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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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建发〔2023〕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各县(市、区)平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XX市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考核和诚信管理。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业务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内行为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同时,须在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文明。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在项目开标开始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确认相关设备使用性能合格,设置屏幕显示项目相关信息;组织接收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签到,开标评标所需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接收、整理移送投标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代理机构考核评比办法

代理机构考核评比办法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文件备案管理和检查评审的通知》(湘建建〔2010〕21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考评范围为在湖南省境内工商注册的本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湖南省境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外省招标代理分支机构。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实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省招标协会”)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现场考核评分、结果与评先等挂钩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考评活动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考核期为一个考核年度(上一年10月1日—本年9月30日)。

第五条省招标协会负责考评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招标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考评委员会的组成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工作由省招标协会组建的考评委员会负责。

考评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少于2/3。

每参评单位限派评委1名。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评委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为本单位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满5年;(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招标代理业务;(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按照区域就近、数量均衡的原则,考评委员会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评委数量不少于3人。

招标代理机构评委不参加本单位打分。

第九条为促进行业间学习和交流,受考评单位可自愿参加列席本组考核,但不得影响评委评分。

第三章考评方法和标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包括:考评准备、现场考核评分,评分汇总并排序等工作。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doc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态考评管理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发布、考核评价及差别化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制定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二)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三)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标准,建立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库;(四)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五)负责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省属招标代理机构和在我省设立了分公司的外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五条各省辖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动态考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并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信息;(三)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四)省辖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由本地(含省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工作。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是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 2006 〕 42 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严格企业资质管理,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附件: 1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办法(试行)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表河南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三日附件 1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办法(试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严格建筑市场监管,特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办法。

二、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省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动态检查、考核。

三、资质动态考核内容(一)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情况;(二)企业专职人员(提供岗位资格证书、社会保险、人事代理或劳务合同)、注册造价师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79 号)的要求;(三)近三年代理项目业绩情况,本年度业绩应包括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情况;(五)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情况;(六)代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活动是否进入有形市场;(七)企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等市场行为情况。

四、动态考核结论及有关要求(一)合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全部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格等级标准,市场行为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并限期改正:1 .专职人员或者在资格有效期内累计招标代理业绩未达到资格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格等级标准的 80% ,其他条件均达到相应资格标准要求的;2 .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取消资格的;3 .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发生过违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两次招标过程终止或者引起招标争议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第二章考评方式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B级;70分以下的为C级.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一次,并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考评内容第七条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二)本企业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5分。

(四)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且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加5分;(五)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加5分;(六)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得分按10分制计入总分.同一奖项只计最高分。

第八条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一)年内无代理业务的扣30分;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2亿元的扣10分;乙级或暂定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8000万元或6000万元的扣10分。

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标准一、资质条件。

1. 注册资金,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以确保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2. 人员素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一支专业的招标代理团队,包括工程管理、法律、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3. 业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招标代理业绩,包括成功承担的招标代理项目数量、项目规模、业主满意度等方面的业绩。

二、服务能力。

1. 招标文件编制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包括技术规范、合同条款、投标文件评审标准等方面。

2. 技术支持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技术支持能力,包括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审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造价的估算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3. 法律风险控制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律风险控制能力,包括对招标文件中的法律风险点的识别和解决方案的提出等方面。

三、服务质量。

1. 服务态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包括对业主、投标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回复问题等方面的服务态度。

2. 服务效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高效的服务效率,包括招标文件的及时编制、投标文件的及时评审、中标通知书的及时发放等方面的服务效率。

3. 服务质量,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包括招标文件的准确性、投标文件评审的公正性、中标结果的合理性等方面的服务质量。

四、诚信经营。

1. 诚实守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不得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保密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保密能力,保护业主的商业机密和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

3. 公平公正,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以上即是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业主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能够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以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公平。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修改稿)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修改稿)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1. 总则1.1 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办法采用评分法。

对在代理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代理申请书,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代理申请书进行评审。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1.2 评审的地点由比选人决定,但比选文件备案时,备案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 得分在第一章“比选公告”规定分数以上的申请人,通过川报网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1.4 比选人进行评审时,应当通知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到场监督。

1.5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监督,但省直接监督管理的项目除外。

1.6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和交通费用,由比选人按《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支付。

2. 强制性评审标准3. 分值构成分值构成说明:(1)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良好信用、不良信用、细微偏差的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

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各子项的具体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各子项、细微偏差每1处的具体分值限定在0-5分,比选人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分值。

备案部门对分值构成在本范围内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比选人具体分值的确定应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如高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中级职称,中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初级职称;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中,中标金额以上项目分值不得低于此中标金额以下的项目分值等。

(3)比选人在“编列内容”中设定的分值为最高分值,各项评审标准中申请人所得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以该项设定的最高分值计算申请人得分。

4.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A = 分)5. 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B = 分)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说明:2008年来代理的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比选人设定的代理中标金额应是1千万元(人民币)的整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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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五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六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四)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五)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情况等;(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第九条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0分、5分、3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因自有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5分,20分,15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0分,15分,10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5分。

(六)本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万元加0.005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

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七)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万元加0.008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

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八)社会评价结果:采取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7-9名的,加3分。

评价结果后1-3名的,扣10分;4-6名的,扣5分;7-9名的,扣3分。

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得分由调查评价的平均分得出。

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九)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十)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

(十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该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十二)年度税收达到5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较上一年度税收同比增长达到10%及以上加5分;年度税收达到50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较上一年度税收同比增长达到10%及以上加10分。

(十三)年度税收达到10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税收额度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十四)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给予信用考核加40分。

(十五)年度完成外埠市场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

(十六)年度完成外埠市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外埠市场经济指标较去年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

第十条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1.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3.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6.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7.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8.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9.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资料,虚报业绩的;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11.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12.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2.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项目信息、投标文件制作等服务的;3.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5.代理过程中代理行为和上报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材料中的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招投标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的;6.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7.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8.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相关要求办理信用信息登记承揽业务的;9.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1.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2.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3.未对所代理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4.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5.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返还或拖延返还投标保证金的;6.代理过程中代理行为和上报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材料中的内容,有因概念理解不准等原因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地方性招投标、计价管理制度中规定的;7.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8.不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9.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仍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10.受建设单位委托发放招标控制价,但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公布的;11.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1.企业基本情况、专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2.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3.对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的;4.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6.开展某项招标代理业务少于2 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3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4人的;7.代理过程中上报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内容,有5项(含)及以上文字性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的;8.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等造成损失的;9.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10.中标通知书备案后半年内无故未进行业绩备案的;11.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12.未按规定填写信用档案信息的;13.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14.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的;15.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16.未与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17.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18.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19. 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于变更后15日内按规定完成市招标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变更上报的;20.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业务手册》中配备的从业人员与网上提报项目及实际负责项目的从业人员不符的;21.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22.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约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23.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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