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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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呈报2019年11月黑龙江省水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呈报2019年11月黑龙江省水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呈报2019年11月黑龙江省水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黑环呈〔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呈报2019年11月黑龙江省水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黑环呈〔2020〕20号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贵司《关于2019年11月水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函》收悉。

现将我省尚未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有关断面水质恶化和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的原因及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完成情况黑龙江巴彦经济开发区(哈尔滨市)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目前正常运行。

黑龙江鸡西经济开发区—恒山石墨园区(鸡西市)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目前因园区没有污水暂未运行。

黑龙江龙江经济开发区(齐齐哈尔市)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并购置了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目前因园区内没有污水暂未运行。

鹤岗经济开发区(鹤岗市)企业较少并且自建了污水处理设施。

二、摆渡镇断面水质超标原因分析(一)超标断面水质情况松花江干流摆渡镇断面化学需氧量超标0.3倍,水质类别为Ⅳ类。

(二)水质超标原因分析断面附近木兰县污水处理厂现执行一级B排放标准,虽然11月份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达标排放,但是与松花江摆渡镇断面执行的三类标准还存在差距,加之枯水期水体自净能力较低,对水质有一定影响。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木兰县人民政府启动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建成后日处理污水能力由1万吨提升为2万吨,出水指标为一级(A)。

目前该工程已完成可研报告、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规划书、环评报告的编制和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正在编制中。

其他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二是强化环境监管,严厉打击沿河违法排污行为,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加大巡河力度,严禁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入河。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送黑龙江省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送黑龙江省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送黑龙江省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黑环发〔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呈送黑龙江省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黑环发〔2015〕67号环境保护部: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省2014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情况报告如下:一、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污泥处置情况截至2014年末,我省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02座,污水处理规模达到每日360.77万吨。

其中,停产1座,停产并技术改造1座,处于试运行阶段3座,投产运营97座, 2014年实际处理污水88921.60万吨。

2014年,全省污泥产生量为476102.36吨(含水率80%),全部得到处置。

污泥处置方式主要为堆肥、填埋、堆存(含固化)、焚烧、污泥热干化、厌氧消化(制沼气)6种方式,堆肥和填埋是主要处理方式。

2014年,全省污泥堆肥量为228445.95 吨、填埋量为185904.21吨、堆存(含固化)量为48322.8吨、焚烧量为12141.5吨、污泥热干化量1280.9吨,厌氧消化(制沼气)为7吨,分别占全省总量的47.983%、39.047%、10.150%、2.550%、0.269%、0.001%。

哈尔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工程已建成并运行,采用高温槽式好氧发酵堆肥工艺,日处理污泥200吨,目前处理哈尔滨市太平、文昌、信义、平房和群力5家污水处理厂的污泥, 2014年共处理污泥199627吨。

大庆市集中式污泥处理厂已正式投入使用,项目采用生物堆肥处理工艺, 日处理污泥300吨,处理大庆油田中区、大庆油田南区、大庆油田西区、大庆市东城区、乘风庄等5座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最终实现土地利用,2014年共处理污泥28488.95吨。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方案报告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方案报告

所属行业:热力生产和供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201*年*月*日目录前言 (1)一、目的及意义 (1)二、评估依据 (1)(一)法律依据 (1)(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子和控制指标 (3)三、企业概况 (3)(一)企业基本信息 (3)(二)企业排污许可证情况 (6)(三)2015年以来公众投诉、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 (6)(四)信息公开情况 (6)四、主要设备和生产工艺 (6)五、主要污染源及环保设施 (9)(一)废气 (9)(二)废水 (11)(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12)(四)噪声 (12)(五)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 (13)六、污染物达标排放评估 (14)(一)监测情况 (14)(二)监测结果 (14)七、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评估 (15)八、评估结论 (15)九、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6)前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单位编制了《******有限公司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采用我单位经省环保厅批准的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对目前运行的*-*#锅炉进行达标评估,此次自行评估报告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目的及意义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环保厅《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要求,提高我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努力推进我单位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

二、评估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6)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7)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度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2号)(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单位水、气、声、固体等环境要素执行的排放标准详见表1。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报黑龙江省2019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潜力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报黑龙江省2019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潜力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报黑龙江省2019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潜力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9.29
•【字号】黑环呈〔2018〕235号
•【施行日期】2018.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呈报黑龙江省2019年四项主要污染
物总量减排潜力的报告
黑环呈〔2018〕235号
生态环境部:
根据环办便函[2018]293号文件相关要求,我厅组织各市地对2019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潜力进行了测算,现将测算结果呈报,请审核。

专此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9日
附件1
2019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潜力测算表
注:1.重点工程减排潜力=①+②+③+④;
2.其他减排工程减排潜力=⑤+⑥+⑦+⑧+⑨+⑩+?+?;
3.总减排潜力=重点工程减排潜力+其他减排工程减排潜力-城镇生活水污染物
新增量。

注:1.重点工程减排潜力=①+②+③;
2.其他减排工程减排潜力=④+⑤;
3.总减排潜力=重点工程减排潜力+其他减排工程减排潜力。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

所属行业:热力生产和供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201*年*月*日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单位编制了《******有限公司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采用我单位经省环保厅批准的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对目前运行的*-*#锅炉进行达标评估,此次自行评估报告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目的及意义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环保厅《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要求,提高我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努力推进我单位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

二、评估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7)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度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2号)(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单位水、气、声、固体等环境要素执行的排放标准详见表1。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子和控制指标我单位现有总量控制指标详见表2及附件3。

三、企业概况(一)企业基本信息******有限公司位于*******,厂区现有*台29MW链条炉及*台70MW往复炉。

前身为********,****年建成,并与次年**月份正式投入生产,为周边配套冬季采暖。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书模板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书模板

所属行业:热力生产和供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201*年*月*日目录前言 (1)一、目的及意义 (1)二、评估依据 (1)(一)法律依据 (1)(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子和控制指标 (2)三、企业概况 (3)(一)企业基本信息 (3)(二)企业排污许可证情况 (4)(三)2015年以来公众投诉、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 (5)(四)信息公开情况 (5)四、主要设备和生产工艺 (5)五、主要污染源及环保设施 (7)(一)废气 (7)(二)废水 (9)(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10)(四)噪声 (10)(五)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 (11)六、污染物达标排放评估 (12)(一)监测情况 (12)(二)监测结果 (12)七、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评估 (13)八、评估结论 (13)九、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3)前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单位编制了《******有限公司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采用我单位经省环保厅批准的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对目前运行的*-*#锅炉进行达标评估,此次自行评估报告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目的及意义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环保厅《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要求,提高我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努力推进我单位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

二、评估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6)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7)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度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2号)(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单位水、气、声、固体等环境要素执行的排放标准详见表1。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黑环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17〕32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日前,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督促排污企业实现达标排放,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厅印发了《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公开工作日常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打击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排污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推进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全力推进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管理工作。

要确定负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于2017年2月25日前填写《市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调度回执表》,并以正式文件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厅,同时报送各地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正式文件。

二、加大力度,及时全面公开超标信息各地应于每月5日前调度、汇总上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经核实确属超标的自动监控数据及其他环境管理部门发现的超标数据等相关情况,按照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相关要求,确定应公布超标排污企业“红黄牌”种类,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开。

请于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市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情况汇总表》,将上月公开情况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厅(2017年3月10前报送2017年1、2月公开情况)。

三、依法查处,及时更新完善各类相关信息各地要对纳入“红黄牌”公布名单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应当适用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按日连续处罚等情形的,要依法查处到位,应当移交移送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进一步查处的,要依法及时移交移送。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半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半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半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黑环呈〔2018〕155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半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黑环呈〔2018〕155号省政府:现将上半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初以来,我厅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坚决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

坚持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认真组织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全面推进督察问题整改。

制定《关于建立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夯实环境问题解决基础。

组织召开2次省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21项问题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开展2次季度督查,对整改缓慢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推动未完成问题整改,防止已整改问题反弹。

强化社会监督,共刊发相关报道845余条。

(二)全面启动蓝天保卫战计划。

今年1-5月,全省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89.1%,同比提高3.9个百分点,全省PM2.5和PM10均值浓度分别为38μg/m?和64μg/m?,同比分别降低3μg/m?。

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无组织排放集中区等重点区域,打好“散乱污”企业治理战役;启动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继续推进单台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厂现役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已完成7台机组、装机容量172万千瓦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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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
的报告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厅办文件[2017]11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7.06.29
【实施日期】201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的报告
(厅办文件[2017]112号)
环境保护部: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整体工作部署,我厅于2017年4月15日印发《黑龙江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黑环规〔2017〕3号),明确突出重点,分类分批整治工业污染源企业,明确权责,建立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广泛宣传,深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
督3项工作基本原则。

从摸清底数、强化监管和优化服务3个方面部署了9项具体工作任务。

召开各地分管领导、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培训会议2次,对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厅的工作部署进行了细致解读。

截至目前,经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排查,我省共有纳入2017年第一批全面达标排放8个行业的企业511家,其中,钢铁企业6家,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等6个市各1家;火电企业113家,分布在13个市(地)、垦区及抚远市;水泥企业96家,分布在13个市(地)及垦区;煤炭企业88家,主要分布在哈尔滨、佳木斯、鸡西、双鸭山、七台河等8个市及垦区;造纸企业39家,主要分布在哈尔滨、佳木斯、伊春等3个市及垦区;印染企业2家,佳木斯、大庆市各1家;城镇污水处理厂157家,分布在全省各县级以上地区;垃圾焚烧厂10家,主要分布在哈尔滨、佳木斯、大庆、伊春、七台河、绥化等6个市。

能够达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共489家,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需要进行整改的企业22家,其中,火电企业9家,主要分布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7个市;造纸企业1家,位于佳木斯市;城镇污水处理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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