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扬尘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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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监督与管理 (4)

4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6)

4.1 现场管理 (6)

4.2 现场要求 (7)

5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拆除作业要求 (12)

6 土石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14)

6.1 一般规定 (14)

6.2 土石方作业要求 (16)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19)

1 总则

1.0.1 为有效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房屋拆除、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0.3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土石方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dust pollu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及其运输过程中,因施工生产所使用或产生的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等形成的粉尘颗粒物,并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2.0.2 建设工程粉尘颗粒物construction project dust

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加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各种材料及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其直径大多数为0.1~10um的物料。

2.0.3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plan of dust pollution

是指根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的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对扬尘污染的防治目标、防治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2.0.4 机械拆除machinery demolition

是指使用镐头机、液压剪切破碎机、起重机等大中型机械对建(构)筑物、建筑构件、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2.0.5 人工拆除labour demolition

是指采用人力,使用简单的铁锤、风镐、切割器具对建(构)筑物、建筑构件、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2.0.6 爆破拆除blasting demolition

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建(构)筑物、建筑构件、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2.0.7 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trash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它废弃物。

2.0.8 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2.0.9 回用水Back to the water

指工地污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2.0.10 临时设施temporory facilities

施工期间临时搭建、租赁及使用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2.0.11 施工人员site personnel

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参建人员。

3 监督与管理

3.0.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3.0.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和建筑垃圾运输中的资格审查、通行路线、消纳场点等过程监督管理。

3.0.3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加强检查;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理。

3.0.4 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专项费用,并在施工承包发包合同中明确与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专项费用,保障环境保护费和文明施工费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中明确规定)

3.0.5 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有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及应急预案。在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活动中,各施工单位应保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得到切实有效地实施。

3.0.6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由总包单位负总责,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工地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总分包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环保扬尘一票否决制,凡被住建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项目,安全评价等级一律降级评价

3.0.7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认真对待公众针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反映或投诉,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影响。

3.0.8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采取绿色施工等措施,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

3.0.9 施工现场应建立扬尘控制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应定期检查并记录。

3.0.10 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现场扬尘控制的有关内容。

3.0.1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经营性运输资质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3.0.1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要求运输单位采用车厢密闭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装运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槽罐车装运工程泥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禁止车厢不密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驶出施工现场。

3.0.13 运输单位应制订建筑垃圾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加强对驾驶员规范运输作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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