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图文 文档资料
【实用文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全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各族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欢迎大家阅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
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课前五分钟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 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 分,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 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 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 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 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 进步工作条例》
课前五分钟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 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国家制定了《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 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 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 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 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 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 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 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 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 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 局。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 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 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 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 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 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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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体系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我国制 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的政治、经 济、文化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 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
03
民族文化与交流
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详细描述
鼓励各民族传承人开展传统文化 传承活动,如民间艺术表演、传 统工艺制作等。
总结词: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是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基础,通 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保护和传承 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收集和整理各民族的传统文化资 料,包括历史、文学、艺术、习 俗等,建立完整的档案库。
加强民族文化教育,将民族文化 融入学校教育体系,提高各族群 众对自身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
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与融合
民族团结进步的典型人物与事迹
典型人物
马本斋、王震、焦裕禄等。
典型事迹
马本斋领导的回民支队在抗日战争中英勇抗敌,为民族独立和解放做出了巨大贡献;王震在建国初期率领部队开 发北大荒,为边疆地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焦裕禄在河南兰考县治理风沙、盐碱地,为改善当地人民生活条 件付出了巨大努力。
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总结词:通过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促 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认同,增强 民族团结。
鼓励各民族之间的旅游交流,让更多人 了解和体验不同民族的文化风情。
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民族 学、历史学、语言学等领域的合作研究 。
详细描述
举办民族文化展览、文艺演出、民俗活 动等,展示各民族的独特文化和魅力。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4
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与案例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全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三十六条自治区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创建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政策举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应当把懂不懂民族工作、会不会搞民族团结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大力培养和选拔使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完善干部人才培养选拔、挂职锻炼、交流任职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应当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列为模范创建对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民族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畅通各族人民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对妨碍或者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违法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内各民族的团结和进步,促进各民族交
流合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自治区政府为
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进行协调、引导、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行“统一对内、自治对外”的方针,尊重各民族的宗
教信仰、历史文化和习俗习惯,维护各民族各自的特色和个性;积极促进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交流,挖掘并发挥各民族的优势。
第四条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与互动,组织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艺术展览和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感情。
第五条注重对部分民族和青年、妇女等薄弱群体的帮扶和引导,提高薄弱群体的自尊、自信、自立能力,让其融入社会,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六条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推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传
承和发展,建立均衡发展的民族教育体系,保证各民族受到公平、优质、多元的教育服务。
第七条充分保障各民族的民族权利,防止任何人、组织和机
构侵犯少数民族权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以务实的态度,切实把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群体的真实需要,建立健全指导。
第九条在全社会弘扬“少数服从多数,上下互动、平等互助”的民族文化理念,不断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和对话,协同推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实践。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自己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该项工作。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一、总则。
民族团结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和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的生命线。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
二、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挖掘和宣传各民族的光荣历史和优秀文化,增强各族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和认同感。
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念,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三、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是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改善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要积极推动各民族地区的经济合作和交流,促进各民族地区的互利共赢,增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依存关系。
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是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举措。
各级学校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意识,增强他们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念,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五、维护民族团结稳定。
维护民族团结稳定,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打击各种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严厉打击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维护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各民族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民族团结工作机构建设。
加强民族团结工作机构建设,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民族团结工作机构的领导和支持,健全民族团结工作体系,完善民族团结工作制度,提高民族团结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是为了加强新疆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团
结合作,促进民族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明确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基本原则。
这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各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有利于构建一个多民族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宣传工作的具体措施。
通过加强对各
民族文化、历史、习俗的宣传和教育,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减少误解和偏见,有利于消除民族间的隔阂,促进民族融合和交流。
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加强民族经济发展和
民生改善的政策。
通过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条件,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有利于增强各民族的共同体意识和认同感,减少民族间的经济差距,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最后,该条例还规定了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和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措施。
通过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减少宗教因素对民族关系的影响,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总的来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疆地区
的民族团结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建一个多民族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切实贯彻执行该条例,共同努力,促进新疆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经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3月3日通过,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28日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6年3月3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使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第五条自治州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一切组织和各民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