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标字号文
济建标字[2008]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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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2008-5-28 14:29:00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标字[2008]4号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降低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在5%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5%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的差额为依据。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济建质安监字〔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投诉受理第三章质量投诉处理及办结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和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维修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17日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除本规程第三章所涉及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位工程的其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执行。
济建市字 2009 7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市字〔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信息公开及管理(一)招标人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标结果时,应同步在济南建设网、济南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或公示。
(二)招标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
应公开招标的,中标人与投标报名人总数不满足1比3比例和每标段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及建造师资格,工程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标准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条款。
投标人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应体现拟派项目经理、项目班子和拟使用的劳务企业具备“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
“同类工程”应按照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
二、严格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度工程发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肢解发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建字[2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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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建字[2005]28号)时间:2005-11-16 来源: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作者:admin 阅读:367 次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建字[2005]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鲁政发[1995]1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及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40号令)之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金)管理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收缴力度,防止养老保障金流失,特作如下通知:1、充分发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效能,努力提高收缴率和收缴覆盖面。
要充分利用有形建筑市场的职能,把好施工许可关,对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加强查处力度。
凡未缴纳养老保障金而擅自开工或有意瞒缴、少缴以及扩大工程规模、提高标准增加造价后未及时补缴养老保障金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缴,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3、凡与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签订养老保障金预缴协议书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协议;对不按期履行的,自到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且不予办理其新开项目的施工许可手续。
凡通过行政处罚、仲裁、行政裁定等法律程序以及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今后其新开工项目,均不再签订养老保障金缴纳协议书,须足额预缴养老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4、各县(市)、区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站对一次收缴额较大,需签订《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预缴结算协议书》的,须经市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同意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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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山东版 本:4.105.21.4873更新时间:2011-12-6更新说明:1、新增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新增日照备案接口和招投标接口3、新增滨州11年价目表4、优化潍坊指标表适用地区:山东版 本:4.105.21.4871更新时间:2011-10-21更新说明:1、新增日照备案接口2、新增济南2011清单接口,根据辅评数据接口文件(适用于鲁建发[2011]3号文)制作,适用于用2011新接口的招投标工程3、根据2011招标文件范本默认济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取费模板和报表的模板4、济南08清单接口和济南11清单接口中,按照要求生成招、投标清单时英文''符号自动过滤,不生成5、修正措施项目清单工程量若为4位以上时,导入招标清单时小数位数自动按3位进位问题。
6、08措施模板中,后台文件夹中增加设备安装二类、一类的模板和炉窑砌筑的二、一类的模板7、山东2008房屋修缮定额中增加钢筋调整的功能名称:计价GBQ4.0(2011-9-23)适用地区:山东版本号:4.105.21.4870更新说明:1、新增2011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市政养护6个专业价目表以及及最新取费程序2、新增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新建项目,地区标准显示2011年山东清单计价规则,新建单位工程模板类别显示2011年山东清单计价规则3、预算书设置山东特性勾选结算模式,人材机汇总界面输入材料结算价格,取费模板自动切换,竣工结算报表自动输出4、清单模式取费默认清单单价取费5、济南接口程序新增总说明的输入和生成6、济南接口程序修改暂估价材料表、工料机显示和主材表显示的名称改为显示名称及规格7、修正报表导出excel后,空白单元格可以直接编辑公式汇总8、增加威海11年-53(2011年机械台班)价目表9、根据莱芜市结算资料汇编调整莱芜人工费53和44的价目表,具体可见价目表说明以及取费程序中考虑工伤保险费用10、新增价目表说明11、新增日照接口适用地区:山东版本号:4.105.21.4868SP2(2011-7-29)更新说明:1、优化济南接口导入导出2、修正淄博安装06-44的价目表版本号:4.105.21.4868(2011-7-20)新增功能:1、为保障济南市电子评标整个业务流程更顺畅,增加济南评标接口,方便招标人制作招标清单,投标人制作投标清单2、结合山东省08清单实施细则宣贯调整08实施细则细部模板3、08清单措施措施项目清单如脚手架、模板默认给出补充清单,方便用户查询4、调整莱芜定额工程默认的取费模板,默认按照预算价组价,市直接工程费按照莱芜市价目表计算,取费表中体现人材机价差5、安装费用记取在记取安装费用界面可查看计算的优先级别6、暂列金额默认给出模板,默认取费基数(分部分项费合计),费率直接输入7、总承包服务费增加默认费用项,用户只需按照实际工程输入费率8、修正项目统一调整人材机界面,市场价乘系数保存不了名称:计价GBQ4.0(2011-5-17)适用地区:山东版本号:4.105.21.4865SP1新增功能:1、增加青岛价目表,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56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64元/综合工日,市政、轨道交通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52元/综合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49元/综合工日执行2、增加威海2011年价目表,人工单价53院/综合工日3、修正10-1-64实体转措施可以直接转到脚手架类别下4、在费率查询页面增加聊城材料检验试验费费率2005年和2010年的。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鲁建标字[2016]39号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等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6]39号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等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dd136ae2bd960590c6777d.png)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等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6]39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
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建设市场计价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自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2]11号文件、鲁建标字[2003]3号文件、鲁建标字[2005]7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定额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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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
2009-9-30 14:46:5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9]7号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发[200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3号)的文件精神,我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建筑工程实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提制度。
该项制度的推出对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改善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提办法作如下调整:
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报监前需先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额存入施工企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费用额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为%(其
中安全施工费2%,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为%),由原来的两次拨付改为一次性全额拨付。
施工企业应在财务管理中对该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不允许与工程进度款混合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此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有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费用承担及相关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自2009年8月1日起,申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的建筑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