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卫法监发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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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1995-10-1 1995-11-8
全文 第1、3、4、5、6部分 第6、8、9、10、11、12、18、 24、25、26条 全文 第3-22条 全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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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1994]498 号 (1994)532号 劳部发[1995]56号 第190号
劳部发〔1995〕 322号 劳部发(1995)405号
2002年版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63 号
200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02-3-11 全文
22
职业病目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公安部
卫生部、劳动保障 部、卫法监发 2013-12-23 [2002]108号
公安部令第61号 2002-5-1
13 14 15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 劳部发(1996)140号
1996-6-1 1996-7-1
全文 全文
关于颁发《工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 规定》的通知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 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 中国气象局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 [2004]43号
2004-4-8 2004-11-3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中国气象局第8号
2005-2-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 2005-9-1 号 安监总规划字 2005-10-13 [2005]149号 中央人民政府 安监总危化 [2006]10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 号 卫生部令第49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 号 财建[2006]369号 监察部、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11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1号 安监总危化 [2007]121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4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号 第52号令 安监总危化 [2007]225号 2006-1-8 2006-1-24 2006-3-1 2006-7-27 2006-10-1 2006-8-1 2006-11-22 2007-3-1 2007-5-29 2007-11-1 2008-1-1 2008-2-1 2008-5-1 2007-11-1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目录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目录清单

2004 年 11 月 01 日 2010 年 10 月 19 日 2009 年 09 月 28 日 1988 年 07 月 05 日 1990 年 04 月 10 日 1992 年 11 月 13 日 2009 年 04 月 30 日 2009 年 04 月 30 日 2001 年 11 月 14 日 2001 年 05 月 17 日 1996 年 01 月 23 日 1997 年 12 月 31 日 2000 年 07 月 10 日 1994 年 02 月 18 日 1996 年 04 月 23 日
2004 年 12 月 01 日 2011 年 03 月 01 日 2010 年 01 月 01 日 1988 年 08 月 01 日 1990 年 04 月 10 日 1992 年 11 月 13 日 2009 年 05 月 01 日 2009 年 05 月 01 日 2002 年 05 月 01 日 2001 年 05 月 17 日 1996 年 01 月 23 日 1997 年 12 月 31 日 2000 年 07 月 10 日 1994 年 02 月 18 日 1996 年 06 月 01 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部 劳动部 劳动部 机械工业部 国务院 国务院 公安部 劳动部 交通部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0 年 03 月 06 日 1995 年 08 月 04 日 1991 年 08 月 07 日 1995 年 11 月 08 日 1986 年 10 月 07 日 1986 年 10 月 29 日 1998 年 01 月 07 日 1999 年 03 月 18 日 1995 年 08 月 22 日 2006 年 03 月 01 日 2009 年 11 月 29 日
1982 年 12 月 04 日 1979 年 07 月 06 日 2011 年 02 月 25 日 1994 年 07 月 05 日 2002 年 06 月 29 日 1992 年 11 月 07 日 2008 年 10 月 28 日 200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 04 月 22 日 1983 年 09 月 02 日 2005 年 08 月 08 日 1989 年 12 月 26 日 1988 年 12 月 29 日 1988 年 04 月 13 日 2001 年 10 月 27 日 2006 年 12 月 29 日 2005 年 10 月 27 日 2007 年 6 月 29 日 1997 年 11 月 1 日

中国新版GMP(2010年版3月1日实施)

中国新版GMP(2010年版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法规和要求清单(ES)

法规和要求清单(ES)

实施日期 2004/7/1 2005/12/1 2012/4/28 2012/4/28 2002/12/1 2013/1/1 1995/1/1 1989/2/19 1995/1/13 2009/6/1 2005/9/1 2009/10/1 2005/10/13 2007/11/20 2014/1/1 2001/4/9 2011/7/1 2004/10/21 2004/5/1 2000/5/1 2005/7/1 2009/4/1 2003/9/1 2000/6/1 2008/12/1 2006/3/1 2006/12/1 2005/7/1 2012/6/1 1997/1/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女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焊接与切割安全
实施日期 1991/1/1 2010/11/2 1996 2007/11/1 2007/11/1 2002/3/11 2002 2004 1991 1990 1995 1996 1989 2003 198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因素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BZ 2.2-2007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噪声作业分级 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2011) 卫法监发[2002]63号 卫生部[2002]第23号令 GBZ159-2004 GB12801-1991 GB12331-90 LD80-1995 GB16203-1996 GB11651-1989 GBZ158-2003 GB5700-85 GB3869-1997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一)公共厕所、小便池;(二)化粪池、倒粪站;(三)垃圾管道;(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五)废物箱、痰盂。

第七条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人员编制)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人员编制)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深入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的要求,努力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推动卫生监督系统全面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针对当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现就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全面履职的意识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健康,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非法采供血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水源污染等健康危害事件呈高发态势,集中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地方卫生监督投入不足,机构发展建设滞后,卫生监督网络不健全,人员编制短缺等诸多制约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困难进一步凸显,卫生监督体系和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亟待改进和加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正视困难和问题,强化依法全面履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权力即责任”的理念,顺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转变观念,找准定位,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医疗与血液安全等突出问题,积极争取,加快完善履职所需条件,创造性开展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职责当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承担《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7部法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30余部行政法规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100多个部门规章规定的监督执法和综合协调职责,涵盖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服务监督等各个领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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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001-10-19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 作的意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6-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2-2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
2007-8-30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 律责任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6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 2008-1-1 常委会 号 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 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 1982-12-4 、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 委会 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2011-5-1 常委会 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 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 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 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 主席令第69 2007-11-1 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 委会 号 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消毒产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审证管理


灭菌包装物
用于压力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用于环氧乙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用于甲醛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新消毒产品 指利用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
毒剂和消毒器械,其安全性、有效性应优于现有产品

判定依据-----国家卫计委2014年发布的《利用新材料、 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 定依据》
备注: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三、准入审核
证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1、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产品是否在证件所批的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 3、营业执照副本有无年检有效记录。 4、所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加盖原证持有者的印章。 5、证件的法人、厂址等信息是否一致。 6、各级授权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包括授权销售产品范围 、销售地域范围及有效时间、法人签名等。 7、销售员身份证复印件,并记录地址、电话等。
消毒产品 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灭 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 ----《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 消毒药械 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剂、化学指示剂和 灭菌物品包装物) --《消毒产品分类目录》2002年6月
各种消毒剂
粉剂消毒剂 片剂消毒剂 液体消毒剂 喷雾剂消毒剂 凝胶消毒剂 颗粒剂消毒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 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 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一)消毒剂的准入审核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

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4.已经获批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单,可访问卫生部网站《新资源食品名录》栏目查询。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2011年02月24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无菌药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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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卫法监发…2010‟1号
关于印发《2010年长春市卫生法制
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2010年长春市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0年长春市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法制与监督要点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2月29日印发联系人:李庆龙联系电话84692038 (共印20份)
附件:
2010年长春市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
长春市2010年卫生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十个专项整治为载体,全面开展“群众健康权益保障年”卫生监督活动,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规范企事业单位卫生管理,为全市人民健康提供有力的卫生监督保障。

一、创新卫生法制工作,建设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卫生监督程序,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创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和谐卫生。

健全制度,规范10项工作,完善50项工作制度,确定5项程序,形成卫生工作依法行政的规范机制,全面提高卫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继续坚持“三段式”执法模式。

对一般违规者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只对拒不改正者依法处罚,坚决纠正野蛮执法、以罚代管的现象。

二、深化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一)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积极争取国家《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支持,努力改善全市卫生监督机构房屋、执法车辆及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

各地要做好规划组
织实施的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有效实施。

开展卫生监督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考核工作。

继续推进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农村乡镇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实施村防保员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

(二)加强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

组织落实省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计划,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国家及省卫生厅举办的业务骨干培训班。

积极开展5项专业业务的培训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开展。

加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力度,重点对涉及权力运行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环节开展专项稽查,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年内开展1次全市卫生监督稽查和案件评议工作。

三、突出重点,开展十个卫生监督专项行动
(一)餐饮卫生安全专项整顿行动
认真贯彻《中环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面推进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提高餐饮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水平。

以重大活动保障为重点,继续推行和落实餐饮单位“二证、三亮、四无、五统一”卫生管理规范,创建餐饮服务卫生管理精品街路。

(二)妇女健康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认真贯彻《中环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规范为妇女服务行业的卫生秩序,关注妇女健康安全问题。

开展妇女健康专业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美容市场监督检查,开展妇女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

(三)生活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全面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提高全市生活饮用水管理水平,减少水传染疾病的发生。

组织辖区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建立辖区内饮水卫生监督工作档案,2010年10月底各县(市)、区饮水卫生监督建档率要达到85%以上。

完成对全市乡(镇)集中供水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

全面加强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每一个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形成一个评价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饮水卫生安全隐患要整改到位。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饮水安全卫生监督专项整顿工作,重点解决农村学生饮水卫生安全问题,形成本辖区内学校学生饮用水整体情况报告。

(四)职业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认真落实国家、省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建档率达到70%以上。

完成职业病防治与放射卫生教育培训任务。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
构的建设,完成榆树、农安、德惠、双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

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扎实做好绿园区基本职业卫生试点和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工作,加强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环境监督监测,监测覆盖率达到60%。

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网络建设。

继续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制度。

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放射防护情况及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加强对全市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等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医院感染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医疗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制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推进医师资质公示制度、举报电话公示制度和医疗单位责任监督员公示制度。

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无
行医资质开办“黑诊所”;以“义诊”、“免费检查”、“专家咨询”、“讲座”等名义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器械的行为;重点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无证行医行为。

查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形式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七)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范、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全市住宿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加大对公共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和集中空调系统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2009年对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开展卫生状况完成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对全市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经营单位开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年底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50%以上。

(八)消毒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继续开展口腔消毒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工作,按照分级评定结果,设定口腔诊疗范围,公示评定结果。

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医院感染专项整治工作。

落实《内镜清洗消毒技
术操作规范》要求,开展消化内镜消毒专项整治工作。

认真落实《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提高血液透析安全,开展血液透析消毒专项整治工作。

(九)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会同教育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教学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健全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机制。

开展校医室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十)血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
加强对医疗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

开展对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血液监管法规和业务培训。

开展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规范血站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对医用血液的采集、供给、保存、运输、使用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执法,保证临床输血安全。

四、统筹兼顾,扎实做好其它有关方面工作
(一)做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方案,认真落实,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搞好服务,确保重大活动的卫生安全。

(二)启动营养改善工程。

按照《健康长春行动计划》要求,完成长春市营养改善工程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三)加强卫生监督应急工作。

强化监督系统内突发事件处理的信息报告工作,加强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卫生监督应急反应处置能力。

五、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宣传工作
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广泛进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办好卫生监督网站及信息、简报刊物。

定期发布卫生监督信息,针对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适时发布预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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