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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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体系

【法律分析】我国商法体系概述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陆续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拍卖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使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的建立初具规模。

然而,我国这一系列单行法的颁布实施基本上是为了满足经济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实际需要,填补因经济迅速高涨出现法律调整空白的结果;而不是出于整体的商法理念,按照营造商法体系的思路,精心设计和构筑的产物。

因而,从法律技术的层面将我国现行商事单行法作为一个集合体来审视,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体系上的缺陷,亟待从系统工程的观念,以法律技术为切入点加以完善。

我们在建设我国的商法体系时,一方面要本于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考察存在于我国现实社会中的商事交易关系,并力求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协调。

商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方式的丰富而不断更新、完善。

我们不能苛求商法典能概括规定所有的内容,我们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以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商主体、商行为类别,商法体系需要更多的单行法律来完善和更新。

所以,我们所构建的商法体系就是以商法典为中心,包括诸多商事单行法的结构。

这其中包括规制市场行为者和行为本身的管理措施,维。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1.票据:我国票据的概念包括了本票汇票和支票。

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火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照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2.票据法:狭义的票据法,是专门规定票据的法律法规.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法规.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关系的规定.5.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6.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7.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1.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19.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19.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搜票据权利与他人的票据行为.20.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21.保证: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为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30.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请求权和追索权.46.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58.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偿还请求权是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74.回头背书: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如以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为背书人的背书.6.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7.票据能力:指票据权利能力与票据行为能力.96、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得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建筑工程中级职称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中级职称法律法规

1.民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商法:公司法、证劵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反之,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4.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发生根据。

债/合同的消灭:因履行而消灭;因抵消而消灭;因提存而消灭;因混同而消灭;因免除而消灭;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5.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6.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客体(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7.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申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10.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的出让,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的概述(一)金融的涵义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简单地说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二)金融产生的条件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而实现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三) 金融的分类1、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1)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2)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1)证券融通(证券投资方式交易)(2)信贷融通(借贷方式交易)3、从筹资主体资产形成来源:(1)债务融资: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2)股本融资: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融资风险(四)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组织体系,即这个国家有哪些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什么职能作用。

广义的金融体系是指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基本要素动态的金融体系。

1、金融工具。

又称信用工具,指一切能够证明金融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

存折(存款单)、借款合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均为常见的金融工具。

2、金融机构。

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

包括改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法考研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考研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考研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主体的法律关系。

商法考研的重点知识点归纳如下:一、商法概述商法的概念、特点、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是商法考研的基础。

商法调整的是商业活动中的财产关系,其特点包括规范性、专业性和国际性。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运营、变更、解散和清算等。

重点包括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等。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重点包括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的确定。

四、证券法证券法主要规范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等。

重点包括证券的种类、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证券交易的规则、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五、票据法票据法涉及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

重点包括票据的种类(支票、汇票、本票)、票据的法律效力、票据的流通规则和票据的抗辩权。

六、保险法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保险事故的处理等。

重点包括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责任的确定和保险金的支付。

七、破产法破产法涉及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等。

重点包括破产的条件、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八、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和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

重点包括垄断行为的界定、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市场竞争的维护。

九、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商业活动中的创新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重点包括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救济。

十、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问题,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等。

金融保险-票据、保险法 精品

金融保险-票据、保险法 精品
这些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 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
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 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抗辩的法律后果
• 抗辩人要承担自己不当抗辩给有关票据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票据抗辩的限制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 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 取得票据的除外
• 当事人在收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 金额、有效期间、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 议
概念及特征
• 票据行为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 而依照票据法实施的法律行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特征
• 要式性 • 无因性 • 文义性 • 独立性
构成要件
• 实质要件
• 票据当事人需具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及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 出票人 • 收款人 • 付款人
• 非基本当事人:是出票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加 入到票据关系中的
•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 保证人 • 参加付款人
票据原因关系
• 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
票据资金关系
• 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 与银行之间存在金钱、实物、信用关系 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等
票据预约关系
公示催告
•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 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告知各界,催促不明 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 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就不 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 形式要件
• 格式、记载事项都由票据法统一规定。 • 记载事项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
要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概述
• 概念及特征
•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 是金钱债权 • 包含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行使的范围限定在票据当事人之中,具有确定性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

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一、法考商经法重点归纳商经法在法考里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呢,咱可得好好重视起来。

(一)公司法公司法里的重点可不少呢。

像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常考的点。

比如说股东的知情权吧,这可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部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还有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它们各自的职能和权限都要搞清楚。

例如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另外,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是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呢,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面关于入伙和退伙的规定也是重点内容。

入伙的时候,新合伙人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时候,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破产法破产的申请与受理是一个重要考点。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破产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也很关键,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还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首先要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

(四)票据法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这些票据行为都是考点。

比如说背书必须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是自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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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查不合条件的7日内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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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公示催告的法律后果
• 在公示催告期满前没有人申报权利的,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 据无效
• 如果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1年内 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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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诉讼
• 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也可以在挂失止付后3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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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概念及特征
• 票据行为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 而依照票据法实施的法律行为
• 特征
• 要式性 • 无因性 • 文义性 • 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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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构成要件
• 实质要件
• 票据当事人需具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及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 形式要件
• 格式、记载事项都由票据法统一规定。 • 记载事项又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
• 人的抗辩
• 与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
这些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 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
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 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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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抗辩的法律后果
• 抗辩人要承担自己不当抗辩给有关票据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 汇票必须完整转让,不得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或转让给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付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
委托的汇票权利 •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
票据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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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汇票质押
•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 手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 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出质人只记在“质押”字样而未签章的, 或未在汇票及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 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或质押条款的不 构成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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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汇票贴现
• 概述
• 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将其持 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背书转让给银行, 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 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行为
• 性质
• 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付款人、收款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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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贴现的限制
•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进行贴现的, 取得票据的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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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票据抗辩的限制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 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 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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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挂失止付
• 失票人以止付通知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已丢失,请 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内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
• 条件:有被请求挂失止付人;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 丧失的票据为有效票据;向付款人本人挂失止付
• 受理的法律后果
• 法院立即通知止付人停止支付,3日内发出公告, 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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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条件
• 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 持有人,该持票人需能提供证据表明自 己的名字或机构的名称记载在丧失的票 据上
• 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 申请人需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
• 消灭的法定事由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 • 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相
关债务后取得票据,原有票据权利消灭 • 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的事实持续到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消灭 • 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而享有利益返还请求
权 • 持票人为保全票据权利,应完成保全手续,保全手续欠缺
汇票质押
• 应以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质权人再背书质 押或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进行质押,取 得票据的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 背书人记载“质押”其后手再质押的,原背书 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不影响 出票人、承兑人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 贷款人恶意或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 质押行为无效
的,不发生保全效力,票据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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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 概念
• 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 行为
• 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擅自更改票据上 除了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 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 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 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先后 的,视为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
• 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 出票取得 • 善意取得
• 继受取得
• 持票人从前手权利人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 票据法上的方式有背书、贴现、质押、保证、付款 • 其它法律上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公司分立和合并、
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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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 行使 •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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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承兑和保证
• 承兑
• 概念: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 种票据行为,是汇票特有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签 章准予承兑
• 提示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 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 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定日付款 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为提示承兑的期 限;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
票据、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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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票据保险法
概念
• 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 委托第三人在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 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流通性 有价证券
• 证券和证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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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特征
• 完全的有价证券,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 是无因证券,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
•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贴现的,原 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其非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与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但持票人有恶意或和贴现银行串通的除外4.再 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指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 再转让汇票,转贴现指贴现银行以未到期的贴 现票据经背书再次贴现
为必要,不必证明取得的原因 • 是要式证券,做成格式和记载事项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 • 是文义证券,所创设的权利完全依照票据上的
记载文义而定 • 是设权证券、债券证券、金钱债券、流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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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 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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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票据原因关系
• 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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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票据资金关系
• 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 与银行之间存在金钱、实物、信用关系 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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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票据预约关系
• 当事人在收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 金额、有效期间、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 议
• 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的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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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票据关系
• 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 包括发行关系、背书转让关系、票据承 兑关系、票据付款关系、票据保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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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非票据关系
• 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 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 程序: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付款人收到后, 查明未付款时立即停止支付;失票人在3日内向法 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诉讼,并向付款人出示证明;付 款人自收到止付通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通知书的, 从第13天起挂失止法
公示催告
•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 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告知各界,催促不明 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 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就不 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人民法院 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 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做出判决的人 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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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汇票概述
• 概念及特征
•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 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 • 金钱证券、委付证券、信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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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注意事项
• 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个人记本名,单位记 注册全称,背书人签章
•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 以加付粘单,粘付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的第 一记载人应当在粘接处签章,否则粘单的记载 无效
• 法律后果: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依次序前后衔接;以 其他方式取得汇票的,提供相关证明。背书人 承担保证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 种类
•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 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 光单汇票、跟单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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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险法
出票
• 出票行为
•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 必须记载事项
• 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 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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