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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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1987年以来公布的是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市长:韩冬炎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一、保留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1988.4.25 1988.4.25 齐政发[1988]37号2、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3号令3、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6号令4、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9令号5、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7号令6、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1993.1.9 1993.1.20 1993年市政府1号令7、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5号令8、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1993.11.4 1993.11.4 1993年市政府9号令9、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11.15 1993.12.1 1993年市政府10号令10、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4.15 1996.4.20 1996年市政府2号令11、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3.15 1997.3.15 1997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5.16 1997.5.16 1997年市政府3号令13、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1998.2.19 1998.2.19 1998年市政府1号令14、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8.10.5 1998.10.5 1998年市政府6号令15、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8.9 1999.9.1 1999年市政府3号令16、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 1999.9.15 1999年市政府5号令17、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2001.1.12 2001.1.12 2001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7.25 2001.7.25 2001年市政府4号令20、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规定2001.9.14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5号令21、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1.9.14 2001.9.14 2001年市政府6号令22、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2001.12.7 2001.12.7 2001年市政府8号令23、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2002.6.12 2002.7.12 2002年市政府5号令24、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2002.7.1 2002.8.1 2002年市政府6号令25、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1.29 2003.3.1 2003年市政府1号令2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2003.9.1 2003.10.1 2003年市政府2号令27、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9.26 2003.10.26 2003年市政府3号令28、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2.16 2004.3.16 2004年市政府2号令2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04.3.25 2004.12.31 2004年市政府3号令30、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3.9 2005.4.9 2005年市政府2号令31、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2005.6.23 2005.7.23 2005年市政府3号令32、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11.16 2005.12.16 2005年市政府4号令3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3.10 2006.4.10 2006年市政府1号令3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2号令35、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3号令36、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4号令37、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5号令38、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6.11.13 2006.12.13 2006年市政府6号令39、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10.192007.11.1 2007年市政府2号令4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07.12.4 2007.12.4 2007年市政府3号令41、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4号令42、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5号令4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4.14 2008.5.14 2008年市政府1号令4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2008.11.6 2008.12.6 2008年市政府2号令45、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12.1 2008.12.31 2008年市政府3号令46、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12.12 2009.1.11 2008年市政府4号令47、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2008.12.29 2009.1.29 2008年市政府5号令48、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3.17 2009.4.16 2009年市政府1号令49、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5.5 2009.6.4 2009年市政府2号令50、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09.7.6 2009.8.5 2009年市政府3号令5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7.31 2009.8.30 2009年市政府4号令52、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6.7 2010.7.7 2010年市政府1号令53、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6.21 2010.7.22 2010年市政府2号令54、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8.16 2010.9.17 2010年市政府3号令二、个别条款待修改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 、齐齐哈尔市群众养鱼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4.17 1990.5.1 1990年市政府5号令2、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5号令3、齐齐哈尔市水域治安管理规定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4.6.22 1994.7.1 1994年市政府4号令5、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1995.5.18 1995.5.18 1995年市政府3号令6、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 1996.6.1 1996年市政府3号令7、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 1996.7.17 1996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市区市属以下企业离休人员社会医疗办法1998.2.28 1998.4.1 1998年市政府3号令9、齐齐哈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8.9.23 1998.10.1 1998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8.11.5 1998.11.5 1998年市政府7号令11、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1999.6.2 1999.7.1 1999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9.9.24 1999.9.24 1999年市政府6号令13、齐齐哈尔市市区环境噪声管理试行办法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9号令1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7号令15、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8号令16、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1999.11.181999.11.18 1999年市政府10号令17、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2000.7.5 2000.7.5 2000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0.12.6 2000.12.6 2000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2号令20、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5.21 2002.6.21 2002年市政府3号令21、齐齐哈尔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2002.10.21 2002.11.21 2002年市政府7号令三、废止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城区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87.8.27 1987.8.27 齐政发〔1987〕56号2、齐齐哈尔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88.4.10 1988.4.10 齐政发〔1988〕24号3、齐齐哈尔市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1989.9.3 1989.9.3 1989年市政府11号令4、齐齐哈尔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1.7 1994.1.7 1994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8.2.19 1998.5.1 1998年市政府2号令6、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细则1999.8.30 1999.8.30 1999年市政府4号令7、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2000.7.28 2000.7.28 2000年市政府2号令8、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990.4.171990.5.1 1990年市政府1号令9、齐齐哈尔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7.5.9 1997.5.10 1997年市政府2号令10、齐齐哈尔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6.21 2002.7.21 2002年市政府4号令11、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2005.2.6 2005.3.6 2005年市政府1号令四、失效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1988.10.251988.10.25 齐政发〔1988〕89号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实施程序的暂行规定1989.6.17 1989.6.17 齐政发〔1989〕39号3、齐齐哈尔市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暂行规定1990.4.17 1990.5.1 1990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2.7.31 1992.8.1 1992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个体客运出租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1993.12.29 1994.1.1 1993年市政府12号令6、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1994.10.18 1994.10.18 1994年市政府8号令7、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定1998.5.19 1998.5.19 1998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办法2001.10.10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7号令9、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7.9.28 2007.10.28 2007年市政府1号令。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齐城联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齐城联发〔2020〕2号按照市委深化停车改革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有效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有效引导城市交通流向,缓解核心区域停车压力,依据《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65号)第五条、第六条,《齐齐哈尔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齐政办发〔2015〕86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重新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停车场收费区域(一)一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中心商业圈:桥洞子岗、中华路、中华西路、中华西路与文化大街交汇处左转、文化大街、合意大街、合意大街与民意路交汇处左转、民意路、南马路、南马路与木海街交汇处右转、木海街、木海街与红星路交汇处左转、红星路、红星路与站前大街交汇处左转、站前南大街、站前大街所围合的区域。

公共服务圈:黄山街、黄山街与松花江环路交汇处右转、松花江环路、松花江环路与长江路交汇处左转、长江路、长江路与卜奎南大街交汇处右转、卜奎南大街、卜奎南大街与飞鹤路交汇处右转、飞鹤路、飞鹤路与松花江环路交汇处左转、松花江环路、松花江环路与庐山街交汇处右转、庐山街所围合的区域。

万达商业圈:万达商业圈:新江路、新江路与新江北一路交汇处右转、新江北一路、新江北一路与引水街交汇处右转所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桥洞子岗、站前北大街、站前北大街与城乡交汇处左转、城乡路、城乡路与建设大街交汇处右转、建设大街、建设大街与繁华路交汇处左转、繁华路、繁华路与繁华西街交汇处右转、繁华西街、繁华西街与双华路交汇处左转、双华路、新江路、新江路与新明大街交汇处左转、新明大街、新立街、新立街与新城路交汇处左转、新城路、新城路与永安大街交汇处左转、永安大街、永安立交桥、民航路、民航路站前南大街交汇处左转、站前南大街、站前大街所围合的区域。

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8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25日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的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市政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信息产业、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道路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占道经营的最新规定

占道经营的最新规定

占道经营的最新规定
近日,针对城市中存在的占道经营现象,通过相关部门的努力,出台了一系列
新的管理规定,旨在有效整治和规范占道经营行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

以下是这些最新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严格禁止乱摆摊经营
•任何商户在占道经营前需提前向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且需取得相应证照。

•禁止在消防通道、车辆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畅通。

二、规范占道经营范围
•严格规定占道经营时间和地点,不得跨越公共道路或占据行人通行的主干道。

•确定占道经营区域范围,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加强管理力度
•增加城市管理部门巡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处理和处罚。

•鼓励市民积极监督举报占道经营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城市的整体环境。

四、加强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方式,如宣传栏、宣传车等,向市民普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增强市民的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

•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商户理解并遵守占道经营规定,推动城市文明经营。

以上便是针对占道经营的最新规定内容,希望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
我们的城市能够越来越美好,市民的生活品质也随之提升。

让我们共同为建设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而努力奋斗!。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11.05•【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9.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李振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广场原则上全部取缔)临时占道经营。

今后凡特殊情况下短时间需要临时占用中心城区非主要街路(自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基线至道路中心线)、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三个区。

第四条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市容管理、工商、公安、环保、环卫、卫生、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市政府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对特别需要临时占道的申请进行议定审批。

城区道路均交由各区政府管理(道路建设实行两级负责,以市为主,以区为辅)。

(一)市和各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工商、公安、交通部门授权实施综合执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惩处和限期改正工作。

(二)市和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并负责管理露天市场和早、晚市场及摊区的经营秩序。

(三)市和各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自行车停车场管理,禁止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四)市、区交通部门负责各种营运货(客)运机动车辆(公共交通车辆除外)和营运人力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并按职责分工管理所辖停车场的经营秩序。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齐政办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维护运输市场稳定,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市政府决定,由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残联等部门联合,市、区两级联动,自2015年6月20日至8月30日,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运输市场秩序为目标,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上下联动、部门配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交通运输服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非法营运车辆,处理一批非法营运人员,打掉一批操控非法营运的组织和团伙,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违规经营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志鹏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金章市政府副秘书长耿嘉毅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文市维稳办主任胡本泉市信访局局长牛慧市残联理事长王勤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成员:徐彦秋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彭步新市信访局督察专员张强市残联副理事长胡晓燕市委宣传部副县级干部冯志印市工商局副局长李鹤群市城管局党委委员康敬良龙沙区政府副区长王伟建华区政府副区长王振东铁锋区政府副区长王东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韩福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韩国栋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由王东兼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市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21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9部政府规章:一、《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公布)。

二、《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14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年8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六、《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8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八、《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九、《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年12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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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2]32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12【实施日期】2012.04.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实施方案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优良的市容秩序,创建和谐、有序的人居环境和文明、公平的社会环境,推进我市国家文明城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综合整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大会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国家文明城为目标,本着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以区为主、联合执法、集中行动”的方式,以拆违为主,以治乱为辅,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和市容秩序,全面创建秩序文明、环境优良、社会公平的新鹤城。

二、整治内容和范围(一)整治内容1.新建小区、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2.重点已建成小区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杂乱设施。

3.主要街路两侧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杂乱设施。

4.未经批准和已批准但影响市容的各种棚亭。

5.已经损坏、丧失功能的IC卡电话亭。

6.不规范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线路。

7.主要迎宾路(中华路)两侧二楼平台私接滥搭房屋、铁栅栏等。

8.影响城市形象的广告、街路牌、占道经营及其他杂乱设施。

9.其他影响市容的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及棚亭。

(二)整治范围1.街路:中心城区以迎宾路为主,确定19条街路为重点整治道路,具体范围为:中华路(全程)、龙沙路、龙华路、站前大街、卜奎大街、公园路、永安大街、西二道街、机场路、合意大街、工建路、南马路、民意路、文化大街、新明大街、青云街、中环南北段、劳动路、党校街2.小区:中心城区以17个小区为重点整治小区,具体范围为:平阳东小区、平阳西小区、新民小区、群英电业小区、五福小区、沿江小区、新化小区、谊联小区、二厂宿舍小区、火电小区、锦湖名苑小区、文宾社区、鑫海家园、花样年华小区、东市场小区、东路小区、秀水家园其他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重点综合整治的街路和小区,并上报市城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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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广场原则上全部取缔)临时占道经营。

今后凡特殊情况下短时间需要临时占用中心城区非主要街路(自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基线至道路中心线)、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三个区。

第四条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财政、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市政府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对特别需要临时占道的申请进行议定审批。

城区道路均交由各区政府管理(道路建设实行两级负责,以市为主,以区为辅)。

(一)市和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已经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授权实施综合执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惩处和限期改正工作。

(二)市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并负责管理露天市场和早、晚市场及摊区的经营秩序。

(三)市和各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自行车停车场管理,禁止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四)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各种营运货(客)运机动车辆(公共交通车辆除外)和营运人力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并按职责分工管理所辖停车场的经营秩序。

第五条中心城区非主要街道(广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道经营点数量,实行凭证、照定位经营制度。

第六条下列街路、广场一律不得从事占道经营活动:
站前大街、龙华路、市府路、卜奎南大街、卜奎大街、卜奎北大街、光复街、源地街、青云街、劳卫路、文化大街、永安大街、中华东路、中华路、中华西路、公园路、龙沙路、建设大街、合意大街、安顺路、南马路;站前广场、鹤城广场、工人文化宫广场、迎宾广场(含周边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距前款所列街路路口建筑线50米内不得从事临时占道经营活动。

第七条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街路和广场外,其他街路及巷道两侧非占道的临时报刊亭、临时公用电话亭及少量方便群众生活的小型修配摊点和布局合理的香烟、冷饮、水果等经营摊点数量也应从严控制。

各出城口的临时占道经营活动也应加以控制,严加管理。

第八条凡从事本规定第七条允许的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挤占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二)支路和巷路应分别留有不少于9.5米和3.5米的通道。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在非主要街道(广场)从事临时占道经营活动,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持单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明按自己确定的经营项目(内容)分别向所在区城市管理或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填写《临时占道申请审批表》并经上述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议定审批后,发给《临时占道证》。

(二)持《临时占道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其中,从事饮食加工、制作经营和卷烟经营的,在申领营业执照之前,还应分别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身体健康证,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经营清真食品的,应经政府主管民族工作部门认定。

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须持居民身份证和自产证明。

第十条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业户,必须按审批的位置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任意移位或扩大占道面积。

第十一条重要街路的部分临时占道经营项目的经营设施,应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到整齐划一。

凡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废弃物的,经营者应自带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时清理,保持经营场地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临时占道进行经营性宣传、咨询和有奖销售的,应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批准。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参加有关方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在街路上进行的经(展)销活动,亦应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并应在划定的街路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街路两侧的座商户一律入店经营。

除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街路两侧的座商户确需临时占道经营的,应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在指定界限内定位、定项经营。

第十五条从事临时占道经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经商,遵章守法。

(二)悬挂(携带)营业执照和临时占道许可证件。

(三)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

(四)保持经营场地卫生。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第十六条露天市场场地及摊区应划区定位,设定明显的定位标志。

市场内需设置固定货床(台)的,应由管理部门向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审查同意后,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定地点、数量、规格、外型并办理批准手续。

早市、晚市应按规定时间上市和收市,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清扫场地、清运垃圾,保证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和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七条禁止占道制作、修理牌匾、灯箱和从事维修、洗刷车辆等加工业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经销活动。

劳务人员应进入指定市场待工,不得在街路上待工。

第十八条从事营运业务的货(客)运车辆须到指定停车场停放。

街路和广场外不得随意设停车场和停放车辆。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应遵循便于存取车辆、无碍交通和有利于市容整洁的原则设置。

临时停车场应按审定界限设有明显标志,场地应平整清洁,地面应铺装。

机动
车停车场应施划标线,设置泊位,悬挂标志,主要街路上的自行车停车场设施应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经市政府统一协调批准的重大节日的商品供应和秋菜供应需临时占道经营的,在不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和方便群众购买的前提下,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不应被视为临时占道经营合理的理由。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每次处50元以下罚款,限期拆除或移开。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经营的物品。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经销的商品,作业工具,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限期移开。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每次5元罚款。

(十)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限期撤消。

第二十一条审批收费和罚款应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

罚款应按罚缴分离
规定执行。

审批收费和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既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侮辱、殴打管理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非主要街道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5日起实施。

齐政办发〔1993〕126号文件《关于印发<城市管理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及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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