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修订)

合集下载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5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统筹、产业融合、共建共享、创新示范的原则,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管理、旅游安全和形象推广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的沟通协作,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区域旅游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市场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县域旅游协作,加快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建设,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唐政办字〔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1日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管理,建立气象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统筹布局、统筹设计、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统筹应用,气象观测信息互通共享,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社会气象观测发展指导意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投资建设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气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浮标、大气成分探测站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气象观测,是指气象行业以外的公民个人、社会机构或者企业等开展的气象观测活动。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13号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13号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办发〔2019〕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灵武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3日灵武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六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及“两会”各项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进一步打响“古灵州·新灵武”特色特色品牌。

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实施项目建设大推进、产业发展大融合、招商引资大突破、宣传营销大拓展、服务质量大提升等五大行动,力争2019年全市接待游客人数突破22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到2.6亿元,全力打造文化旅游名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实现大提升、大发展。

二、任务分工(一)项目建设大推进行动。

1.古城遗址恢复及城墙连接工程。

商城、中兴街等沿街建筑物外立面唐韵改造30157㎡;新建城门楼建筑面积1252㎡,城墙建筑面积2440㎡,修缮城墙3063㎡,新建灵州文化广场占地面积5748㎡。

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国土局、文旅广局、城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7月2.灵州文化旅游美食城。

人民街、兴唐街改造面积16160㎡。

其中小商品市场外立面改造面积17821㎡、道路改造面积7114㎡。

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国土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文旅广局完成时限:2019年7月3.中青旅青马车寨农业综合体项目。

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修订)

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修订)

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旅游强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规划建设、旅游经营、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注重营造“重信守诺”的旅游服务氛围和“放心旅游”的良好环境,全力打造全域旅游休闲目的地;弘扬唐山人文精神,突出人本理念和文化内涵,体现本区域的近现代工业文明、历史文化、地震遗存与抗震精神、城市建设、自然和人文景观等特色,提升唐山的新形象和影响力。

旅游资源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价值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植旅游精品,开拓旅游市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服务业中的引领作用,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改善旅游发展环境,整合旅游资源,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消防、工商、质监、食药监、交通、安监、文化、卫生、发改、商务、农牧、民族宗教、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北京、天津旅游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引导第三章产业扶持第四章业态培育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旅游兴疆战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业态培育和服务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文旅融合,挖掘和发展红色旅游,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南疆丝绸之路文化和民族风情旅游目的地,天山世界遗产旅游产业带、阿尔泰山生态旅游产业带、西部边境旅游产业带,打造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推动旅游业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第四条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行政公署)统筹、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做大做强我市商贸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做大做强我市商贸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做大做强我市商贸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唐政办字〔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做大做强我市商贸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字〔202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关于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做大做强我市商贸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日关于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做大做强我市商贸业的实施意见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顺应居民消费需求升级趋势,做大做强商贸行业,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市相关精神。

坚持基础消费与重点消费同步推进,坚持传统消费与新型消费协同促进,坚持模式创新与品牌打造双向发力。

以促进消费提质升级为手段,以做大做强全市商贸业为目标,进一步夯实消费基础,激发消费活力,挖掘消费潜力,推动消费升级,稳固本地消费,倾心营造“唐山人在唐山消费”氛围,努力打造唐山消费“虹吸”效应,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全面做大做强商贸业,优化城乡商业布局,健全城乡高效流通体系,发展壮大商业消费新业态新模式,聚力打造影响宽泛的唐山商贸品牌,创新方式开展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推进消费提质升级,促进消费市场快速恢复。

三、重点任务(一)完善城乡商业基础,打造优质消费环境1.优化城市商业布局。

全面抢抓全国首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契机,科学编制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专项规划,细化明确提升内容,推行以点带面模式,逐步优化全市商业网点布局,打造商居和谐的消费环境。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唐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唐政办发〔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15届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2日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98号)文件精神,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新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加快推动新型消费扩容提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短板,规范创新监管方式,持续激发消费活力,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促进新型消费蓬勃发展。

(二)主要目标。

经过3—5年努力,促进新型消费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的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新型消费产品的供给质量明显提升,新型消费对扩内需稳就业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常态化排查隐患工作机制的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常态化排查隐患工作机制的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常态化排查隐患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唐政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常态化排查隐患工作机制的意见唐政字〔202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激发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积极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唐山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一)安全生产专家定义。

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家分类。

市县级政府根据需要可在16个行业领域建立专家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交通运输(含铁路、民航、水运)、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特种设备、燃气、建筑施工、旅游、道路运输、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水利和其它行业。

(三)安全生产专家任务。

①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②参与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③参加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④为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价)、安全检测、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⑥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和相关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⑦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⑧完成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山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旅游强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规划建设、旅游经营、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注重营造“重信守诺”的旅游服务氛围和“放心旅游”的良好环境,全力打造全域旅游休闲目的地;弘扬唐山人文精神,突出人本理念和文化内涵,体现本区域的近现代工业文明、历史文化、地震遗存与抗震精神、城市建设、自然和人文景观等特色,提升唐山的新形象和影响力。

旅游资源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价值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植旅游精品,开拓旅游市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服务业中的引领作用,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改善旅游发展环境,整合旅游资源,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公安、消防、工商、质监、食药监、交通、安监、文化、卫生、发改、商务、农牧、民族宗教、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北京、天津旅游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

第二章旅游规划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推动实现“多规合一”。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预留建设用地。

允许在城市和景区周边地区划定一定的范围,建设以度假休闲、游览娱乐、餐饮购物为一体的旅游经济园区。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开发建设前,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景区规划,对景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旅游要素配套与旅游设施建设等进行具体安排,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景区开发建设依照规划进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森林、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景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未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景区规划的,不准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设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建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第三章市场培育与产业促进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形式,设立旅游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队伍培训、旅游市场宣传、旅游商品的研发与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等。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与文化、教育、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卫生、体育等领域的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工业旅游、研学旅游、商务会展、邮轮游艇、自驾车房车、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发展,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丰富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历史文化、休闲度假及山地、冰雪、海洋、生态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第十七条鼓励和扶持依托本市自然地理、历史文化艺术、民族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挖掘、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

鼓励和扶持开发展示本市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旅游项目。

鼓励和扶持开发冬季旅游项目和其他适合在旅游淡季开展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休闲度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功能,培育旅游特色街区,鼓励兴办旅游休闲综合体、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建设具有不同主题和特点的旅游休闲度假城市。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特点、生态环境优势和市场需求实际,制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富民工程。

鼓励和扶持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耕地的前提下,利用农村民居、田园、民俗风情等自然、人文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提供住宿、餐饮、停车等服务。

允许利用捕捞渔船依法开展水上观光、游客出海捕鱼等渔事体验活动。

加强乡村旅游标准化建设,完善乡村旅游标准体系,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以公司制、股份制为主的多种形式的旅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依法实行公开竞价转让。

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应当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二十一条鼓励国内外资本进入本市旅游市场。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在国债贴息项目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旅游项目。

企业可积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支持旅游项目建设或者改造。

景区可以经营权或者门票收入等作抵押进行融资。

鼓励引进资金从事旅游项目建设。

对引荐外来投资兴建旅游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引资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国家和省旅游产业政策,投资额不少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限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支持或者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鼓励发展大型旅游集团企业,旅游企业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上、拥有三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

第二十四条允许注册资本在五千万元以上、在全市国际旅游业务中承担主要接待任务、占主要地位的AAAA级以上景区、四星级以上饭店及其他旅游相关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

第二十五条“唐山周末”是本市旅游整体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唐山周末”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唐山周末”品牌,整合旅游资源,培育分级旅游品牌,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实现旅游资源、客源、信息共享,培育跨地区的联合旅游市场。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本市旅游。

对于组织包机、专列等大型团组(或者系列团组)进入本市旅游或者一年内累计组织游客进入本市旅游人数较多的本地或者外地旅行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国民休闲计划,保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旅游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内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鼓励发展旅游教育,拓宽办学渠道,加强相关院校旅游专业建设和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大旅游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可以按照规定用于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等。

第三十条旅游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旅游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提示、旅游咨询服务和旅游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先实施通往景区的道路建设以及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标识标牌、旅游生活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本辖区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改善旅游交通运输环境,开通景区(点)公共交通线路,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交通标识和旅游集散站及其他交通设施;逐步发展和完善旅游公共交通游憩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大型旅游活动以及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会同文化、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编纂旅游宣传资料等工作,重点介绍唐山的历史沿革、自然资源、风土人情、典故传说、名人及名胜古迹、特色产品、旅游服务设施等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本地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文化等的宣传、推广。

鼓励媒体投入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资源,用于旅游形象、文明旅游等宣传推广。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简化行政审批和办理程序,支持和促进旅游业以及服务业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