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第三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是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建设健康中国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规范作为国家卫生健康政策的重要文件,全面规范和完善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有效推动了我国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科学化和便捷化发展。
规范内容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规范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慢性病管理等多个方面,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主体和管理机制:规范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主体和管理机制,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医疗机构等各方在卫生服务中的角色和责任,建立了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全面开展和有效实施。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提升措施:明确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提升措施,包括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监督评估、推动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为提升我国公共卫生服务的水平和效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发展意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卫生健康事业迈上了新的台阶,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发展:规范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确保了不同群体都能够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
•提升公共卫生服务科学化水平:强调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提升措施,推动了卫生服务的科学化和标准化发展。
•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便捷化服务:明确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主体和管理机制,建立了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为提升公共卫生服务的便捷化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
展望未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出台,为我国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全面提升和改善。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卫生健康事业能够迈向新的高度,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更大的力量。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4)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面向社区和家庭、各类供水点(农村集中供水点、学校 供水、城市二次供水点)、学校开展包括食源性疾病、 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计划生育等内容的巡访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
(5)面向就诊居民收集包括食源性疾病、非法行医和非 法采供血、计划生育等内容的线索。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 2.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服务工作,明确
责任分工。 3.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即从初次上报报表
到本次上报报表之间的时段内,即使没有出现新情况也 要将报表填“0”上报,目的是为了掌握某时段内的最新 情况。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 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5.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 确、书写规范
二、基本要求
1.基层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 求提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相关提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确定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的基础上,根据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指 导评估意见制订本辖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计划。 (2)协助相关专业机构开展针对社区和家庭、各类供水点(农村集中供 水点、学校供水、城市二次供水点)学校等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 培训。 (3)协助相关专业机构开展面向社区和家庭、各类供水点(农村集中供 水点、学校供水、城市二次供水点)、学校及就诊居民的宣传教 育
2.信息类别:根据信息内容,在“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 非法行医(采供血)、计划生育”中选一个最符合的填写。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解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 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我委对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修 改完善了有关内容,精简了部分工作指标,经商财政部和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形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 网站下载),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及时对《规范》进行培训,组建培训师资队伍,加 强培训管理,改进培训方式,注重培训效果考核,做到基层人 员应培尽培,服务内容应会尽会,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 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规范》包括 12 项内容,即: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 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 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 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 计生监督协管。在各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工作指 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中针对个体的 相关服务记录表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指 标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根据目前的健康教育重点内容、重点人群和 健康教育新媒体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播放音响材料中删除录像带。
1.保障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在服务内容部分增 加“三查七对”的内容。 2.删除《预防接种卡》,避免重复劳动和出现 表单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3.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表》替 换原有的《疫苗免疫程序》表。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解读课件

公平性
遵循医学科学原则,确保服务的有效性和 安全性。
确保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均等化的公共卫 生服务。
适用范围与对象
范围
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作为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指 导标准。
对象
全体公民,特别是老年人和慢性 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确保他们能 够获得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
02
服务项目与要求
预防接种服务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孕产妇健康档案建立
为孕产妇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产前、产后的全程健康管理服 务。
产后访视
在产妇出院后1周内进行产后访视,评估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状况。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状况评估
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包括慢性病状况、认知功能、生活能 力等。
个性化健康指导
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 的饮食、运动和药物治疗等方面的指 导。
要点二
方向二
拓展服务领域和覆盖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健 康需求的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 覆盖范围,满足居民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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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规范第三版解 读课件
目 录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概述 • 服务项目与要求 • 服务规范与流程 • 实施与评价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01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 范第三版概述
背景与意义
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公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 长。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进行了多次修订。
服务人员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能够提供高质量
的公共卫生服务。
服务设施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解读(详细版)

目标
规范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 率,促进公民健康水平。
修订背景与过程
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公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同时,新发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威胁也不断加大,需要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过程
在总结第二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修订,形成了第三 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现场调查
对服务提供机构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服务实 施情况,核实数据真实性。
综合评价
将各项考核指标综合起来,对公共卫生服务 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考核结果运用
反馈与改进
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服务提供机构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 优化,提高服务质量。
激励与约束
根据考核结果对服务提供机构进行激 励或约束,如奖励优秀机构、督促改 进落后机构等。
为适龄儿童提供国家免疫规划 疫苗接种服务,预防相应传染
病。
慢性病管理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 者进行规范管理,提高慢性病
控制率。
孕产妇与儿童保健
提供孕前、孕产期及儿童各阶 段的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和
儿童死亡率。
服务提供与保障
人才培养
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 建设,提高服务提供者 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影响。
公益性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由政府主导, 免费或低收费提供,确保服务的公 平性和可及性。
均衡发展
根据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合 理配置公共卫生资源,促进城乡、 区域间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具体服务内容
01
02
03
04
健康教育
开展针对各类人群的健康教育 活动,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和自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第三版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 13 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 1 次产前检查。
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 13 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 1 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中期(孕 16~20 周、21~24 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晚期(孕 28~36 周、37~40 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若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 1 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一、健康教育工作的指标包括以下内容:1.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
2.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种类、次数和时间。
3.健康教育场所的设置和内容更新情况。
4.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的次数和参加人数。
二、预防接种操作前要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以防止接种差错。
具体指:1.检查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
2.查对预防接种卡(簿)与儿童预防接种证。
3.检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效期。
4.核对受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三、预防接种服务内容包括:1.预防接种管理。
2.预防接种。
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新生儿家庭访视。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3.婴幼儿健康管理。
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5.健康问题处理。
五、老年人健康管理辅助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腹部B超(肝胆胰脾)检查。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每年为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七、健康教育服务形式包括: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2.设置健康教育场所。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八、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内容包括:1.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2.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3.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4.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
九、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1.孕早期健康管理。
2.孕中期健康管理。
3.孕晚期健康管理。
4.产后访视。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十、严重精神障碍包括以下类型: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向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试题及答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试题及答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试题一、填空题(共20分)1.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2.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对象是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3.我们国家推行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辖区居民从出生到死亡的连续性服务过程。
4.XXX(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信息后,应在产妇出院后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5.孕期五次访视的时限分别是孕13周前、孕16-22周、孕21-24周、孕28-36周、孕37-40周。
6.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7.预防接种服务对象是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8.工作人员应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分钟。
9.对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
10.正常人每天的标准食油量是25克,食盐量是4-6克。
二、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老年人健康管理的服务对象是:B。
辖区内65岁以上的常住居民。
2.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居民健康档案的编码制位数是:D。
17.3.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D。
死亡、迁出或失访。
4.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老年人健康管理中,关于健康指导,以下不正确的是:A。
对确诊的慢阻肺患者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5.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每年为辖区常住居民免费测量血压的对象是:C。
35岁及以上。
6、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要求,在健康体检表中询问“住院情况”的时间段应为近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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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 13 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 1 次产前检查。
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 13 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 1 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1.进行孕中期(孕 16~20 周、21~24 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
1.进行孕晚期(孕 28~36 周、37~40 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若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 1 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五)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产妇应进行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 6 个月、产妇和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三)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四)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
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五)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孕产妇健康档案。
(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七)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中期和孕晚期对孕产妇各进行 2 次随访。
没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孕产妇前往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
五、工作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辖区内孕 13 周之前建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二)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妇出院后 28 天内接受过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 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100%。
六、附件 1.第 1 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 2.第 2~5 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3.产后访视记录表 4.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