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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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将于2023年1月15日完成ipo,拟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总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承销商为某某证券公司、某某证券公司和某某证券公司。

为了更好地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价值和发展潜力,本公司将于2023年1月3日至5日通过网络进行网上路演。

网上路演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主要产品和服务、财务状况、发展战略、行业前景等。

公司相关负责人将通过网络进行直播,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本次网上路演将由本公司上市推荐机构某某证券公司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可通过相关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登录账户参与网上路演,并观看直播及相关资料。

对于无法实时参与网上路演的投资者,亦可通过重播进行观看。

网上路演期间,欢迎投资者针对公司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投资者可在网上路演期间将问题发送到指定的邮箱地址。

公司将在网上路演结束后对投资者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公布在公司官方网站上。

尽管公司将尽力回答投资者提出的所有问题,但出于商业机密和法律法规的合规考虑,公司可能无法回答涉及商业秘密、未经公开、重大策略性变动或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问题。

请投资者关注我们公司官方网站上的网上路演具体安排和下载地址。

特此公告。

广州市洛伦时装有限公司董事会日期:2022年12月25日以上为广州市洛伦时装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的公告,准确有效地披露了公司的IPO计划和网上路演的相关细节。

本公告通过明确的语言和清晰的信息传达,向投资者展示了公司的发展前景和价值,有效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首先,公告明确了公司的IPO计划,包括发行股票数量、面值和募集资金总额,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重要信息。

其次,公告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网上路演安排,包括路演时间、内容和参与方式,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和参与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注释:1.“格式准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格式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可能涉及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应当事前向本所咨询。

3.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前向本所咨询。

4.上市公司所签订合同金额达到《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须按照该格式指引要求编制;未达到该标准的,合同公告格式可以参照上述格式指引酌情编制。

5.“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违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的相关规定。

6.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须按照《格式准则第25号》(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则须按照《格式指引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的要求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

7.“1802 前10名公众股东名册”须在审议回购预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披露。

8.类别“3207 审计报告”、“3208 会计师专项意见”、“3209 评估报告”、“3106社会责任报告”、“3108内控报告”、“3109 内控审计报告”、“3107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是指将上述报告作为独立公告进行披露时才应选择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上述报告书的,只须以定期报告附件的形式上网披露,无需一一选择单独的公告类别以独立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上交所abs信息披露指南

上交所abs信息披露指南

上交所ABS信息披露指南1. 引言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是指以资产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它将一系列资产捆绑在一起,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将这些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

上交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作为中国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之一,对ABS产品的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导。

本指南旨在为ABS发行方提供信息披露的指导,以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ABS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ABS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上交所要求ABS发行方在发行过程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以下是ABS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2.1 发行人信息披露•发行人应提供详细的公司背景信息,包括注册地、成立时间、主要股东等。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ABS产品相关的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种类、规模、质量等。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ABS产品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2.2 资产信息披露•发行人应提供详细的资产信息,包括资产种类、规模、质量等。

•发行人应披露资产的评估方法和结果,以及评估机构的信息。

•发行人应披露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2.3 ABS产品信息披露•发行人应披露ABS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等。

•发行人应披露ABS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和风险分配方式。

•发行人应披露ABS产品的评级情况,以及评级机构的信息。

3. ABS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要求ABS信息披露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提交申请发行人应向上交所提交申请,包括发行人信息、资产信息和ABS产品信息等。

3.2 审核和评估上交所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发行人的资质和信用等。

3.3 披露公告上交所将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要求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包括发行人信息、资产信息和ABS产品信息等。

3.4 监管和监督上交所将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和监督,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号至第七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号至第七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号至第七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7.06
•【文号】上证公告〔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7.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号至第七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
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15〕21号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和起草了第一号至第七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5年7月20日前反馈至本所。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传真:************,电子邮箱:
***************.cn。

附件:
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
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征求意见稿)
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征求意见稿)
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征求意见稿)
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征求意见稿)
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征求意见稿)
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征求意见稿)
8、关于制订和修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2〕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上证公字〔201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证上字〔2007〕59号)、《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7号)、《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上证发〔2015〕39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尊敬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了规范及统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登记分类,根据《上证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特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现将指南内容公告如下:一、公告类别的划分原则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目的,将公告划分为定期报告类、临时报告类和其他类三大类别。

2.定期报告类公告,指根据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规定,按期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经常性信息的公告。

3.临时报告类公告,指根据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规定,因公司发生特定事件而需要及时披露的公告,如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大额融资等。

4.其他类公告,指不属于定期报告类和临时报告类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类别的具体内容1.定期报告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快报等。

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等内容。

2.临时报告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股权激励公告、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公告等。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披露和及时性的信息更新。

3.其他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告、股东权益变动公告等。

主要涉及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东权益等内容。

三、公告登记要求及程序1.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在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告内容及目的,将公告分类为定期报告类、临时报告类和其他类,并在证监会官方指定的披露平台进行登记。

2.公司应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核后再进行登记。

3.在信息披露公告的登记程序中,应对公告所属类别进行清晰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登记表格,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告登记的监督和检查1.证监会及上交所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目录第一节公告类别的设置 (5)第二节公告类别的登记 (7)第三节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 (12)一、一般要求 (12)1、公告类别在信息披露电子化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12)2、公告类别登记不当可能产生什么业务操作风险? (12)3、公告类别与后续审核模式(事前/事后)有何关系?首次登记并提交公告后,再修改公告类别能否改变后续审核模式? (13)4、上市公司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3)5、上市公司如何提交停复牌申请? (14)6、A股上市公司发行H股或其他境外市场股份,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4)二、01 定期报告 (15)7、披露定期报告时,与定期报告同时提交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专项意见、社会责任报告、内控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等报告必须选择相应的公告类别单独披露吗? (15)三、03 股东大会 (16)8、为什么股东大会通知不能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具体有何风险? (16)9、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的补充更正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选择“311股东大会补充更正”类别? (16)10、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披露事项无对应公告类别的,应选择什么公告类别? (17)四、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17)11、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有对应的二级公告类别,同时也是关联交易的,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7)12、购买理财产品选择类别“403对外投资”还是“404委托理财”? 1713、如何把握类别“406提供财务资助/407接受财务资助”的应用范围? (17)14、类别“405委托贷款”的应用情形是什么?接受委托贷款如何选择公告类别? (17)15、类别“419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应用范围是什么? (18)16、类别“421新建项目”与“403对外投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8)17、类别“0422 应当披露交易的提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18)五、05 关联交易 (19)18、类别“0501日常关联交易”是否仅指年初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19)19、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信息披露总是选择“0501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吗? (19)六、06 对外担保 (20)20、选择类别“601年度担保预计”的担保事项披露需具备什么条件?该类别与“60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603其他对外担保”有何关系? (20)21、“606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类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21)七、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21)22、如何正确应用类别“807其他类型业绩预告”? (21)八、0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1)23、类别“903股东或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的提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1)24、类别“999与利润分配或转增相关的其他事项”一般有哪些应用情形?九、1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22)25、类别“1003其他股价异常”在何种情形下使用? (22)十、11 股份上市流通与股本变动 (22)26、类别“1105 其它股本变动”是否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其适用情形有哪些? (22)十一、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23)27、类别“1201持股5%以上的股东累计减持1%的股份”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23)28、选择类别“1222股东增持计划”、“1223股东增持进展”、“1224股东增持计划完成”时需如何填写数据采集项? (23)29、什么情形下选择“1299其他股权变动”类别? (23)十二、14 股权型再融资 (23)30、类别“1404 再融资预案的补充”和“1405 再融资预案的修改”有何区别? (23)31、上市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和公开增发预案都是选择类别“1402 再融资预案”吗? (24)32、再融资相关的延期复牌公告选择“1401与再融资有关的停牌”还是“1406再融资相关进展”? (24)十三、16 重大资产重组 (24)33、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可否选择“3301停复牌提示公告”类别? (24)34、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相关公告类别可否选择“1605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 (25)十四、19 可转换公司债券 (25)35、选择“1909可转债赎回结果及兑付摘牌”类别,相关的“证券摘牌申请表”、“可转债转股代码摘牌申请表”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需提交?十五、20 公司债券 (25)36、“2005公司债回售结果”与“2006公司债回售申报结果”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5)十六、21 股权激励 (25)37、“2113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在什么情形下使用? (25)十七、24 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司法拍卖 (26)38、类别“2408 5%以上股份权利受限或解除”一般指哪些权利? (26)十八、26 其他重大事项 (26)39、“26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机关调查”与“2614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应用有何差异? (26)40、“2611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是否仅指上市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6)41、上市公司股东等相关主体被调查或处罚的,选择什么公告类别?.. 2642、何种情形下选择“2616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类别?. (27)十九、27公司重要基本信息变化 (27)43、“204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和“2702变更证券简称”类别有何区别? (27)44、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修订内容是否必须选择类别“2707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单独进行公告? (27)二十、29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27)45、选择“2906终止上市公告”类别,不同情形的股票终止上市,相应的业务操作有何差异? (27)二十一、32 中介机构报告 (28)46、“3201保荐机构报告”等类别涉及的中介机构报告或意见一般包括哪些适用情形? (28)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充分理解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的设置目的、登记原则和具体要求,准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编制本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二号-10页文档资料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二号-10页文档资料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的正式启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保证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所发放的上市公司专区EKEY(以下简称“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电子化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一般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电子化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原则上,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使用本所电子化系统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无需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再提交“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上市公司不涉及公告信息网上披露申请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保持其联系电话畅通。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使用EKEY,通过本所网站(http://sse)“上市公司专区”“业务办理”下的“信息披露”栏目,创建信息披露申请,并上传相应的电子文件。

电子化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操作手册》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

上市公司应认真阅读和使用上述文件,及时关注其更新。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事项,严格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认真选择正确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切勿将多个公告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确保公告及附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上传文件的披露渠道(登报、上网、报备)。

第七条以上市公司名义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该文件已经经过内部审议程序及充分授权,上传时无需提供盖章页扫描件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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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
注释:
1.“格式准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格式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可能涉及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应当事前向本所咨询。

3.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前向本所咨询。

4.上市公司所签订合同金额达到《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须按照该格式指引要求编制;未达到该标准的,合同公告格式可以参照上述格式指引酌情编制。

5.“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违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的相关规定。

6.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须按照《格式准则第25号》(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则须按照《格式指引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的要求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

7.“1802 前10名公众股东名册”须在审议回购预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披露。

8.类别“3207 审计报告”、“3208 会计师专项意见”、“3209 评估报告”、“3106 社会责任报告”、“3108内控报告”、“3109 内控审计报告”、“3107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是指将上述报告作为独立公告进行披露时才应选择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上述报告书的,只须以定期报告附件的形式上网披露,
无需一一选择单独的公告类别以独立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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