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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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

附件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一、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文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一项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组成,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拆除工程。

二、在编制单位工程拦标价和投标报价时,必须编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拦标价中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率进行计算,投标报价中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不得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90%。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表备注:1.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费基数: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中的建筑部分、拆除工程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之和。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费基数: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中的建筑部分、拆除工程为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为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之和。

四、原《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的项目不在适用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五、不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范围的其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内装修工程等)仍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执行,计算相应的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与现行2000定额、2004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中“水平防护架”( 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筑物垂直封闭”(1D0026、2G0014、4D0012)定额项目。

取消2000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平防护架”(FB01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01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

三、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我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标准因工程的所在地、类型等因素而异。

在某些地方,措施费率的标准可能是在2%~6%的范围内。

具体费率可能会根据工程所在地是市区还是非市区,以及工程的类型来决定。

此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还被视为不可竞争的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足额计列。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

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如果合同中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总的来说,具体的费率标准和支付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
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削减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打算》(川府发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本方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别要求和危急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方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掌握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依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1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详细标准规定如下:一、基本费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方法(3篇)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方法(3篇)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方法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在工程施工中为了保障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而产生的费用。

对于工程项目来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非常重要,不仅需要考虑到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还需要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工人的劳动力成本和施工资源的消耗。

因此,合理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以帮助项目方控制成本、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介绍三种常见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方法。

一、单项计费法单项计费法是根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具体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进行费用的估算和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工程项目比较简单、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明确的情况下。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包括围挡、临时照明、安全警示标识等。

2.查询相关资料和标准,了解各项设施和措施的价格和使用寿命。

3.根据施工期间每个设施和措施的使用周期,计算出每天的消耗量。

4.根据设施和措施的价格和使用周期,计算出每天的费用。

5.将每天的费用累计到整个工程期间,即可得到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二、比例计费法比例计费法是根据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和施工工期,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

该方法适用于工程项目比较复杂、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比较多的情况下。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确定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和施工工期。

2.查询相关资料和标准,了解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

3.根据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

4.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平均分摊到施工工期,得到每天的费用。

三、定额计费法定额计费法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类型,以及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固定的计费标准。

该方法适用于工程项目的性质相对稳定、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的需求较为规律的情况下。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类型,确定各项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的需求。

2.制定一套固定的计费标准,包括每项设施和措施的价格和使用周期。

3.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计算出每项设施和措施的数量。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调整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扬尘控制、绿色施工以及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和标化增加费两部分。

基本费是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

标化增加费是施工企业加大投入,强化管理,经发承包双方约定创建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成本增加费用。

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

具体费率标准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附件一)。

四、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应当足额计取,标化增加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创建目标计列:有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目标的,标化增加费按规定标准暂列;没有创建目标的,标化增加费不计取。

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可以增列特殊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费用内容包括增加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

招投标项目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费中列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非招投标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六、因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较差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或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工程,不得计取标化增加费,且基本费只能计取80%;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工程,不得计取标化增加,且基本费只能计取60%。

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费率核定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

附件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规定一、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文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一项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组成,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拆除工程。

二、在编制单位工程拦标价和投标报价时,必须编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拦标价中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率进行计算,投标报价中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不得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90%。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表备注:1.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费基数: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中的建筑部分、拆除工程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之和.2。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费基数: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中的建筑部分、拆除工程为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为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之和。

四、原《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的项目不在适用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五、不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范围的其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内装修工程等)仍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计价办法》执行,计算相应的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费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时间: 2009-09-29 14:37 来源:未知作者: admin 点击: 158 次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 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 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 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 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 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 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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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09-09-29 14:37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158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要求所采取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并可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一般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标底、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应分不同的单位工程
按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单独计取,在费用总价表的定额测定费前单列并收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两措施项目不再单独列入。

工程办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优良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评定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专项费用,已支付的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三)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根据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分别单独列项,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列入相应计价表中。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列明其要求与内容。

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招标。

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规定附表所列标准计取填报;在填写“投标函”时,除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还应单独填写专项费用金额;签订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符合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条件的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4]26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合格标准)
注:
1.本表计费标准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标准。

2.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同一施工单位承包土建、安装、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计费基础: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单独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构筑物、园林、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及其它市政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幕墙工程以幕墙展开面积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4.执行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本文规定计取,原定额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改为“成品保护费”,其计费标准调整为按定额人工费的4.11%计取。

5.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6.道路、桥梁工程的附属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道路、桥梁工程的标准执行。

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土建、装饰工程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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