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通行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近年来,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而非机动车作为一种环保、便捷的出行工具,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所青睐。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规定以及行车纪律不严等原因,非机动车行驶安全问题也愈发凸显。
为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本文将就非机动车行驶规定进行探讨。
一、非机动车使用规范1. 遵守交通信号灯: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稳定行驶。
不得闯红灯、压黄线,给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困扰和危险。
2. 禁止逆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方向行驶,禁止逆行。
逆行不仅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还会堵塞道路,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危险。
3. 跨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在需要横穿道路时,应该找准合适的地点和时机,避免危险和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4. 保持条理排队: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应该按照规定的方向行驶,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确保道路通行的秩序。
二、非机动车装备要求1. 车辆齐全:骑行非机动车的人员应该保证车辆的基本完好。
车辆的刹车、灯光等装置应该正常运转,确保行车安全。
2. 反光装置:非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反光装置,保证夜间行驶的安全性。
骑行人员在夜间需要使用前后灯具,并且要注意灯具的亮度,以确保其他车辆能够及时发现。
3. 安全帽佩戴:骑行非机动车的人员应该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
安全帽能够有效地保护骑行人员的头部,减少头部受伤的风险。
三、非机动车通行管理1. 交通信号灯控制:在机动车道上,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与机动车保持协调与配合,确保交通的畅通与安全。
2. 停车规范:非机动车停放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
在停车时,应该尽量寻找并使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3. 骑行速度控制:非机动车骑行时应保持适中的速度,不得超速或者骑行时分散注意力,防止与其他车辆发生危险接触。
四、加强执法和教育引导1. 执法力度加大: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非机动车乱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有效维护交通秩序。
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交通法规

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交通法规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交通法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的基础。
在城市中,道路上的交通参与者多种多样,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是其中最主要的三类。
本文将对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在道路上的交通法规进行详细探讨。
一、行人的交通法规行人是指在道路上步行或者推动轮椅、滑板等非机动车的人员。
行人在道路交通中的地位特殊,对于他们的交通法规,既要保障他们在道路上的安全,又要维护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权益。
1. 行人通行规则行人应当通过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等专用设施过马路,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地方横穿道路。
行人横穿道路应当依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绿灯时才能过马路。
行人要保持行走中连续性,不得突然停止、突然变更方向。
2. 行人在非机动车道和车道上的行走行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如果逆向行走或者与非机动车相互影响时,应该尽快躲避。
行人也不得在车道上行走,除非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不具备通行条件。
3. 行人在夜间的交通安全在夜间,行人应当着深色衣物或者带有反光装置的衣物,以增加自身的可见性。
如果行人夜间在道路上行走,还应当携带手电筒等照明工具,以便提醒车辆司机注意。
二、非机动车的交通法规非机动车指的是行人推动的或者有自行车动力的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同时还需特别注意自身的安全。
1. 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年龄限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上路。
对于成年非机动车驾驶员,要求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车驾驶证。
2. 非机动车通行规则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内通行,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在与行人并行时,非机动车应当保持适当的车距,避免对行人的影响。
3.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非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应当适中,不能过快。
在人流密集、道路狭窄的区域,非机动车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三、机动车的交通法规机动车是指由发动机驱动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管理。
第三条非机动车指人力、畜力或者由人力、畜力提供部分动力并以非公路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辅助自行车、手推车、轮椅、代步车等为代表的车辆。
第四条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和规定,保障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条城市道路、人行道、自行车道等公共设施均应当畅通,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选择相应的道路。
第六条城市道路以机动车通行为主,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等规定,按照规定的道路、车道行驶。
第七条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交通安全,注意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八条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妨碍安全的电子设备。
第九条食品、饮料等易洒落的物品不得放置在非机动车车把、货篮等容易影响驾驶安全的位置。
第十条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配戴安全头盔,并按规定使用反光带等安全装备。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可以选择合法的停车场、停车点停放,不得在道路、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非指定区域停放。
第二章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第十二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挥。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如无自行车道,则应当在人行道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给予行人优先通行。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不得追逐竞驶,不得载人超员。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和尾灯。
第三章非机动车停放规定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停放应当选择指定的停车场或停车点。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停放时,应当靠边停放,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停放前应当先看停车区域是否有其他非机动车停放,如有,则应避免挤占。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员离开非机动车时,应当及时将车辆锁好。
2024年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非机动车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市区道路上的行车和交通行为。
第三条成都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非机动车指非电动的和电动的两轮、三轮车辆。
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
第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一)机件存在故障,影响行车安全的;(二)车辆未按规定年检的;(三)违反规定改装的;(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携带的物品妨碍安全行车的。
第七条所有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并不得假冒、污损或者遗失车辆号牌。
第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非机动车行车规则第九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靠道路右侧,不得逆向行驶。
第十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尽量靠近道路右侧边缘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第十一条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行驶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不得超速。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不得载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牵引、推车或被牵引、推动。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夜间、雨雾等气象恶劣条件下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尾灯。
第三章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第十五条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不得与机动车并行。
第十六条允许行驶的机动车道上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道不设专用道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且不得与机动车并行。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推到非机动车道右侧路肩处,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
第十九条对于违法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掉头、逆行等行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交警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没收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并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非机动车交通法规条例及交通法规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交通法规条例及交通法规非机动车生活中很多司机朋友在开车的过程中难免会有违章的行为,违章了就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这时候我们就需要知道法律规定的交通规则有哪些,那么呢?接下来,我为你分享非机动车交通规则。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非机动车有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所以,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介绍这三种非机动车的交通行驶规则。
1、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必须遵守哪些交通规定?1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应到车辆管理机关注册、办证和砸钢印。
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3须遵守交通讯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各种规定。
4车辆、行人须各行其道,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当需要借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通行时,应当让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或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通行。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则要靠右边行驶,但不能紧靠右边的行人。
5醉酒的人不准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7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8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9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下车前须伸手上下䙓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10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11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12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13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14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15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讯号允许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讯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必须注意避让往来行人。
16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渡口时,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
17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再低速通过。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市区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人力脚踏、电动或其它方式推动的车辆。
第三条凡在成都市范围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均应依法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成都市范围内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机动车进行执法监督。
第五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有责任保障交通安全,确保非机动车及行人安全。
第六条推动非机动车走向绿色环保和规范化管理是政府的责任,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要配合政府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力度,使其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适应城市交通的需要。
第二章注册登记与标牌第八条凡在成都市范围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机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
第十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根据登记申请的真实情况,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合法的非机动车颁发统一的编号。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得擅自更改非机动车编号的内容。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编号应当粘贴或喷涂在非机动车车身上指定的位置,并经常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非机动车的信息管理系统,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参加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在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粘贴或悬挂非机动车标识。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十八条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和车道方向行驶。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不能在机动车道行驶。
第二十一条除非特殊情况,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保持左侧行驶。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篇)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____《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所称人力车,是指用于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电动自行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
第四条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城管、交通、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文明交通劝导队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维护交通秩序。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明交通劝导队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除自行车以外,其他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必须持车辆合格证、《中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办理入户登记。
第八条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一律不再新办和补办牌、证,不办理转移登记。
第九条非机动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非机动车号牌应安装在指定部位,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挪用、重领或冒领。
第十条禁止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禁止拼装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不得逆向行驶;(三)醉酒后不准驾驶;(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从事营运的三轮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交通安全标志;(二)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三)不得转租、转借三轮车。
非机动车的认定及其行车法律规定

非机动车的认定及其行车法律规定我国是自行车大国,进入新世纪后加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开始风靡,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
对于驾驶员来说,道路千万条,守规行驶第一条。
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才能避免交通出行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的认定1.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表述范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概念进行了准确定义: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摩托车的规定,时速20km/h以下且车重不大于40kg的判定为非机动车;根据国家标准GB/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 km/h且不大于50 km/h”或者“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两轮电动车”被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根据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因此,超过20公里时速或者大于40公斤的两轮车辆都是机动车。
二、非机动车应当准守的行车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具体参照各省条例,一般都需要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第六十九条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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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通行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交通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交通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河南省道路交通条例:
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三)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行人;
(四)不得在人行横道上骑行;
(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骑行;
(六)不得在车行道内逆向行驶、停车滞留;
(七)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
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市道路交通条例
第二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一条不得擅自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限速行为。
第二十二条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不得用于营运。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他部位正常,并持有残疾证。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推销商品、散发宣传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机动车在高架路和立交桥上通行。
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限制长途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牵引车、人力三轮车(老年人代步三轮车除外)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