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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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养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标准养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标准养猪场兽药使用制度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

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

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猪场疫苗使用技术规程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

猪场疫苗使用技术规程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

《猪场疫苗使用技术规程》编制说明一、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与使用方法及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生猪的免疫。

本标准规定了猪主要传染病免疫程序、免疫操作方法、免疫后注意事项、免疫技术要求及免疫应激反应处置。

(一)推荐免疫程序1、育肥猪(仔猪)的免疫程序如下:a)O日龄时,可选择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滴鼻(起免疫净化作用),在母猪猪瘟带毒严重的猪场,可在仔猪哺乳前2h注射猪瘟弱毒疫苗;b)达到7日龄时,注射气喘病灭活苗;C)达到15日龄时,注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I)达到20日龄时,注射猪瘟疫苗、气喘病灭活苗;e)达到25日龄时,可选择免疫注射圆环病毒灭活疫苗、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灭活疫苗、杆菌灭活疫苗;f)达到28-30日龄时注射口蹄疫灭活疫苗/合成肽疫苗、链球菌II型灭活疫苗(可选择免疫);g)达到30-35日龄时,注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仔猪副伤寒弱毒疫苗(可选择免疫);h)达到40-42日龄时,注射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可选择免疫注射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i)达到55日龄时,注射猪瘟弱毒疫苗、副猪嗜血杆菌灭活疫苗(可选择免疫);j)达到60日龄时,注射口蹄疫灭活疫苗/合成肽疫苗、链球菌II型灭活疫苗(可选择免疫);k)达到70日龄时,可选择免疫注射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一猪肺疫二联苗、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

2、种母猪的免疫程序如下:a)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育肥猪;b)初产母猪配种前,注射猪瘟弱毒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细小病毒灭活疫苗;产前4~6周注射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C)产前4~6周,注射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二联苗、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疫苗(可选择免疫)、大肠杆菌双价基因工程苗(可选择免疫)d)每隔4~6个月,注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猪瘟弱毒疫苗各一次;e)每隔3~4个月,注射口蹄疫灭活疫苗/合成肽疫苗、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各一次;f)每年3~5月份,乙型脑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注射乙型脑炎疫苗,间一个月再加强免疫一次。

猪用疫苗免疫技术规范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

猪用疫苗免疫技术规范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

《猪用疫苗免疫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与使用方法1猪场疫苗免疫程序的制订1.1免疫程序制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地生猪传染病流行种类、流行范围、流行特点(季节、畜别、年龄)、危害程度、生猪的用途(种用、肉用、乳用、蛋用等),存留抗体水平(包括母源抗体水平和上次免疫接种后存留抗体水平)、疫苗性质、动物本身状态(年龄、营养、健康状况等)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猪场实际的免疫程序,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免疫接种。

1.2.荐免疫程序1.3.1猪瘟弱毒疫苗猪瘟兔化弱毒疫苗免疫流程要符合猪场猪瘟的流行情况及母源抗体水平。

仔猪20日龄首免,60日龄时做二次免疫接种;乳前免疫:初生仔猪在吃初乳前进行免疫接种后,2小时再进行哺乳,在60日龄时进行二次免疫。

建议;有仔猪猪瘟,尤其是哺乳期易发猪瘟及母猪带毒严重的猪场,进行乳前免疫操作;后备种猪在配种前1个月进行一次再免疫;繁殖母猪在哺乳仔猪断奶后进行免疫接种;种公猪每年要进行两次免疫接种。

1.4.2猪伪狂犬病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包括灭活疫苗、弱毒活疫苗、基因缺失疫苗。

1.5.2.1灭活疫苗育肥仔猪断奶时每头免疫3mL;种用仔猪断奶时每头免疫3mL,间隔期为28-42天,加强免疫接种1次,每头5mL,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接种;妊娠母猪,产前1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接种。

1.6.2.2弱毒活疫苗繁殖母猪在产前1个月免疫,接种2mL;免疫母猪产仔猪在8-10周龄时进行免疫接种;后备种猪在配种的前1个月时进行免疫;种公猪每年进行2次免疫。

1.6.3猪口蹄疫灭活疫苗猪只体重在10-25公斤时,接种2mL,25公斤以上时接种3mL。

若是浓缩苗,则按比例减少。

仔猪35日龄时进行首次免疫,70日龄时二次免疫;后备母猪配种前需再次免疫;繁殖母猪和种公猪应分别在1、5、9月时各免疫1次。

1.6.4猪细小病毒灭活疫苗主要用于初产后备母猪的免疫接种,一般在配种前1个月免疫2次,间隔2周。

猪场药物使用规定参考

猪场药物使用规定参考

猪场药物使用规定参考1.目的规范药物的使用范围,保证药物的使用时间及剂量,保证猪安全健康,确保食品安全。

2.范围适用于各种猪场及生猪养殖合作家庭农场。

3.职责3.1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疾病的诊疗及电子处方签的开具。

3.2各仓管人员应确保库存药物为公司统一采购或公司指定药物,同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保存,确保药物在有效期内没有变质或异常情况。

3.3各仓管人员凭处方签发药,核查无误后加盖注册执业兽医师签章。

3.4饲养员或家庭农场主严格依处方签用药。

4 工作程序4.1电子处方签的开具4.1.1兽医技术人员根据临床经验结合现场猪只的发病特点及表现对疾病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4.1.2根据诊断结果开具电子处方签。

4.2药物的领用4.2.1生产线组长或家庭农场主应根据处方签领用药物。

4.2.2仓管人员严格按处方签发放药物并加盖执业兽医师签章。

4.2.3仓管人员在发药时遇到人体敏感药物时,仓管人员要第一时间提醒领取药物人员,确保安全使用。

4.3药物的使用4.3.1药物使用前应先查看药物的有效日期,外观颜色、气味是否正常,检查合格后按照处方笺上的要求合理使用药物,确保对药物实行有效的管理,避免给猪只、员工、消费者和环境带来危害。

4.3.2严格遵守药物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对象、使用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

4.3.3建立并保存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所用患病家畜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过程、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

4.3.4用药应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对有配伍禁忌的药物应分开或分时间使用。

4.3.5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确保猪只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4.3.6不在饲料和猪只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4.3.7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猪只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

4.3.8猪场及家庭农场主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畜禽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畜禽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畜禽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为防止在养殖生产和动物饮用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有效地保障畜产品质量的安全,特提出以下使用规范。

一、科学合理用药。

(1) 注意使用剂量。

剂量并不是越大效果越好,很多药物大剂量使用,不仅造成药物残留,而且会发生畜禽中毒。

(2) 注意药物的溶解度和饮水量。

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的溶解度和畜禽的饮水量,确保畜禽吃到足够剂量的药物。

(3) 注意搅拌均匀。

拌入饲料服用的药物,必须搅拌均匀,防止畜禽采食药物的剂量不一致。

(4) 注意药液粘稠度和注射速度。

肌肉注射的药物,要注意药物的粘稠度。

粘度大的药物,抽取的药液应适当超过规定的剂量,而且注射的速度要慢一些。

(5) 保证疗程及用药时间。

药物连续使用时间,必须达到一个疗程以上。

不宜使用1-2次就停药,或急于调换药物品种,因很多药物,需使用一个疗程后才显示出疗效。

(6) 注意安全停药期。

停药期长的药物、毒副作用大的药物(如磺胺类)等要严格控制剂量,并严格执行安全停药期。

二、禁用兽药有:(1) β-兴奋剂类: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脂及制剂。

(2) 性激素类:已烯雌酚、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脂及制剂。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酶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 氯霉素及其盐、脂及制剂。

(5) 氨苯砜及制剂。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稀酸钠及制剂。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脂及制剂。

(8)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安眠酮及制剂。

(9) 林丹(丙体六六六)。

(10) 杀毒芬 ( 氯化烯 )。

(11) 哄喃丹 ( 克百威 )。

(12) 杀虫眯(克死螨)。

(13) 双甲眯。

(14) 酒石酸锑钾。

(15) 锥虫胂胺。

(16) 孔雀石绿。

(17) 五氯酚酸钠。

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标准制定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标准制定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编制说明一、标准计划来源《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是由青岛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按照中国兽药协会文件(兽药协秘(2019)15号)《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要求制定的行业技术规程。

项目经费:主要起草单位:青岛农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虎二、标准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几年,猪病特别是猪传染病极其严重,严重困扰养猪业的发展。

目前兽药滥用触目惊心,浪费大量资源和金钱,猪的耐药性已达到几乎无药可用的地步,也严重危害食品安全。

大多养殖场尤其是小型养殖场养殖专业知识不足。

部分养殖户在养殖以及疾病的用药上专业知识不足。

加之零散性的特点,以及相应畜牧管理部门在人力等方面的不足,导致猪只无法按照正规的免疫程序如期进行免疫,且受地域环境、饲养方式等的影响,免疫反应方式也各不相同。

此外,兽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泛滥。

抗生素类的饲料添加剂,如土霉素和阿莫西林等对生猪常发多种病原微生物感染引起的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同时其中还有的激素对生猪的生长又能起到促进作用。

养殖户为达到防治和减少疫病发生,降低死亡率,经常而长期的饲料中添加使用兽类药物及添加剂。

大多数的小型养殖场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兽类药物及添加剂的危害和副作用认识不足,不知道各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不懂得药物的协同和拮抗中庸,导致药物及添加剂使用盲目过量。

而对药物和添加剂的质量更是不懂得分辨,只要药物的包装说明对疫病用作用就会往饲料里进行添加,且事后不作任何用药、停药记录。

有的养殖户为了预防在不同季节阶段性疾病与寄生虫,经常在饲料中大量或超量的添加不同种类的抗菌抗虫类药物,包括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由于对兽药使用缺乏相应的正确知识,又不严格遵守兽药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及休药期等规定,反而致使细菌对抗菌、抗虫药物出现抗药耐药性,最终导致疾病难以控制,造成养殖户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的出现,并使肉类中出现兽药和兽药添加剂残留和严重超标的现象。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模版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模版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养殖场兽药使用行为,保障养殖场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畜禽养殖的健康水平。

适用于所有养殖场内兽药使用管理。

二、定义1. 兽药:指用于畜禽养殖中,用于预防、治疗疾病或促进生长提高产蛋率等用途的药品。

2. 养殖场:指从事畜禽养殖的企业、农户或相应经营单位。

3. 兽药使用管理:指养殖场内对兽药的购买、储存、使用、记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三、兽药购买管理1. 养殖场应从合法经营的经销商或生产商购买兽药,购买的兽药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证件和标识,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 养殖场应建立兽药购买记录,包括兽药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商、购买日期等信息,并保存至少2年。

四、兽药储存管理1. 养殖场应建立兽药储存区域,并保持整洁干净,远离饲料、饮水区域。

2. 兽药储存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温度和湿度应符合兽药储存要求。

3. 养殖场应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不同种类的兽药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4. 养殖场应定期检查兽药储存区域,查看兽药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五、兽药使用管理1. 养殖场应根据畜禽养殖需要,制定兽药使用计划,并明确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时机等。

2. 养殖场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兽药的使用,确保使用方法正确。

3. 养殖场使用兽药时,应注意使用剂量和使用周期,严禁滥用和过量使用。

4. 养殖场应加强对兽药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使用合理有效。

六、兽药记录管理1. 养殖场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包括兽药名称、使用日期、使用数量、使用部位等信息。

2. 养殖场使用兽药后,应及时记录并注明使用的畜禽种类和数量。

3. 兽药记录应保存至少2年,并定期进行归档整理。

七、兽药废弃物处理管理1. 养殖场产生的废弃兽药应集中存放,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2. 涉及有毒、有害成分的废弃兽药应委托专业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到环境中。

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

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

《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编制说明一、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与使用方法1、兽药的采购1.1应从兽药生产、经营合法企业采购兽药,兽药质量应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

1.2兽药产品应有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应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含量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培、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至少应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外包装标签应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与用量、含量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1.3应建立兽药购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兽药企业名称、兽药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批号、入库数、库存数、商品名、通用名、购入日期、购入数量、兽药经营门店、售货人和验收人等。

1.4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来源、保管、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5兽用生物制品应冷链运输。

1.6不得购入人用药品及兽用原料药。

2兽药的保存2.1应建立兽药药房。

2.2兽药应按产品标签、说明书所标识的储存条件储存。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区存放。

2.3兽药储存应有温、湿度控制及防鼠咬、虫蛀、霉变等设施设备。

2.4兽药应妥善保管,防止儿童接触和误食。

3.5应定期清理过期兽药,并作无害化处理。

3兽药的使用3.1兽用生物制品3.1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群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选择适宜的兽用生物制品。

3.1.2应根据免疫猪只和免疫程序规定计算领取疫苗数量,实际领取疫苗的数量应超过计算量的5%左右。

对疫苗应逐瓶检查,发现瓶签与应注射疫苗不相符,疫苗瓶破损、失真空,液体苗有结块、冻结、异物、变色,油乳苗破乳,冻干苗解冻,超过使用有效期等问题,则该瓶疫苗作废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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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兽药使用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一、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与使用方法
1、兽药的采购
1.1应从兽药生产、经营合法企业采购兽药,兽药质量应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

1.2兽药产品应有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应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含量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培、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至少应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外包装标签应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与用量、含量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1.3应建立兽药购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兽药企业名称、兽药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批号、入库数、库存数、商品名、通用名、购入日期、购入数量、兽药经营门店、售货人和验收人等。

1.4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来源、保管、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L5兽用生物制品应冷链运输。

1.6不得购入人用药品及兽用原料药。

2兽药的保存
2.1应建立兽药药房。

2.2兽药应按产品标签、说明书所标识的储存条件储存。

处方药与非处方
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区存放。

2.3兽药储存应有温、湿度控制及防鼠咬、虫蛀、霉变等设施设备。

2.4兽药应妥善保管,防止儿童接触和误食。

3.5应定期清理过期兽药,并作无害化处理。

3兽药的使用
3.1兽用生物制品
3.L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群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选择适宜的兽用生物制品。

3.1.2应根据免疫猪只和免疫程序规定计算领取疫苗数量,实际领取疫苗的数量应超过计算量的5%左右。

对疫苗应逐瓶检查,发现瓶签与应注射疫苗不相符,疫苗瓶破损、失真空,液体苗有结块、冻结、异物、变色,油乳苗破乳,冻干苗解冻,超过使用有效期等问题,则该瓶疫苗作废不能使用。

3.1.3疫苗应现配现用,避免阳光照射,舍内温度15C以下应在(4~6)h 内用完,(15~25)C应在2h内用完,25z,C以上应在Ih内用完。

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用完,疫苗应放在加冰的冷藏箱内保存,冷藏箱内保存的现配疫苗应在24h内用完。

3.L4注射兽用生物制品引起猪群过敏反应,可注射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扑尔敏等药物脱敏。

3.1.5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1.6应及时回收废弃的兽用生物制品和疫苗空瓶,按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3.1.7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出现副反应及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保存同批产品备查。

3.2兽药的使用
4.2.1使用兽用处方药物应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4.2.2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兽药。

4.2.3应按兽药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的用法、用量使用兽药。

4.2.4预防保健用兽药应选广谱、高效、安全的药物,应根据生猪不同生长阶段选择合适的剂型和途径用药,饲料中添加兽药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应定期更换或交替使用不同类型的预防保健兽药。

1.1.1
2.5规模猪场使用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选用药效可靠、安全、方便、价廉的药物,不乱用或滥用药物。

根据药物的作用和对生猪的药动学特点,制定给药方案。

3.2.6不得滥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神经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3.2.7不得使用假、劣和已淘汰的兽药,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严格执行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兽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规定。

3.2.8应按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执行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4相关人员操作
4.1兽药使用记录
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应包括兽药商品名、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使用地点、使用日期、使用对象、使用数量、使用剂量、使用人、休药期执行情况及处方原件或复印件等,所有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4.2不良反应记录
使用兽药的相关人员应做好不良反应记录,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若有不良反应发生,应立即报告。

4.3兽药使用人员基本素质
4.3.1应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兽药,兽药使用人员应具有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或具有畜牧、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1年以上临床经验。

4.3.2应建立兽医室,负贵本场生猪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和兽用药品管理。

4.3.3从事兽药购进、验收、保管、分发的人员应经岗位知识培训I、熟悉国家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兽药相关知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个规模猪场以及各生产阶段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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