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开展全县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国粮执法规〔2020〕245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垂直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已经2020年8月2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5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0年9月11日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程序,规范执法督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三定”规定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执法督查职能所开展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督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案件调查。

日常检查是指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法定职权针对某类或者多类重点事项对特定对象进行检查。

案件调查是指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获得的,以及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特定对象进行检查。

第四条执法督查一般包括组织、实施、报告、案件调查结果审核、决定与执行、材料归档等基本程序。

第五条执法督查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依照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权力寻租、滥用职权等行为。

第六条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或者跨区域的执法督查任务,组织实施重大涉粮案件调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依照法定职责或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令,负责辖区内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任务;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本辖区的执法督查任务,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涉粮案件调查。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冀粮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粮规〔202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9月18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16次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督查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立案情形第四章查封、扣押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四节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附则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工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执法督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执法督查的行政管理和工作指导。

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执法督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执法督查任务,核查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分办线索。

第四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制度建设,充实和加强执法督查人员队伍。

要建立执法督查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鲁政办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等部门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力保实现连续十年增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1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山东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一、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粮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改善民生的基本保障。

准确的粮食产量数据是国家和省制定粮食产业政策的依据,对促进粮食稳产增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十分关心粮食生产统计调查工作。

随着国家面向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市)的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针对性、指向性越来越强,工作和管理重心也在向下延伸,迫切需要准确的县级粮食产量数据作为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的依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的统一安排,结合山东统计调查工作实际,从2012年开始,在山东粮食生产县建立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获得县级粮食产量数据,并据此形成市级粮食产量。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全省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全省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全省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冀粮政[2015]7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全省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冀粮政〔2015〕7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2013年以来,省局已连续3年开展了全省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执法监督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各级粮食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主要体现在,各级粮食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行政审批日趋规范,监督检查深入推进,执法监督全面展开,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为更全面了解各级粮食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2015年10月份,省局组织了全省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案卷评查组织情况2015年初,省局印发通知,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全省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在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政策法规处、调控处和监督检查处具体负责,组织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选定参评执法案卷。

参加这次评查的执法案卷是全省各级粮食部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办结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在案卷选定时,采用各级粮食部门推荐选送和省局抽查两种方式。

经推荐和抽查,各级粮食部门共报送行政执法案卷70卷,其中,行政处罚22卷,行政许可48卷。

二是制定评查标准。

省局制定了《2015年河北省粮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2015年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全省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程》,确立了“对照标准、统一打分,复核内容、全面考评,鼓励先进、重在示范”的评查原则。

三是成立案卷评查组。

省局在政策法规处、调控处和监督检查处各抽出1名同志,从部分市粮食部门抽调12名同志,共15名业务骨干组成评查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1.21•【文号】国粮粮规〔2021〕250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1〕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局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

同时,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3.关于防范和惩治粮食流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1月21日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一、引言为了确保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大排查和大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和消除粮食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粮食系统的安全水平。

二、总体思路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重点对粮食储备库、粮油加工企业和粮食流通环节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同时,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粮食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内容1. 重点检查粮食储备库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2. 对粮油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生产设备、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对粮食流通环节进行排查,确保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4. 对粮食系统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对粮食系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四、工作步骤1.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2. 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 对粮食系统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4. 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5. 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粮食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粮食统计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统计工作,保证粮食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加工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粮食统计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粮食企业应当设立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对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加工等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粮食企业应当定期编制统计报表,包括粮食产量、库存、销售、调入、调出、加工等数据。

第十条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粮食生产流通情况,不得伪造、篡改、虚报、漏报。

四、统计数据上报与发布第十一条粮食企业应当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交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粮食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发布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粮食统计数据应当作为粮食政策制定、粮食市场调控、粮食储备安排等重要依据。

五、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第十四条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粮食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六、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统计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粮食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粮食生产和加工也进入了一个高峰期。

但是,随之而来的安全生产问题也日益突出。

不断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损失也呼吁我们进行更加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因此,本文将提出以下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具体方案(一)任务通过对全国粮食生产、收储、加工、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检查对象全国范围内的粮食生产、收储、加工、销售等企业单位。

(三)检查内容1.生产环节:对粮食种植、收获、储存和运输过程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使用农药和化肥的管理情况、储存环境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运输工具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2.收储环节:对各地粮食仓库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粮食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通风等情况、消防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仓库门窗、通风口等安全性问题的检查、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等方面的检查。

3.加工环节:对大型粮食加工企业的生产车间、设备和工艺流程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生产线摆放不合理、操作人员无证操作、设备老化、通风不良等安全生产隐患,并督促企业整改。

4.销售环节:对各类粮油超市和市场的卫生环境、货品质量、通风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质量。

(四)检查方式大检查采用现场检查、表格填报、专题谈话、执法监管等多种方式,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进行跟踪整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五)检查周期2个月左右,具体时间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而定。

(六)后续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存在的管理漏洞进行登记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公开,对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总结通过以上具体方案的实施,可以全面了解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进行整改,从而提高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全县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
通知
各相关粮食企业:
为依法做好全县粮食统计工作,坚决杜绝统计中的弄虚作假现象,在粮食行业牢固树立依法统计观念,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甘粮调[2010]5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县粮食行业范围内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及《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我县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改进措施,不断推进全社会粮食统计的依法管理水平。

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统计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

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部门统计公信力提供有利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
组织领导统计的本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负责人;实施统计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含食用油)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重点粮食转换企业(包括养殖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等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根据《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一级《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在强令或授意粮食统计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二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内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依法报送统计资料。

是否存在应报未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问题。

(二)统计基础建设和工作保障的检查。

一是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导统计工作、统计机构设置和统计人员配备、以及统计人员统计资格等情况。

二是全县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粮食流通统计业务程序是否规范;统计对象、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的划分是否准确、明晰,调查对象是否达到本地区本单位粮食经营或转化总量的80%以上的标准;统计台帐、原始记录是否规范健全,统计资料是否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三是2008年以来的各级统计调查经费落实、拨付和使用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7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分为宣传动员、自查、抽查和总结汇报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

宣传动员时间为2010年7月5日至7月15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统计检查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引发工作底稿,同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精神,宣传统计检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统计检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等规章制度学习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统计检查水平。

(二)自查阶段。

自查时间为2010年7月16日至7月26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准备工作,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本通知精神,组织本县所有统计对象和本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如实填报自查表(工作底稿)。

(三)抽查阶段。

抽查时间为2010年7月28日至8月1日。

县局将组成检查工作组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将对部门工作职责,针对突出问题进行检查。

重点抽查:1、对粮食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规模以上重点粮食经营和转化企业。

2、粮食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着重于粮食收购、销售、加工、调拨和库存等指标和环节。

(四)检查结果的总结和汇报。

各相关企业在完成统计执法检查后要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检查报告于2010年8月3日前以文件形式报送县粮食局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次检查的组织情况、检查结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和落实情况等。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粮食统计执法检查的统一领导,县局成立了由副局长xxx任组长,业务股xxxxxx为成员的县粮食局粮食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业务股,具体负责粮食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相关股室予以配合。

各有关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搞好协作,成立相关领导
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粮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单位参加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要切实履行检查职责,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阶段的检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的情况和问题,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XX县粮食局
主题词:粮食统计检查通知
xxx粮食局业务股2010年7月1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