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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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会计处理

社会保险费会计处理

二、社会保险费的涉险内容1.社会保险费项目社会保险费的项目主要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通常我们简称为“五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分别简述如下:医疗保险费,由参保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负担,用于参保职工医疗补偿的一种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即对所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统一政策规定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退休后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费,由政府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匡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制性,属社会保险体系之一;工伤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2.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各地标准(行业)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薪酬作为缴费基数,若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薪酬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薪酬60%的,按60%申报缴费,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缴费。

普通来说,一个部门、一定时期、统一标准交纳,逐步过渡到社会保险费的交纳金额与职工实际薪金相挂钩等。

3.缴费比例由于各地的标准(行业)有所不同,普通来说,目前执行的常规比例大致情况如下:①医疗保险费,应缴比例为10%(未含大额医疗保险,即医疗保险互助),其中: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2%;②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20% (17%划入统筹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③失业保险费,应缴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④工伤保险费,应缴比例1%,由单位缴费。

会计经验: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规定

会计经验: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规定

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规定
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规定
 我国有专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中,对于企事业单
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在个人进行缴纳的时候,基本医疗保险是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而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的缴纳标准,如果超过了规定中的标准之后,是需要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超过的部分是并入在工资中进行个税的缴纳的,这点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问题,而在这项规定中,已经将补充医疗保险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如果选择了补充医疗,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费用的缴纳,这是国家的强制性的规定。

 而即使是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是全部都要进行缴纳的,在北京的规定中,企业在补充医疗保险的缴纳中,如果是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是列入到成本中进行税前的扣除的。

但是目前一些企业为了给员工带来更多的福利,带来更多的保障,往往是选择一些企业的团体意外险,亦或者是意外伤害险、身故保险、误工保险等等,让员工在进入企业之后,就可以享受到更好的保障,这部分的保险缴纳是不需要加纳个税的,也就是说这是员工的一项比较不错的福利。

会计经验: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经验: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与税务处理

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与税务处理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项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先后都已出台了具体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办法,但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一直没有明确。

以下笔者结合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对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一分析。

 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1.参照《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对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的规定,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记入管理费用。

 2.参照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首先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再计入成本(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补充医疗保险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试点地区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直接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笔者意见更倾向于第一种做法,即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直接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其理由是,实际中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一般不但远高于工资总额的4%,一些单位甚至远高于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比例14%,而目前已明确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比例之和就已几乎达到工资总额的14%,且应付福利费还有其他支付内容,如果再列支补充住房公积金,必将使应付福利费形成巨额的赤字。

在各项补充保险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但不得使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的前提下,要求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显然是不现实的。

 那么如何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呢?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的不同,将其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例】某盈利国有企业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未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9年发生的工资总额为 11000万元, 而政府有关部 门给予的限定数额为 9000万元, 该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5%计提支付补 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此, 该公司在 2009年终进行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时, 在对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 也要对为员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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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纳税调整, 调增应纳税所税 额(11000-9000)×5%×25%×2=50(万元)。
2.因支付比例而调整。 如果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的 5%, 则在年终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3.2008年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 对于 2009年 5月 31日后确定的个别 政策, 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 纳税人可以在 2009年 12月 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 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为此应进行自查, 及时进行调整和补正申报。
1.随工资调整而调整。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基础是职 工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企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工 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工资、薪金不合理, 则要纳税调整。同 时,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相应要调 整。另外,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 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 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社保会计的会计分录

社保会计的会计分录

社保会计的会计分录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多个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和法规。

以下是对社保会计分录的详细解释,字数超过500字。

一、缴纳社保费的会计分录
当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费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假设企业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社保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二、计提社保费的会计分录
社保费需要按月计提,以确保企业的社保费用得到及时、准确的核算。

计提社保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三、收到社保补贴的会计分录
有时,政府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以降低企业的负担。

当企业收到社保补贴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假设企业收到的社保补贴为银行存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社保补贴)
四、社保费调整的会计分录
在某些情况下,社保费可能会进行调整,如政策变化、基数调整等。

当企业进行社保费调整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假设企业需要补缴社保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社会保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同时,还需要调整所得税费用和相关科目。

以上是对社保会计分录的详细解释,实际操作中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总之,企业需要遵循会计准则和法规,确保社保费用的准确核算和及时处理。

详解企业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详解企业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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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工伤保险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6)住房公积金缴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7)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举例:公司 A 当月应发工资 1000万,其中:生产部 门直接生产人员工 资 500万,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 100万,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 180 万,销售机构人员工资 50万,建造厂房人员工资 110万,产品研发人员 工资 60万。 按照工资总额提取 10%、12%、2%、10.5%医 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1.5%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当期发生福 利费 20万。 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 700
制造费用 140
管理费用 252 销售费用 70 在建工程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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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 84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
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2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15 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 职工工资、奖 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 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 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 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 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因此,会计上五险一金,作为工资总额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 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 240 105

个人负担社会保险 会计处理

个人负担社会保险 会计处理

个人负担社会保险会计处理现代社会,个人负担社会保险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对于保障个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会计处理方面,个人负担社会保险涉及多个方面,下文将对其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与种类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金额,由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一部分并交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以便在遇到意外情况或者老年、疾病等困境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与保障。

常见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二、个人负担社会保险的会计处理个人负担社会保险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收入和相关的会计凭证。

下面将逐一探讨这些内容。

1. 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个人负担社会保险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保险费是个人劳动所得的一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进行扣缴。

在会计处理中,保险费应被列为个人费用的一部分,并通过工资薪金的账户进行支付。

2. 保险费收入保险费收入是指社会保险机构通过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收入的资金。

这部分资金应被认为是社会保险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记录和确认。

3. 相关会计凭证在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机构收到保险费时,需要相应的会计凭证进行记录和确认。

对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可记录为个人费用,而对于社会保险机构收到的保险费,应记录为主营业务收入。

三、社会保险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社会保险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会产生一定影响。

下面将分别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进行说明。

1. 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社会保险会计处理中,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应列为个人费用的一部分,这将导致企业的负债增加,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应付工资、应付个人所得税等项目的增加。

2. 利润表的影响社会保险机构收到的保险费应列为主营业务收入,这将增加企业的总收入和利润,反映在利润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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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条件、前提、文件、地方、问题、机制、健康、执行、统一、发展、建立、安全、意识、基础、利益、政策、体系、负担、能力、制度、渠道、办法、标准、反映、增强、协商、履行、管理、保证、维护、调整、完善、保障、促进、加强、改革、统筹、规范、规范化
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会
计与税务处理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解读:
一、会计处理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
1、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
2、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
3、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做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
4、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二、税务处理:
1、国税发[20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这个规定就使会计与税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上出现了差异,这种差异是永久性的。

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

税法上做为一项费用税前扣除,同是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应付福利
费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这就要求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要额外加计扣除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要在本年利润的基础上经过调减处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解读:
一、会计处理
1、非试点地区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年金的建立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但是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对于应付福利费不足以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为不影响职工利益,可以“待摊费用”中设立明细科目先行挂账,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等
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足够核销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待摊费用”,但此办法会导致企业虚增资产,但对所有者权益是不影响的;
2、试点地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超过4%的部分,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
3、对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提取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

超过4%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这与企业交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是不同的,企业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

二、税务处理
1、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第二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会计处理不一样,在所得税处理上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同样,这项差异也是永久性的。

2、非试点地区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由于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在扣除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的应付福利费的同时,还可以加计扣除缴纳或补缴的企业年金,即在利润总额
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试点地区企业,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缴纳的部分,与会计处理一致,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按非试点地区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3、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由于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所以也要在所得税汇算时做调减处理。

超过4%的部分,由于会计上允许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这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解读:
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企业行为,不能由企业报销,这一点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
一、会计处理
这一条与第三条的差别是,本条规定了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第三条是明确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按目的不同,其会计处理是不同的,作为职工奖励的,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

作为职工福利的,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与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年金一样,也可以先行挂账,再转入应付福利费。

职工奖励与职工福利的区别在于,职工奖励是奖励给有贡献的员工,不是人人有份的;而职工福利是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此条明确了,企业为雇员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但这一条关于补充保险的规定已经被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所修正。

由于在会计上,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区分目的,分别在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没有直接在税前列支,所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解读:
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更加明确。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解读:
补充说明:对于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会计和税务的相关文件字面教条的理解,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应该做纳税调减处理的。

但是应付福利费也是来源于成本费用,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也就相当于在税务上承认了这部分费用支出。

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有可能是起草文件时的失误,没有考虑到这种文字表述可能会带来纳税调减的操作。

实务中也很少有真的做调减处理的,既麻烦又没有必要,只要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是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是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即不调增也不调减。

很多税务机关也是这样操作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应在成本(费用)列支的,税前承认扣除;应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不予调整,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认为不应该再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了,内资企业应该与外资企业一样,发生职工福利支出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计提职工福利费并不能保证职工福利,有些企业计提的福利费长期不用,积累了相当大的余额,职工并没有实
际得到这部分利益,企业却把这部分积累都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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