力很重,需要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学习主线:
考点精讲: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法人VS非法人】关键在于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

经济法教学教案

经济法教学教案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说,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

宏观经济管理即指各级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来往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3、经济竞争关系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竞争关系。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基本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掌握概念要明确其基本含义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主要特征有:(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鉴证、公证。

二、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和区别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

它是在人们的经济实践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谁也不能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第一性的物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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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2.1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2有限责任公司)
导入:引例
20XX年3月,赵某拟投资十五万元设立一家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前往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其经营范围为:自行车及其配件零售。

赵某能否一人出资设立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他是否可以自己投资再另外设立一家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一、学生:案例剖析
二、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导入:公司起源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经济组织;
2、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这是与企业的重要区别,凡是公司必须是法人,
但法人不一定都是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

所谓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条规定只是强调了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照《公司法》设立,而且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与企业的区别,并举例)
(二)公司的种类
依据不同标准对于公司可以作以下分类
1、依责任基础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2、依公司组成为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3、依组织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4、依公司管辖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总公司、分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基础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三、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概念: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范围: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哦境内设立的,由50个一下股东共同出资,每
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法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为例外);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其它的另有规定,这种限制包括: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
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行业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

(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经理
(5)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职责
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筹备时由出资人协商推选董事候选人,以下是候选人的名单,其中谁不能担任董事?
A.陈某,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B.李某,某鞋厂厂长,企业家
C.吴某,某大学教授
D.孙某,原某公司经理,四年前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
1.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案例参考答案A
(三)案例分析
有甲、乙、丙、丁四家住所地均在中国内地的企业,拟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股份共计1000万股。

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各认购200万股,其余股份向特定的其他企业募集。

要求分析:
(1)甲、乙、丙、丁四家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乙、丙、丁四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各认购200万股,其余股份向特定的其他企业募集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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