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学(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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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 • •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 营条件; •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管理方式 • 1 、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 2 、委托管理; • 3 、聘任他人管理。
3、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五、企业的特殊类型
1、关联企业 2、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 3、合作社企业 4、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二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法的概念、特征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 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企业法的特征 1、企业法主要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 2、企业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 性规范 3、企业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二、企业的特征
企业必 须是依 法设立 的
企业是 一个组 织体
企业是 从事经 营性活 动的经 济组织
按所有制形 式划分
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三、企业 类型
按财产责任 形式 划分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
按法律地位 划分
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
四、几组概念的对比
1、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2、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
(二)义务
• 1 、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2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3 、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 4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 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 5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法中的主要制度
《公司与企业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公司与企业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类别:专业课适用专业:法律事务适用层次:高起专适用教育形式:成人教育考核形式:考试所属学院:法学院一、课程简介本课程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选修课。
公司法学是对公司法及公司现象总体的、综合的、统一的研究的一门法学学科,它主要包括公司和公司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制度以及我国公司法重要内容。
本课程的讲授旨在反映公司立法、实践、和研究的最新成果,借鉴国内外公司法研究方面的新的思想和观点,注重阐明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符合法学本科经济法教学的需要。
二、课程学习目标要求学生比较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有关公司实务问题。
其目的是使学生熟悉和掌握企业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培养学生处理企业和公司具体法律事务的基本技能,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后续课程: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四、课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企业与企业法概述『知识点』(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企业的概念、企业的特征、企业的分类(二)我国企业法现状『重点』企业的特征和种类『难点』企业法现状『基本要求』了解:我国企业法现状理解:企业的概念掌握:企业的特征、企业的分类第二章国有企业法『知识点』(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国有企业设立、变更与终止(三)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四)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重点』国有企业设立、变更与终止『难点』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基本要求』了解:国有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理解: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掌握:国有企业的特点第三章集体企业法『知识点』(一)集体企业的概念(二)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重点』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难点』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基本要求』了解:集体企业的概念理解: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掌握: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第四章私营企业法『知识点』(一)私营企业的概念(二)私营企业的设立『重点』私营企业的概念『难点』私营企业的设立『基本要求』了解:私营企业的设立掌握:私营企业的概念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重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难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基本要求』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六章合伙企业法『知识点』(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重点』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难点』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基本要求』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理解: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第七章公司法概述『知识点』(一)公司法概念(二)公司法性质(三)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四)公司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五)公司法的作用(六)西方国家公司立法(七)我国公司立法我国公司立法沿革、《公司法》的诞生和立法中的问题『重点』我国公司立法沿革、《公司法》的诞生和立法中的问题『难点』公司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基本要求』了解:公司与公司法的发展概况、公司的作用、我国公司法的渊源理解:公司的分类以及各种分类依据、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的区别掌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与相关法的联系和区别第八章公司概述『知识点』(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与合伙的关系(三)公司与合作的关系(四)公司的种类(五)公司的沿革『重点』公司与合伙的关系『难点』公司的种类『基本要求』了解:西方国家的公司概念、公司与合作的关系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与合作的关系、公司的沿革掌握:公司与合伙的共同点、公司与合伙的区分点第九章公司法基本制度『知识点』(一)公司名称制度(二)公司住所制度(三)公司权利能力制度(四)公司行为能力制度(五)公司资本制度(六)公司资产(七)股东权益(八)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理论(九)公司的设立和成立(十)公司合并和分立(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十二)公司债『重点』公司资本制度『难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基本要求』了解:《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记载事项理解:公司设立的原则、确定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掌握:公司设立的审批及登记制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各种资本制度等的含义、我国资本制度的特点和缺陷。
公司法与企业法名词、简答、案例、论述

名词解释1.企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2.企业法: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设立与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4.企业设立:也称为企业的开办,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创办企业行为的总称。
5.企业设立登记:即由企业的设立人自己或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作法律审查和形式审查后予以注册,并向登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6.企业名称:也称为厂商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符号,包括字号(或是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
7.独资企业:也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上不要求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8.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9.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协议,合伙协议对全体合伙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10.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11.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12.任意退伙:也称为声明退伙,即依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适当时期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
13.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
14.除名: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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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45企业与公司法学复习资料有限合伙的含义;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
发起设立的概念;是指公司由发起人把拟设公司的全部股份一次性全部认购,并不向社会募集任何数量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公司分立的含义;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财产责任相互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的行为。
授权资本制的概念;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或股东先期缴付最低单元的资本数量如1美元,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募集设立的含义;“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但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认购比例,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股权回购的含义;指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决定、行为严重损害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请求公司购回其持有的股权行为。
公司债券的概念;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企业法律形式的含义;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
07945企业与公司法学

湖南大学自考整理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I分,共20分)1.哪个国家公司立法中对“参与制”的规定,即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从职工中产生,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大影响A.美国B.法国C.日本D.德国2.关于企业法律形式特征的表述错误的是A.企业法律形式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B.企业法律形式是固定不变的C.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D.企业法律形式决定企业立法的体系和结构3.我国现行企业立法对企业设立体现了A.准则设立原则B.行政许可设立原则C.自由设立原则D.准则设立和行政许可设立相结合的原则4.下列关于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区别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能是一家公司C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股东只负有限责任D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一人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5.李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经营一超市,李某以现金出资,王某以设备和劳务出资,赵某以一辆小型货车山资.出资未进行评估,由三人协商确定为股份均等.下面哪一项是正确的A.王某以设备出资合法.但以劳务出资违法B.王某和赵某的非货币出资未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不合法C.设备和小货车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劳务可以三人协商确定D.李某、王某、赵某的出资都合法6.以下企业中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有A.国有企业B.城镇集体企业C.乡村集体企业D.一人公司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是A.合作意向书B.合作协议C.合作经营合同D.合作企业章程8.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如果中方合营者未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A.中方合营者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B.外方合营者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C.中方合营者和外方合营者应共同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D.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9.以公司资本信用为基础的公司称为A人合公司B.资合公司C.两合公司D.资信公司10.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章程的最终通过必须经A. 1/2发起人认可B. 1/3发起人认可C. 2/3以上的发起人认可D.全体发起人认可11.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必须依法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且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这样的规定体现了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C.资本不变原则D.以上都不是12.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设监事会时,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B.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C.公司董事长不能兼任监事,但董事可以兼任监事D.公司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13.关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投资公司成立后股东缴足注册资本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B.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C.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14.在下列全体股东的出资方式中,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是A.货币出资B.首期出资C.发起人出资D.知识产权出资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制度方面有下列哪项特别限制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B.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所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均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6.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该在何时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A.会议召开10日前B.会议召开15日前C.会议召开20日前D.会议召开30日前17.甲是H公司的经理,近日因其家中发生火灾导致大量财产被毁,为缓解其面临的经济困难,甲准备将其原有的一辆轿车卖掉,由于找不到合适的买主,甲决定把该车卖给自己所在的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甲销售其汽车给H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处理?A.只要是公平交易完全可以进行B.须经董事会同意方可以进行C.甲作为公司经理完全有权决定是否进行D.须经股东会同意或者公司章程允许方可进行18.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收入应当列入A.资本公积金B.盈余公积金C.资本D.利润19.薇薇饮料有限公司与灿灿牛奶有限公司合并,为此,两公司组建了由双方指定的人员组成的筹备小组。
公司法1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 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 业执照中载明”(第60条)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 定”(第61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 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 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62条)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 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第63条)。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 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 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 存在的价值。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 (2)财产混同。 (3)业务混同。
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其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其二,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 的独立。 其三,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 人组织责任的独立。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 成的社团法人
法人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 合为成立基础 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 成立的基础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 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 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不得登 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第6条
4、有限公司 (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的特点 (1)立法体例上 (2)内容日趋统一
(3)公法日益渗入公司 法 (4)加强对公司的扶植和保护
(完整版)[法学]第二章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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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比较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念及特征
概念
指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其 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 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性联营组织。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主持;2/3以上董事出席 方能进行会议,董事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涉及企业章程修改、企业的中止、解散、增减注册资 本、企业合并分立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通过,其余事项的议事规则由企业章程规定
2、经理机构
性质
董事、 经理任 职资格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为经营机构。在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企业进行 经营活动,对内任免各职能部门 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董事会交给 的各项任务。
见公司法的规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
1、注册资本
概念
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 企业的实有资本,为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总和。
作用
一、独资企业概述 二、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三、独资企业性质 四、独资企业管理
家住某市城东区的黄远清原是某家电子企业技术人员, 2003年2月辞去工作,并于当月25日向所在的某市工商局 城东区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事项如下: 以该市城东区东兴街19号为住所,以他本人及其居住地为 出资人和出资人的住所;以10万现金作为出资;经营范围 为家电销售、维修;申请的企业名称为“远清家电销售维 修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交了相应文件。3月1人,受理的 城东分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和公司法学共39页文档

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
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即达到500万元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高于500万元最低限额; ❖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 (4)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发起人身份制订公司章程, 如果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 (5)公司名称要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 (6)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企业和公司法学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 2.特定领域中的公司章程要注意其他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 3.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 ❖ (1)公司章程修改的权利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关; ❖ (2)修改公司章程应遵循特别的程序:提出章程修改
草案,然后由股东会对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 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 记事项的,应当送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需要 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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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学一、简答1、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和提供担保规定了哪些限制?《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额度。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事项的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试述股份收购及其限制《公司法》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
因一二三项原因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收购股份后,一项,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二,四项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三项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了哪些不同点?国有独资公司不同点:一,股东人数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国家。
国家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和机构代行股东的职能。
二,公司章程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规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
三,机构设置上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四,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正副董事长的设置和产生,法人代表的担任,总经理的聘任与职权等都作了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详细设置。
4、子公司与分公司制度的比较分析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7、征税方面不同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
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5、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内容资本形成制度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三种类型,我国主要还是典型法定资本制。
基本内容包括: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
即公司注册资本2.公司设立时,必须资本或股份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募足,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
3.资本或者股份认足或募足后,各认股人应更加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
4.公司成立后,因经营或财务上需要而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新股发行程序。
6、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一、相同点1.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3.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5.公司组织均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
6.公司均有名称和章程。
二、不同点7、《公司法》中发起人与发行人的含义及其制度的比较分析发起人是指依公司法筹办并认购全部或部分股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
发行人是指以证券法发行证券的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采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者的联系:有限责任公司在募集设立有限公司时既是发起人,又是准发行人。
二者的区别:1.发起人是从设立股份公司角度而言,发行人是从发行证券角度而言。
2.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发行人只能是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2-200人,而一家公司发行证券,发行人只能是一个。
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证券时是发行人,但不存在发起问题,也不叫发起人。
5.发起人认购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不认购股份。
8、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联系与区别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两者区别:1.设立的基础不同。
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2.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3.合伙与公司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性的差异。
9、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公司设立原则指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
纵观公司历史发展,公司设立的原则包括自有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单纯准则设立主义和严格准则设立主义。
我国现行公司设立的原则是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准则设立主义的结合。
10、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的法定程序公司章程制定:公司法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此处的“股东”实际上应理解为公司发起人,因为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后,才股东之称谓,而公司章程制定之时,公司尚未成立,股东之称无从谈起。
“共同制定”要求章程反映全体发起人意志,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修订后,对于一人公司进行了明确认可,公司法第61条也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进行了明确:“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可见,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制定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即章程必须反映发起人意志,并由股东签名盖章。
国有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也具有特殊性,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团体无权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公司股东并不限于公司发起人,因此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不能反映全体股东的意志,因此,法律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经发起人制定后,必须召开创立大会,以讨论和审议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宜,其中之一即通过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后,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通过。
公司章程修改:我国公司法第44条、第10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修改后,还应该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1、简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规定及其意义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71-7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意义:1.保证资金的流动性;2.促使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3.促进了社会资金在各公司和各个行业之间流动,为市场机制调借投资结构和经济结构创造条件。
12、简述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规则1.对外代表权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3.表决办法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4.异议的处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5.委托的撤销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