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整体上市中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
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程序

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程序因为企业的发展需要,可能会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来改变企业现有的状态,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吸收合并都不是小事,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以完成的,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程序一、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程序1、参与合并的国有企业在合并前各自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2、合并的报告经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谈判,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商谈合并的有关事宜。
3、经批准被合并的国有企业,应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此基础上,被合并国有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被合并国有企业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估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5、被合并国有企业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依据,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底价。
6、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产权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7、合并成交后,合并国有企业和被合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签署产权转让协议,包括价款的支付方、付款日期等。
合并国有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合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
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合并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合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8、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其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合并国有企业接收被合并的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时组织入账,并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破产重整、整体上市、吸收合并国企改革标杆玩法

破产重整、整体上市、吸收合并国企改革标杆玩法的演进路径。
这一趋势有利于中信、中金等央企和国际化传统优势的券商以及地方国企重组所惠及的券商。
文芳/文2015年12月23日,舜天船舶收到中国银行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或“重整申请人”)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舜天船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相应债权。
2016年2月5日南京中院受理重整一案。
交易背景舜天船舶是一家从事船舶和非船舶贸易的国有上市公司,其间接控股股东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资委。
因航运及船舶市场持续低迷,并受原公司高管违法经营影响,舜天船舶经营不善,陷入了严重亏损及资不抵债的债务危机境地。
舜天船舶2014、2015年度连续亏损,且2015年度净资产为负值,如不能在2016年扭亏为盈并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公司将在2017年暂停上市,甚至面临退市风险。
为了尽快解决危机,舜天船舶创造性地采用“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同步推进的方式,即公司将原有除货币资金外的整体资产予以变现处置并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未能以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采用以股抵债的形式由舜天船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分配,与此同时,作为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的核心内容,舜天船舶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国信集团持有的信托及火力发电资产的方式来恢复公司的盈利能力。
“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同步推进第一步:债务重组。
2016年3月2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2016年5月12日公告披露了变卖资产后可供偿债的现金共计14.45亿元。
根据破产法规则,在清算状态下,有财*ST舜船破产重整涉及上市公司:*ST 舜船(002608)案例类型: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规模:重整金额210亿元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中信建投(王冬梅、刘蕾、谢晨、贾志华)法律顾问(经办人员):金杜(谢元勋、李萍)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经办人员):天衡(骆竞、陆德忠、何玉勤)标的资产审计机构(经办人员):苏亚金诚(徐长俄、杨伯民)资产评估机构(经办人员):立信(邓先军、胡志刚)封面故事|COVER STORY产担保债权和税款债权优先于无财产担保债权,后厨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职工安置支付和提留的补偿金、共益债务以及税款债权后,剩余8.9038亿元可用于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而普通债权高达80.2199亿元,在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仅11.099%。
上海国企集团整体上市探析

上海国企集团整体上市探析推进国企集团整体上市、提升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是上海市委、市政府近几年以及未来一个时期内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
国企集团整体上市不仅有利于资本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国资监管的有效加强,更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
上海国企集团整体上市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换股吸收合并、股权转让和定向增发收购母公司主要资产。
整体上市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途径,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进行选择。
标签:国企集团;整体上市;意义;途径;启示1上海国企集团整体上市的意义推进国企集团整体上市、提升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是上海市委、市政府近几年以及未来一个时期内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
短期看,上海国资国企改革亟需将国资集中资本化和证券化。
自2008年始,证券化已被确立为上海国资改革的重要方向,而要继续深入推进的着力点就是整体上市;长期看,上海正在大力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就是以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作为突破口,而整体上市作为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理应成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抓手。
实际上,国企集团整体上市不仅有利于资本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国资监管的有效加强,更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
(1)从资本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角度,整体上市可以进一步夯实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
因为它可以克服分拆上市易形成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可以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另外,整体上市会增强蓝筹股的力量,这些蓝筹股具有长期增长、收益稳定的特性,其股价被操纵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对稳定市场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此外,整体上市对于提升整个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估值溢价也是大为有利的。
大量优质资产借助整体上市注入股市,则中国股市的内在价值必将会大大提升。
(2)从国资监管有效加强的角度,整体上市有利于加强开放式国资监管,它将企业推向市场,让其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国企整体上市后,其运行无疑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一些重大事项如财务、审计、评估、重组等都要经过股东大会,这必将增强国资监管的透明度。
国企整体上市中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

∙国企整体上市中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 2008-08-26 10:52:07 文/左宏、张晓杰∙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并购方式,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成本存续公司,而被吸收公司注销法人地位的合并形式。
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减少行业的竞争对手,提高行业集中度,又有利于缩短上市周期,提高上市效率。
当前通过母子公司吸收合并实行整体上市已经成为整体上市的重要方式之一。
经过多年剥离上市政策的实施,中国绝大多数国有集团形成了属下拥有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的格局,为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提供了条件。
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要求母子公司体系满足三个特定条件并符合政策规定。
因此,选择使用吸收合并方式推进国企整体上市应格外慎重,还要力求方案设计的科学合理,保证方案定价的公平公开,充分考虑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以吸收合并为手段的国企整体上市模式从已经发生的吸收合并整体上市案例看,操作手段主要为换股吸收合并,即通过“股份”的传递实现非上市股份与上市股份的“对换”。
在具体操作中,母子公司双方究竟谁担当吸收合并的主体,谁担当吸收合并的目标并没有固定的要求,关键看如何便利。
从实际案例看,既有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如上港集团(600018.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吸收合并上港集箱(原600018.SH);也有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如葛洲坝(600068.SH)吸收合并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还有子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旗下的东方电机(6 00875.SH)通过定向增发吸收合并东方锅炉(600786.SH)。
但一般而言,由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更有利,能更好地利用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便利。
从吸收合并主体的选择及定位看,以吸收合并为手段的国企整体上市可分为两类。
1、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当吸收合并主体。
在中国国有集团模式下,旗下拥有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并不少见。
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方案

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方案一、前言。
咱这母子公司就像大树和小树枝,现在要把小树枝融合进大树里,让整个树长得更壮实,这就是咱们这个吸收合并方案的目的啦。
二、合并主体。
1. 母公司:[母公司名称],就像大树的树干,已经在市场上闯荡多年,有稳定的业务、资源和管理体系。
2. 子公司:[子公司名称],就像从树干上长出来的小树枝,虽然规模小一些,但也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比如说某些特定的业务渠道或者技术专长。
三、合并的好处。
1. 资源整合。
现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有自己的资源,就像各自有一堆宝贝。
合并后呢,这些宝贝就能放在一起共享啦。
比如说,母公司有很多大客户资源,子公司有一些独特的产品技术,合起来就能给客户提供更全面的产品和服务,就像把两个小拼图拼成一个大拼图,画面更完整、更吸引人了。
在资金方面,母公司的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子公司有时候可能会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
合并后,资金就可以在整个公司内部灵活调配,子公司再也不用担心钱不够花的问题啦,就像孩子没钱了可以直接从爸妈那里拿一样方便。
2. 管理协同。
母公司的管理经验丰富,就像一个经验老到的船长。
子公司呢,有时候在管理上可能还不够成熟。
合并后,母公司可以把自己的管理模式和经验传授给子公司,让子公司的管理更加规范、高效。
这就好比老船长带着小水手,教他怎么在大海里安全航行。
而且,在决策方面也会更加高效。
以前母子公司之间要协调很多事情,就像两个人隔着墙喊话,有时候听不太清楚,还得来回折腾。
合并后,就像在一个大房间里说话,决策能迅速传达和执行,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 成本节约。
办公场地方面,现在母子公司可能各自有办公的地方,合并后可以把一些重复的办公场地整合起来,就像两家住得近的亲戚,不用各自盖房子,住在一起还能省不少房租呢。
在人员管理上,也能避免一些重复的岗位设置。
比如说,以前母子公司都有自己的财务人员做类似的工作,合并后就可以精简一部分人员,把节省下来的人力成本投入到更需要的地方,就像把两份一样的零花钱合起来,可以买个更贵更好的玩具。
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母公司账务处理流程

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母公司账务处理流程哎呀,这可是个大事儿啊!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母公司账务处理流程这个话题。
咋说呢,这可是个挺复杂的问题,不过别着急,咱们一步一步来解决它。
咱们得弄清楚啥是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或者多个子公司合并成一个更大的公司。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毕竟合并之后,公司的规模、业务范围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在进行合并之前,咱们得好好地研究一下这个事情。
那咱们怎么去研究呢?首先得看看合并的原因。
有时候,合并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有时候,合并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
不同的原因,处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咱们得先确定合并的目的。
就得考虑合并的方式了。
一般来说,合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资产重组,另一种是股权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在不改变原有股东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资产结构来实现合并;股权重组则是通过调整股权结构来实现合并。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咱们得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式。
选好合并方式之后,就得开始处理账务问题了。
这时候,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账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毕竟,合并之后,公司的财务状况会发生变化,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麻烦。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呢?其实,这个问题也没有固定的答案。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步骤:1. 审核账目:在合并之前,母公司和子公司得把各自的账目整理好,然后交给专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这样一来,可以确保双方的账目准确无误,为后续的合并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制定合并计划:在审核账目的基础上,双方得制定一个详细的合并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合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还得考虑到合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3. 分配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计划制定好之后,就得开始分配双方的资产和负债了。
这个过程得非常细致,因为资产和负债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财务状况。
咱们得认真对待这个环节。
4. 调整股权结构:在资产和负债分配完毕之后,就得开始调整股权结构了。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 (2016-03-30 18:57:25)▼分类:财税实务(仅供参考)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了转型调整的新时期,许多企业的经营方式、组织形式、财务核算模式也发生了相应转变。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新型的税收业务逐渐涌现出来,对相关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成为企业发展中的难题。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企业集团部资产重组的常见方式,该问题在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多争议。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进一步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事项进行了规。
一、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一)案例背景2003年,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9.8亿元和10.2亿元,注册成立C公司,A、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49%和51%的股权。
1.2014年6月,B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51%的股权挂牌出让,挂牌最高价格为25.4亿元,A 公司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按25.4亿元收购了C公司51%的股权。
2.2015年8月,A公司拟吸收合并C公司,合并基准日拟确定为 2015年12月31日。
假设合并日C公司账面净资产为40亿元(已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实收资本20亿元,留存收益20亿元。
3.合并日C公司有关财务数据如下表:单位:亿元资产负债净资产类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类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类别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现金33长期借款55实收资本20非现金资产4252留存收益20合计4555554050(二)税务处理1.A公司购买B公司股权时,B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应纳税所得额,A、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缴纳印花税,C公司股东变更,不需作税务处理。
2.A、C公司合并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集团100%控股的两家子公司吸收合并流程

同一控制下集团100%控股的两家子公司吸收合并流程财源滚滚什么是吸收合并: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公司。
按会计处理类型分类,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按合并方式分类,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家公司。
合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被合并方在合并后进行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方各原有公司解散,均被新的公司所代替。
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合并后均只有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
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情况下均保留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集团内部经常因为资产整合、业务重组等原因,更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本文重点探讨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与涉税规定。
背景:A集团下属的两家100%控股子公司B和C因业务重叠和提升效率等,A集团决定将B和C合并,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具体形式为B吸收C。
吸收合并流程(以注销C为例)1.A集团发布同意两家子公司吸收合并的决议;文书《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bai关规定,xx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11年x月x日,在x召开。
本次会议由x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x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x人,实际到会股东x,代表x表决权。
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一、变更股东为:xxxx二、修改公司章程第第x章第x条内容为:xxxx三、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如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先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公司将于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股东(签字、盖章)xx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x月x日2.合并双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协议内容至少包括:(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签约日期、地点;(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3. 由C领导班子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清算组;4. 停止C公司经营业务;5. 登报声明注销事宜,明确债权债务继承关系,并变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至B;(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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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整体上市中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 2008-08-26 10:52:07 文/左宏、张晓杰•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并购方式,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成本存续公司,而被吸收公司注销法人地位的合并形式。
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减少行业的竞争对手,提高行业集中度,又有利于缩短上市周期,提高上市效率。
当前通过母子公司吸收合并实行整体上市已经成为整体上市的重要方式之一。
经过多年剥离上市政策的实施,中国绝大多数国有集团形成了属下拥有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的格局,为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提供了条件。
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要求母子公司体系满足三个特定条件并符合政策规定。
因此,选择使用吸收合并方式推进国企整体上市应格外慎重,还要力求方案设计的科学合理,保证方案定价的公平公开,充分考虑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以吸收合并为手段的国企整体上市模式从已经发生的吸收合并整体上市案例看,操作手段主要为换股吸收合并,即通过“股份”的传递实现非上市股份与上市股份的“对换”。
在具体操作中,母子公司双方究竟谁担当吸收合并的主体,谁担当吸收合并的目标并没有固定的要求,关键看如何便利。
从实际案例看,既有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如上港集团(600018.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吸收合并上港集箱(原600018.SH);也有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如葛洲坝(600068.SH)吸收合并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还有子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旗下的东方电机(600875.SH)通过定向增发吸收合并东方锅炉(6007 86.SH)。
但一般而言,由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更有利,能更好地利用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便利。
从吸收合并主体的选择及定位看,以吸收合并为手段的国企整体上市可分为两类。
1、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当吸收合并主体。
在中国国有集团模式下,旗下拥有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并不少见。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位于国有集团母子公司体系的二级或三级上,即上市公司是国有集团的二级或三级子公司,而母公司则专门从事管理而非业务工作。
在此基础上,要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就要把集团属下上市公司以外的非上市资产全部(或主营部分)注入上市公司。
在吸收合并模式下,就是由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当吸收合并主体,对母公司及其他非上市公司资产实施吸收合并,这样做的优点很多:(1)上市公司已存续一段时间,对资本市场融资及资本运作规范有丰富的经验;(2)换股吸收合并的对价股份来源更为广泛,既可以面向被合并对象或其他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实现,也可以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增发实现,还可以配股实现;(3)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拥有较规范的议事日程,从董事会到股东大会都已形成较成熟的议事规则。
因此,以上市公司作为合并主体在吸收合并方案运行过程中会更便利、更规范、更迅速,从而为资本运作赢得宝贵的时间,并且形成的各类文本也能更加规范可行,成功的概率更高。
2、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成为吸收合并目标。
在一般的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主体通常处于“主动”地位,主动搜集信息、召集谈判等,而吸收合并目标则“相对被动”,往往在吸收主体提出条件的基础上“讨价还价”。
而在以整体上市为目标的母子公司吸收合并中,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经常担当吸收合并主体,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非上市公司则经常成为吸收合并的目标,但二者的地位是对等的,并且吸收合并的谈判和交易往往是善意的,是集团公司统一的战略安排,服从统一的战略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母子公司吸收合并要首先理顺股权关系,通过逐步的和多次的资本运作消除交叉持股等现象;其次,经过多次的改革以后,国有集团下属公司已发展成为统一目标下的“独立市场主体”,彼此之间并不是仅仅听命于集团公司,而是很大程度上依托市场和自身利益权衡做出资本运作决策;最后,吸收合并的实现可能不是一次完成,需要前期一系列的资本运作和股权调增作铺垫才能实现。
二、适合吸收合并的国企母子公司类型通过吸收合并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实现国企整体上市的方式,是指在母子公司体系中,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含国企母体)之间吸收合并,一方存续另一方注销法人资格,从而实现将非上市公司资产植入上市公司而整体上市的方式,国企母子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通常采取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的方式。
这种方式要求国企母子公司体系满足三个特定条件并符合政策规定:(1)母公司已经是比较规范的股份制公司;(2)母子公司各自的业务范围差异不是过宽过大;(3)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已经明确并符合政策要求。
1、母公司已经是比较规范的股份制公司。
要求母公司已经是比较规范的股份制公司,是因为资本市场是各国竞争的高级形式,要求规范而有竞争力的主体上市,只有规范公司的上市才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因此,整体上市国企必须是已经完成改制的,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和包袱的规范公司。
而从中国国有集团发展历史看,绝大多数国企从一开始就承载了许多“非市场非企业”的职能,如人员安置、社会稳定、社会福利等等,实践证明,这样的国企没法长久生存,更没法参与国际竞争。
因此,要推动国企全面改革和全面转型,做好“五个推进”:一要推进国企经营机制转换和股份制改造;二要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将国有资本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三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状况;四要推进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出资人制度、财产组织形式及法人治理结构;五要推进政企分开,引进竞争机制,实现规模经营。
然而,当前中国国企全面改革和全面转型并未完成,许多国企仍存在主业不清晰、历史包袱重、冗员多等问题。
如果不先完成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而“带着历史包袱去整体上市”,不仅不能发挥整体上市的优势,反而会拖累国企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2、母子公司各自的业务范围差异不是过宽过大。
要求母子公司各自的业务范围差异不是过宽过大,是因为整体上市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关联交易,有效整合资源,而吸收合并的最大优点在于减少竞争对手,提高行业集中度。
只有保证整体上市国企的资产完整性和业务链的有效衔接,才能真正实现提高国企竞争力的目标。
要做到这一点,国企母子公司各自的业务范围差异就不能过宽过大,否则,难以完成资产的有效整合和业务链的有效衔接。
然而,中国国有集团的形成有其特殊性,“马铃薯堆堆式”的集团化改革造就了巨无霸式的企业集团,但其本质仍是“一堆堆独立的马铃薯”,资产的业务独立不相干,且业务范围过宽过大。
这种集团公司的迅速成立虽然实现了规模的“跳跃式增长”,但却无法直接带来竞争力的同等提高,相反,过于多元化的战略使集团公司找不到主业方向,分不清产业链骨干,影响了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经过多年改革,绝大多数国企的业务已经清晰,主业已经突出,但仍有少数国企的业务范围差异过宽过大,不利于实现资产的有效整合和业务链的有效衔接。
这样的国有集团暂时不宜整体上市,而要首先对资产和业务充分整合,保证资产完整和业务链的有效衔接。
3、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已经明确并符合政策要求。
要求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已经明确并符合政策要求,是因为不论是推进国企全面改革和全面转型,还是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深化,都必须明确国有股的持股主体。
只有明确国有股持股主体,才能保证整体上市国企的国有资产有针对性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
而当前在中国,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并不明确,这带来系列后续问题。
一方面,缺少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后,国企变为国有上市公司,应该由代表国家的机构持有股份,而当前中国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有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部门和汇金公司,前两者属于政府机关,很难承担公司投资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后者则主要针对金融资产而言,不能在全部公司推行;另一方面,各地对国有股持股主体确定的操作方法互不相同,都处于不断摸索和试点的阶段,既有部分地方国资委直接持有的,也有委托投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持有的,如不及时规范可能导致新一轮的“国有资产产权不清晰”。
因此,在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尚未明确或者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不能通过吸收合并推动整体上市,否则,结果适得其反。
三、吸收合并上市的定价及小股东利益保护通过母子公司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的操作存在两个难点问题:一是如何确保定价公平合理,保证国有资产价值得到公允反映;二是谁代表国家持有国有股的股份,这都是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方案应该重点明确的问题。
此外,还要注意明确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措施,如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信息知情权、优先认股权、用手投票权和用脚表决权、委托投票权、资产处置权、引导中小股东远离二级市场的投机危害等。
可以说,要成功实施吸收合并,就要保证吸收合并上市方案的科学合理,保证吸收合并上市定价的公平公开、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吸收合并上市方案设计的科学合理。
设计科学合理的吸收合并上市方案是顺利推进吸收合并整体上市工作的重要步骤。
一份科学的吸收合并上市方案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吸收合并后谁持有存续上市公司股份,是实体国有集团还是国资委或国资经营公司应该明确并且符合政策要求,否则难以通过,如东软股份拟吸收合并东软集团实现整体上市最终未获通过,很大程度上缘于“员工持股会不能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见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的限制;二是换股价格和换股方式的确定,这涉及到交易的公允和公平,通常集团国有资产按1元/股计算,而上市公司股价按照某一基准日收盘价或基准日前30天的平均价溢价一定比例计算;三是现金选择权的设置,将股东明确分类,区别不参与实施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强制实施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和自愿选择是否实施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三部分,保证股权清晰并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四是大股东承诺,包括在既定期限内不转让、不托管、不收购股权以及达到一定的业绩承诺等等。
2、吸收合并上市的定价公平及公开。
通过吸收合并实现国企整体上市的操作中,换股吸收合并用得最多,主要因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是一种市场交易定价机制,通过总市值的对比确定一定的换股比例,进而实现资产与股份的对换。
在吸收合并上市中,如何做到定价公平及公开十分重要。
一方面,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原则,确保定价公平。
不论是非上市的母公司资产还是已经上市的子公司资产都要按照市场定价机制确定其价格,具体表现为市场实际买卖中的每股市场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母公司在未上市前并没有实际交易的每股市价概念,但应该进行适当的价值评估,体现为相对原始资本股的适度溢价,不能简单按照1元/股折算,这样的定价大大低估了国有股多年的经营增值;另一方面,要保证信息披露,确保定价公开。
价值评估有较大的主观成分存在,往往容易引发争议,如果能将定价的原则及程序方法公开,则会大大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赢得投资者的认可与支持,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并为吸收合并上市方案的顺利实施增加印象分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