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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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手段,来调节经济总量的规模和结构,以达到宏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宏观调控法作为现代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保持经济稳定。

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是保持经济稳定,防止经济出现过热或陷入衰退的局面。

因此,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在维持经济稳定方面起到根本的作用。

政府应通过逆周期调控等措施,防范经济周期波动和风险,实现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

第二,促进经济增长。

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防止经济增长,而在于促进经济增长,让经济保持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

为此,政府应通过建立适宜的宏观经济政策框架,精确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计划,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等手段,推动经济高速增长。

第三,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的另一大目标是协调发展,达到各方面发展的平衡,特别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平衡。

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政策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领域协调健康发展,避免过度依赖单一领域的发展,促进社会各领域的均衡发展。

第四,依法合规。

宏观调控应该以法律为基础,遵循市场规律和政府法律宏观调控的双重逻辑。

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要有法律的约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擅自进行干预。

同时,也要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调控措施,保障宏观调控效果的实现。

第五,科学决策。

宏观调控必须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即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和数据,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

政府应该通过科学调研和专家论证等形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以确保宏观调控决策的正确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宏观调控的效果和水平。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协调发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有效地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节宏观调控概述⼀、宏观调控的经济学依据现代国家⼀般实⾏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经济发展受着市场机制这⽀“看不见的⼿”的推动。

但是,市场经济有其⾃⾝的局限和弱点。

⾸先,市场经济往往导致⾃⾝不能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

市场经济激发个⼈潜⼒,往往会导致贫富分化,进⽽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

其次,市场经济⽆法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再次,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

对于市场经济的上述弊端,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把“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结合起来,共同作⽤于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种途径。

⾃发⽣了1929-1933年那场资本主义历史上最深刻、最长久、最⼴泛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有宏观调控的竞争性市场经济逐步替代了所谓的⾃由放任的⾃由市场经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

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经济⽣活的做法,更多地注意发挥了“有形之⼿”(即国家⼲预)的调节作⽤。

我国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种经济体制同样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同时也要搞好宏观调控。

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存在中国市场经济经济基础。

政府宏观调控也得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持。

综观近现代西⽅经济理论的发展,各种学派的基本观点和理论脉络,⼏乎都是围绕着如何选择、运⽤好宏观调控政策,以便解决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诸多⽭盾这个基本点来展开的。

不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以“有效需求”理论为核⼼,主张强化国家⼲预和“⾚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学派,还是强调货币“单⼀规则”运动的货币主义,或是供应学派和近些年⼜重新抬头的新凯恩斯主义等等,都概莫能外。

⼆、宏观调控的涵义在中国,宏观调控是指以中央政府(central govornment)为主的各级政府,为了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合法律地采⽤参与和影响经济运⾏的⼿段,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为,从⽽对⼀定范围的经济总体进⾏调节和控制的政府⾏为。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经济政策手段来调节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以达到稳定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和改善收入分配的目标。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稳定性原则:宏观调控的首要原则是维护经济的稳定。

稳定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和就业稳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通过调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以控制通货膨胀、失业率等指标,使经济运行平稳。

2. 均衡性原则:宏观调控的另一个原则是保持经济运行的均衡。

均衡是指经济各个领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包括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等。

通过适度调节政策,避免经济出现过热或过冷的局面,保持各个领域之间的相对平衡。

3. 灵活性原则:宏观调控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以适应经济运行的变化。

经济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政府需要密切关注经济数据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方向和措施,以确保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不损害未来世代满足其需求
的能力。

宏观调控需要考虑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和社会稳定等因素,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社会公平之间的协调发展。

除了以上原则,宏观调控还需要遵循科学性原则,即依据科学的经济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来进行决策和制定政策。

同时,宏观调控还需要注意政策的稳定性、透明性和可预测性,以引导市场预期和增强市场信心。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
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需要规范,其各类手段需要法律保障,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一体两翼”中的另一翼,我国《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1、概念: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具体包括:(1)财税调控关系;(2)金融调控关系;(3)规划调整关系;(4)产业调控关系;(5)固定资产投资关系;(6)储备调控关系:特殊领域的战略性物资储备制度,如粮食、棉花、外汇、土地、石油等(7)对外经济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特点:(1)是一种经济关系;(2)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间接调控为主;(3)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一方主体;(4)其实践已纳入国家经济法律体系的轨道。
(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1、纵向配置: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只有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是一种具体的执行权。
2、横向配置: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如中央人民政府拥有宏观调控权,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
三、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宏观调控权行使主体的综合性和手段的综合性,宏观调控目的性决定了必须要设立一个综合协调制度来协调多个具体执行者的多种手段。 (一)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1、规划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需要相互协调。规划通常都是指导性的而没有法律的强制力,通常指明了财政、货币政策的目标和方向。
2、设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
涉及到对综合的宏观调控权予以立法,制定宏观调控法的问题(发改委酝酿宏观调控立法。)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监管手段
为实现有效监管,宏观调控法采用了多种手段,包括经济手段(如税收、利率、汇率等)、法律手段(如制定法 规、规章等)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宏观调控法实施的评价指标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 国际收支状况
就业率
反映经济总体增长情况,是评价宏观调控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指 标。
衡量物价总水平上涨幅度,反映货币购买力的下降程度,是评 价宏观调控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的体系
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构成完整的金融法律 制度。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国家在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市场交易关系等。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金融安全原则、金融效率原则、金融公平原则等,保障金融市 场的稳定和公正。
计划法律制度
计划法的体系
定。
宏观调控法的历史与发展
宏观调控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但现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在20世 纪3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是国家 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 的重要手段。
在资本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经历了 由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的发展历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宏观调控法 逐渐呈现出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
03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定义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 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主体
宏观调控关系主体一方为国家, 另一方为经营者。
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定义
市场监管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 系。
市场监管具体对象

我国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我国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我国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整个经济体系进行有意识的调节和管理,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问题。

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依法采取措施,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法规、规章和决策文件的总称。

它包括了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指导宏观调控工作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对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国家主动调节与市场机制的辩证统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竞争为主要手段实施资源配置的经济体制。

虽然市场机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市场机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资源配置不完全、收入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因此,国家需要通过宏观调控来使市场机制与国家意志协调起来,实现国家有扶持、有调节的作用。

同时,国家的宏观调控也需要遵循市场机制的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保持市场的有效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坚持稳定和发展的有机统一稳定和发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两个关键目标。

稳定是指经济总量、价格、就业等方面的基本稳定,发展是指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稳定的保证。

因此,在实践中,国家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稳定和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内外需结合内需和外需是决定经济增长的两个关键因素。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内需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外需则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内外需,根据经济形势调整内外部经济关系,以实现内外需结合、相互促进的目标。

四、改革创新与稳健有序的均衡发展改革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稳健有序的发展则需要在改革创新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过度激进的改革创新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可能导致经济危机,因此国家需要在改革创新和稳健有序发展之间找到均衡点,以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

五、保护民生与促进社会公平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不仅是经济发展,更是保障人民福祉。

因此,国家需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民生,如实施就业政策、医疗保障政策等。

浅论宏观调控法

浅论宏观调控法

浅论宏观调控法作者:张丽娟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15期摘要: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弊端,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本文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入手,讨论应该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问题解决方法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原则、内容(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对象“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

也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

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很多论述,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

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识的一部分。

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通过政府行为来调整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速度和方向,以达到宏观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控制经济总量的手段,通过调整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方向和速度。

宏观调控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及时调整经济政策来应对外部环境和内部经济波动的影响,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周期理论、总量均衡理论和经济增长理论。

经济周期理论认为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波动,包括繁荣、衰退、复苏和萧条四个阶段,通过宏观调控来调整经济的波动。

总量均衡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保持国民收入、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总值之间的均衡,通过调控投资、消费、储蓄和国际收支等因素来实现均衡的状态。

经济增长理论则着重研究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和动力机制,通过提高生产率、促进技术创新和调动社会资源来推动经济的增长。

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制度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等来影响经济的总需求和总供给,调控物价水平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财政政策则通过调整政府支出和税收等来影响经济的总需求和分配,调控总投资和收入分配的平衡。

产业政策则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等来影响经济的总供给和竞争力,调控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和产业发展的均衡。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期稳定、逆周期调控、综合平衡和按需调控。

预期稳定强调调控政策应该具有预见性和稳定性,避免政策的过度波动和频繁调整,以稳定市场预期和经济运行。

逆周期调控则强调在经济波动周期中,政府应该采取相反的措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降低利率和增加货币供应等来稳定经济。

综合平衡要求调控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价格稳定和社会公平等多个因素,避免单一指标的过度追求。

按需调控则强调根据经济的实际需求情况来调整政策,避免刺激过度或紧缩过度。

宏观调控法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区域差异、行业差异和周期差异进行差异化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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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做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

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地,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宏观调控;协调;优化配置;宏观经济利益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宏观调控法调整原则的涵义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执法之全部的一般原则。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其基本涵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规则。

(1)、调整原则首先必须涉及到宏观利益层面等法律问题。

法律与经济之重大区别在于,经济学所关注的重点是市场经济中有形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益,它是市场利益初级层面的分配问题。

而法律所涉及是由于生产要素配置和使用状态生产的利益归属及利益再分配的公平问题,其利益涉及的层面及其广泛程度远远高于经济学所关注的资源配置和效益问题,因而,法律调整原则,只能从法律调整和关注的重心入手,才能求得正解。

(2)、调整原则所涉及的环节,还在许多与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无关的权力分配与程序运行等问题,它远不能被个别化的经济目标原则所包括。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功能。

我们知道宏观调控法协调的利益具有整体性、公共性社会性和国家意志性等属性。

其协调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主体个体利益,国家局部地区之间利益,不同社会经济时期利益,国家与民族之间利益这四个层面,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必须是在宏观控法领域内各分支法域普遍适用的原则,而非仅适用某一子法的具体原则或特殊原则,自然某些如计划法、财政法具有的独特原则,不应纳入到宏观调控法调整则是的范畴。

(二)、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功能及体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体现宏观调控法理念和精神,稳定地、持续地对宏观调控立法和法的实施起政策性的规范和引导的基本准则,其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的具体功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宏观调控法与法的实施的价值指导功能。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创制、设计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对宏观调控立法和法的实施具有稳定的、动态的价值指导意义。

(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创设、安排时的基本依据。

它要求国家在创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时,其基本目的要达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其基本手段的设置,应围绕有利于实现或达到社会整体利益平衡的基本要求,其宏观调控权的设置应以保证社会整体利益平衡这一目标的实现而进行有效地约束,并应创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使宏观调控调整原则的制度目标能够实现。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各项法律制度具体运行的重要指导准则。

首先,它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在依法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合目的性,即必须始终坚持以达到社会整体平衡这一基本目标;其次,它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机在具体运用宏观调控权时,应充分地考虑到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和合理性程度,使宏观调控权的具体行使正当、合理、合法、适度;其三,它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在行使宏观调控权时,其使用的方式和手段,应以是否达到社会整体利益平衡为取舍标准,以防止权力滥用或权力怠于行使。

2、补充法律的不足,具有催生和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的功能。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宏观调控制度内涵的原则性概括和抽象,由于具有指导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功能,其具有补充现行立法作用,在现行宏观调控法规定不尽周全或者现行立法规定空缺的情况下,可以能过对宏观调控调整原则的解释,以补充已有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二、有关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各种学说及评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有关它的学说在国内有很多种,学者们各执一词,尚未达成共识。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卢炯星学者的五原则说: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这一原则能较好的贯穿于宏观调控法中,具有指导意义,笔者也认同其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2.总量平衡原则。

笔者认为总量平衡应作为宏观调控的目的而非原则,此处是将宏观调控法的目的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相混淆。

3.间接调控原则:指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应当使用财政、税收、计划、价格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间接调控。

间接调控应当只是宏观调控法的手段而不是基本原则。

4.统一协调原则:这一基本原则鲜明的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特色。

5.宏观经济效益原则:笔者认为,追求经济效益应当是属于经济目的,将其认为是宏观调控法原则不妥。

(二)、学者李力的观点:学者李力分别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构架,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和宏观调控的法律地位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以下三个原则:1.权力分配和制横原则。

笔者认为,此原则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

2.公共利益原则。

笔者认为,公平和效率本来就应当成为法律的两大目标不可分割,从一定程度来说追求效益最大化当然是每一个法律的目标,所以此处将法律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相混淆了。

3.辅助性原则:笔者认为,其实质是一个限制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活动的行动范围的原则,为更好发挥市场作用,达到经济效益的目的,这一原则当然是贯穿于宏观调控法的活动中,成为宏观调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潘静成、刘文华学者的观点:1.平衡优化原则:作者认为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法所追求的目标而非基本原则。

2.有限干预原则:笔者认为,有限干预原则是对宏观调控行为的行为方式做的规定、限制,而不能成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3.宏观效益原则:笔者认为此原则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目标而不是基本原则。

4.统分结合原则:这一原则和之前的统一协调原则有吸收关系三、确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如下的标准或方法:第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

换言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宏观调控关系参加者的行为准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性规范;不能将宏观调控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法律原则在法律和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功能,将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法之外的原则作为法的原则,会损害法的原则存在的价值,也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由于宏观调控法中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如民商法为平等主体,宏观调控主体和受调控主体的地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确认具有行为准则性的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这些原则所要规范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乃在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树立行为的准则,虽调整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之间的宏观调控关系,但其着眼点主要是确认和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及权力行使程序。

因此,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主要针对宏观调控主体。

在原则的确定中,市场管理法与此不同。

市场管理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之间微观的交易行为。

因此,市场管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

第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原则和宏观调控法的特点。

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几乎是无争议的。

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离开经济法原则的框架。

经济法学者提出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P51),“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P167-173)“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 54-59)等,都是确定宏观调控法原则时应当充分关注的。

完全脱离经济法的原则而确定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不符逻辑的。

同时,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体现宏观调控的特点,而不能完全照搬经济法的原则或者法律的一般原则。

第三,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准则,对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作用。

因此,不宜将宏观调控法中某一制度的原则也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四、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原则有学者将“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p51)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具体到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将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宏观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

政府权力法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如果没有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任意扩大和推定经济管理权的范围,也会导致对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的侵犯。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p51)这一原则的确立还来源于宏观调控的属性。

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并且由于其调控的对象是国民经济整体,针对的是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和总供给、经济结构等事关经济全局的经济变量,其对经济的影响是全局性的、长期性的;宏观调控运用得适当与否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难以估量和无法回复的。

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对经济的影响、对市场主体和普通民众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

因此,宏观调控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其实施应当相当谨慎和理性。

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政治权力被错误或者不适当地用于干预国家经济,那么“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483)如果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进行所谓的宏观调控,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因此,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宏观调控权应当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如此,也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宏观调控的影响力,更要求其制定和实施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尤其是宏观调控日益成为当代各国政府突出的经济职能,政府参与、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范围比以往更为广泛;此时,更应强调权力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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