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林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在发展和利用林木资源的同时,也要积极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林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本文将以《林业法》、《森林法》和《草原法》为主要参考,探讨我国林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一、《林业法》《林业法》是我国林业领域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林业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
其中,重要的法律责任包括:1. 林地保护:《林业法》规定,国家实行林地保护制度,禁止非法占用、毁坏、转用、侵占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破坏森林资源,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 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法》要求,国家鼓励发展健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推广科学的防治技术和方法,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因森林病虫害导致的林木损失,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退耕还林还草:《林业法》明确,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制度,鼓励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实施,加强土地的保护和植被的修复。
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配合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的任务,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二、《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重点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和经营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1. 森林资源保护:《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保护各类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禁止非法砍伐、采伐、毁坏、出卖、收购珍稀树木和其他非法活动,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森林培育:《森林法》要求,国家加强森林培育工作,推广造林绿化技术,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种植效益。
同时,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培育,共同推动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经营管理:《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林权制度,保障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引言概述:林业法律法规是指为了保护、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林业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森林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林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林业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林业资源保护、林木经营与利用、森林生态修复和森林火灾防控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林业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1.1林业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等。
1.2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森林生态保护法律等。
1.3林业法律法规的配套政策:配套细则、配套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二、林业资源保护2.1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规划、森林保护地的划定和管理、禁止乱占乱建、禁止非法砍伐等。
2.2林业资源保护的措施:加强巡护执法、建立森林生态保护和恢复基金、推广濒危物种保护和恢复技术等。
三、林木经营与利用3.1林木经营与利用的法律框架:林权制度改革、维权保护、利益分配机制等。
3.2合理利用林木资源的措施:加强林业资源调查、科学制定林木利用计划、推广高效利用技术等。
3.3林木经营与利用中的责任与义务:林木经营者的义务、监督和管理、林业经营者的责任等。
四、森林生态修复4.1森林生态修复的法律依据:森林生态修复示范项目、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植树造林等。
4.2森林生态修复的措施:加强森林土壤保持和水源涵养、推进湿地保护和恢复、开展退耕还林等。
五、森林火灾防控5.1森林火灾防控的法律支持:森林防火体系建设、森林火险区划定和管理、林业灾害防控体系等。
5.2森林火灾防控的措施:加强火源管理与控制、建立森林火灾信息系统、完善灭火设备和队伍等。
总结:林业法律法规通过对森林资源保护、林木经营与利用、森林生态修复和森林火灾防控等方面的规范,维护了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林业在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林业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介绍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常识,以增加读者对林业管理的了解。
一、森林法律法规1. 森林法森林法是一部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经营利用等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宗旨在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森林法通常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林地批准、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2. 林木法林木法是针对林木的种植、伐木、加工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调控林木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林木法一般规定了林木的种植要求、林木的伐木许可、林木的出口等方面的内容。
3. 森林资源审批制度森林资源审批制度是指对涉及到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的制度。
在项目建设之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获得合法的开发权。
这一制度能够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并避免滥伐和破坏生态环境。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针对整体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内容。
该法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各种义务和责任。
2.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保护土壤和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林业在水土保持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通过植被的种植和管理,可以减少水土流失和河流的淤积。
该法律法规规定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资源的措施和要求。
三、林业政策1. 林业规划林业规划是林业发展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国家林业规划、地方林业规划等。
林业规划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推动了林业事业的科学发展。
2.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是指对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和规范的制度。
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控制。
3. 森林防火政策森林防火政策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而制定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包括提供火灾预警、加强火灾监测和处罚违法行为等。
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案件是指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的各类案件,包括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林木、非法狩猎等。
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林业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198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林地保护《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林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林地,禁止非法占用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占用、破坏林地。
”2. 林木采伐《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林木采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采伐标准,不得滥伐林木。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 林木种苗《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种苗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的林木种苗。
”4. 生态保护《森林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生态保护制度,保护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占用林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业法律法规知识

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林业对于我们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可持续性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规范了林业活动,也为我们的绿色未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这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森林资源的归属、分类、保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它规定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这五类,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比如,对于防护林,强调了其在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限制了对防护林的采伐和破坏。
在森林资源的保护方面,法律严禁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这里的“非法采伐”并不仅仅指未经许可的砍伐行为,还包括以不恰当的方式采集、毁坏等行为。
同时,对于那些在封山育林区或者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采挖药材、挖取树脂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也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与林业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
林业生态系统是众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林业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这部法律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分类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杀害、食用、交易等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再来说说《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火灾是林业面临的重大威胁之一,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这个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强调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规定了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另外,《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也不容忽视。
森林病虫害会严重影响森林的健康和生长,该条例要求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防止病虫害的扩散和蔓延。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法律法规1. 引言林业是指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林业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林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内外两个层面介绍林业法律法规。
2. 国内林业法律法规2.1 森林法我国的《森林法》是公民和组织保护、经营和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84年颁布实施,多次修订。
《森林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义务和权利,明确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并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了规定。
2.2 森林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是我国的另一项重要林业法律法规,于1998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森林资源的保护区划、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等内容。
2.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森林法》和《森林资源保护法》外,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如《植被保护法》、《国家公园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 国际林业法律法规除了国内的林业法律法规外,国际上也存在着一些与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制定。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国际林业法律法规:3.1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由联合国制定的一项国际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球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与森林生态密切相关,因此该公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3.2 木材合法性认证制度为了防止非法采伐和非法贸易木材的发生,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了木材合法性认证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木材生产与贸易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合法性标准,以确保木材的来源合法,并促进可持续林业发展。
3.3 森林认证制度森林认证制度是由国际森林认证组织(FSC)制定的一项认证制度,旨在评估和认可符合可持续林业管理标准的森林和林产品。
该认证制度对于推动可持续林业发展、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改善社会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林业行政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制定,2000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林业科技创新、林业执法监督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法规,于2000年颁布。
该条例对《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林业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管理体制、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法规,于1996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保护的体制、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于1994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法规,于2008年修订。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预防措施、火灾扑救、责任追究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法规,于1998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体制、防治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林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林业法律法规,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森林资源,扰乱林业生产秩序的行为。
我国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涉及林业的各个领域,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木材采伐、木材加工、林业执法等。
以下将详细介绍林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
二、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是对《森林法》的补充和细化,明确了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条例》《森林保护条例》是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规定,包括森林资源保护的范围、措施、责任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森林资源保护的范围、措施、责任等。
三、木材采伐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森林采伐限额的确定、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材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木材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申领、审批、发放、监督管理等环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采伐管理实施办法》《森林采伐管理实施办法》是对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森林采伐管理的基本原则、采伐方式、采伐限额、采伐许可证等。
四、木材加工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材加工管理条例》《木材加工管理条例》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的设立、木材加工活动、木材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材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木材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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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7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杨全胜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修订日期:2004年8月28日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行政法规1、《植物检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2、《森林防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修订日期:2008年11月19日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5、《退耕还林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20日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10号令)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颁布日期:200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4日(四)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颁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五)行政确认(六)行政裁决(七)行政给付今天在这里重点讲解(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依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1、违法行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相关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责令补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2、违法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树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相关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处罚种类或相关行政措施:责令补种树木罚款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
3、违法行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0]36号)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主体: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4、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5、违法行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处罚各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6、违法行为: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处罚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或者相关行政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三、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1、盗伐林木案件:承包人擅自采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集体林木构成盗伐[基本案情]1995年7月,李某通过竞标承包了村集体在路两旁栽植的林木,路段长1000米,杨树1200棵。
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0年,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林木采伐收益四六分成,即集体分四成李某分六成。
四于李某平时悉心管理,林木长势良好,到2004年已长成大树。
2004年10月,李某碰到本县某木材加工厂的木材收购员赵某,赵某表示有意购买李某承包经营的林木。
李某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所承包的1200棵林木以每立方米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
李某并于第二天组织人员对林木实施采伐作业,当天上午便采伐了25株交给赵某运回厂里。
下午李某准备继续采伐时,被村委会负责人发现并制止。
县林业局接到报案后,当即派人赶到现场对案件进行调查。
经查,李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属无证采伐,又因李某系承包集体的林木,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25株,立木蓄积9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随即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查处。
[处理意见]县公安局接到林业局移送的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李某虽然承包的是集体的林木,但按照合同分成比例李某占大头,所以不能认为李某是采伐集体的林木。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但是9立方米又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县公安局将案件退回林业局处理。
[案件评析]县公安局对该案的处理是错误的。
李某采伐的是集体的林木。
当初李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林木所有权归集体,因此,林木权属并未发生转移。
至于林木收益分成李某占大头的约定,只是村委会对李某承包经营这片林木给予的报酬,收益分成比例并不等于林权的股权比例,因此,林木权属归集体所有的事实并没有改变。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对其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没有采伐等处分权。
李某采伐集体林木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