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8.26
【实施日期】2010.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条为探索尾矿库用地管理新模式,建立合理的用地机制,严格规范尾矿库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尾矿库用地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3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尾矿库用地规模要符合选矿厂设计方案及尾矿定额指标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
订土地使用协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
第四条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复垦规定承担复垦义务。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用地单位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农用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