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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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争议事项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文件。

和解协议书的签订对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对和解协议的确认,是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的审查,确认后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因此,和解协议书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其次,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法院将不予确认,和解协议将失去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书时,应当注意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此外,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还受到一定的变更和撤销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和解协议书的内容有异议或者发生了变化,可以协商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

在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时,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通知对方当事人。

变更或者撤销后的和解协议书将失去原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新的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总的来说,和解协议书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但其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需要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书时慎重考虑,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当事人在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时,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发生纠纷。

希望当事人在解决民事纠纷时,能够充分了解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避免因此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5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5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5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建议,仍有许多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旨在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执行和解协议概述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自愿协商、法院确认的结果。

1. 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一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中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有权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2. 执行和解协议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影响执行和解协议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补充或变更。

一旦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

但是,执行和解协议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1. 加强当事人自愿原则在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自愿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自愿性进行审查,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公正的和解条件。

2. 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明确、具体、明确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这样有助于确保协议的有效履行,减少因协议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3. 强化法院的监督职责法院在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当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

同时,法院应当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4. 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争议,应当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违反协议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等。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等规定中确立的内容。

在实践中执行和解这一法律制度虽然应用不多但在执行案件当中采取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及时地实现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减少执行成本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使人民法院免于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增进案件执行效果。

正因为这些积极作用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笔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法院至执行案件调查情况看两年中共受理执行案件350件结案350件(其中执结87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4件、执行和解239件)。

其中执行和解结案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执行和解协议也存在一些不尽的方面需要加以克服和完善使执行和解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现笔者就近两年来在基层法院所从事的执行工作中对执行和解案件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作了认真的总结如何使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加以完善认为应把握以下的问题。

一、执行和解的重大意义及特点(一)明确执行和解的重大意义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设立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执行和解是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在执行工作中的延续他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和谐思想。

在我国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调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越发具有生命力有利于申请人执行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成本。

因此最高人法院在初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在新形势下加强调解工作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指导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签署,就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分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

1.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签署,即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0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和解协议变成判决书。

此时,和解协议具备同法律文书同等的效力,具有了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能力。

2.履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具有约束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执行等方式来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3.解除既往法律行为和解协议的达成会导致原诉讼提起的相应法律关系的解除。

这意味着和解协议的达成将导致之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结。

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生效前曾经有效的法律行为将解除效力,双方不再有原诉讼中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而是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新的权利和义务。

4.依法可以撤销当事人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发现和解协议对自己不利或存在其他严重不公平情形,可以依法撤销和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9条的规定,经过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当事人愿意退出和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和解协议。

法院会依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撤销和解协议。

5.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积极推动当事人和解,并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5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尽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案件,既可以利于当事人解决争议,也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法院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样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和解协议是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一旦达成并签署,相当于法律文书,具备强制执行能力。

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和解协议的达成会导致之前的法律行为解除,双方不再有原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文书。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契约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契约效力。

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反悔。

2. 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执行和解协议,可赋予强制执行力。

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阻却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可暂停或终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要素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1. 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争议事项:明确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标的。

3. 解决方案:双方达成的和解方案,应具体、明确。

4. 履行期限:约定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

5.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其他条款:包括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四、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影响因素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协议效力更强。

2. 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影响效力。

3. 法院审查力度:法院对协议的审查力度越大,协议效力越强。

4. 履行情况:协议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协议效力。

1. 加强当事人法律意识:提高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

2. 规范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明确,减少歧义。

3. 加强法院审查:法院应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4. 强化协议履行: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得到有效履行。

5. 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效果。

6.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立法部门应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相关法律制度,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

和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和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和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和解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者争议时,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和解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实践中,和解协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对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解析。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和解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根据该法条,和解协议书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因此,和解协议书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和解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书可以作为一种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从而对相关权利和义务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和解协议书可以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和规范。

当事人一旦签署和解协议书,即表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对协议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次,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和解协议书的效力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和解协议书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在实践中,法院对和解协议书的效力和法律地位也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对和解协议书的执行和履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支持。

综上所述,和解协议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

在实践中,和解协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因此,和解协议书在解决纠纷和争议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作用,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3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3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3篇篇1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其效力及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当事人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反悔。

2. 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履行完毕后,协议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一方违约,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终结执行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得以终结。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1. 当事人信息: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原生效法律文书概况:简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3. 和解协议内容:详细列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事项,包括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范围等。

4. 违约责任:明确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 其他约定: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保密义务等。

1. 效力不确定性问题:目前,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协议执行力不足。

建议立法机关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2. 履行监管缺失问题: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导致协议无法顺利履行。

建议法院设立专门机构,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3. 违约风险问题: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可能因各种原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前,充分了解对方履约能力,并设定合理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4. 法律文书修改问题: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如何修改原生效法律文书,以确保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议法院制定相关操作规范,明确修改法律文书的程序和要求。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

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6篇篇1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各类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以期为各当事人提供参考,促进和谐解决纠纷。

二、执行和解协议概述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并终止执行程序的一种约定。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达成,各方应遵守约定。

1. 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2. 约束力执行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

3. 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通常会导致执行程序的终止。

一旦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1. 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充分协商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

3. 书面记录执行和解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书面协议有助于防止纠纷再次发生,同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4. 履行监督当事人应监督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5. 法律援助如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执行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1. 注意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2. 注意协议的明确性和具体性,避免产生歧义。

3. 注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公正。

4. 注意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如一方不履行,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结语执行和解协议在解决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相关建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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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摘要: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我国法律未对其明确规定,这引起了学界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很多问题。

本文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为研究对象出发,认为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合同性质,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时,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和解协议为例外。

关键词:执行和解;强制执行力;协议效力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达成合意,是执行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自治精神在公法领域内的自然延伸,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减轻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财力方面的负担,缓解社会矛盾,减少人民法院执行成本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
我国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较为简单,《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按照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87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因此,和解协议在履行完毕后的效力比较确定,而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到履
行前,其效力则待定。

对当事人而言,执行和解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

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和解协议没有约束力,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态度基本采取”一行为两性质说”的观点。

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是未经司法机关裁判或确认的私法契约。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只能走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的救济途经,可见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现行法律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取代原执行依据。

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程序产生一定影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虽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但可以产生中止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二、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
虽然现行法律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态度比较鲜明,但是其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依据之间关系的协调,尤其是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时的救济问题规定得比较粗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

1.法律只规定了当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时当事人申请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这一种救济方式,途径单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

从理论角度分析,这种法律规定实际上否认了执行和解协议应有的法律效力。

诚然,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效果
的私法契约,由于其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从而该协议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但是,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现行法律只赋予了当事人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的救济途径,此时执行和解协议无效,从而否认了未被自觉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在任何层面上的法律效力。

至于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没有经过法定诉讼程序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意味着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不过其因欠缺必要的法定程序而不能得到公力救济,如果符合实体法规定的和解协议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和判断则最终就应该得到公力保障。

因此,当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时,执行申请人除了可以请求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外,也有权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

为了避免执行申请人分别依据原执行依据和执行和解协议获得双重受偿,其只能在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和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新的诉讼之间做出选择。

一旦执行申请人主张恢复原判决,则意味着其当然放弃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不得对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如果另行起诉,则应当撤销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

2.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自觉履行时的申请救济条件不够全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能够采取恢复执行这种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这种情况只能在和解协议期限届满时才能做出判断。

如果被执行人假意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而此时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却没有法律依据,这便给被执行人
利用和解协议逃避执行以可乘之机,并影响到恢复执行后的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鉴于此,可以借鉴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恢复执行的前提条件完善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

三、完善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基本思路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问题提出立法建议,不应该是单纯的”就事论事”型的问题改进,应该站在一个全局的高度,联系我国执行机构体制改革及其权力设置分配进行重新审视。

其实,最为高效并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经济原则的做法是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取代原执行依据。

但是,当事人之间纯粹的私法行为无权变更通过公力程序产生的执行依据,这些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这成为执行和解协议直接取代原执行依据的障碍。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充分运用到执行程序中同时提高法院在和解协议达成过程中的参与程
度来逾越这一障碍。

第一,执行和解协议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仍然是和解协议恪守的原则。

第二,执行和解协议直接产生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是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公力评价。

诉讼和解协议之所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究其原因是因为这种和解协议经过了审判机关的审查这一法定程序从而得以获取国家公
力救济。

因此,为了让执行和解协议可能产生取代原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赋予执行部门一定的实体审判权是前提。

执行法官应该
对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实质审查权,对执行和解主体是否适格、和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

综上,笔者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原则性规定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2.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以和解协议取代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人应向执行机构提出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机构作出确认后,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程序终结。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3.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没有约定以和解协议取代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机构申请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程序中止。

申请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翻悔并申请恢复执行的,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恢复执行;异议不成立的,则予以恢复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或者选择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另行起诉。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参考文献:
[1] 童兆洪. 民事执行操作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 童兆洪. 民事强制执行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 黄松有. 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 赖剑韵. 浅议执行和解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4). 作者简介:李慧(1985-),女,山东临沂人,北京师范大学2009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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